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2021-10-09 22:41:53 | 浏览次数: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 学位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通过辅修另一专业的主要课程跨学科交叉学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学习须在学生的本科学习阶段完成,分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两个层次,学生辅修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专业类以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
学生辅修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学科门类以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并通过辅修学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教学安排 第三条已有一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专业,所在学院可以申请设置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四年制专业辅修教学活动安排在第二至八学期,五年制专业安排在第二至十学期。

第五条如主修专业的教学活动与辅修教学活动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安排。

第三章 修读要求及程序 第六条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申请辅修。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或一个辅修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申请辅修的条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以上(含及格);
无任何未解除的违法违纪处分。

第八条教务处每学期末公布辅修的招生信息,并负责审查申请辅修学生的资格。

第九条学生申请获批后,按有关规定到辅修所属学院办理选课及缴费手续。

辅修课程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为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110元/学分,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115元/学分,软件工程、艺术类专业240元/学分。

第四章 成绩及学籍管理 第十条辅修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成绩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辅修学生的辅修毕业资格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

第十一条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存在学分相同、内容相近课程,取得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后,可以免修相应的辅修课程。免修课程的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总学分的20%。

第十二条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重考,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暂停其辅修资格,待主修专业不及格课程考核通过后再申请继续修读。

第十四条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因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终止其辅修资格,已修读课程按选修课处理;
自动退学或受退学处理者,按主修专业开具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受开除学籍处理者,按主修专业开具学习证明。

第五章 毕业资格审查及毕业 第十五条辅修专业毕业要求学分不低于25学分;
辅修学士学位要求学分不低于60学分,其中辅修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8学分(含毕业实习)。

第十六条 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前六学期(五年制前八学期)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平均成绩(首次考核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且所修读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学分超过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总学分的80%,经教务处审批于第七学期(五年制第九学期)进入辅修学士学位修读阶段。学生进入辅修学士学位修读阶段后,有以下情况之一,将取消辅修学士学位资格,按辅修专业处理:
1.辅修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未能通过;

2.第八学期(五年制第十学期)结束前未完成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学分;

3.主修专业只获得毕业证书,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未达到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按辅修专业处理,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如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如未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已修读课程按选修课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修完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并取得学分,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修完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并取得学分,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如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后,同时符合学校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主修专业结业、肄业或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者,所辅修课程按选修课记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华南工教﹝2015﹞4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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