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欧洲城市与大学自治传统关联

2022-05-12 10:30:03 | 浏览次数:

【摘要】中世纪欧洲城市不仅是大学的诞生地,更是大学自治传统的发源地。中世纪城市给大学自治传统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大学自治的理念来源于城市自治的兴起,组织形式参照城市中的行会制度,其自治模式取决于城市中的神权与王权势力的差异对抗,大学自治特许权的重要内容是获得城市居住权。

【关键词】中世纪城市 中世纪大学 大学自治 城市自治 关联考察

11世纪欧洲的大学是现代大学的雏形已成为高等教育史学界的共识,然而高等教育史学者们关注的是最早的大学为何偏偏就在那个时间、那个地方产生。大量的具有地理意义的中世纪大学的名称表明了大学与城市的密切关联,也表明了这些城市必定是大学的诞生地。但更重要的是,中世纪城市不仅是中世纪大学的诞生地,更是中世纪大学自治传统的发源地。换言之,中世纪大学自治的传统正是根植于中世纪城市这块得天独厚的土壤。

大学自治的理念来源于城市自治的兴起

自治的思想和制度在西方社会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自治的英文autonomy是古希腊语autos(自己)和nomos(法律)两词的结合。在古希腊思想中,这一术语适用于城邦,表示一种政治概念。古希腊社会的组织形式是自治的城邦国家,如果一个城邦有权力按照自己的法律管理内部事务,城邦就拥有了自治权,因此城邦在本质上是自由公民的自治团体。从古希腊时期开始,西方社会就开始出现了由城邦向帝国的转变,个人与国家、政府与社会开始疏离。中世纪后期,西欧多个民族、不同文明之间冲突与融合,形成了王权、神权和贵族权等多元权力并存、争斗与妥协的独特格局。这种特有的多元权力土壤,为城市的兴起及城市自治权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条件,所以欧洲中世纪“每个城市都是一个自治的市民社会。”①城市自治的标志是城市特许状,现存最早的城市特许状是967年的法兰西城市特许状。从公元11世纪开始,城市特许状在法兰西、英格兰、苏格兰以及各低地国家被广为效仿和传播。

大学自治的核心是大学有权处理自身的内部事务,免受外力的干预,保障其自由地探求真理。中世纪的城市自治表现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封建领主的控制,又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领主。例如,中世纪城市建立了自己的政府,享有行政、司法、财政和军事大权,制定自己的法律,依法选举自己的城市议会,组建行会实行行业自治管理等等。中世纪城市的上述自治举措对大学自治理念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大学自治的组织形式参照城市中的行会制度

10世纪到11世纪,欧洲封建制度进入巩固和发展时期,农业生产开始出现稳步上升的趋势,与农业有关的副业也日渐发达,同时手工业技术显著提高,手工业逐渐从农业中分离出来进而成为专门的职业。经济的发展使城市在欧洲大地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有些城市一半以上的人口由农业转向了商业和手工业。随着商人群体财富和人数的增长,其日趋演化成为一个独立于封建国家的常设机构自给自足的组织。商人组织还着手将从前绝对属于主教、伯爵或封建国家代理人的政治、司法和军事职责接管过来,组建成被称之自治联盟(commune)的机构。自治联盟不仅是商人的联盟,还被扩大为一个城镇的所有居民的联盟。在自治城市里,有权处理自己事务的各阶层市民还将自治联盟进一步发展,演变成可以用集体力量维护自己利益的组织——行会制度。

行会制度最早出现在10世纪的意大利,至12世纪遍及法、英、德等西欧国家。行会制度的兴起,使得保护自身利益需要的学生或教师自发组织起来,成为城市众多行会组织中的一员。对此,有学者作过如下深刻的阐述:由于11世纪至13世纪的许多学生是在其他国家接受他们自己国家所没有提供的教育,就是这种表面上不重要的差别,导致了大学的兴起。这一观点还可以从大学的称谓universitas中得到证实。13世纪文本中,universitas是一个抽象的古拉丁词,意为“整体的”和“全部的”,中世纪的法学家初期使用universitas指称各种各样的行会,后来逐渐固定用于大学的称谓。大学的行会特性暗含着大学既是一个组织集体,也是一个精神实体,它能够以法人名义参与民事行为,自行订立组织章程并强迫内部成员服从。

大学自治的模式取决于城市中的神权与王权势力的差异对抗

中世纪大学是在教会势力与世俗势力两元并存的环境中诞生的,大学要获得自治权既要反抗教会神权,也要对抗世俗王权对大学的干预。在不同的大学内部,由于学生年龄和阅历的不同,教师和学生两者之间的权利也不完全对等。正是由于这种复杂的内、外部环境的差异,形成了中世纪大学两种不同的自治模式:巴黎大学的“教师型自治”和博洛尼亚大学的“学生型自治”。

早在巴黎大学诞生之前,巴黎就以神学的名声享誉天下,在著名的巴黎圣母院周围建立了众多的从事神学研究的主教学校,巴黎大学也是由当地的主教学校发展而成的。巴黎大学的成立更是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知识分子,使巴黎成为神学的学术研究中心和基督教的精神首都。因此,巴黎的神学势力远大于世俗势力。巴黎大学争取自治权的斗争主要是反对教会对办学权的垄断,特别是教会司法官对大学任意干涉的权力。发生在1200年和1229年的学生与市民之间的冲突和流血事件见证了教、俗两种势力对巴黎大学的干预。由于巴黎大学学生年龄很小,没有能力管理大学事务,教师在斗争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教师也在与教会司法官的斗争中不断扩大权利,特别是1231年教皇格雷高利九世颁布的Parens Scientiarum法令进一步限制了司法官的权力,规定教师有权用停课的方式坚持自己的权利和制定教师协会章程,并且有强迫成员尊重和遵守章程的权利。这样巴黎大学的教师就掌握了学术准则的制定权和学术许可权,从而使“教师自治”模式最终形成。

与巴黎不同,博洛尼亚是个典型的工商城邦,世俗的权力远高于教会的势力。博洛尼亚大学的学生大多年龄较大,有较强的自治能力,教师由于经济依赖学生,处于从属性地位更强化了学生对大学内部的管理权,学生就在与世俗权力的斗争中起到了主导作用。博洛尼亚大学的学生,就不能享有博洛尼亚市的公民权问题与市政当局展开长时间的斗争。迫于学生的强大压力和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博洛尼亚市政当局最终妥协并认可了学生所提出的大部分自治要求,这样学生取得了对外的自治权,博洛尼亚大学的“学生自治”模式得以形成。

大学自治特许权的重要内容是获得城市居住权

中世纪是一个充满特许权的社会,既有封建主、僧侣所享有的特许权,也有城市等社团享有的特许权。所以,大学为了争取自己的法律地位来保证其生存和发展,其斗争的最终目标就是获得特许权。从现有史料看,中世纪大学的特许权主要有三个来源:教皇的训令、皇帝和国王的敕令、大学特许状。由于中世纪教会与王权的争斗始终处于动荡不安之中,大学的特许权也是变动不居的,但获得所在城市的居住权是大学自治特许权的重要内容。

居住权是大学师生教学和学习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因此获得所在城市的居住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中世纪大学的师生们经常来往于各大学之间讲课和求学,不但旅途充满艰险,而且师生们开始不能享受大学所在城市的居住权。通过斗争,腓特烈一世的《完全居住法》最早赋予了前往博洛尼亚求学学生的居住权:“他们……可以平安地到学习的地方并安全地居住在那里……保护他们免受任何伤害。”②

值得指出的是,大学所取得的居住权不但赋予师生们基本的公民权利和人身保护,同时还包含了一些普通公民享受不到的优待。博洛尼亚市政当局规定在房屋的租金上,师生们的房屋租金是固定的,由选举产生的两名市民和两名大学师生组成的四人评估团每年一次加以确定。如果师生们住所的租金超过了上述评估团设定的价格,他们可以不必再居住在那里,而那些收取高额租金的房主则要受到相应惩罚。③除了提供房屋和固定租金的优待之外,如果师生们的住所遭到偷窃,可以得到赔偿;师生们还拥有可以免受噪音、恶劣气味等骚扰的学习安宁权。例如,博洛尼亚市政当局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周围或者学者们的住所周围经营手工业,因为这可能会干扰教学和学习活动,违反规定者将受到处罚。因此,城市居住权不仅保证大学师生们的人身安全,还保障大学的教学和学习活动可以不受干扰地进行。(作者分别为江苏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大学硕士研究生;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2009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完善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法治思考》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9SJD820006)

注释

①[美]汤普逊:《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74页。

②[美]E·P·克伯雷:《外国教育史料》,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69页。

③Pearl Kibre,Scholarly Privileges in the Middle Ages, Medieval Academy Books:No.72,Medieval Academy of America,1961,P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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