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等值理论

2022-03-17 08:26:42 | 浏览次数:

摘要因果关系论是德国刑法客观归责理论中重要的一节,其较早的形态为“等值理论”(条件理论)。等值理论由于条件范围过宽而有导致不当判决之虞,广为学者所诟病。支持者在理论发展的过程中认识到等值论内在的紧张,并给出了突围的方案,其中最有说服力的是区别因果論与归责论。区别因果论与归责论不仅仅是对等值理论的修正,更是德国刑法思维的体现。我国刑法理论中长久以来所支持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本质上也属于区别因果论与归责论,传统刑法因果理论对因果论学说的划分值得检视。

关键词因果关系等值理论条件论区分因果论归责论

作者简介:朱东海,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因果性是自然科学和哲学中因背负很大争议而成名的主题。人们一直在探讨,它究竟是一种是在范畴,还是像康德所希望的那样,仅是我们理解事物的一种单纯思想形式。在现代认识理论中,因果性是一种遵循经验论并符合确定法则而发生的现象,不过,人们通常避免使用“原因”和“结果”的概念,而是将因果性理解为相互继起事件中的可见性或者可解释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的因果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我们对于事件的可预见性和可解释性的认识程度,这一点,对于正确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较大作用。

一、等值理论概说

等值理论源于德国,其第一位代表人物为尤里乌斯·格拉泽,他在1858年的论文中对此有表述,理论的更深入的基础可以追溯到马克西米利安·冯·布里,他后来成为德国帝国法院的顾问,在他的影响下,这一理论开始在德国司法中得到承认。直到现在,德国司法判决和主流理论在确定因果关系时,都采用这一理论。

等值理论(quivalenztheorie),其简洁的典型表述公式是“若无前者,便无后者”①。也就是说,导致一个结果的各种条件,在具体结果没有被取消就不能想象其不存在时,都应当看成是原因。因此,作为原因的就是各种不能不考虑的条件(condicio sine qua non)②。更具体地来说即是,造成具体结果所有不可想象其不存在的每个条件,都是发生结果之原因,有因果关系;反之,若可想象其不存在而结果仍然会发生者,则非刑法上之原因,即无因果关系。在这一理论中,对于一个结果我们可以给出多个乃至无数个条件,而且全部条件都将被看成是具有同等价值的,等值理论就是因为这种等价值的评价而得名的。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学者在探讨等值理论时,大多采取“条件论”之说,这一称谓亦为德国学者所举。

等值理论的公式本来是确定自然科学、物理学的因果关系的标准,但是在刑法中论及行为人的行为和基于它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也必须以这一公式为基础。等值理论实际上是提供了一份充分条件,对条件的判断为客观的、事实的判断,因为未作评价,其结论明确,可谓条件说具有明确性与一义性之优点③。

二、等值理论的内在紧张与突围

自等值理论出现以来,对其批判的声音从未停歇过,在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往往也对其采取抛弃态度或不为主流理论所采纳。这样一种否定态度折射出了等值理论在因果关系论领域中所固有的内在紧张。

(一)对等值理论的批判

通过上文对理论概要表述,我们不难发现,等值理论乍一看下存在着许多“硬伤”。首当其冲的就是其范围问题。经由等值理论确立的结果条件往往会以“难以想象和无法接受”的方式蔓延。兹举一例以彰之:某甲杀乙,甲父母对于乙之死亡亦负责任,盖因甲父母不生甲,甲绝无杀人之可能。如此一来,每一个结果往往都会对应着无数个方面的条件,每一个方面上的条件又可能延伸到不可思议的程度,由此,等值理论似乎对条件未作任何筛选。范围过大成为初识等值理论者集中批判的落脚点。有的学者指出,条件说在没有直接弄清因果关系而首先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前提下走了假说性思考过程的消除程序,这一点上犯了方法论上的错误④。

其次,在人类的经验知识不足以清楚判别到底某种因素是否造成或影响结果发生时,上述公式也无用武之地。罗克辛教授在其教科书中就给出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刑事判例集》中的皮革喷洒液案作为例子,在书中他对于产品造成了侵害而不知产品是如何造成侵害时是否可以确定因果关系产生了怀疑,这种怀疑可以理解为,等值理论在科学也无法辨别的前提下是否还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是没有保证的⑤。

最后,在可选择的因果关系中,由于等值理论的“想象去除”也会得出不符合逻辑甚至是荒谬的结论。我们已经知道,对于一个条件,若可想象其不存在而结果仍然会发生者,则依等值理论则非刑法上之原因,即无因果关系。现若甲、乙分别投致命毒药于丙咖啡中,丙因此而死亡,却无法确定究竟是甲还是乙的毒药致其死亡。这是,可以认为,若无甲的原因,丙仍然会由于乙的毒药而死,结果仍然发生,甲投毒并非死亡原因;同理也可认为若无乙的行为则丙仍可因甲的投毒而死亡,乙之投毒也并非丙之死亡原因。综合上述则可得出甲乙只能成立杀人未遂的结论,很显然,这一结论与事实是不相符的。上述例子说明,等值理论中的“想象不存在”的公式是存在逻辑盲区的。它不仅不能为人们提供进一步的帮助,往往只能使得解决办法变得更加麻烦。

(二)等值理论的突围

单纯地依据等值理论的公式来判断因果关系往往会在刑法使用上造成不适当甚至是违背正义的后果。这一问题当然为等值理论支持者所察觉,并在实践的基础上给出各种改善以求等值理论在困境中突围。

1.因果关系中断

关于范围问题,有人解释说,等值理论虽然广泛地肯定了因果关系,但是,通过限定责任范围的方式,并未给实际的处罚造成不妥当⑥。为了避免根据等值理论得出不妥当的结果,作为手段,学者们在过去给出了所谓因果关系中断的说法(Unterbrechung des Kausalzusammenhanges)⑦。即认为,在因果关系进行之中,介入了基于自由而且故意的第三者的行为或者自然力时,因果关系被打断。这样一个解释的意图很明显,即是为了防止等值理论所涉条件没有限制的蔓延。例如,甲意欲杀乙,已经将其打成重伤,期间,丙射杀乙。此时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被打断,不能根据等值理论“若无甲重伤乙在先,不会出现乙的死亡”而确定甲伤人行为与乙死亡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中断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为等值理论注入了新鲜力量,但是它本身也存在着矛盾。因果关系理论本来是为了解决因果关系之有无而建立起来的,因果关系中断则是在忽视因果关系有无的前提下处断因果关系,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因为一个连存在与否都不确定的事物是不能够去“打断”的。也正是因为此,德国司法判决一直拒绝这个理论,最早可诸德国《帝国法院刑事判例集》第61卷,第318页:未经建筑警察准许,私自建造有火灾危险的顶楼住房的人,当后来又第三人故意放火时,对于在火灾中丧生的住户的死亡也是原因,因为这个死亡或者至少这个死亡的具体方式和方法,是以顶楼住房的状况为条件的。

2.区别因果论与归责论

德国学者罗克辛在其论述中指出,过去,人们经常批评等值理论开启了异常广阔的责任范围,但是,自从人们承认客观行为构成的满足并不单独取决于因果性,还必须补充另外补充其他的规则标准之后,这种批评就已经从根本上失去了重要性⑧。不得不承认,对等值理论范围的批评,说到了这一理论的要害,但也正是归责论的价值所在。一言蔽之,就是要区别因果论与归责论。在因果层次上,等值论给出了简介便利的公式,但是其所选出的众多等价条件,何者属于刑法上可以归责给行为人的成果,那就留待归责论来处理⑨。易言之,经过等值论筛选出来的条件,是归责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不是条件固然没有归责问题,但是成为条件还必须符合另外的归责判断,才可能负结果责任。这正是许多支持等值论的学者所选择的立场:因果层次即结果原因问题,以等值理论判断;归责层次即结果规则问题,以客观归责论检验之。

我们可以理解为,区别因果论语归责论实际上就是将客观事实与法律评价分离开来。前文已述,等值论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简介性,明确性以及一义性。在事实判断的过程中,不需要掺入过多的主观因素,将此类问题交诸脱胎于自然科学因果论的等值论更为妥当。在此之后则需依靠法律评价来解决条件过多的问题。至于法律评价的手段,在德国主要有一下几种:其一,是“符合法律的条件”说。这一公式主要可以追溯到恩吉施(Engisch)的学说。条件被初步筛选以后,必须根据我们所知道的自然法则以及其他规范来进一步删选,进而在法律事先已安排好的框架下避免条件过多和处理不当的问题。其二,是“主观确信”说。条件需要按照法官依照自然法则以及职业良心,在倾听专家的鉴定结论之后,根据调查结论做出结论。

通过评价手段,将因果论推向归责论的进程是有其合理性的。因果性的理论不仅不能承担归责理论中极其复杂的规则,而且还是阻碍这个理论的展开。因果性和归责的分离是一种信条学的成就,不应当匆忙地加以放弃。就像雅各布斯(Jakobs)指出的那样:“这种把责任问题作为因果问题表达方式具体有什么优点,并不是很清楚的。”

再来反观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我们不难发现,学者们大多对等值理论或者说“条件理论”持批评反对的态度,并在此基础上对因果关系论做了三种划分,即是:“条件说”、“原因说”以及“相当因果关系说”。仔细考察各类教科书以及部分文献所述,并对比德国刑法因果关系说,我们不难发现,所谓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本质上就是“区别因果论与归责论”,是一种修正的等值理论。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我国刑法理论有必要在因果关系体系上做出修正,在尊重理论渊源的前提下,给出更为妥当的选择和表述。注释:

①豓[日]大塚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60.161.

②豑豔[德]克劳斯·罗克辛著.王世洲译.德国刑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5.232.236.234.

③[日]川端博著.余振华译.刑法总论二十五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5.

④[韩]李在祥著.韩相敦译.韩国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22.

⑥[日]冈野光雄.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理论.1979.213.

⑨林钰雄.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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