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2-04-05 10:12:17 | 浏览次数:

摘要: 通过分析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监督机制,提高火调执法水平的几点见解。

Abstract: By analyzing the main problems in the fire investigation, the article put forward some viewpoints about improving fire investigation oversight mechanisms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law enforcement of fire investigation.

关键词: 火灾事故调查;调查监督机制;火调执法水平

Key words: fire investigation; investigation oversight mechanisms; law enforcement of fire investigation

中图分类号:X928.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3-0312-02

0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公民的法制意识得到不断提高,法律工作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消防也不例外,火灾事故原因的调查在整个消防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只有对火灾事故原因的调查做到准确无误,才能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也才能在根本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消防工作的最根本目的还在于“防”,只有不断提高消防事故的调查能力,才能从根本上推进消防工作,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的隐忧。这就要求,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必须进一步完善各类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新时期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

1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火调警力严重不足,业务素质普遍不高我国公安消防机构警力严重不足,目前全国消防警力与人口的比例约为万分之一,与欧美国家普遍达到万分之五的比例相去甚远。从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警力更为缺乏,目前,我市的消防监督人员,大多没有专业的火调人员,而只是由消防监督员来充当,在自身担任消防监督工作的同时,还要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建筑审核、验收等。火灾事故调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调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火灾原因种类多,运用的各类专业知识多,而现有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大多数不具有专业水平,没有受过专业理论知识的培训。不是专业出身,没有经过火灾事故调查专业知识的系统培训。主要表现在:其一,在认定责任人方面,存在着“执法不严”的现象,因为不涉及自身利益,他们对火灾当事人采取能放则放的态度,不考虑其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也就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再者,由于对火调人员的奖惩制度不明确,他们往往在事件中扮演“老好人”的角色,而忽视法律的威严性,让肇事者逍遥法外。其二,在火灾现场调查方面,不能抓住重点地询问证人,对火灾的发生的基本情况和关键点有漏问、不问的现象。其三,现场勘查方面,不能准确认定火灾现场起火部位及起火点位置,不能熟练运用火灾现场勘查仪器,不能及时、准确地提取现场物证,现场保护意识不强,保护措施不到位。

1.2 火调保障机制欠缺,器材设施严重不足目前火灾事故调查设施、器材缺口大,必要的火调仪器严重不足。有些消防单位甚至没有必要的现场勘查仪器和痕迹鉴定仪器,这严重影响了火灾事故调查的继续进行。火灾发生后,由于经过火烧、倒塌及扑救时水流的冲击,现场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给火灾原因的认定、现场物证的提取以及火灾损失的核定带来了难度,不少工作人员在火灾调查的工作中,只能凭主观经验办事,找不准真正原因,分不清具体责任,导致火灾事故超出受理时限,长时间不能结案,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不仅肇事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公安消防人员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也大打折扣,由于痕迹证物分析鉴定仪器的不足,导致一些必要的勘查工作不能在现场完成,错过了火灾原因调查的最佳时机,再加上痕迹鉴定经费的不足,一些取证工作不得不中途暂停,导致了火灾调查工作的停滞。另一方面,火灾事故调查经费未得到保障。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同样会付出成本,可以说是“得不偿失”的事情,而且,目前部分地区的消防经费预算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部队建设要求不相适应,消防业务经费严重不足,火灾事故调查经费则更为紧张,火灾事故调查程序得不到正常开展。

1.3 重“大火”轻“小火”,火调经验得不到丰富重特大火灾往往能引起人们的重视,而一般性的火灾则不然。忽视对一般火灾原因的调查,是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一大忌。其一,重特大火灾不是经常发生,有些地区很长时间都没有发生过重特大火灾,而一般性的火灾的发生频率则较高;其二,不管大小火灾,真正的、客观的起火原因只有一个,大火的起火原因不一定就复杂,小火的起火原因不一定就简单,一味等待调查重特大火灾学习或丰富火调经验,机不可待,荒废了业务,最重要的是亵渎了职责;其三,现在的一般性火灾大多都牵涉到保险理赔,如果在处理一般性火灾原因调查中工作不细致,勘查范围不准确、业务不精湛,收集物证不充分,程序不合法,推理不符合逻辑,因果关系不正确,措辞不准确等,有关火调人员甚至领导往往会因此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因此,切不可忽视一般性火灾原因的调查工作。

2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监督机制,提高火灾调查执法水平

2.1 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监督机制一是要及时配齐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所需的各种装备和设施。加大经费的争取力度,及时配备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所必需的各种设施,同时,要及时更新火灾现场的勘查器材,在装备和设施上保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要增加消防经费的预算开支。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汇报工作。使政府部门认识到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将火灾事故调查经费纳入消防经费预算,保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业务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使火灾调查工作得到有力的经济保障。

2.2 切实解决火调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一是要认真对待火灾调查专兼职人员的编制改革,高度重视火调工作的重要性,将其摆在与其他消防工作步骤同样重要的位置上,对当地消防机构具体工作进行责任划分,将火灾调查工作责任到人。避免在火灾事故调查的过程中无责任牵绊,充当“老好人”的情况的再次发生。

二是要保持火灾事故调查队伍的稳定与持久。人员的稳定是火灾事故调查事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在人员选择上,应适当放宽标准,增加现役人员的人数,适当增加地方公安编制,增设文职干部编制,逐步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岗位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以延长火灾事故调查专业技术人员的服役年限;对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现役技术骨干在达到服役年限时直接转为地方公安干警,继续留在火灾事故调查岗位工作,这有利于留住有丰富工作经验、技术水平较高的工作骨干,有助于提高火灾调查工作水平。在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来源上,可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优势,将其充实到火灾事故调查的工作岗位上,有效提高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同时,应积极营造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更多关心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状况,使他们在辛勤工作的同时无后顾之忧,充分发挥他们的工作上的主动性。对工作突出的应给予肯定和奖励,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2.3 采取多种多样形式,提高火灾事故调查执法水平一是提高消防监督人员的火调业务水平,加强其专业知识水平,多开展培训工作。建立火灾事故调查专项业务培训制度,有计划的培训消防监督员的火调业务,对火调相对生疏的业务,如纵火嫌疑案件、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等,可派人员到总队或外省市兄弟单位进行学习、交流。二是要发挥消防部队整体作战的优势。第一,把灭火的火情侦察与火灾现场调查紧密联系起来,让灭火人员在扑救过程中尽量保护尸体、起火点、助燃物等重要物证及部位,让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了解火灾现场内部的火势蔓延及扑救破拆等情况,为火灾原因的认定提供有利保障,两者互相配合,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完成;第二,针对重特大、疑难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量大、任务重、疑点多的特点,可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精的干部组成专项火灾事故调查小组,牵头负责具体的现场勘查、询问、影像资料收集等方面工作,确保火灾调查工作能高效、有序地开展,减少工作失误。三是组成专门的火灾原因调查专家小组。加强火灾原因认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可以采取邀请部门骨干或退居二线的相关专业人员担任火灾原因调查专家组成员的方法,帮助一起完成火灾调查工作。四是可与公安等其它部门联合执法。一方面,可充分利用公安刑侦、技侦等部门的办案经验和技术力量的优势,加强消防与刑侦之间的协作调查,建立火灾现场调查处置的工作机制,提高放火嫌疑案件原因认定的高效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可利用派出所熟悉辖区情况、警员众多的优势,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以缓解消防警力不足的现象,大力提高火灾的效率。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一条漫漫长路,我们才刚刚起步,但火调工作机具重要性,我们要各部门配合,积极地完成这项工作。我国的经济形势高速的发展,公民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导致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在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上升,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只有不断完善火灾调查的监督机制,提高火灾调查执法水平,才能真正推进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金专,胡建国.中国消防手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424-426.

[2]王建忠.浅谈如何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J].价值工程,2010,(1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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