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卓越法律包装人才培养的类型、标准及方式

2022-03-27 08:32:55 | 浏览次数:

[摘 要]包装产业是我国的新兴产业,随着包装产业发展问题的凸显以及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法律人才成为包装专业人才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结合2011年中央政法委牵头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培养卓越法律包装人才恰当其时。目前包装产业亟须的法律人才主要包括包装财产权利认定与保护、包装标准制订与实施、包装执法人才等三种类型。卓越法律包装人才培养旨在通过实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合作教育模式、沟通法学与包装学科培养方案、实行双师型与双导师制培养体制,及改革课堂教学方法等途径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型的直接面向包装产业发展法律问题的专门法律包装人才。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 包装人才 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 C9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11-0005-03

我国快速发展的高等法学教育存在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问题。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2011年中央政法委颁布《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规定重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包装产业是我国的新兴产业,对法律人才的潜在需求旺盛。包装属于“朝阳产业”,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二包装大国,包装产业发展迅速,前景大好。但我国包装产业在快速发展中虚假包装、劣质包装、过度包装等包装乱象丛生,包装标准、包装监管缺位,包装安全成为日益凸显的社会问题,制约着我国包装产业的健康发展。法学支援包装业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必须加强包装领域的立法工作,将包装行为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实现包装法治;另一方面,亟须打造专业的法律人才队伍,为包装产业保驾护航。

一、包装产业法律人才需求及类型

从包装产业规模上看,中国已经发展成为仅次于美、日,排名世界第三的包装大国。目前,全国包装行业势头很好,在杭州、江阴有亚洲包装中心和包装制造中心,上海、北京有我国包装行业硅谷的包装印刷城,天津有绿色包装基地。但作为包装制造大国,我国还远非包装强国。我国在包装材料、设备、工艺、设计等的研发、投入和人员培训上还远不及很多发达国家。包装企业95%以上都是中小企业,大多数员工靠以师徒传帮带的原始方法培养,人员知识结构和素质普遍较低。在知识结构、综合素质、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等方面都与现代包装工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有很大差距,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包装印刷行业技术上的数字化发展趋势。很多企业老资历的技术骨干因为设备和技术的引进而被淘汰,企业非常缺乏即懂新技术又懂管理的复合人才。[1]

随着包装产业发展问题的凸显以及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包装专业人才在数量、规格、结构上发生了重大调整,法律人才成为包装专业人才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包装产业一直游离在法律边缘地带,规范包装行为及包装产业发展的法律体系尚未构建,相关法律执法不严。在包装产业蓬勃发展的过程中,过度包装所产生的资源浪费、环境保护问题,不标准包装造成的健康、财产安全隐患问题,包装仿冒导致的侵权问题,社会成本增加问题,制约着包装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在法治社会中,现有包装问题的解决和包装产业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既懂包装技术,又精通保障法规的专业复合型法律人才。因此,包装法律人才与包装设计、包装材料、包装物流、包装工艺等人才一样,成为包装人才的关键组成部分。

目前包装产业亟须的法律人才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包装财产权利认定、保护人才

包装具有财产性,平等主体之间就包装形成的关系主要是一种财产关系,包装的财产性权利争议是包装产业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包装的财产性不仅表现在包装的设计、制造等方面,更表现在商品价值的实现及商品的附加值上。包装中的法律关系与其功能密切相关。包装的功能主要分为基本功能与装饰功能两大类。包装的基本功能在于保证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在产品责任中,包装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包装的装饰功能主要是指通过富有美感的包装以提高产品的吸引力。有关包装装饰功能的财产性权利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多元护模式。这类人才的市场需求最为广阔,不限于包装企业和包装行业,所有与包装相关的经营者、消费者都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需求。

(二)绿色、安全包装标准制订、实施人才

包装标准是包装行政管理、包装行业规范、包装经营行为绕不开的法律问题。包装标准主要包括绿色包装标准和安全包装标准两个方面。首先,绿色包装标准方面。过度包装正成为我国包装产业的普遍现象,商品过度包装在造成资源浪费的同时,滋生了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环境污染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其次,安全包装标准方面,即通过设定一定的标准使包装的材料、方式、工艺必须与产品特征、作用、期限等相匹配,确保产品能够正当流通、存储和使用。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包装法,只有个别规范性文件对过度包装作了明确规定。类似的立法虽然涉及了部分安全包装标准,但尚无绿色包装标准的规定,包装规范严重滞后。

(三)包装执法人才

严格执法是落实包装产业法治,实现包装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步骤。包装执法是一种专门性的行政执法,其不同于普通的社会管理,只有兼具包装和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才能取得更好的执法效果。依据现阶段我国包装及包装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包装执法的重点应包括如下方面:首先,加强对非法包装的整顿;其次,规范违规、非法包装广告;再次,加强对包装标准的监管。

二、卓越法律包装人才培养标准

(一)应用型,具有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满足社会化需求

应用型人才是当前我国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方向。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状况和市场人才需求状态的改变,高校人才的培养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大学生的“就业难”与企业的“用工荒”现象形成鲜明的对比,这说明学生在学校学到的知识与企业所需要的工程实践脱节严重。为适应社会需求,应用型人才应运而生。[2]应用型人才是技术应用型、复合应用型、服务应用型和职业应用型等类型人才的总称,这类人才不仅要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实践能力。[3]

法学学科与包装学科都属于实践性、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在现阶段人才培养中,受教学观念、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实践条件等多种因素制约,二者都存在“纸上谈兵、照猫画虎”的教学模式,尚未形成教学、研究、实践一体化发展的形势。卓越法律包装人才的培养,将以社会实际需求为导向,培养掌握包装产权、包装立法、包装执法理论,熟悉包装法律运行状况,了解包装法律前沿问题,能实际解决包装法律问题,服务包装法治和包装产业健康发展的专门性、应用型人才。

(二)复合型,为法学包装相关学科的交叉人才,兼具法学和包装学科的知识和能力

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呈现出两种态势:专业化和综合化,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成为大势所趋。[4]为适应现代科技与经济发展的综合化,用综合性的思维方法、知识结构、能力体系解决跨学科的重大问题成为大势所趋。一般认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需要跨学科或跨专业的背景,在不同的学科或者专业,通过一定的途径或形式较系统地掌握两个学科或专业的知识和技能。[5]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要求,高等教育要“努力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高校应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将复合型人才培养纳入高校改革创新体系。

通过法学预包装学科交叉与联合培养的方式,打造既具有法律知识、法律素养和法律应用能力,又掌握包装知识和技术的复合人才。法科学生应加强包装工程、包装设计课程的学习,掌握包装材料、容器、装演、印刷、机械、工艺、测试、流通、管理等诸多专业学科的学习。包装学科学生则应除包装法治外,加强法理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环境法学、知识产权、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学科的学习。法律包装人才重在多学科知识的掌握和综合能力的培养,其目的是形成既具有较扎实的法学、包装学专业知识、技能和较全面的法学素养和包装技术,又能够灵活运用法学理论发现、分析、解决包装问题的复合的创新型法律包装人才。

(三)卓越性,确保较高的培养质量,兼备法律的规范性和包装的创新性要求

近年来,培养卓越人才或拔尖创新人才成为我国教育界的战略举措。有研究认为卓越法律人才相对于传统法律人才的 “卓越性”至少具有三个特点。第一,具有基本领域更为广阔的知识背景和特定专业领域的知识基础,能够有效处理相关业务。第二,能够参与国际规则制订、表达和维护本国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第三,能够在处理国内外法律事务中传递中国利益主张、维护社会基本价值、凝结社会共识。[6]

在卓越法律包装人才培养目标中,卓越性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卓越一般意味着高标准、严要求,卓越法律包装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复合型标准本身即是卓越性要求的体现。第二,法律包装人才的特殊性决定卓越包装法律人才卓越性的特殊内涵。包装设计和包装工程成果的卓越性必然要求和反映高度的创新性思维和创新能力,包装产品的卓越,依赖于把文化创意与技术创新有机结合。而法学重在培养一种严谨的、规范的法律思维,表面上与包装的创新性要求存在冲突。而这种法律要求的规范性和包装学要求的创新性的协调,正是卓越法律包装人才卓越性的特殊要求。对包装的创新必须是规范之内的创新,规范是包装创新社会效益和社会价值的保障。脱离规范的创新可能在某方面取得突破,却在其他方面或整体上无意义,甚至危及社会,比如塑料包装袋带来的白色污染。

三、卓越法律包装人才教育培养模式

(一)实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合作教育模式

卓越法律包装人才旨在培养具有应用性、创新性的复合型人才。这要求面向社会需求和产业发展改变传统的以学校课堂教育为主的办学和教育模式,实施产学研协同创新教育。胡锦涛总书记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的讲话中针对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提出协同创新的新要求。作为一种新的产学研合作理念,产学研协同创新是通过多个主体的协同作用和资源共享,产生整体大于部分的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价值的最大化。[7]

通过校企合作,强强联合,能将科研、教学与市场之间链接得更加紧密,能促进信息有效对接、实现优势互补。应充分利用校企之间建立的产学研结合示范实践教育基地,在帮助企业跟踪最新技术动向,创新和发展先进的技术和产品的同时,使人才培养能满足市场需求。为此,可采取如下主要方式:第一,通过定期组织学生去实践基地进行参观和实习,增强学生对包装专业实践活动的感性认识;第二,开展专题讲座,通过学生与工程师、律师之间的现场交流和互动,使理论知识和实践活动能进行有机融合;第三,企业将生产过程中的实际包装案例引入课堂教学,现实案例教学,以现实动态案例作为毕业设计选题。

(二)实现法学与包装学科教学资源共享、沟通法学与包装学科培养方案,整合与优化配置,是卓越法律包装人才培养质量的基础

搭建卓越法律包装人才培养平台。在学校支持和协调下,成立卓越法律包装人才协同培养研究所作为卓越法律包装人才培养的实施机构,建立法学院、包装设计学院、包装与材料工程学院、东莞包装学院以及高教研究所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作为卓越法律包装人才培养的运行机制。对包装设计学院、包装与材料工程学院以及东莞包装学院的课程设置、培养模式、就业状况和毕业生反馈进行系统调研。对包装行业和包装企业针对包装法律问题和法律人才需求调研。对社会群众及质量监管部门进行包装问题调研,旨在论证卓越法律包装人才培养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确立卓越法律包装人才培养方案。召开法学院、包装设计学院、包装与材料工程学院、东莞包装学院以及高教研究所等部门,包括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和教务人员共同参与的联合会议,确定卓越法律包装人才培养方案。

(三)建立双师型、双导师制培养体制

“双师型”是针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对教师提出的素质要求。“双师型”教师不仅需要具备“传道、授业、解惑”的能力,更应成为技艺高超、能文能武的“教练”和“师傅”。通过既具有教师资格又具有律师、工程师、造价师、评估师等“双师型”教师及高水平的“双师型”师资队伍的精心培育及言传身教,能为培养卓越法律包装人才提供保障。[8]

导师制起源于英国,其突出特点是:为学生选配确定的导师,在导师与学生之间建立起“师徒”关系,由导师负责对学生的思想、生活、业务学习进行指导。在卓越包装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为提升学生的应用和创新能力,可以在本科阶段即采取导师制,以便学生在学习期间经常接受导师的直接指导,让导师的思想、言行举止对学生产生深刻影响。实行双导师制,即对每个学生配备两个导师,包括法科背景的导师和包装学科背景的导师,理论型的导师和实务性的导师,教学型的导师和操作型的导师。

(四)鼓励研讨式、启发式、探究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改革,充分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卓越法律保障包装人才培养质量的支撑

卓越法律包装人才培养要求改革传统的以教师教授为主的教学方式。第一,法律包装人才培养中的课堂教学要从教师主导型向学生中心型过渡,即课堂教学内容由教师知识结构决定转向由学生需求决定。第二,由教师包讲向教学互动转变,改变学生在课堂上被动接受的传统。在课堂上,教师为学生提供参与机会,除讲授知识点外,还应为学生提供研讨、探索的方向和空间。第三,由以教材为本转向教材与实例并重。教材注重知识的结构性和体系性,需要用现实案例来丰富对理论的认知、辅助实践思维和应用能力的提升。

[ 参 考 文 献 ]

[1] 张佳宁,张慧姝,刘芳.从行业发展角度谈包装人才的培养[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2(9):90.

[2] 张翠英,温卫中.地方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3(2):154-156.

[3] 张俊娥.试析应用型高校管理类专业实践教学体系[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3(2):166-169.

[4] 金一平,吴婧姗,陈劲.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探索和成功实践———以浙江大学竺可桢学院强化班为例[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2(3):132.

[5] 胡毓智.谈跨学科跨专业平台的构建与创新[J].教育与职业,2004(30):23.

[6] 杨清望.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类型与培养路径探析[J].现代大学教育,2012(3):83.

[7] 饶燕婷.“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内涵、要求与政策构想[J].高教探索,2012(4):29.

[8] 郑秀英,周志刚.“双师型”教师:职教教师专业化的发展目标[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0(27):75.

[9] 谈萧.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界定与实施[J].大学教学,2012(6):8.

[责任编辑:陈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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