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医患矛盾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合理构建

2022-04-30 18:00:03 | 浏览次数:

2009年3月10日,记者在全国两会期间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福州市第二医院副院长林绍彬。林绍彬委员从目前医疗纠纷的多个方面谈了自己的想法。

设立“医疗纠纷应急处置机构”

林绍彬委员说,近年来,医院在日常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而现行的医疗纠纷处理体系还有许多尚待完善的地方。

为了维护患者权益和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缓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林绍彬认为,要对广大人民群众加强普法教育。让他们了解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引导患者遇到医疗纠纷问题时寻求法律支持,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而不是通过闹事、干扰医疗秩序来“私了”。另外,设立一个令患者与医疗机构都信服的“医疗纠纷应急处置机构”。该机构可由各级政府、医学专家、司法机关、公安人员等组成。医疗纠纷一旦发生时,能够像交警“122”处理交通事故一样,早期介入、调查取证,防止医患矛盾激化和冲突进一步升级,避免恶性事件发生;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用以维护患者权益和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法律制度要不断完善。在患者权益受到侵犯时,要公正、及时地处理,防止冲突进一步升级。要充分发挥“医疗纠纷应急处置机构”的“中立”性质,淡化其官方色彩,公正、公平地处理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鉴定。并且,林绍彬认为,要强化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医疗体制改革及医疗保健制度的完善要更贴近普通群众,特别是低收入人群及弱势群体的实际情况,更合理地分配社会资源,进一步保障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增加医保、新农合报销比例,多渠道地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这对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谈到新闻报道时,林绍彬强调,新闻报道要实事求是。因为医疗机构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在未弄清医疗纠纷真相前,尽量不要轻易报道。一旦需要报道,新闻媒体要发挥积极的、正确的引导作用,对医疗纠纷要客观、全面、公正地报道,呼吁患者冷静处理,走法律诉讼程序,创造和谐的舆论环境。并且,医疗质量管理需要切实加强。医疗机构要完善自身的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诊疗常规,加强学习,强化岗位考核,提高医疗质量,防止医疗差错发生。同时还要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合理检查,及时诊断,合理治疗,尽量让病人满意。另外,加强医患沟通也很重要,林绍彬说。加强医患沟通是防范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之一。医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医疗服务质量,要充分考虑患者的实际情况,耐心解释,悉心照料病人,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这样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还要建立职业保险制度。职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完善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医疗纠纷给医务人员带来的压力,也能够保护患者及医务人员的利益。

“非法行医”无法准确定性

在谈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中的问题时,林绍彬委员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2年颁布,该《条例》对科学、公正地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组织鉴定中会遇到各种问题,而且有些问题争议多,解决难度大,长期困扰着鉴定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医学鉴定工作的发展。

据林绍彬介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了几种中华医学会各省市级分会不予受理的情形,其中以“非法行医不予受理”遇到的争议最多。关于“非法行医”在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但都未做出明确的定性。《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即非法行医罪。《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疗活动。卫生部《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打击非法行医的对象”包括未取得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及超出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可见,以上法律法规关于“非法行医”的内涵并不相,同,对“非法行医”没有统一而权威的定性。在鉴定工作中遇到的违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有正常的医疗机构聘用无执业医师证的医务人员,也有超出执业范围行医的。由于对这些情形无明确定性。有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是“非法行医”,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后不移交司法部门鉴定,而司法部门认为不构成“非法行医”,也不予立案,导致患方投诉无门;也有些时候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是“非法行医”而移交至中华医学会各省市级分会,但患者认为是“非法行医”,拒不配合鉴定。目前中华医学会各省市级分会主要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即“非法行医”的主体是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来认定。同时要求委托机构即卫生局或法院进行认定,并要求医患双方确认,避免双方因鉴定后对结论不满意,以此为由而滋事。

针对这一问题,林绍彬建议,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行医”的概念。适当扩大《刑法》中关于“非法行医”的界定。“非法行医”不仅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还应包括部分主观恶性严重,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所进行的诊疗活动;同时还要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以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

专家鉴定标准难以把握

林绍彬说,鉴定结论是否公正、客观直接关系到医患双方的切身利益。《条例》规定:鉴定结论由专家组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合议后得出。鉴定会上最困扰专家的问题就是鉴定标准的把握问题。在鉴定中,由于专家个人的经验、理念不同,使鉴定结论有着一定的不确定性;而医学专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和运用有限,所以,一些涉及法律的问题无法解决;另外,由于各地实际医疗水平不同,目前全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诊疗规范,尤其是新技术、新方法不断出现,而规范滞后,标准难以统一;还有一点就是由于学术观点不同,鉴定时专家主观性则表现得较大。

林绍彬认为,在抽取鉴定专家时,作为鉴定组织者。中华医学会各省市级分会要尽量做好协商调解工作。对于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要求,要站在中立的角度,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合理。在不影响专家人数构成的情况下,适当满足医患双方的要求。对于无正当理由或者无证据证明的回避要求,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要与委托部门沟通。中华医学会各省市级分会在建立专家库时。要保证专家的水平和数量,对于一些特殊专业可聘用外地专家,否则可能会造成回避当事医院后没有专家可抽取。对于一些影响大的疑难案例或所涉及专业专家库中人员较少时。也可考虑异地鉴定。而且,专家要依法鉴定,要有法可依。要加强对鉴定专家法律、法规的培训。可采取专题讲座、集中培训、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尽快收录全国典型案例作为培训鉴定专家的参考资

料;在鉴定会前召开专家预备会,使其树立鉴定专家公正意识。具备法律观念,以对医患双方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鉴定;作为鉴定专家,会前要做好准备工作,认真阅读鉴定材料,查阅相关资料。鉴定时要严格依据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学院校的教科书、权威著作、药典等诊疗护理规范对医疗行为是否违规进行判断;要有理有据,防止经验判断及主观臆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开展新技术、新方法的同时,也要制定科学严谨的操作规范。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在规范医疗行为的同时,使鉴定专家也有章可循。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认定难度大

林绍彬介绍说,《条例》规定,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未按规定提交材料的,中华医学会各省市级分会中止组织鉴定。但《条例》对于证据材料真实性的认定并无相应的规定,中华医学会各省市级分会本身也没有能力对材料是否真实这一法律问题进行认定。鉴定材料真实性的认定问题一直困扰着鉴定工作人员。目前中华医学会各省市级分会的做法是:在抽取鉴定专家前,组织医患双方进行材料交换、确认,有异议的须写明理由,将有异议的资料进行法庭质证后再行鉴定。但法院对病历真伪的认定也存在一定困难,导致有些案件久拖不决。

关于这一点,林绍彬认为,应该加强当事双方的取证能力。医疗机构要加强举证意识,最大限度地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以确保举证责任的顺利完成。在日常的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病志书写规范,病历书写要及时、完整、客观;严禁刮、涂、改及伪造病历,避免因病历的瑕疵而影响鉴定。医疗机构应完善病历资料、影像学资料的保管及借阅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收集、整理、质量检查等工作。医疗机构还要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做到告知对象正确,内容全面、完整,时间恰当、及时,保护患者的知情权。最大限度地减少纠纷的发生。一旦发生纠纷,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条例》相关规定,避免在证据的真实性上引发争议。医疗机构应当向患方告知病历及有争议的医疗材料、医疗物品的封存相关规定;对于患者死亡的病例及时告知尸检及尸检的程序;患方也要及时保全病历资料,必要时进行尸检。唯有加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医患双方才能更好地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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