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26+,2020年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2021-11-02 11:35:28 | 浏览次数:

8426+ 2020年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x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x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x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实行独立核算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出资的村办企业等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依法自主理财、民主理财,独立承担主体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每半年召开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会议,每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的清理核查和农村财务人员培训。

(三)负责制定本乡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记账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代理社会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做好代理记账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四)负责督促村级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并按规定审批,做好村干部工资报酬和村级财务支出的审核工作。

(五)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接交工作。

(六)负责审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式和农村建设项目招标方式,组织实施资产、资源交易及农村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七)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农村“三资”监管代理和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对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财政(经管)部门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审计农村集体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负责人员培训工作;
审计、监察机关负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委托代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委托乡镇财政所统一代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记账统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财政所或社会中介机构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乡镇财政所工作职责:(一)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与执行;
(二)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委托代管、专户管理和审核拨付,加强现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做好对账工作;
(三)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资源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四)统一管理《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建立票据台账,健全票据申领、使用、核销手续;
(五)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加强委托代理记账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定期开展农村集体财务检查与审计工作;
(六)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代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
(七)协助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职责:(一)严格执行《会计法》、农村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及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依照委托代理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事务;
(二)负责对村级财务收支票据进行审核,并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报账资料的完整性、报账程序的合规性、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负责;
(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按月进行会计核算,包括整理原始单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会计报表,并按要求向有关单位报送会计报表及编报说明、财务分析等资料;
(四)督促各村按时报账,及时与乡镇财政所资金会计、报账员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每月月终必须提供财务报表、财务公开表给村委会进行财务公开;
(五)协助村委会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并严格执行财务预算;
(六)协助村委会、财政所做好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台账;
(七)整理会计资料,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会计年度终了,负责将会计资料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并按时将装订完整的会计档案移交财政所管理;
(八)对村委会要求做出不当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予以拒绝;
(九)对村委会提出的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释;
就村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事项,提出必要的建议和意见;
(十)保证相关财务软件、财务账据的安全,对在代理记账业务中知悉的财务信息予以保密;
(十一)协助做好各项财务检查、财务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五议五公开”制度。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履行村民建议、村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程序,做到议案公开、议事结果公开、实施方案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程序公开:
(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财务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

(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工程建设;

(四)价值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的资金借贷和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五)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六)集体“三资”的抵押、担保;

(七)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八条 民主理财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督和民主理财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参与制定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审核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三)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
监督、检查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四)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五)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等工作。

第九条 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编制财务收支预算,由乡镇财政所核定支出总额和标准,经过“五议五公开”程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送乡镇财政所和社会中介机构备案。

农村集体财务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予变更,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按预算编制程序进行调整。

强化预算约束,坚持“先预算、后支出;
无预算、不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金额超预算后,乡镇财政所或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中止报账业务,并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终及时办理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

第十条 账户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由乡镇财政所统一开设“村级财务代理账户”,开户银行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确有必要开设银行账户的,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收入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支纳入“村级财务代理账户”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财务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生产、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
集体资产出让、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
政府拨款、补助收入;
“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征占土地补偿、公益林补助、救济扶贫款项;
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
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制度。财务支出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社会捐赠支出和其他支出。

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坚持“科学预算、以收定支、厉行节约、合理开支、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从严从紧控制。严禁变相列支和举债列支村级非生产性支出。

(一)村干部报酬补贴。村“两委”干部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标准。村级其他管理人员工作补贴,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工作量大小和履职评议结果确定。

村干部因公务产生的交通费(本乡镇内)、移动通讯费一律实行定额补助,不得再另行报销相关票据。补助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和工作量大小确定。

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年村集体经济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奖励村干部。用村集体资金发放奖金、补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严禁发放未经上级政府部门核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和绩效考核奖等。

(二)办公费。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用品购置费、水电费、宣传费、文印费、办公设施维修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办公费报销须有明细清单作附件。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刊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

(三)会议费。会议费指召开各类会议或举办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村级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规范管理,事前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各级各单位在村召开的各类会议、培训和参观考察,费用一律由举办单位承担。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会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村级会议一律不得安排就餐,严禁列支烟、酒、副食等,严禁发放纪念品。确需发生伙食费用的,可对参会人员实行伙食补助,伙食补助标准为中、晚餐20元/人。确需发放误工补助的,误工补助对象和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严格按预算执行。报销会议费必须有会议审批单、会议记录、签到表和费用清单作附件。严禁党员大会发放会议误工补助,严禁村“两委”干部领取会议误工补助。

(四)通讯费。通讯费是指村办公固定电话和办公电脑上网产生的费用,要严格控制、统一管理、据实支付。严禁用集体资金为个人支付住宅电话和家庭电脑上网费用。

(五)交通差旅费。交通差旅费是指村干部因公外出(本乡镇外)所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差旅费管理参照《x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x县党政机关县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执行。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租用车辆。因公县外出差、因公租用车辆,应事前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交通差旅费应按次及时报账,报销时必须有正规票据并附审批单。严禁以车辆加油费、路桥通行费和维修费等票据冲抵租车费。

(六)学习考察费。学习考察费是指村干部或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培训、考察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举办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等。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从严控制村级学习考察活动,相关费用管理按照差旅费标准执行。报销学习考察费必须有正规票据并附上级单位的通知文件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批件。个人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的,一切费用自理。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公款旅游,严禁擅自更改路线、延长期限。

(七)报刊订阅费。村级报刊订阅费严格执行人均1元的限额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单位和个人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党报党刊。

(八)招待费。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村与村之间、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一律实行“零招待”。村级召开会议、举办活动及因公出差不得报销餐饮费用,应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到村开展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确需在当地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费用。具体规定按《x县规范村级招待“零”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严禁以村办食堂名义变相接待。

村级确因招商引资和发展经济所产生的商务接待费,必须实行严格的限额制管理,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行政村人口规模和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从严制订。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土特产、香烟、商业预付卡以及支付休闲娱乐性费用。

(九)集体公益福利支出。集体公益福利支出是指村集体公益福利事业所需的费用,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助学支出,征兵开支,殡葬费用,治安管理费用,文艺体育活动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村干部养老保险补助,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村庄环境治理、垃圾清运、改水改厕开支,以及其他应当确认为公益福利的支出。各村根据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年度集体公益福利支出项目和限额标准,纳入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用集体资金垫付应由村民个人缴纳的费用。

(十)捐赠赞助支出。村级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等名义向外捐款。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会展费、培训费和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

(十一)集体用工支出。集体用工指村级组织为完成阶段性、突击性工作而雇佣的临时用工。村集体用工应从紧从严控制,实行一事一议、公开雇佣、当月结算。用工费用标准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十二)工程建设支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五议五公开”程序,并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报账时除工程款税务发票外,必须要有合同书、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验收单、结算单或决算审计报告作附件。

第十三条 集体审批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并经财务负责人签报、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后,乡镇财政所或社会中介机构方可审核入账。单笔支出2000元以下的由村主任签报,2000元以上的由全体村干部联签,10000元以上的按“五议五公开”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资金直达制度。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数据(新增部分要求逐一入户核实),代理银行负责将资金直达个人账户;
对“一事一议”、工程建设等项目资金由“村级财务代理账户”直达项目建设单位账户。

第十五条 备用金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因素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原则上控制在3000元至5000元之间。

第十六条 票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支出票据必须是从外部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税务部门正式发票的零星小额支出,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金额严格控制在1000元以下。禁止白条入账。

所有票据的申领、启用、保管、核销均应履行领、用、核手续,并建立票据台账。《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由乡镇财政所负责管理,不得发放给村级填开,严禁代开、转借收款收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账制度。以乡镇为单位确定统一的报账时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日清月结或月清季结的原则进行报账,严禁跨时报账。村报账员应将报账期内的所有会计凭证交由代理会计入账,不得瞒报和虚报,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代理会计定期与村报账员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定期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对兴办集体经济事业确需举债并有偿还来源的,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维护资产、资源安全完整,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成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及时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

(三)承包、抵押、担保、租赁、处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合同、协议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租赁、购买优先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2)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3)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4)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5)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数额3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一)村级货物与服务采购: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村委会组织实施;
10—80万元的项目进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招标;
80—100万元的服务、80—200万元的货物进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招标;
100万元以上的服务、200万元以上的货物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二)村级工程建设招投标: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村委会组织议标;
10—80万元的项目进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招标,其中50万元以上的水利、电力、桥梁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到县级招标;
80—200万元的项目进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招标;
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三)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处置:10万元以下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10万元至80万元的进乡镇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80万元以上的进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乡镇财政所或社会中介机构配备专职代理会计,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或能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报账员,新任报账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县财政(经管)部门负责代理会计培训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财政所或社会中介机构负责村报账员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财政所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确定专人,建立专柜,妥善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会计年度终了后,社会中介机构应及时将会计档案移交乡镇财政所保管。具备电子档案保存条件的,鼓励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开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组织实施;
县财政(经管)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办法,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公开工作;
乡镇财政所或社会中介机构负责按要求、及时提供农村集体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

(二)公开内容: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资产资源处置、收益分配等,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求公开的事项。

(三)公开形式:以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开、召开会议适时公开为主,采取文字、表格等通俗易懂的形式,便于村民监督。同时,倡导运用网格化、有线电视、门户网站、微信等渠道公开。

(四)公开时间: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情况按年公开,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30日内公开;
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情况按季公开,季度终了后20日内公开;
资产资源处置及其它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公开时间均不得少于30日。

(五)对公开事项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收集村民意见,乡镇财政所或社会中介机构调查核实后,及时向群众反馈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
仍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核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或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审计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乡镇财政所定期开展农村集体财务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专班开展农村集体财务情况年度检查和审计,县级财政(经管)部门不定期对农村集体财务情况、基层财经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交叉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审计监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报县级财政(经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经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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