解读《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2022-04-01 10:20:46 | 浏览次数:

摘 要: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根据现实需要,2016年1月1日取消了组织机构代码制度,开始实行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此举为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部分,同时该制度的實施,使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拥有了一个属于自己的、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而《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实施后,也成为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以及信息资源整合的技术支撑。

关键词:组织机构代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的制定,明确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构成。为实现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赋码,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奠定基础,实现各部门的资源整合,利于简化业务流程,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推动实现政府职能转办,行政效能提升。本文主要介绍了该标准的组成及内容。

一、背景情况

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1989)75号文件,随后经过多个部门积极运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使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工作在我国初步运行起来。后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33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质检标函[2015]538号)、“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工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冀工办字[2015]32号)、“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冀机编办[2015]253号)文件要求,2016年1月1日取消了组织机构代码制度,开始实行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由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登记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赋予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二、标准实施的目的和意义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部分,使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拥有了一个属于自己的、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GB11714-1989实施后,成为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以及信息资源整合技术支撑,同时为在全国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提供重要的技术保障。

(1)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构成,统一各部门的主体标识和数据库建设的主题,有利于信息交换共享。(2)为统一赋码、统一建库奠定基础,也为政府各部门之间深度业务协同打下坚实基础,有利于实现各部门资源的整合,简化各部门业务流程,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实现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效能提升。(3)强制性标准是我国技术法规的重要表现形式,该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建设国家监督管理体系的强化手段;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工作,使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可以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基础支持.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术语和定义

(1)“组织机构”的定义引用自GB/T20091-2006。(2)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定义分别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3)组织机构代码的定义源自GB 1171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定义源自《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

(二)构成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和大写英文字母构成(不包括I、O、Z、S、V)组成,其中第一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字母表示;第二位为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字母表示,登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本部门登记机构类型;第三位到第八位为登记管理机构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按照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及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第九位到第十七位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字母表示,按照GB 1171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编制;第十八位为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字母表示,计算方法参照GB/T 17710。

(三)修改单

(1)在原表2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标识仅有机构编制、民政、工商、其他的基础上增加了外交、司法行政、文化、旅游、宗教、工会、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农业。(2)在原表3的基础上,根据修改后的表2增加了管理登记部门的机构类别代码标识。登记管理部门为机构编制的,机构类别稍有变动:除将原为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变为编办直接管理的群众团体外,其余不变;登记机关为外交的,机构类别为: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其他;登记管理部门为司法行政的,机构类别为:律师执业机构、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仲裁委员会、其他;登记机关为文化的,机构类别为:外国在华文化中心、其他;登记管理部门为旅游的,机构类别为: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旅游常驻内地(大陆代表)机构、其他;登记管理部门为宗教的,机构类别为: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其他;登记管理部门为工会的,机构类别为:基层工会、其他;登记管理部门为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的,机构类别为:军队事业单位、其他;登记管理部门为农业的,机构类别为: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其他。(3)修改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的“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增加许用术语“统一代码unified identifier”。

四、结语

作为我国技术法规的重要表现形式,作为一种制约、管理涉及技术性行为和事物的强制性规范,强制性标准在我国经济建设、公共安全、社会运行以及政府管理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的制定,明确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构成。有利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以及更加适应政府部门的统一管理以及实现计算机自动化管理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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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军(1973-),女,汉族,山东庆云县人,本科,工程师,研究方向: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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