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司治理效率的股权结构研究

2022-05-11 18:15:03 | 浏览次数:

摘要:股权结构设置与控股权归属是股份经济的基本要素之一,其不同的安排状况对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绩效都有决定性的影响。合理的股权结构才能形成完善的治理结构。“一股独大”的弊端众所周知,证监会等相继颁布相应的法律规定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等,多年来,改革已经完成并有一定的效果。但并非股权分散就是最终的选择,不能从一个极端踏入另一个极端,万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此,均衡型的股权结构能够有效地避免了两个极端所带来的问题,是公司稳定发展的基础。

关键词:股权结构 股权集中 股权分散 治理效率

一、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效率的正向影响

(一)股权集中有利于治理效率的提高

谢军(2006)认为在中国现行的市场环境和法律制度下,股权越集中,大股东参与管理改善的动机和能力就越强,较高程度的集中控股更有利于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蔡吉甫等(2007)结合公司控制权性质和成长机会(托宾?Q值)等因素,研究发现大股东监控在低成长机会的上市公司中具有明显的治理作用。路世昌等(2011)通过对装备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研究现股权越集中公司的决策及执行都会更有效率,更易获得市场机会,公司绩效得以提高。因而股权集中的治理结构是有效的。吉生保等(2011)发现大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治理效率有显著地正向影响,股权集中度也对公司治理有正向影响。马广奇等(2013)对造纸印刷业的研究与其结论一致,即股权集中与公司治理正向相关,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越有利于治理效率的提高。

(二)股权分散有利于治理效率的提高

施东晖(2000)分析存在多个大股东时,股东之间的权利均衡对公司治理的影响,研究发现股权分散型公司的盈利能力优于大股东控制型的公司。刘立国(2002)从股权结构的质和量两个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效率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呈显著的倒?U型曲线关系。即在股权分散时更有利于治理效率的提高。王怀明等(2010)采用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制衡度等投入变量,以资产负债率等为产出变量的?BCC?模型,探究了农业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结果表明股权集中不利于农业上市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郭胜等(2011)考查了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控制与非效率投资及公司治理的关系,研究发现股权越集中,非效率投资行为越严重,越不利于上市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

二、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效率的负向作用

(一)股权集中的负向作用

1.民主决策难以实现

股权集中,尤其是存在绝对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无法对大股东形成有效的制衡,在制定决策时,绝对控股股东会依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决策,而不会考虑其他股东的行为和利益,纵使其他股东反对也无法阻止绝对控股股东的决策通过,因此股东大会的决策是大股东的利益代表,这样就无法在股东大会上形成真正意义的民主决策。

2.无法形成合理的人员结构

由于大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制力,对于人员任免等行政管理具有绝对权威性,大股东会选择与自己利益一致的人作为公司行政管理人员的选择,从而会形成类似于专制制度的管理模式,不利于合理的公司人员结构形成。

3.小股东的利益易受侵害

大股东造成公司治理中的制衡机制失灵,大股东与上市公司在机构、资产、人员、财务和业务上没有分开,为大股东侵蚀公司利益,损害其他股东权益,通过关联交易或担保等方式将上市公司资产掏空提供了可能性。

(二)股权集中的负向作用

1.股权分散导致股东的流动性很大

股权的结构与股东的稳定程度有極其密切的关系。股东结构越集中,股东就越稳定;反之,股权结构越分散,股东越不稳定,也就是股东的流动性很大。如果公司不能够有效的满足股东的要求或者没有给予股东适当的利益,这时股东极有可能会卖掉自己手中的股票而选择离开公司,放弃股东身份而另外寻找合适的目标,往往这些流动性极强的都是拥有较少公司股份的小股东。

2.股权分散导致小股东联合对抗大股东

小股东势单力薄,会由于搭便车和集体行动困境的作用而不会去主动积极搜集公司信息,从而公司的小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力度也不是很强。即使他们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制定有建议或异议往往也不会受到公司经营者的重视。因此,小股东若想引起公司的大股东以及经营者的重视,单独行动是行不通的,需要集合起所有小股東的力量来对抗大股东或经营者。小股东们可以通过采取委托代理或者授权的方法,化整为零积聚小股东们的力量,以此来扩大他们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的影响力,为小股东们争取其应得的利益。

三、均衡性股权结构

有效的股权结构不仅能提高公司的市场绩效,而且能保障公司绩效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能够调节或者适应非股权结构因素,保障公司市场战略的实施。在否定了过度集中与过度分散后,似乎只有一条途径——适度分散型的股权结构,即股东均衡型。从目前来看,一味追求股权分散似乎并不是最为理想的公司治理模式,而应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较为合理的股权集中度程度,使控股股东既能够受到强度足够的激励经营公司,又不至于产生过度的“掏空”行为。

因此,尽管股权改革的完成会进一步推动股权的分散,但在我国目前的政策、制度背景下,保持一定的股权集中度,同时积极建立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有助于优化股权结构,解决上市公司治理问题。

参考文献:

[1]谢军.第一大股东、股权集中度和公司绩效[J].经济评论,2006(01):70-75+97.

[2]蔡吉甫,谢盛纹.公司治理与代理成本关系研究[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7(04):58-66.

[3]路世昌,关娜.基于DEA-Tobit的装备制造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研究——来自2005~2010年装备制造业的经验数据分析[J].工业技术经济,2012(02):108-115.

[4]吉生保,周小柯,赵海斌.中国机械设备行业经营绩效评价及影响因素——基于超效率DEA-Tobit模型[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01):64-71.

[5]马广奇,李文颖.基于超效率DEA-Tobit模型的中国造纸印刷业经营效率分析[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3(01):79-85.

[6]施东晖.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与绩效表现[J].世界经济,2000(12):37-44.

[7]王怀明,史晓明.农业上市公司治理效率及对企业业绩的影响[J].农业技术经济,2010(05):64-70.

[8]郭胜,张道宏.大股东控制、非效率投资与上市公司治理——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4):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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