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业及其农药管理体系

2022-03-31 10:21:53 | 浏览次数:

zoޛ)jiu5}4xMv5ӿuOtNuo<Ѩky计划。政府计划将其从欧盟共同农业政策获取的资金更多地用于农村发展,而不仅仅用于市场和粮食价格补贴。从2003年开始,用于市场直接补贴的资金减少,被削减的资金将用于保护农业环境。只有那些符合动物福利要求的畜牧农场才能获得政府补贴。用于实施与保持有机农业、改进有机加工与交易方法的政府补贴额也将进一步增加。

德东改革及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九十年代初两德统一后,德国在欧盟农业体制和政策的总体框架下,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原民主德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业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了全方位的转型改革。其中,对集体或国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农场进行了以土地私有化为主的彻底改造;对德东原农业管理体制、中介服务组织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德西模式进行了改造、补充和完善;对德东原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农场先进的生产力水平和农业经营规模则予以了充分的保留并有了新的提高。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在德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德东农业的运行方式已经从计划经济顺利转轨并入欧盟市场农业的运行轨道。

从微观层面看,原集体或国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经过以土地私有化为主的彻底改革,成为了产权明晰,经营形式多样的市场主体。

德东农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其他东欧国家大致相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主德国在1945年进行了土地改革,土地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收归国有,100公顷以下的仍为农场主个人私有,实行家庭式经营。此后,在社会主义集体化运动中,通过建立小型农业合作社、小社并为大社以及按专业建立各种社会主义农业企业(如种植业生产企业、畜牧业生产企业、园艺生产企业),使实行家庭式经营的约60万个农场主在集体化运动中从独立经营的私有企业改造为全民的大型农业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到两德统一前1990年,德东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农场还有约4700个,但所占有的农用地占全国农用地面积的96%以上,私有土地仅占2.5%,其农业公有化程度已相当高了。因此,两德统一后,德国农业改革主要是围绕土地私有化和经营市场化进行的。

实行土地和财产私有化以后,德东农业并未象德西那样完全实行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而是根据德东农业已形成的规模现状,在合作社成员自愿的基础上,采取了多种经营形式。农业经营组织之间可以互相兼并重组,互相间对其土地、农机、厂房、棚舍等资产进行出售、出租不受任何限制,也可以购买或租赁国有土地,使原来均为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国营农场变为现在规模大小不等的多种农业经营组织,其大规模的合作社或农场可达3-4千公顷土地,小规模的农场约40-50公顷土地,而且随着竞争加剧,大农场兼并小农场的进程正在加快。在农业改革的同时,政府还对农产品加工业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快加工业的结构调整,减少企业数量,提高现代化生产水平,协调工业与农业劳动者的收入平衡,并按德西农业产业化模式对德东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了改造。

从中观层面看,为了帮助广大分散经营的农场主进入市场,德国政府在原有基础上从不同角度改进、完善了多层次的各类服务机构,从而使德东农业逐步建立起了新的市场机制。

1、 农场主的自治组织--农场主联合会。

农场主联合会在二战结束后就已存在,两德统一后得到进一步加强。最高机构是德国全国农场主联合会,它又是整个欧盟农场主联合会的会员单位,下属有18个州的分会以及若干养牛、养猪、土豆专业协会。全德现有50万会员,95%的农场主都是该会成员。

农场主联合会是无党派组织,属于农场主自治组织,在各级议会里有代表和机构,是政府与农场主对话的桥梁。其主要职能是代表农场主的利益,包括在欧盟、全德及各州多个层面上影响政府对农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制定,必要时还可以组织农场主上街游行反对欧盟的不利政策;帮助农场主组织农产品销售;举办各种展销会,扩大影响,在消费者中树立良好形象;向农场主提供各项专业咨询服务,包括组织会员间的服务和咨询等,该会每年都要出一本年鉴,内容包括当年出台的各项法规、政策和农业经济发展情况。同时还兼有协会和政府委托双重职能。

联合会主席由民主选举产生,由各州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大会,选举出主席团成员和全国主席。联合会里的各类专家实行合同聘用制。资金来源于会员交的会费,没有国家补贴。例如勃兰登堡州农场主联合会现有工作人员70名,另聘有几十名专家。

2、 半官方半自治组织--农业管理协会。

德国有4个州建有农业管理协会,这是按二战后盟军占领区的地理概念划分的,在其他州有派驻的官员。其性质是半官方半自治的农业管理服务机构。其经费预算42.7%由政府拨款,20.1%是农场主交的会费,26.3%来自于协会下属服务机构所收取的各种服务费,如农产品检测费、咨询费、技术推广费和研究成果费等,其余为协会的地产等不动产收入。协会属半官方半自治性质,会长受州农业厅和协会主席双重领导。协会的主要职能:一是负责协调、审批欧盟对德国农场主主要农产品配额的分配与申请。二是监督执行环保、植物分类以及药品、食品、饲料的安全使用。三是对农药、种子、牛奶质量进行检测。四是搞课题研究,推广新品种。该会的最高机构是协会全国联合大会,成员171人,其中90人为农场主,45人是农场雇员,18人是与农业相关人员,18人是其他行业的专家。

3、非盈利机构--农场主社会保险公司。

德国政府在对德东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彻底改造以后,建立了个人与政府共同分担保险的新机制。为此,先后在德东各州组建了农场主社会保险公司,帮助德东培训了大批管理人员。农场主社会保险公司为国家委托的非盈利中介机构,实行公务员和雇员两种人事管理体制。政府每年向公司提供必要的保险基金,实行政府监控专款专用,不能进入资本市场。公司每年向辖区各农场主发放保费表格,由农场主按表格要求向当地税务、银行、法院等机构交纳个人保费。农场主及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的保险项目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故保险,这类保险在参保后,国家都有相应的补贴;要求雇员必须参加的保险项目有失业保险;自愿参加的有老年人和残疾人保险。此外,各州还制定有农业冰雹和牲畜、病害保险,都是自愿参加的。

4、农业大专院校。

为适应农业改革和农场主的需要,德国农业院校加强了农业实用技术和管理的教学内容,并增设了应用信息、生物技术与信息、国际农业贸易等一批现代化、国际化农业急需的教学课程,规定学生毕业前必须有到农场、农业管理部门、外国各相关大学实习一年以上的经历。他们的教学指导思想是:理论联系实际,传统与现代教学内容相结合,针对欧盟和德国的劳务市场需求,以培养科技与管理实用性人才为主。目前该校的毕业生约20%自己开办了农场当上了农场主,相当一部分人受雇于大型农业有限公司、股份合作社,成为农业高级管理人员,还有部分人进入了政府机构、农业中介组织、研究机构以及专门从事农产品贸易、咨询、农产品加工、化肥和农机制造等行业。据介绍,德国现有农场主约30%的人都有农学院的学历,大型农场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都受过高等教育,他们都具备操作大型现代农业机械和管理的技能。

5、直接为农场主服务的流通贸易组织。

随着德东地区农业改革的深入,一批联接市场和农场主的流通批发企业应运而生。这些企业的经营机制非常灵活,一头是按定单收购本国农场主和世界10多个国家约200家供货商的生鲜有机食品,另一头是按定单对国内400多家大小超市和商店批发配送供货,产品一半来自国内,一半向国外组织。既就近跑农场主签订单,又实行远程微机联网接订单,把农场主分散的、提供单一的农产品综合为多样的生鲜有机食品供应市场;既经营传统大路菜又批发高档有机的生鲜食品、绿色食品,种类繁多,及时满足柏林的市场需求。他向市场供货配送的生鲜有机食品都按欧盟的标准经过严格检验,德国政府计划在十年内把有机生鲜食品的消费比重由3%提高到20%以上,为提高有机食品在市场的占有份额,他采取在国外成立子公司,开办合作公司、雇请专业人员搞代理等多种方式大力开拓市场,建立长期信任的贸易关系,为各类农场主提供信息和销售服务。他们所形成的贸易网络,带动千家万户农场主走进了市场。

从宏观层面上看,德国政府和各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快了职能转变,加强了法制建设和政策配套,从而为德东农业改革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为保证德东农业体制改革顺利有序地进行,德国政府首先对德东各州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改组,压缩机构、精减人员、转变职能,由原直接的计划管理转为主要制定法律法规实行宏观调控,突出了环保、动植物及食品检测,制定各项标准、重大问题研究等项职能,同时还聘请了一批专家为行政部门的农业顾问。在具体实施改革之前,有针对性地颁布了多项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或州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改革行为,保障改革有序进行。如《德国合作社法》、勃兰登堡州《促进州农业结构发展法令》,就是专门针对农业改革而制定的法律。在这些法规中,对改革所涉及的问题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与改革相配套,国家和各州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除德国政府外,欧盟通过严格的农业政策和规定,在宏观调控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欧盟区人口已有4亿人。60年代随着农业共同市场的建立,在许多重要领域里的农业政策转由欧共体负责制定,包括市场与价格政策、外贸政策及结构政策,各成员国必须遵守,以达到提高农业生产率、改善农民收入、稳定市场以及保证向消费者提供价廉物美的食物。据了解,目前欧盟对农业的宏观调控政策主要是通过对重要农产品包括牛奶、谷物、甜菜、土豆、牛肉等的价格补贴和产量限制来进行的。

(1)对份额内农产品实行价格补贴政策。

由于欧盟长期采取高价收购、低价出售的补贴政策,每年70%的财政预算都用在了农业的价格补贴上,造成欧盟沉重的财政负担。

(2)通过分配生产指标,控制重要农产品的年度产量。

这是欧盟为减轻价格补贴负担制定的一项政策。突破份额规定的,将被强制买断份额权。有生产能力的企业要扩大规模产量,一是可以向欧盟申请产量指标,但在一般情况下很难做到,因为指标已分配完毕;二是向有生产指标的农场主租赁或通过股市购买指标。如甜菜的份额指标从70年代就限定了,但农场主之间可以高于当时甜菜价格的4倍转卖指标,也可高于30%的价格租赁指标。这就造成了有配额的农场主可以不生产供货,通过股市有偿转让配额指标获得收入的问题。

(3)耕地休闲政策。这是专门针对粮油生产而制定的。

欧盟对配额内的粮油生产也有价格补贴,约占欧盟补贴预算的70%,比重很大。为限制总产,欧盟要求种粮油的农场主只要闲置10%的土地,就可以获得每公顷400-900马克的补贴。

(4)市场准入政策。

欧盟区内国家生产的农产品,都必须经过严格的产品检验、检疫,符合欧盟制定的安全标准的,才能进入市场。这一措施不仅规范了农场主的行为,而且保证了产品质量,从而也保住了他们的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量。

以上主要农产品的政策规定,都是要保证欧盟市场的总供求大体平衡,价格稳定,因此各国必须对农场主实行严格的限产管理,以保护欧盟农产品市场的稳定。但是这一政策的最大缺陷是财政补贴负担过重,特别是东欧国家加入欧盟后,影响更大。因此,欧盟目前正在进行改革,试图逐步放开市场,取消对农产品的补贴政策。目前,土豆、猪肉、禽肉市场已全部放开,粮食在5年前也采取了少收购、少补贴的办法。

德国的农药管理

欧盟通过在其辖区内施行统一的管理模式, 实现了农药登记的一致性; 欧盟各国通过本国农药管理机构在相关法规的支持下, 实现了对本国农药的全面管理。德国的农药管理情况也反映了欧盟各国的农药管理状况。

农药管理的法律依据

德国是世界上较早实现农药管理的国家之一, 也是当时最后一个实行欧盟91/414/EEC指令的欧盟成员国。在1905年德国政府就开始了对农药使用的监管工作, 并逐步开展了对农药的质量和农作物中农药残留的控制。在1968年5月14日, 颁布实施了《植物保护法》, 随着各项工作的开展此法规也经过多次修订, 其中1998年为配合欧盟91/414/EEC指令, 进行了系统修改。

目前, 作为德国的农药管理机构在日常的农药管理工作中, 主要的法律依据是: 欧盟91/414/EEC指令、植物保护法、植物保护治理专家资格规定、植物保护产品费用规定等。同时, 为了规范农药的登记、使用、销售和流通,德国政府还在通过其他法律、法规的制订。 例如: 植物保护专业细则、农药禁止使用规定、农药和农药机械使用管理细则等。

德国的植物保护法是德国农药管理工作的法律基础。全法包括的主要内容有:植物保护( 植物保护的实施和措施; 有害生物入侵的预防; 紧急情况的处理) 、农药的使用( 农药使用情况的概述; 农药使用者、咨询者及经营销售人员应具备的资质; 禁用、实验用农药的管理等) 、农药的流通( 农药登记的必要性; 登记的申请、评价; 登记证发放、取消、收回、暂时注销; 对某农药登记使用范围之外应用的特殊许可; 标签的管理规定; 禁用产品的说明; 农药产品的存放等) 、植物保护设备( 设备的流通、进口; 植保机械统计、检测等) 、植物抗性改善( 添加助剂的引入; 登记的备案、审核; 添加物质进入市场) 、赔偿和赔偿的分配( 赔偿; 赔偿要求) 、管理机关和监督机构( 联邦农林生物研究院; 法规在各州的实施; 官方规定; 海关协作; 进口许可等) 、义务信息的提供和刑事责任的确立( 信息的收集; 取证; 刑事处罚; 罚款) 、其他( 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性; 条款的撤消; 过渡时期的规则等) 。

农药管理的主要机构

德国联邦农业、食品和消费者保护部的植物保护局是德国最高农药管理机构, 是负责德国境内农药管理工作的权威部门。联邦消费者保护及食品安全局负责具体组织审核农药产品的登记申请。它协同联邦农林生物研究院、联邦风险评价研究院、联邦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具体登记申请产品的评价。联邦农林生物研究院主要承担对申请登记产品效果和使用评价。主要从事农药产品的科学研究, 解答使用者在植物保护和农药使用的问题, 并负责各类农业病虫草害的相关信息的公布等方面。

联邦风险评价研究院主要承担对申请登记产品毒理学资料和对人类健康影响的审查与评价。主要从事农药产品毒理学方面的的科学研究,制定德国的食品中最高的农药残留限量。联邦环境保护局主要承担对申请登记产品环境安全性的评价。主要从事农药在环境中行为研究和监测等工作。

联邦消费者保护及食品安全局是德国负责农药登记审查的主要部门。负责登记产品化学资料的审查、产品质量的跟踪检测、对产品的风险性评估。在登记审查过程中, BVL负责登记资料的受理、初审、各部门意见汇总、意见回复和协调、登记证书的发放等。BVL将根据各部门的评估意见, 形成对产品的风险性评估报告, 从风险性角度对产品进行最终评价。

作为德国的农药管理机构, BVL直接参与制定、修订和实施《植物保护法》及有关农药、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并代表德国联邦农业、食品和消费者保护部直接与国际组织、欧盟和其他国家的农药登记管理部门进行联络和沟通, 协调在农药管理、农产品安全和环境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事务和政策。

农药登记的程序

作为欧盟成员国, 德国的农药管理遵从欧盟91/414/EEC指令的有关规定。欧盟对于有效成分登记的审查由欧盟相关委员会组织完成。首先, 申请者将有关产品登记资料提交报告成员国, 报告成员国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审查技术资料并提出评估报告草案、对是否纳入欧盟农药名单附录一给出建议。其次, 所有的成员国将对评估报告草案进行讨论。从2003年11月起,由欧洲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对登记申请的详细审查,通过评估会议、专家会议进行审议, EFSA的植物健康和残留工作组将有可能接受咨询、欧盟立法工作组还将对植物保护产品进行讨论、动物健康和食物链常务委员会将给出评价意见, 委员会讨论( 仅负责在SCFA评议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

启示和借鉴

德国的农药管理工作有着较健全的法律支撑和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实现了对农药产品的全程化管理, 为我国的农药管理工作提供了可以借鉴之处。农药管理工作涉及多行业、多部门,需要各部门分工协作。作为我国农药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农药管理条例》, 应在借鉴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不断充实内容、完善条款。例如: 涉及农药紧急使用、标签的管理和生物抗性的改善等。规范农药登记审批, 科学合理建立评审程序,在德国农药登记审批中, 各部门各司其职,相关制度详细明确, 登记评审科学有序。我们可借鉴其在建立登记审批程序、制度的经验,完善我国的登记评审制度, 逐步细化并完善评审程序,建立通畅的信息交流渠道, 构建科学的产品评价模式。

编后语:德国经过几十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在政策和财政的大力扶持下,农业农村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得到了同步发展,特别是德国东部地区,原来属于社会主义国家,在两德统一之后,经过深入的改革,农业生产水平大幅提升,科技含量不断增加,生态环境越来越美,到过德国农村的人都能感受到,到处是青山绿水、鸟语花香,城在林中,林在城里,城乡一体,交相辉映,一派生机盎然的景象。这些现象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经过深入的改革,我国的农业肯定也会焕发出这样勃勃生机的。

(编辑:任保才 renbaocai66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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