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单位及秘书处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长效机制的影响

2022-05-11 10:10:05 | 浏览次数:

长效机制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的应有之义,也就是说,联盟就是要克服以具体项目为纽带的产学研合作的短期行为,而使合作能长期、有效和持续地进行。联盟是一种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其突出特点是有依托单位,并设有负责日常工作的秘书处。这样依托单位性质和秘书处建设情况就与联盟的发展,特别是长效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密切相关。现实中,依托单位及秘书处的状况怎样?其不同类型对联盟长效机制有何影响?今后应该怎么办?为此笔者进行了考察访谈和具体分析,以期在弄清、弄懂现实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提出政策方向,推动联盟的健康发展。

访谈结果及数据分析

自从2010年科学技术部等6部门联合批准36个国家级试点联盟以来,此类联盟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截至2012年5月,国家级试点联盟确定了三批,总数达95家。省级和国家行业协会级试点联盟数以千计;地市级联盟的数量也不少。笔者对国家级前两批(56家)联盟中依托单位及秘书处在京的32个联盟进行了实地考察和访谈,相关情况详见表1。

在32个联盟中,依托单位最多的是行业协会,10个,占比为31.3%;其次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8个,占比为25%;第三是转制院所,7个,占比为21.9%;第四是企业,4个,占比为12.5%;第五是事业单位,2个,占比为6.3%;第六是民办非企业,1个,占比为3.1%。

根据科学技术部等部门的文件,联盟本身不要求是独立法人。这样,那些非独立法人的联盟对内和对外的活动就需要联盟内的成员法人来组织并对外承担责任,而依托单位通常就是这个成员法人。具体而言,依托单位起着三方面的作用:一是对联盟理事会起着牵头和组织的作用,并且依托单位一般是理事长单位或秘书长单位;二是为联盟的日常活动提供场所和条件,并为秘书处提供人员;三是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如出具公章、提供资金往来账号等)。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联盟的日常工作基本上由秘书处来做。这样,秘书处建设情况和组织能力就成为联盟健康发展的组织保障。从表1可以看出,在32个联盟中,有27个联盟秘书处依靠依托单位,只有5个相对独立,其中3个联盟为独立社团法人。一个相对独立的是饲料联盟,其秘书处设在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该联盟及秘书处之所以相对独立,一是因为活动年费不是主要来自依托单位,二是因为该联盟拟向实体化、公司化方向发展。另一个相对独立的是WAPI联盟,其依托单位是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无线网络和网络安全接入委员会。该联盟及秘书处之所以相对独立,一是因为活动经费主要不是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拨给的,而是会员费和服务费,二是因为联盟秘书处全部采用专职人员,截止到2010年底,已有14名专职员工。

3个独立社团法人联盟是闪联、TD、长风,其原依托单位分别为企业、转制院所、事业单位。联盟成为独立法人后,对原依托单位的依赖大大减小,但其影响还是较大的,并且原依托单位仍然是联盟的理事长单位。

在32个联盟中,有一个比较独特,就是半导体照明联盟,其依托单位是北京半导体照明科技促进中心,秘书处也设在该中心。该中心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属于“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从更大范围的组织性质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一样,都由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管理。

依托单位性质及秘书处建设对联盟

长效机制的影响分析

基于依托单位性质及秘书处建设的实地考察和访谈,其对联盟长效机制的影响可分六种情形进行分析。鉴于这里的联盟不同于以往的企业技术战略联盟,因此,在对联盟长效机制影响的分析中,既关心联盟的长期性,又关心联盟研发和创新活动的效果,特别是关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参加联盟的情况。

一是独立法人或相对独立的联盟。这两类联盟多集中在信息通信技术领域,如TD、闪联、长风、WAPI、半导体照明等联盟,并且是在企业技术战略联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两类联盟不仅独立性增强(对依托单位依赖减小)而且联盟的秘书处均有一定规模(十几人到几十人),并且人员是专职化和专业化的,能对盟员提供各种服务,并能依靠盟员的年费维持日常的运行。这两类联盟是由企业主导的,这里既有行业的原因,又有企业盟员能够提供年费的原因,而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参与联盟的程度大大低于企业。这两类联盟能长期存在,但研发和创新还没有成为联盟的核心工作和盟员之间最重要的纽带。

二是联盟及其秘书处依托行业协会,如汽车轻量化、高效节能铝电解、有色金属钨及硬质合金、尾矿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多晶硅、医疗器械等联盟。这类联盟被看做是行业协会的延伸,因而相关协会愿意拿出一定人力和财力支持联盟及其秘书处的工作。由于行业协会具有中立性,不存在与盟员的竞争关系,因而往往有较强的号召力,并且企业盟员和学研盟员参与联盟的程度没有明显的区别。这类联盟的长期性和其研发与创新活动的效果有较为密切的关联,一是因为协会本身对联盟的支持会注重效果,特别是在产业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和创新方面的成效,二是因为学研盟员的参与也主要是从事研发和创新活动。从现实看,尽管在这类联盟中各个联盟无论从长期性还是从效果方面有所不同,但总体来看,这类联盟的长期性和效果呈现较好的态势。

三是联盟及其秘书处依托转制的“大院大所”,如钢铁可循环流程、农业装备、农药、化纤、导航定位芯片与终端、流感疫苗等联盟。尽管“大院大所”已经转制为企业,但总体来看,与联盟中的其他企业盟员市场竞争关系不大,因而有一定的中立性,并且这类转制的“大院大所”均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仍把服务行业发展作为自己工作的重要部分。这样,联盟的存在和发展非常有利于这些转制院所自身的发展,因此,它们不仅愿意参加联盟,而且愿意在联盟中发挥领导作用。这类联盟及其秘书处基本上愿意维持现有的依托关系,但希望有一定的独立性,特别是希望有相对独立的账号和公章,以便于资金来往和组织活动。这类联盟的企业盟员和学研盟员参与联盟的程度没有明显区别。由于依托单位把联盟的工作作为自身工作的延伸甚至是重要组成部分,这类联盟的研发和创新活动呈现很好的发展态势,联盟的长期性也有一定的保障。

四是联盟及其秘书处依托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如城市生物质燃气、畜禽良种、食品安全检测试剂和装备、太阳能光热、遥感数据处理与分析等联盟。由于牵头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在联盟的组建和运行中起着核心作用,而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本职工作就是进行研发及创新活动,因而这类联盟的长效机制的“效”的方面是很好的,但“长”的方面较差,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持,特别是研发项目的资助,才能生存和发展。今后随着发展,对政府项目的依赖程度会有所减低,而对联盟项目和企业项目的依赖程度会提高,进而在发展中和实践中不断探索和逐步形成长效机制。

五是联盟及其秘书处依托企业,如煤炭开发利用、新一代煤(能源)化工、存储等联盟。这类联盟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依托的企业是行业的巨型龙头企业,如煤炭开发利用联盟,联盟及其秘书处依托神华集团;二是依托的企业是行业的大企业,但在行业中没有特别突出的地位,如存储联盟,联盟及其秘书处依托浪潮集团。三是依托工程建设企业,这种企业虽然不生产行业的最终产品,但在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中能发挥先导作用,如新一代煤(能源)化工联盟,联盟及其秘书处依托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依托企业不仅在行业中具有突出地位,而且在联盟中处于主导和核心地位,这样,联盟的工作可以作为依托企业本身工作的延伸,甚至作为本身工作的一部分。从现实看,此类联盟具有长效机制。在第二种情况下,联盟的企业之间尽管存在竞争关系,但认为联盟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特别是与国外竞争比较激烈的情况下,国内的相关企业愿意联合起来对一些共性技术特别是标准,进行合作研发,在盟员的认可下,某一企业就愿意作为联盟及其秘书处的依托单位。从现实看,这种联盟能够维持运行,但长效机制还在探索中。在第三种情况下,联盟及其秘书处的依托单位与行业的主要企业之间没有竞争关系,这使其有较强的中立性,并且很多研发和技术创新成果要通过工程建设转化为生产力。但此类依托单位本身能力有限,只有把上游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和下游的生产企业联合起来,才能实现产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从现实看,这种联盟能够运行,但长效机制还在探索中。上述三种情况,学研盟员参加联盟的积极性都不比企业盟员差。

六是联盟及其秘书处依托事业单位,如电子贸易联盟及其秘书处依托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而该中心是商务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于依托单位本来是行业技术支撑和服务单位,一方面它具有一定的协会性质,另一方面其管理和技术服务职能大大高于协会。但从依托单位的主观努力来看还不如协会,也就是不像协会那样把联盟作为自己工作的重要延伸,因而投入的人力和财力不如协会。因此,这类联盟不管是“长期性”方面和还是“效果”方面,都比依托协会的联盟差一些。

结论和政策启示

依托单位性质及秘书处建设对联盟的长效机制有重要影响,并且对联盟运行的长期性和研发与创新活动的效果有不同的影响。按照正向的或有利的影响从大到小排名,可概括为表2。

对于联盟的长期性而言,独立法人联盟排名第一,相对独立联盟排名第二;对于联盟研发和创新活动的效果而言,独立法人联盟排名倒数第一,相对独立联盟排名倒数第二。这就是说,在上述7类联盟中,独立法人和相对独立两类联盟的长效机制的“长”和“效”排名正好相反。与这两类联盟截然不同,依托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联盟的“长期性”排名倒数第一而“效果”排名第一,“长”和“效”排名也正好相反。

依托行业协会的联盟和依托事业单位的联盟,“长”和“效”两方面的排名一致,分别为第三和第五。并且依托行业协会的联盟的长效机制优于依托事业单位的联盟。依托转制“大院大所”的联盟和依托企业的联盟的“长期性”排名,分别为第四和地六,“效果”分别为第二和第四。这表明两点:一是这两类联盟的“效果”优于“长期性”;二是依托转制院所的联盟的长效机制优于依托企业的联盟。

尽管依托单位性质及秘书处建设对联盟的“长期性”和“效果”有不同的影响,并且有的差异较大,有的差异较小,有的基本一致。但联盟的长效机制在这两个方面还是密切相关的,联盟的“长期性”可能产生好的“效果”,而好的“效果”也会促进“长期性”。

虽然依托单位及秘书处对联盟的长效机制有重要影响,但不能绝对得出哪种类型的联盟最有利于形成长效机制,也不能得出依托单位及秘书处对联盟的长效机制有决定性影响。如果从上述“类”的研究进一步深入到“个体”研究,可以看到,各个依托单位及秘书处的主观努力(包括人力物力投入、管理制度等)也对联盟的长效机制有很大影响。

基于依托单位性质及秘书处建设对联盟长效机制的不同影响,各类联盟长效机制建设的着力点应有所不同。对于独立法人和相对独立的联盟,重点是推进研发和创新活动,进而取得更好的“效果”;对于依托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联盟重点是推进联盟的组织管理特别是秘书处建设,进而保持联盟的“长期性”;对于其他类型的联盟也应根据其“长”和“效”的状况,针对各自的弱项,着力推进。例如,依托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两类联盟,其“长期性”排名分别为第六和第五,应着力推进其组织管理和秘书处建设,并且这两类联盟的“效果”排名分别为第四和第五,也比较靠后,在研发和创新活动方面也应大力推进。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本项研究的局限性:一是局限于国家级试点联盟;二是局限于依托单位及秘书处在京的联盟。如果把本项研究扩展到所有国家级试点联盟,结果会有所不同;如果把本项研究扩展到我国的各级各类联盟,结果会更有所不同。尽管如此,笔者相信本项研究还是大体反映了依托单位性质及秘书处建设对联盟长效机制有重要影响,相关结论和政策启示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转载自:《自然辩证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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