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宗教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研究

2022-05-10 12:30:05 | 浏览次数:

摘要:宗教,反映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这个问题的探究也是由来已久。本文力图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角度出发,对我国宗教当前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索破解问题的方法。转变观念,加强中国公民自身意识和正确的宗教理念教育;固本培元,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积极引导理性信仰,反对盲目迷信;逐渐将宗教治理完全纳入到法治化轨道,最终真正实现依法治教等一系列措施,进而实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真正结合发展。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宗教意识形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宗教理论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社会特殊意识形态。通常情况下,宗教总是会受到各方面的质疑、批判,但即使是这样,我们也不能忽略它,甚至是遗忘它。正是因为有了宗教的存在,人类社会才变得更加异彩纷呈、富有活力。经济学家阿尔弗莱德·马歇尔曾在《经济学原理》中指出,在影响人类行为的多种因素中,只有宗教的力量和经济的力量始终发生着最持久、最普遍的作用。就像三棱镜一样,宗教反映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前,宗教正面临着各种各样问题的滋扰,这直接影响着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构建。所以,本文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角度出发,对我国宗教当前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索破解问题的方法,进而实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真正结合发展。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意识形态的论述

早期的马克思将宗教视为一种“异己力量”,认为宗教是“虚幻意识”,是对社会现实的颠倒性反应,“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1]对于意识形态,马克思正是站在唯物史观的高度去分析,指出意识形态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有什么样的社会存在,就相应的存在什么样的意识形态。而所谓的意识形态,它是通过像法律、政治、宗教等多种形态表现出来的,“宗教从一开始就是超验性的意识,这种意识是从现实的力量中产生的。”[2]所以,马克思恩格斯真正揭示了宗教产生的物质基础,进而也把对宗教意识形态的批判,转向对产生宗教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这个世界、这个社会产生了宗教,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因为他们就是颠倒的世界。”[3]宗教正是在这样的异化世界中产生出来的。统治者利用虚构的“造物主”来统治社会、束缚人们,用标榜的“自由”“平等”“博爱”来博取贫苦大众的眼球,给人以美好的未来憧憬。“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者圣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4]

一般情况下,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意识形态的观点是否定的、消极的,是“人民的鸦片”,这是我们最大的体会,也是最强烈的感受。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注意到马克思主义对宗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持有否定的态度,对其积极方面作用的表达也开始有所体现。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比如,宗教一定程度上反映的就是被压迫被剥削人们的精神需要,追求的是生命信仰,让人们对未来始终抱有憧憬和幻想,对人们进行适当的心理安慰,以在精神上得到一定的慰藉为目的。另外,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它通过宣传、传播自己的思想观念,得到部分特定群体的认可,从而建立自己的主流价值观,实现自身意识形态的大众化。

二、我国宗教领域意识形态建设的主要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指引下,党中央深入认识、妥善处理当代中国的宗教问题,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及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从而正确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关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尽管党和国家给予了高度重视,但到目前为止,宗教并没有得到普遍、深刻地理解和认识,不能很好的把握其定位,这不仅影响宗教自身建设,更为重要的是对我国的文化繁荣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等各方面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具体而言,我国宗教领域意识形态建设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表现:

首先,对宗教的认识不足,部分地区、部分人群中仍存在着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这种狭隘的观念。一提起宗教,人们首先想到的可能是忽悠、欺骗等等这样的词语,是麻痹人们的神经、欺骗人们情感的代名词,更有甚者,会把宗教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关联在一起。

其次,宗教观念上的有“神”看似与共产党员必须坚持的无神论直接鲜明的对立起来,这就导致有些信教群众远离政权,有的甚至对政权产生了敌意,有与政权势不两立的态势,这对我国政教关系的合理发展产生了很大的阻碍。

再次,宗教信眾普遍缺少宗教理性,对宗教认识不清,宗教信仰盲从现象较多,这就给邪教、给危害国家人民的不法分子等的大肆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邪教蔓延,大大危害了社会安定团结,影响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最后,宗教教职人员不管是在宗教理论方面,还是从思想文化上看,能力素养都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欠缺,这就严重影响了正向引领信教群众、发挥宗教正向功能、合理传播宗教等一系列活动的有序进行。

目前我国在宗教领域意识形态建设方面的问题还是很突出的,这不仅关乎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建立,更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对此,我们要引起高度重视。

三、关于我国宗教领域意识形态建设的建议思考

目前,我国在宗教领域意识形态建设方面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困惑,解决问题、化解危机的方法有很多种,但唯一的、自始至终不能变的就只有立场问题。所谓立场,就是要从我国主流意识形态角度去探讨,看其是否能促进我国的繁荣发展,是否有助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总之,不管对宗教实行何种政策,信仰自由也好,政教分离也罢,这都不意味着我们采取的是听之任之、任其自由发展的态度,我们始终坚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发展相适应,始终坚持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对此,关于我国宗教领域意识形态建设有以下几点建议:

其一,转变观念,强化中国公民自身意识。不能把宗教和封建迷信、歪理邪说混为一谈,要从根本上转变对宗教的偏见、愚见。宗教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有其长期持续存在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我们要客观看待宗教的巨大作用,尤其是它净化社会、抚慰人们心灵的积极作用。因此,宗教信众与无神论者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真正从内心深处接受这一现状,即每个人都是国家的一部分,都是国家的主人,我们要始终用爱国、平等、自由、友善等理念武装自己,始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其二,要固本培元,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中华文化源远流长,我国是一个有着5000年悠久历史文化的大国,是值得我们每一个炎黄子孙为之骄傲、为之自豪的。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指出,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因此,我们要不断用传统文化来占据宗教信仰领域的主阵地,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话语权和主导权。

当前,我国的宗教领域纷繁芜杂,各种复杂情况接踵而至。比如,传统的原始宗教逐渐走向商业化,甚至出现了异化的局面;国外部分宗教不断涌入,企图改变我国主流意识形态;部分宗教派别出现极端化甚至有走向邪教的趋势······这些正在一步步搅动着中国当下的宗教生态格局,进一步对我国的安定团结构成了威胁,对此我们必须严肃处理,不能有丝毫的懈怠。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存在的意义,宗教的存在也是如此。既然宗教已然存在并处于长期存在的状态,那么我们应该做的就不是设法规避宗教的存在,而是应该在弘扬我国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无神论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宗教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其三,倡导理性信仰,走出盲目迷信的怪圈。像一个硬币有两面一样,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有它好的同时也总是有不如人意的地方。宗教就是如此。自古以来,宗教都存在着正面和负面的作用,而负面作用的产生,多是因为人们盲目迷信,对宗教缺乏深入了解,不能真正把握宗教的核心要义,以致误入歧途,甚至走上了邪教的道路。而之所以能够充分发挥宗教的正面作用,正是因为信教群众理性信仰宗教,合理协调宗教与政治的关系,政教分离。不管信仰宗教与否,抑或是信仰什么宗教,最终都是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的,爱国、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应时刻铭记人民心中。因此,积极引导信教群众,减少其盲目跟风、盲目迷信的情況发生,合理发挥宗教的正面作用是需要我们大力弘扬的。

其四,宗教治理需要步入法治化轨道,依法治教是必然趋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宗教立法就是如此,既体现了国家对宗教信仰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可以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拓宽保护公民权利的方式。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2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条例》是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武器和重要指南,标志着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它的施行,有利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现在,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公民基本权利已被大多数国家认可。可以说,选择信仰宗教或者是不信仰宗教,这完全是个人的选择,国家应予以尊重并给予适当的保护。我国早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就已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并保障人权”。《条例》的颁布实施正是我们党和政府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基本人权高度重视的重要体现。依法治国,把法治作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既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同时也是国家尊重并保障人权的重要保证。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谓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究其本质其实就是法治化,而法治的根本又在于规范国家权力,从而落实国家尊重并保障人权的合法性。所以,《条例》在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就是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对宗教和睦、社会和谐起到很好的维护作用,从而进一步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换句话说,也正是因为通过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这一目的才真正得以实现。

自古以来,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始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所指出的,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因此,在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如何发挥宗教人士与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无论信教与否,广大的人民群众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创造者、建设者。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我们要不断团结广大信教群众,相信他们,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增强他们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水平,更好组织和凝聚广大信教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52.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87.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

(作者单位:中共赤峰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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