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探析

2022-05-10 14:20:03 | 浏览次数:

[摘 要]法治的主要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要依靠法治来保障,所以两者是统一的。公平正义是良法善治的价值指引,依法治国则是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二者相得益彰,相互支持。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中国必须坚定不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要实现法治中国就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呈现和公平正义公共价值的彰显必将助推中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关键词]法治;公平正义;全面依法治国

“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①法治是以制约公权为关键、以法律至上为标志,与人治相对立矛盾。“人治”的“人”是指拥有权力的人,因此人治在本质上是“权治”。真正的法治能够厉行“治官”

“治权”,人类借此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稳定秩序、自由幸福的生活。“法治的精髓在于限制权力,保护权利。对于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为禁止;对于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为自由。由此可见,法治重在治官、重在治权。”从而能防止权力祸害国家和人民。②当今世界是一个走向法治的世界。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从专制走向民主、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进程,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只有顺应时代潮流的治国理政方式,才是明智的选择。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关键内容之一。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根本目的是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指出:“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③

一、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法治不仅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而且与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息息相关。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④这是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正反两方面经验得出的结论。将依法治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联系起来,作为社会主义的一个本质要求,这是对依法治国的新定位。标志着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1.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作主的三统一

(1)黨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关系

要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要始终正确把握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两者的关系,确保中国法治建设行稳致远。中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一致的,是分不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⑤此处的“三个统一”和“四个善于”是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两者关系的高度概括、提炼和总结。党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落实公平正义,实际上就是在增强执政的合法性。宪法和法律既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也是党的意志体现。党带头制定法律制度,更需要带头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范围。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与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关系。党只有引导各级各部门依法办事,才能有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建立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

(2)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是中国法治的重大特色。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依法治国也是法治中国的突出特征。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简称“三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根本原则和基本经验,而且“强调 ‘三统一’的根本与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创新,其最突出的特征是党实现执政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法宝。

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坚强有力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各个领域,所以习近平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中国未来的国家治理将全面强化法治化。不断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征程,也是不断完善建设一个强大的法治国家的过程。

2.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突出的特征之一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最主要的公共价值追求的区别之一在于公平正义。法治的要义就在于维护社会公正,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比较优势应在于体现更多、更实质、更广泛的公平正义。法治的主要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要依靠法治来维护,所以两者是统一的。中国的发展趋势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法治是在追求公平正义的旗帜下实现社会稳定与秩序的最根本方法。习近平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实利益。”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既是保障社会大局稳定的需要,也是人民安居乐业期望的基本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是党的领导,除此之外,最鲜明的公共价值追求应该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核心,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长久的光辉目标,是一面值得永远高举的旗帜。在这个意义上,公平正义应当成为社会主义最根本的本质属性之一。公平正義是人类文明发展中取得高度共识的一种共同价值。各个国家都在声称自己应当追求公平正义的制度,只是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各有不同。我们应当在这个方面争取主动,分享人类文明这一共同理想和信念,通过提升公平正义的价值和政治定位,来建构中国的公平正义理论,推进公平正义实践,也进一步开拓国际合作对话的更大空间,进一步提升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道德优势、道义力量。⑧

建设法治中国,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是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证明最为有效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国共产党强调依法治国,是在总结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经验教训中做出的正确抉择。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最佳方式。只有法治才可以消除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的某些不公现象,为平等、公正、民主、自由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制度保障。

公平正义即是公正,公正和法治是社会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正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优越性重要体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政治主张和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⑨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的政治价值,也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也是中国共产党长期追求的根本目标。

二、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防线

司法不公严重冲击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基本追求,是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是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之意。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公平司法是在这一过程中有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是法律权威的具体体现。公正司法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目标和愿景。习近平强调:“在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⑩如果不紧守公正司法这最后一道防线,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会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而且人民群众就不会有法治信仰,就不会实现全民守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就失去了社会基础。习近平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每次司法工作的开展都是一次普法过程。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司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执法的过程是否严格、司法的结果是否公正,直接影响到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将司法工作与群众工作结合,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使法律真正得到信仰。正如习近平所说:“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一环,它的实现离不开司法机关自身建设的提高。2014年1月7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上强调:“政法战线的通知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司法工作者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最后防线的守卫者,其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司法工作落实的情况和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代表了司法公正的形象。为此,司法机关不断完善自身体系,深化改革,不断提高广大司法工作者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和水平。要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监督作用,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关注和期待。“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是法治精神的真谛。如果不信仰法治,没有坚守法治的定力,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就会被突破。

“公生明,廉生威。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公正和廉洁是分不开的,没有司法廉洁就不可能做到司法公正。司法工作者要坚守职业良知、坚守法治、自觉接受监督,要强化司法工作者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使自身成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的表率。同时,要推进司法改革,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高司法机关自身“抗腐拒变”的能力,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杜绝法外开恩办人情案,让执法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国无法则人无矩,法不公则国不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方式。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承担者,司法机关的廉政建设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身修养的提升,是提高维护公平正义这一防线稳固的关键。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正,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习近平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将法律实施转化为人民自觉行动的前提。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由我国人民主体地位决定,也由我国法治体系的本质决定。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以科学立法、依宪执政、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前提,正确把握个人与法治的关系、正确认识党和法的关系、重点约束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强调:“领导干部不论职务多高、资历多深、贡献多大,都要严格按法规制度办事,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更要自觉增强法规制度意识,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尤其要善于依法规制度谋事、依法规制度管人、依法规制度用权,自觉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全面推进法治中国,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党纪国法面前没有特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身份上的平等。法治之下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劵”,也没有“铁帽子王”。

“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领导干部对法规制度的遵守程度,是实现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关键。要杜绝逃避监督、回避法治、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情况的存在。习近平强调:“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代表了党的形象,是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必须做遵法、守法的表率,每个领导干部都必须在思想上绷紧“宪法法律至上”的这根弦,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法治观念。要自觉接受监督,将权力关到制度的笼子里,增强法治意识,自觉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理念。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鲜明旗帜,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证。加强法治和发展民主是有机统一的。因而,发展人民民主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密不可分。社会主义法治为发扬人民民主提供制度保障,为民主的参与提供稳定有序的参与渠道和参与方式。在不断发展的人民民主中实行全面依法治国,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權利,是需要长期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和重要原则。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必须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坚持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法治建设的本质为民,法律的制定要注重对人民期望的回应。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建设法治中国的全过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这一过程要保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我国实施法治需要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为此,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民主和法治的关系。法治和民主不可分,两者相辅相成,互为前提条件。法治建设脱离了人民主体地位,脱离了人民民主,就必然偏离社会主义方向。习近平指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人民群众是全社会共同参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主力军。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法律权威的彰显也需要人民的维护,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和实现,是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的过程和结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和目标。没有最广大人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遵守和捍卫,不能将遵法、信法、守法转化为发自内心的自觉行动,法治中国建设就无从谈起。习近平指出:“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法制教育应当从娃娃抓起,把法制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只有以教育和实践共同推进的方式,使全社会共同参与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才能实现法治中国的愿景。总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中国,离不开人民群众在实践中贡献智慧力量,这是重要的力量源泉。

五、结语:法治与公平正义是互益共存的关系

1.法治与公平正义的辩证统一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的制度革命,以法律和制度方式推进公平正义。法治以保障公平正义和基本人权为价值依归,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治理方式。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法治是保障和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应当更充分发挥法治对正义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全面依法治国是为实现公平正义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公平正义是良法善治的价值指引,依法治国则是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二者相得益彰,相互支持。

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落实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理论。将追求公平正义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价值目标,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立场。只有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国,才能有效克服人治和劣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手段。

法治是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与公平正义实现的长效机制。法治的主要目标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治的中国,这既是人民的选择,也是历史的必然。法治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有力武器。法治对社会的长期稳定意义重大。没有法治,公权力就得不到制约、公民权利就得不到保护,人民没有安全感;没有法治,公平正义价值无以彰显,社会充塞怨气……总之,法治具有保证自由权利、约束公共权力、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安全秩序、促进交易繁荣等其他治理方式所难以替代的基本功能。

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法治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更要求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旗帜上最为光辉亮丽的色彩。公平正义应当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国家建设、社会建设的核心价值,有助于提升社会主义的道德感召力,有助于提升中国的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和道路自信。

2.坚定不移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执政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也是有序稳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制度保障。建设法治中国不仅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也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也绝不能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等基本原则。

公平正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现代司法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又是实现、维护和争取社会正义的最后阵地。司法若不公正,法治就将名存实亡,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就将溃败。司法公平是公平正义的底线。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层次需求,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本质,体现党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体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基本诉求。

实现公平正义和全面依法治国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任务,亦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保障。要深刻认识到法治的阶段性、复杂性和渐进性,以稳中求进的重要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注释:

①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63页。

②江必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研究》, 人民法院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2017年版,第73页。

③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53页。

④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1版。

⑥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般理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

⑦《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7页。

⑧孙国华:《公平正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17~118页。

⑨张荣臣,韩宇,谢英芬:《“四个全面”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5年版,第229页。

⑩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8页。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69页。

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91页。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96页。

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18页。

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84页。

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 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99页。

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36页。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中央文獻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 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84页。

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90页。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30页。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  周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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