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举证责任之缓和规则

2022-04-30 17:40:03 | 浏览次数:

摘要: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是指在诉讼中患方的举证达到一定的程度,无法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转换,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举证责任规则。它是一种不同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有效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能力的,充分体现诉讼武器平等原则的举证责任制度。在患方的证明具有相当程度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医方无法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及具备对此种因果关系推定的基础性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在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不能完全保护患方权益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公正、合理地裁判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有必要在法律上引入和构建举证责任缓和规则。

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缓和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4)05-0028-10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法院审理的一类疑难程度较高的侵权责任案件,也是社会各界和民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一章(第七章),首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在医疗损害责任改革中的进步和成功,对进一步规范医患法律关系,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对有效解决医疗损害责任案件法律适用“二元化”的现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①关于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各国大都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② 据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规定由患方证明存在医疗损害事实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彻底改变了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医疗损害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但是,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化程度较高,医患双方的信息与认知又极不对称,要求原告负举证责任证明医方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无疑会加重患者的举证负担。③为了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减轻患方的举证责任,在诉讼中出现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事实要件及因果关系要件无法查明,且患方的证明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法官就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特殊的医疗纠纷案件采取推定方式推定存在损害事实及具有因果关系,即可实行举证责任缓和规则。笔者建议,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引入和构建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制度。

一、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规则的理论基础

所谓举证责任缓和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在诉讼中原告的举证存在障碍,无法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适当降低原告的证明标准,原告的证明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视为其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转换,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举证责任方式。④一般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由患方对医疗损害事实的存在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特殊的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中,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复杂性、医疗信息的不对称等原因,在患方证明存在医疗过失及医疗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能力已经穷尽的情况下,为了减轻其举证负担,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医方承担。在医方没能证明或其证明不成立的情况下,由法官推定存在损害事实及具有因果关系。具体说,构建和完善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讨论:

③王岳、邓虹主编:《外国医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37页。

④艾尔肯:《中国大陆〈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建议》,载《月旦民商法杂志》2011年第12期,第64页。

⑤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57页。

⑥《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明确指出,在医疗损害纠纷诉讼中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第一,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规则是一种不同于举证责任倒置的独立的举证责任制度。举证责任缓和要求在某些类型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非始终由当事人一方承担,而是在特定条件下举证责任可以由原告转移至被告的一项独立的举证责任制度。亦即举证责任缓和并不是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而是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或者就是举证责任转移、转换。⑤ 从理论上看,举证责任缓和与举证责任倒置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其一,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举证责任缓和的适用是有条件地将举证责任转移或转换,患方必须先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具有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或者具有因果关系的概率达到相当的程度;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是无条件的,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推定具有因果关系,患方不承担举证责任。其二,两者的推定程序不同。举证责任缓和是一种有条件、有限制的推定,即对具有因果关系实行不完全的推定。患方不能就具有因果关系的事实毫无证明的情况下,由法官推定具有因果关系,就由医方承担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而举证责任倒置是完全将本应由患方承担的责任转换至医方承担,患方完全无须证明即可进行推定存在损害事实及具有因果关系。其三,两者的先证明责任不同。举证责任缓和是由患方先举证证明一定的医疗事实存在之后,在具备基础性条件时才能进行推定,所以患方的先证明责任不能免除;而举证责任倒置是由医方先进行证明,即在法官进行推定之后,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免除患方的先证明责任。其四,两者的证明责任分配不同。在适用举证责任缓和的情况下,证明责任不是一直归属于事先确定的一方当事人,随着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推进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另一方当事人,即证明责任的分配会在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变化;而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时,证明责任的归属自始至终归属于事先确定的医方,并不随着诉讼中提供证据活动的进行而转移至患方,亦即在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在医患之间不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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