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非正常信访处理办法 信访条例三到位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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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非正常信访处理办法 信访条例三到位一处理

关于非正常信访的处理办法

2005年06月29日 08:29

阳办发〔2004〕61号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正常信访的处理办法

(2004年11月16日)

第一条为了保持社会持续稳定,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维护我市各级党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信访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山西省信访条例》和《山西省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正常信访,指下列情况:

(一)信访人为精神病人及传染病人或可疑传染病人;信访人有自伤、自残、自杀等倾向和行为的。

(二)信访事项经信访部门处理完结,信访人不服,未按《信访条例》规定申请复查,而继续缠访的;经上级机关复查,信访事项处理正确,不再处理而缠访的。

(三)信访人不按规定的法律程序、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申诉而缠访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市管辖和处理范围,

信访人无理缠访的。

(四)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未经允许,携带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等进入接待场所的。

(六)信访人谩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的。

(七)信访人不听从劝导,不到指定场所信访,影响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的。

(八)信访人在信访问题上无理取闹影响社会治安,阻碍交通,拦截车辆、拦访领导的。

(九)煽动、策划、组织、要挟群众集体上访,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及各级党政机关召开会议的。

(十)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

第三条对于非正常信访的处理应当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就地解决的原则,以及坚持思想疏导与采取法律、行政的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非正常信访,信访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四条对于上述第二条(一)中所述的信访部门发现信访人中有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应通报市、县区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对于上述第二条(一)中所述的精神病人,信访部门应通知其所在县区、单位或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部门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国

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通知其所在县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六条对于上述第二条(二)、(三)中所述情况,视其情节轻重,可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信访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知信访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政府将其带回。外地的信访人由市信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处理。

(三)建议信访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四)由于缠访而影响扰乱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按本办法第五条处理。

第七条对于上述第二条(四)中所述情况,信访部门对信访人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与信访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政府取得联系,共同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有关政法机关报告。

第八条对于上述第二条(五)中所述情况,信访部门要进行劝阻,对于不听劝阻者,信访部门有权暂时收缴信访者的有关器材。

第九条对于上述第二条(六)、(七)、(八)、(九)、(十)所述情况,信访部门和保卫部门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的,信访部门和保卫部门可与公安部门联系,由公安部门视情节予以训诫,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信访部门、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就近

向党政机关报告。必要时,应直接向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报告。市、县区出现50人以上的上访时,信访部门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浅谈如何做好群众息诉工作

时间:2006-11-22 10:39作者:曹正保靳东兵李红义新闻来源:正义网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精神,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

题,显得尤为重要,而做好当前群众的罢访息诉工作,显现出重中之重的地位。根

据近年来因答复质量不高,造成来访难以息诉的案件时有发生,笔者综合我院的控

申举报工作的具体特点,重点谈一下群众息诉的成因及其具体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促使难以息诉的成因

1、因上访人自身的原因,上访案长期难以息诉

有些上访人上访的动机不良,明知自己上访无理,而且缠访闹访,甚至要挟政法机关,考虑政法机关不会对自己怎么样,骗子狂妄,固守己见,不达到自己的目

的是不罢休;有一些上访人自身素质较差,他们对法律、法规、政策不理解,或片

面理解,或者一知半解,或生搬硬套,或断章取义,只理解对自己有利的部分,不

考虑对自己不利的部分,而且固守己见,不听劝解,无视生效处理决定的合法性、

公正性,达不到自己的目的是不罢休;还有一些上访人员不能正视存在的问题,例

如在法院的民事官司,不愿承担诉讼中的风险,幻想案件只要到了法院,就是进了

保险柜,自己的利益就一定得以实现。一旦案件不能执行或不能全部执行,就是法

院欠了自己的债,将风险转嫁到法院的头上,埋三怨四,随上访不止。

2、地方党委、政府行为原因,致使上访案长期难以息诉

有些地方党委、政府为了地方的统一建设或某些需求,只注意要达到所需求的效率,没有监督到具体所实施的程序,一旦具体实施者的行为有违法现象,地方党委、政府就要对该案进行干预,因为该行为的实施从地方的建设考虑,是促进了地方的统一建设,就因为具体的实施者未履行相关的实施手续或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为在某种意义上他侵害了上访人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上访人要求司法机关对该行为作出处理,司法机关针对该情况就到了两难的境地。某些地方的领导干预,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执行。第一是作为司法机关要保持与地方党委、政府统一性,又要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二是按照法律、法规,受到侵害利益的一方,他不考虑地方的统一规划实施,死扣法律、法规程序,要求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司法机关既要考虑到与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性,又要考虑到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就到了两难的禁地,迟迟不能作出处理的决定。造成上访人上访不止。

3、首次接访单位的原因

由于来访人对首次接访单位的处理决定不服,又向另一机关提出举报或控告,要求该机关给予主持公道,此类信访举报,是做好息诉工作的难点之一。主要表现在:接访单位的查处工作透明度不够,未能将查处的过程和适用的法律政策及时向信访人、举报人公开,使信访人、举报人不了解事实真相,认为“官官相互”,为讨回公道而多次上访或越级上访;接访单位对一些复杂或时过境迁的遗留问题处理“夹生”,有些问题“久拖不决”,举报人、控告人迟迟得不到结果,引起他们的不满,造成反复上访;由于接访单位的个别工作人员在处理来访问题时,在程序上有些问题,给信访举报人一种有意偏袒一方的认识,是在徇私枉法,出于义愤他们往往多头上访;由于信访人对原处理决定不服,形成多头上访,各答复机关或部门缺乏相互沟通,造成多种不同的答复意见,信访人往往再次上访。

4、首次到司法机关举报、控告息诉难的原因

主要表现在:由于接访工作人员在接待时宣传工作做得不到位,未能明确司法机关的职能及受理案件的范围及其立案标准,使信访举报人不明白司法机关的管辖,造成缠诉;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分流后,由于接访人与案件承办部门的承办人员沟通不够,加之案件承办部门未及时答复或答复信访举报人时,没能认真做好耐心的说服和解释工作,使其缠诉;办案部门在办理案件时,有违反办案程序等现象,在某种意义上讲侵犯了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从案件的处理结果看,并不影响该案件的公正性,处理结果不能满足信访举报人的意愿,而引起缠

诉。

5、来自信访举报人方面的原因

主要表现在:个别上访人由于不懂法,认为司法机关是万能的,无所不及,只要群众喊冤,司法机关就的管,他不管什么管辖权不管辖权的,只要求司法机关给自己解决实际问题,否则就越级向上级机关上访;个别上访人只顾个人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而不管什么法律、法规规定,只要个人的利益没有达到或受人挑拨,而多次上访;还有一些举报、控告人直接反映农村干部的经济问题,且举报的内容多,有价值的线索少,有管辖权的部门又不予理睬,引起多头重复上访。

二、怎样解决控告、举报息诉难的方法

1、从感情上下功夫

要解决息诉难的问题,第一要解决一个感情问题,没有感情就没有动力,没有感情就没有方法,没有感情也很难对人民群众负责。应该看到,绝大多数上访群众的上访是有道理和原则的。群众没有真正的难题、困难、冤屈,一般是不会顶风冒雨,跑上几里、几十里、上百里、甚至赴省、进京去上访的,真正无理取闹的只是极少数。因此,对待群众信访案件必须做到有感情、有热度。一是要满腔热情的接待他们,耐心细致的倾听他们的陈述,切忌居高临下、冷若冰霜等一副官老爷态度对待信访群众。二是要群众的信访问题当成自己的问题,设身处地的为群众着想,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三是要给信访群众一个明确的负责人的答复。对政策明确的问题,要做好耐心的解释工作,对属于司法机关受理的抓紧受理;对不属于司法机关管辖的,要指明受理机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也要向信访群众说明情况,决不能应付了事,要始终坚持四个“百分之百”,即百分之百接待,百分之百受理,百分之百答复,百分之百回访。让来访的群众来到接待室有家一样的感觉,见到接待人员想见到情人一样,从心理上拉近上访人与接待人员之间的距离,一张面带微笑的脸庞,一句热乎乎的言语,一杯暖心的热茶,给来访者送去当对人民群众的一片温暖,治愈其心灵上的创伤,为涉法息诉工作奠定基础;

2、从宣传法律角度上下功夫

在上访的群体中,绝大多数的上访人对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他们当中有的片面理解法律、法规而难以说服的。有的对法律、法规产生误解,钻牛角尖,认死理不能自拔。还有的认为不管什么事,只要我向你们司法机关反映了,你们司法机关

就必须管,否则就是不执法等。据此,在接访工作中,应把息诉作为宣传法律的着眼点,对各类上访人提出的不同问题和要求,都要用真情去温暖融化,用耐心去疏导劝说,用法律去引导教育,使上访人了解司法机关的职能及案件管辖范围,明白应举报什么,避免把违纪问题及生活问题都要求司法机关查处。明白司法机关的立案标准等法律规定,避免群众对案件产生误解,同时也是他们更好地监督我们的执法工作。为他们讲明信访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使他们懂得在参与过程中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应该怎么做。使他们懂法律、明事理、心悦诚服。

3、从完善、落实好“首办责任制”上下功夫

“首办责任制”不仅仅是对控告申诉部门的要求,而且是对司法机关各部门提出的要求。因此,必须树立大局意识,一盘棋思想,按照谁接待,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才能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及息诉难的问题。控申部门是首办责任的第一关,主要负责接待、转版、催办督办职责,案件承办部门是首办责任的第二关,主要负责案件的质量、答复、反馈职责,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要追究谁的责任。要强化职责保稳定,案件的办理过程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案件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正确性,真正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是涉法信访案件息诉的关键,为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力求把办案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达到最佳的社会效应。

4、在完善领导包案制度和定期回访制度上下功夫

上访案件的结案,并不等同于上访案件的息诉。长期以来结案容易、息诉难已成为控告申诉部门工作难点之一,上级部门在年终考核、评比中应把是否罢访息诉作为衡量该单位案件质量的标准,建立“领导包案制度和定期回访制度”,是对已结未息诉的案件,列为领导的督办案件,采取特别工作措施,限期息诉;对暂时息诉但可能出现反弹的案件,定期对当事人进行回访,随时了解上访人的心态和动向,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态,防止案件出现反弹,以确保息诉案件的质量。

三、确定无理缠访当事人,制定相应的制约措施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群众信访活动处在一个相对活跃的局面,涉法上访问题比较突出,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之一。我国不断加大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力度同时,出现了有一部分信访人与法律、法规、政策不顾,只要是自己提出的问题,控告申诉部门就必须解决,并且解决的还要自己满意,得寸进尺。否则,上访不止。对于该种情况,国家要成立一个相应的机构,去确定一

些无理缠访当事人,并在缠访人可能出现的区域予以通报,如发现无理缠访当事人

就同一个问题无理取闹的,予以劝解、警告、或者通知公安机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

施,以促进信访的渠道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浅析涉法上访缠访的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涉法上访缠访的案件呈快速增长势头,不少案件当事人越级上访,或缠诉不息,成为影响当地社会秩序,影响各级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工作秩序,影响法律尊严和司法机关形象的重要因素,也是各部门领导最头痛的一件事。笔者通过查阅一些资料,走访座谈了一些部门,并对丹凤法院近两年来的12件涉法上访缠诉案件的原因进行归纳分析,其中 7件因多年未执行,2件不服一审判决、1件再审案件,1件要求国家赔偿案,1件反映其夫、子、儿媳等遭陷害案等案件进行了分析,并参考有关资料,就切实解决上访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建议,以供参考。

一、涉法上访缠访案件的原因:

(一)客观原因

1、“人治”因素的原因。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但人们在长期传统观念中形成的人治到法治转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在目前法治精神依然薄弱,人治传统依然强大的社会中,群众出现纠纷引起诉讼到法院被裁决后,当事人不知法且受千百年来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权利被侵犯后习惯找领导,仰仗着“青天大老爷”为民作主,不相信法律,去找“人治”,找有关主管和上级领导部门,上访鸣冤;一些领导喜欢批示,再加上媒体的暄染,更加强化了老百姓相信上访而不相信法律,不相信法院判决,希望寄托在诸多因素尤其是首长的批示上,扬“人治”抑“法治”的上访制度,使上访愈演愈烈。

2、体制上的原因。

(1)司法缺少权威。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和较随意的再审改判制度。由于再审制度的任意启动,使终审判决始终面临被再审、被否定的局面。一些当事人在自己的诉讼欲望不能在一审、二审实现的情况下,把希望寄托于再审制度方面,使用上访、缠访方法,企图实现自己的全部诉讼要求。同时,由于人民法院司法独立并未得到落实,导致司法权威未真正树立起来,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往往使判决难判,执行难执,由此引起裁判的公正性受到当事人的怀疑,执行工作难以得到被执行人的理解和全社会的配合,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结,从而导致涉法缠访案件不断出现。

(2)信访制度不健全。

上访实际上涉及到公民权利的救济问题,但我国目前的信访单位,是过去长期以来以行政方式设立的一种非常救济部门,它不是一个专门的机构,更不是司法机关,而是在各级国家机关内部设立的一个部门,它处理问题的手段主要是受理并接待群众的来访来信;处理案件都是经过有关领导批示,并实行转交,并不保证信访中所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加之受“归口管

理,分级负责”的信访规定,群众反映那一级国家机关的问题,最终还要回到这一级机关处理;同时,信访部门有限的权利和效率与老百姓希望的解决问题的愿望存在很大的差距,使很多上访者只能循环往复地不断上访。

3、法律不健全。我国法制建设虽然不断走向完善,但规定大多为原则性,每个司法工作者都有自己的理解,成为法律解释的多元化,一些群众对法律理解同司法机关的理解有很大差距,并以自己的理解而缠诉不断。

4、法律宣传不很到位。以调查看,已进行了三个五年普法教育,从效果看不是太好。上访的群众绝大多数文化素质低下,法律素质更不可而论,只认准一个“死理”,就是“钻牛角”,咋样做工作当事人都不理解。

(二)主观原因:

从调查发现,涉法上访缠访理由主要包括上访者对法院判决不服,执行不能以及对国家赔偿不到位的不满意等情况,从主观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程序不到位。个别案件在办案过程中不细致,在诉讼中,未能严格桉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问题,如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确定开庭时间后又无故推迟,询问当事人未告知权利义务,举证期限对双方当事人确定不一致等。

(2)实体处理显失公正。强制调解,处理偏向,判决主文不清,随意扣押、占有、使用当事人财物,不按程序收缴当事人财产等。

(3)办案人员行为不检点。个别干警自律不严,插手家庭与邻里矛盾;违反办案纪律,“吃、拿、卡、要”;办“人情案”,“关系案”,处理案件明显不公。

(4)执行未到位。多数上访、缠纺者上访、缠访的原因是执行人员工作不扎实,没有很好的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或评估财物明显偏向一方。一些案件,当事人诉至法院时,是完全具有执行条件的,由于在办案环节上,审判、执行缺乏有效结合,丧失了执行机会和执行条件,甚至个别案件在当事人申请后,也是具备一定执行条件的,由于执行人员办案作风拖拉,采取的执行措施方法不得当、不及时,错失了执行最佳时机,造成了案件执行不能的后果,从而引起当事人上访、缠访不休。

(5)法律文书不严谨。有的法律文书把当事人名字写错;将此案判决的一页装到彼案的判决中,有的法律文书把款物性质写错,鉴定结论写错,判决理由说的很含糊,判决结果是是而非,错别字连篇等等,不论是笔下误还是人为错误,都会成为当事人的口舌,被当事人抓往不放,引发诸多上访问题。

(三)当事人原因:

1、认识偏颇。一些当事人看问题固执已见,“钻牛角尖”,在细枝末节上纠缠不体,提出一些不可能实现的要求,要求未获满足即反复上访。如李某因其弟房后檐山墙倒塌后,重修时占了他家地方,经法院判决先后强制拆除两次,早已拆至檐下,但李某仍因未拆完,上访、缠访达十年之久。

2、制造大的影响。一些当事人认为越到上面上访影响越大,越能引起有关部门领导的重视,自已的问题才会被解决,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申诉状、告状信满天飞,告办案人员,告院领导索贿受贿,不论县委、人大、政府、公、检、法,见了衙门就喊冤,不是“一把手”不见,有的还以自杀相威协,有的约媒体采访。如刘某因其子被打伤,在法院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又以原给其子诊疗的医院及医生将其子拍的24张 X光片丢失,毁灭使其子的伤情应为重伤却被鉴定为轻伤,将其子的腿致成畸型为由,将医院及医生告上法庭,提出赔偿 79.8万元的诉讼请求,在诉讼中,因刘某没有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判决驳回起诉。刘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后刘某以院长、主管院长、办案人员索贿,对他的利益不保护等为由,到处上访,制造大的影响。

3、恶人先告状。一些当事人因犯罪、因妨害诉讼秩序、拒不执行、暴力抗法等,被司法机关判刑和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后,大为不满,大肆喧染:法院违法审判,违法拘留,法院某某接受人家好处等,材料到处寄,大肆诽谤,侮辱办案法官。如周某兄弟两因财物和赡养老人等纠纷,两级法院做了四次判决,周某夫妇拒不执行被司法拘留10天,周某不满长期上访,隔三岔五到法院辱骂原办案法官。

4、职业上访。在上访的当事人中,有一部分多年上访缠诉的当事人,上访的目的不是为解决问题,而是当成一种职业,如张某受他人伤害,该人被判 7年有期徒刑,张某假装失明,已从社会各界得到各种捐助达 5千余元,要求执行医疗费,而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法院采取司法救助免收执行费,免收评估费,将被执行人家中老少五口人中仅有的一间半瓦房,三间平房,将平房全部评估,交张某以扬抵债,张拒不接受,长期让其妻拉上到处上访,从县委到人大、到纪检委、政法委、最后到法院大吵大骂一通就走人。

(四)代理秩序混乱

目前我国诉讼代理处于较为混乱状态,一些人法律知识不懂多少,只要向有关法律服务中心登记注册,交管理费,就可以代理当事人诉讼,给当事人乱说、乱道,有的代理人当事人想让说啥就敢说,造成当事人对法官的误解,使当事人不相信法院,不相信法官;更有甚者一些代理人因他们所代案件败诉,怕失面子,挑拨当事人上访,法官在苦口婆心给当事人做工作,代理人在背后给唱反调,使当事人上访问题难以解决。如刘某二个儿子将自诉人身体打成三处骨折,三处骨折均构成轻伤,审理中,刘某之表兄以法律工作者的名义为被告担任辩护人,在法庭以法调解中,被告人都愿意调解,但其提出同其“律师”商量,后被告人听取其辩护人意见,坚决不同意调解,法院决定将二人逮捕,大儿子潜逃,二儿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对初访人员处理不当的因素

1、初访处理不力。不少缠访或越级上诉的案件,一个重要原因是初访没有得到很好处理,主要表现在:(1)没有很好接待上访人员,接待上访人不耐心,不诚心,不热心;(2)对上访材料没有很好做好如何处理,如何答复等工作,使初访者失望而归;(3)没有对初访者进行法律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个别上访者理由确实充分的,也不指明如何处理,该复查的不复查,该再审不再审,该退钱的不退钱,该纠不纠,使初访者对初访机关失去信心,只有重复来访,或越级上访。

2、对再访当事人“踢皮球”。有的案件涉及多个部门的权限,当事人上访时,一些部门怕担责任,互相推诿扯皮,把问题踢来踢去,卷宗旅游,当事人无法只有多次催促或到上级部门上访。

3、对上访者“恐惧”。近年来,一是一些上级部门有一种不正确的思想倾向,一提有人上访就变色,惊恐,不断的给基层施加压力,定任务,定指标,要求减少上访或堵绝上访;二是对下级干部工作业绩考核标准失调,把“有无上访案件,上访案件的比例”作为衡量考核下级领导干部的成绩的重要指标,甚至搞一刀切,一票否决制等,在这种不正常的思想倾向指导下,基层对上访户严加控制,特别是上级机关来人检查、视察时,就采取抽人“盯死看住”,想尽了办法阻止当事人上访,堵塞了民意,越堵矛盾越激烈,使当事人产生一种逆反心理,不叫上访,怕上访,偏偏去上访,形成了近年的上访高潮。

4、一味迁就。在处理问题上一些机关为了息事宁人,常常对上访人一味迁就:上级机关如发现有上访者,一律通知下级部门派专车专人接回;有的上级领导以上访人有冤情,生活困难让下级部门给予照顾,为使这些上访者的要求尽可能得到满足,就动用社会福利部门救灾,扶贫专项资金,物资给予“充分”照顾,使这些人的无原则要求得到满足。一些上访人就效仿,对案件不上诉、不申诉,一直上访,同时,使一些本无意上访者也加入了上访行列,企图捞点好处。

5、领导指示。实践中,有些领导的官僚作风和软弱怕事是助长上访缠访案件的形成的外在动力。缠访当事人多以社会弱者的姿态出现,一些部门、一些领导,片面听取当事人的一面之词,乱表态、乱打电话,以言代法,给了缠访者以口实,一些缠访当事人动辄以某某部门、某某领导有批示为由,要求法院满足其条件,在调查的10余件缠访案件中,多数案件都有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批示,给案件的正常解决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六)处理不力。

司法机关对无理缠访当事人处理制裁不力是造成部分案件转化为缠访案件的不可忽视的原因。当事人对案件裁判不服,可以依法行使申诉等权利,但不能无法无天,滥用诉权,近几年,由于司法机关来自诸多机关和部门的监督,办事处处小心谨慎,对当事人缠访的案件,多从自身找原因,对个别无理取闹的当事人不能果断采取处理措施,造成个别当事人不畏惧法律,对案件从审理到执行,谁接触案子对谁有意见,对承办案件的法官经常无端猜疑,公开辱骂,散布谣言,在司法机关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其行为尽管已对法官名誉和法院办公秩序造成了很大损害,但始终没有受到应有的追究。

二、对策

(一)建议立法机关提高司法机关宪政地位和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公信力。制定《信访法》,建立有调查权、有处理权的信访机构,这个机构不属于任务一个基层机构管理,直接对中央负责,经费从中央财政支付。

(二)转变各级领导机关意识,建立正常的有效的信访机制,要让群众反映真实的民意,这样不但让上级部门知晓,引起重视,而且还能够协助下级部门正确处理信访案件。

(三)努力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要减少、遏制上诉、缠访案件,首先要从我们自身做起,出精品,办“铁案”,让当事人对我们的裁判结果、执行过程、干警作风无可挑剔。

(四)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缠访案件的出现与形成,反映出的是综合法制信息,最主要的一条是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水平不高,涉诉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缺乏正确对待的心态,缠访案件的多数当事人,往往由于“认死理”,“钻牛角”从而陷于“讨公道”的不尽征途之中,因此,在培养和提高人民群众整体素质中,要把法制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继续大力开展“四五”普法活动,通过不断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使人民群众懂法、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在社会逐步形成崇尚法制、尊重法律的思想观念。

(五)改进审判作风,把“司法为民”宗旨切实落实到具体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我们裁判的并无不当,执行并无差错,为什么当事人很不满意,主要是因为不满意我们少数法官的办案作风,“正人先正已”,在当事人面前法官就是一面镜子,如果我们不注意言谈举止,不注意自己的身份、形象,再公正的处理结果,当事人也会“合理怀疑”。因此,人民法官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在审判工作中,常怀爱民之心,多做为民之事,真正成为人民利益的维护者,以扎实的工作作风,赢得群众的信任。

(六)司法部门应加强与信访、民政、乡镇村组的联系,特别是针对个别当事人思维、行为异常的情况,要加强联系,争取当事人亲朋好友的配合支持,共同做好当事人息诉息访工作。采取多方面的工作措施,转化当事人的思想意识,稳定当事人的情绪,使当事人逐步回归正常的生活。

(七)加强沟通、协调,控制上访缠访案件矛盾的升级和复杂化。上访缠访案件的形成演变都有一个的过程,多数矛盾初始解决都比较容易,由于有关部门、有关领导的介入,致使矛盾不断复杂化,因此,在解决涉法上访缠访案件时,必须加强沟通协调,人民法院要向领导机关、监督机关及时汇报案情,争取理解和支持,争取工作主动性。

(八)大力宣传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不能将当事人在市场经济中交易的风险,转移到当事人和司法机关与党和政府的对立上来。

(九)加大对无理上访缠访当事人的处理力度,建立正常的信访秩序,树立司法权威。针对当事人无理上访缠访的情况,司法机关决不能心慈手软,坐视不管,任其发展,要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理,决不能因为谁难缠,就迁就谁,不讲原则的“息事宁人”做法,只能导致其他无理上访缠访者积极效仿,最终社会将无安宁之日。

(十)整顿诉讼代理秩序,真正使代理人以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服务。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控制和解决无理上访问题,依法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理上访,是指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已按法律、法规、政策和事实依据处理终结,但上访人拒不接受处理结果,仍就同一问题重复上访,提出无理要求的。

第三条认定和处理无理上访,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事实清楚、程序完备、认定准确、处理得当。

第四条涉法类无理上访由各级司法机关按规定程序认定,报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非涉法类无理上访由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报上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非涉法类无理上访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排查申报。各级行政机关对本机关依法处理终结、上访人仍继续重复上访的信访事项进行排查,认为需要认定无理上访的,填写《无理上访认定申报表》,连同上访材料和原处理决定报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街办报县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听证评议。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要求认定无理上访的信访事项,必须组织听证评议。听证应当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机关和有关专家等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不少于9人)参加,对上访人陈述的事实和要求、原信访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以及是否属于无理上访进行评议。评议意见作为是否认定无理上访的依据。

(三)审核认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听证评议意见进行会审,作出是否认定无理上访决定。决定认定的,书面告知上访人和原信访办理机关;决定不予认定的,退回原信访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六条上访人对非涉法类无理上访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上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原认定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将认定说明及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信访事项被认定为无理上访后,上访人应当自觉停诉息访。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劝导、教育工作。

构建和谐社会与法院信访工作

2007-03-27 10:19:00作者:茌平县人民法院刘景生来源:

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既为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适应这一要求,立足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深入探索新形势下法院信访工作的发展规律,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将人民法院工作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中重新认识和谋划,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摒弃那些不合时宜的传统的执法思想和工作方式,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和先进的司法理念作为指导,进一步调整思路和部署,应着力强化信访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管理,建立高效的法院信访工作运行机制,确保人民法院正确的发展方向,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一、信访案件举居高不下、反弹的原因

当前,信访问题已经成为人民法院乃至全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给法院工作带来极大被动,在社会上产生了十分恶劣的负面效应。信访工作呈现了新的特点:虽然信访的数量有所下降,但赴省进京上访出现反弹;有组织、有预谋的聚众上访开始出现;上访手段不断翻新;上访事由发生变化;大部分上访案件均已经过数次审理或审查;新的上访户不断出现,案外人带当事人上访的居多等。究其原因既有法院方面的也有其他方面的:

1.审判作风不严谨,服判息诉工作不到位,个别案件质量存有瑕疵。法官在办案中其行为的不检点导致当事人对法官中立形象的怀疑,产生对法官的不信任感,有的案件裁判结果无懈可击,但由于法官案后没有耐心向当事人释明,不作复判息诉工作,仅用“不服就上诉”一句话把当事人推进上访的行列;有的法官对待当事人态度粗暴、言词不当、使他们觉得走投无路转而走向上访之路。

2.一定程度上存着“护短”现象,抓案件质量不扎实。反映在放松对案件质量的要求,案件评查、办案水平、案件质量措施力度不够,个别法官违反审判纪律,为当事人说情,部分法官对案件乱表态,一旦处理结果满足不了当事人的要求,就会引起上访,个别一审有问题的案件到了二审也被错误地维持下来。

3.初信访处理不到位,信访工作存有短期行为。有些信访案件赴省进京上访的发生并非偶然,其中绝大多数案件都一、二审法院进行过多次上访。由于初信访工作不扎实、不到位,致使许多本应在初访

时解决的问题,因未能得到重视而积小成大,积轻为重,最终演变成严重的越级上访,存在着“重点时期紧,平常松,越级上访紧,一般上访松”的现象。如此当事人在对法院工作不满的同时也摸到了规律,知道法官害怕上访,更怕越级上访,转而以上访向法院施压。

4.接访方式不科学,给当事人提供了聚集串联的机会。各级法院相继建立了公开听证接访和院长接访制度,其初衷是为了能够直接听取上访人员的意见,及时为他们解决问题,但这种良好的愿望反被上访人员所利用,他们利用院长接访和听证的机会相互结识,介绍自己的案情,交流上访经验,交换联系方式,彼此乱出主意。更有个别人逢接访必去,逢案必听,联络其它上访人,相互交流,出谋划策,为自己或他人的上访提供证据。

5.处理信访的指导思想存有偏颇,信访案件办理程序和方法存有一定的问题。突出的表现为:一是信访工作“属地管理,自己消化”的方法,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二是上访案件层层向下批转,并由原审法院自行复查的办法,造成了重信访率高,息诉息访案低。

6.个别上访人无理缠访,企图“闹中获利”。当事人信访的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却有部分当事人无理搅三分,利用各级领导机关对信访工作的重视,把越级上访,聚众上访,重大活动期间上访作为施压手段,企图“闹中获利”,本来案件结果没问题,当事人仍持续缠访,大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态势,个别律师在代理的案件败诉后,为了拿回其“面子”或代理费,而以法官裁判不公为由挑唆当事人上访。

7.信访立法出现空档,信访活动出现“软肋”。虽然我国已于2005年颁布了《信访条例》,但在处理上及程序上等仍有尴尬的局面,让上访者抓住了我们的“软肋”,造成工作的被动。

8.信访案件处置机制不顺畅,信访机构履行职能不到位。目前,我国各级部门设有专门的工作机构,不可谓对信访工作不重视。但这种信访机构和信访机制的设置是否科学,在解决信访问题上是否有成效,值得商榷。

9.信访考核不科学,对待信访心态不客观。为了加强信访工作,各级都制定了严格的考核办法,有的甚至是“一票否决”,但这些办法在实行中显露出来一些弊端,由于这种“一刀切”使有些单位惧于“一票否决”,采取哄、堵的方式,效果不明显,没办法的“花钱买平安”放弃原则,做出让步,而这种让步往往造成“只要上访就有好处得”的印象,因此而纷纷效仿。

10、法治观念淡薄,法制环境不完善。当事人因对法院裁决不服,而采取赴省进京上访解决的现象是与法治建设的目标相违背的,由于各级领导出面接访,初衷是为了直接听取群众的呼声,但它所引起的负面影响与这一初衷相比要严重的多,它极易让人产生“谁的官大就找谁”,“人治”要比“法治”管用的现象,将个人问题的解决寄托于高层领导机关。

二、做好信访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案件质量管理,提高法官质量意识。治标先治本,化解信访最根本的途径是在提高案件质量上下功夫。重新审视传统的案件质量观念,提高质量标准,增强质量意识,提倡“精品案件”,建立全方位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对案件调解率、上诉改发率、申诉率、再审率、信访率进行综合考核,以达到控制信访的目的。

(二)改进办案作风,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加强法官的综合素质修养,用自身渊博的知识,丰富的思想内涵和高超的语言艺术来征服当事人。树立“大信访”意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止纷定争,法官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保持“中立、公正”的司法形象,减少当事人对法官司法不公的误解。

(三)从源头抓起,改革基层法院的信访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专门的信访申诉机构,实行审、访分离。二是选配高素质的法官从事信访申诉工作。三是建立以“首要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法院“大信访”格局。规范接待标准,明确接访责任,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四是加强初信初访工作,这是解决信访被动局面的根本。五是改院长定期接访为预约接访。六是转变信访工作指导思想。

(四)改革越级信访案件办理机制,实行终访制。一是改越级上访案件自上而下逐级批转交至一审处理的办理程序为终审法院信访机构直接处理的办法。二是建立上级信访机构直接处理重点信访案件的机制。三是建立信访终访制,减少缠诉现象。四是建立信访工作常设机制,日常的息诉息访工作要到位到家,不要等到重大活动或者节假日时才集中抓信访。

(五)做好《信访条例》的宣传工作,指导当事人按条例规定依法有序上访。抓好条例配套措施的制定工作,对条例、对现行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调整,使之与新条例相适应。

三、建立高效的信访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

近年来,涉法信访案件持续上升,对法院工作、社会稳定、党和政府形象造成严重干扰和损害,致

使各级各部门不得不花大量精力办理涉法信访案件。鉴于解决涉法信访问题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建立一个稳定、有序的信访工作运行机制,建立信访工作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讲效率、有效果的接访处访工作机制和纵横协作、内外协调、构建主体的信访工作格局,妥善解决信访工作中的涉诉信访问题。

(一)健全信访组织,完善管理职能。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使之成为常设的领导机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信访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在立案庭设立信访接待室,并有专人负责和一定素质的法官3—5名,取消院长集中接待日,建立院长、庭长预约接访制度,信访接待全日制接待。

(二)规范信访秩序,实行流程管理。建立信访听证制度,建立一般性处理与个别处理相结合的接访、处访工作机制,建立重大信访活动领导逐级立案制度。

(三)理顺部门关系,强化信访责任。信访室对全院信访工作实行系统化管理,在各业务庭设立信访联络员,建立信访信息预报、通报制度,建立信访定期通报制度,将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全年出现上访案件质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取消评先评优的资格,将信访工作与每个部门、每个办案人员的政治经济利益挂钩。

(四)建立严密的质量监控体系,以公正裁判减少信访申诉。通过法院对审判人员的直接管理,建立审判质量档案,将审判人员审判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按月填入档案,审判监督庭以结案率、上诉率、改判发回率、信访申诉率等内容进行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与审判人员的政治、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对当月审结的案件实行审判庭、审监庭、审判委员会三级评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错案、归档、

分析、整改、追究责任制度,确保一错不犯第二次。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实行联席会议研究制度,降低错案发生率。

(五)建立科学的审限机制,以高效审判减少催办信访。严格杜绝超审限,采取人控与计算机监控的双重监控措施,实行办案周期时间的亮灯警示督办。尽力压缩审理期限,形成多办案,快办案的良好氛围,使当事人催办案件的信访数量相应减少。

(六)建立有效的司法效果考核机制,实现案结事了,官了民了。一是加大对案件调解率的考核比重。二是推行执行到位率考核,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对信访“知尾慎首”实行审判人员轮岗接访制度,体察信访工作之难,自觉增强搞好信访的责任心,防止发生新的信访。

(七)降低门槛,有访必接,为当事人寻求“最后的公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改善接访的环境,通过细致到位的服务,耐心对待,不与其发生顶撞,赢取来访人员的信任,为下一步处访打下良好的基础。

(八)加大解决问题力度,努力为有理来访的当事人排忧解难。坚持有错必纠,依法保障来访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老上访户问题的解决,处理好老上访户,就会减少上访总量构成,大幅度减轻各级各部门的压力。

(九)依法处置无理来访,优化信访资源配置。信访无序,特别是很多无理缠诉,不但干扰了法院正常工作,也占用和浪费了许多有理当事人的信访资源,通过信访听证,划分无理信访与有理信访,无

理信访需要安抚稳定情绪,做好安抚教育工作,属于无理取闹,则依法严肃处理,对于有实际问题需要解决,应当从快解决。

(十)抓好上下级法院的纵向联动。上下级法院处访的原则不一,答复口径不一,就会加剧当事人的越级访,通过为上访人员建立档案,上访人员到那里,档案就报到那里,便于上级了解真实情况,作出正确决策,实行上下级法院信访信息传递、反馈制度,对一些社会影响面大,疑难复杂的越级访和重访,实行上下级同堂会审。

(十一)抓好法院与其它部门的横向协作。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等机关部门的横向协作,经常交换信息,沟通意见,统一答复口径,统一处理措施,必要时将重大信访决策,信访措施和重大上访户处置方案向这些部门汇报和通报,争取它们的支持,充分发挥合力优势。

和谐兴国,和谐创业,和谐安邦,是党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心声。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责无旁贷,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理顺和稳定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群体和合法权益和政府机关权威,把积极做好涉法信访工作与参与构建和谐社会联系起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能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利统一,保障和促进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进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理信访事项终结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文稿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理

信访事项终结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办发〔2005〕28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理信访事项终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理信访事项终结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有效地解决无理信访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理信访事项是指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按法律、法规、政策和事实依据处理到位,信访人拒不接受处理结果,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信访、长期闹访、缠访,提出无理要求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无理信访事项终结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由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访事项,可予以终结:

(一)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实施复查复核后作出的决定、裁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合法适当,当事人又提不出新的证据的。

(二)所反映的问题已获妥善处理,但信访人仍以同一事由重新信访的。

(三)合理诉求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但信访人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并长期坚持信访的。

第五条无理信访事项终结工作须遵循初审初定、集中会办、公开听证、设区的市级认定、省级终结认定、社会公示六个程序进行,未完成前一程序,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六条由县(市、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对本辖区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信访事项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对象分类建立档案。档案应包括信访材料,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定性、处理、裁决、告知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信访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资料。经县(市、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初定是否属于无理信访事项。

第七条对初审初定为无理信访事项的,由县(市、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集中会办。会办会由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关系的单位代表、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会办中,对信访人提出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发表意见,并形成会办纪要。

第八条信访人对集中会办处理意见不认可并不愿终止信访的,应按照《江苏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举行信访公开听证。信访人拒绝听证的,实行公告送达,仍不参加的,可缺席召开听证会。

信访人和应诉单位对听证结论不服的,可在一个月内申请上一级听证。市级听证结论为最终听证结论。

跨市的无理信访事项,由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有关地区联合听证。

第九条经初审初定、集中会办、公开听证等程序后,由各县(市、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逐一填写《无理信访事项申报登记表》,并附各种结论资料(卷宗)及综合报告,上报设区的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确认。设区的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在逐一审核的基础上,作出结论,予以认定。

第十条省级终结认定。设区的市级认定后,由设区的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将无理信访事项认定申报表、综合报告、卷宗等材料报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终结认定。

省级认定为终结认定。

第十一条信访事项被认定为无理信访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前,将省级终结认定的结论书面告知信访人,如信访人接受认定,并签字表示停诉息访的,不予公示;如不接受终结认定结论,仍坚持无理要求的,进入公示程序。

公示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由设区的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当地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公示无理信访事项及信访人名单,并以文件形式发送信访事项所在辖区信访工作机构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经终结认定的无理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的,不予受理,并通知信访人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稳定控制工作。

第十三条无理信访事项终结工作要按照标准、遵循程序、慎重认定、严格掌握,不得扩大范围,不得违反程序。违反无理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程序的,认定结果一律无效。对故意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造成后果的,要按照党纪政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涉法涉诉类无理信访事项终结工作,按政法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非正常信访的处理办法

阳办发〔2004〕61号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正常信访的处理办法(2004年11月16日)第一条为了保持社会持续稳定,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维护我市各级党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信访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山西省信访条例》和《山西省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正常信访,指下列情况:(一)信访人为精神病人及传染病人或可疑传染病人;信访人有自伤、自残、自杀等倾向和行为的。(二)信访事项经信访部门处理完结,信访人不服,未按《信访条例》规定申请复查,而继续缠访的;经上级机关复查,信

访事项处理正确,不再处理而缠访的。(三)信访人不按规定的法律程序、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申诉而缠访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市管辖和处理范围,信访人无理缠访的。(四)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五)未经允许,携带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等进入接待场所的。(六)信访人谩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的。(七)信访人不听从劝导,不到指定场所信访,影响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的。(八)信访人在信访问题上无理取闹影响社会治安,阻碍交通,拦截车辆、拦访领导的。(九)煽……

关于印发《竹山县信访工作初信初访负责制、领导包案制和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的

通知

作者:0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42 更新时间:2007-3-27

竹发[2007]4号

中共竹山县委竹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竹山县信访工作初信初访负责制、领导包案制和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委办,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竹山县信访工作初信初访负责制、领导包案制和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制度保障的高度认识和推行信访工作初信初访负责制、领导包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信访基层基础工作,努力做到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始阶段。

中共竹山县委

竹山县人民政府

2007年1月18日

竹山县信访工作初信初访负责制、领导包案制

和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信初访阶段,积极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努力减少重复上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保护群众依法有序信访的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和《中共竹山县委、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信访工作的意见》(竹发文[2005]3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初信初访负责制、领导包案制和责任追究制(以下简称“信访工作三制”),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按分工范围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要求,狠抓落实。办理程序要按照《信访条例》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三条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信访工作三制”的办法,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坚决防止和最大限度减少“来信变来访,初访变重访,正常访变非正常访”现象,努力提高“案结事了”的信访工作水平。

第二章初信初访负责制

第四条初信初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形式第一次向事发地或上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行为。对上级转送、交办的第一次来信来访列为初信初访负责制范围。初信初访处于信访行为的初始阶段,积极妥善处理群众初信初访事项,是有效解决信访问题,防止小事拖大、易事拖难,简单问题复杂化的第一道关口。

第五条初信初访的责任单位,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权处理承办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或包案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初信初访负责制,就是按照领导亲自抓,“一把手”负总责的要求,尽可能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首访环节。

第六条努力提高初信初访的一次性办结率。完善初信初访受理、交办、调查、处理、稳控、回告制度。受理初信初访的机关对初信初访做到件件分类编号登记,详细记载信访人的要求与理由,问题的原因及经过,涉及的人员及线索,对来访者能当面答复的应当面答复;对来信者应书面答复信访人,并做好记录;答复后仍有异议的,受理登记人员应填写接访情况报告单呈送受理机关的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署办理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及时妥善处理,处理情况及结果及时回复信访人并送登记机关存档备查。信访人对初信初访处理结果答复意见不服的,承办单位应认真听取信访人的质疑,耐心细致地给予明确答复;有疑问或拿不准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复查会审或请示上级机关,统一政策口径,认真调查解决。防止因为草率疏漏或答复不一致造成重访。对群众重复来信来访的,首办负责人和经办人继续负责处理。

第七条完善信访问题的转办、交办制度。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要履行登记转办程序,明确向信访人介绍责任单位,并主动与责任单位联系,责任单位要及时受理,并履行书面转办手续。在责任单位没有受理的情况下,初次受理承办单位要向信访部门报告,由信访部门向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明确主办和协办责任,共同协调处理,协调不到位的,由牵头单位及时报请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协调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问题,由信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协调处理,并明确主办协办责任,信访部门协调意见落实不到位的,须及时报请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协调落实;对于跨行政区域的事项,需要上级机关协调处理的问题,按照管理程序逐级报告;对涉及两个以上司法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处理,做到责任转办不落实不放过,处理无结果不放过,信访人不息诉罢访不放过。对市、县两级信访部门认定属无理缠访的,经报请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转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属于重大、紧急、群体性的信访事项,接访机关在了解事项原由,按照程序登记后,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分管领导和“一把手”报告,同时报送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各接访、接报环节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党委、政府领导要对重大、紧急、群体性上访事项进行亲自了解和部署。必要时,应向上级信访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报告情况,取得一致意见,统一政策口径,制定上下一致的处置措施。

第三章信访工作领导包案制

第九条领导包案制是指初信初访未能及时有效解决及中央、省、市交办的群体性上访和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事项,由事发地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包案处理。信访事发地与信访人户籍地、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则上以信访事发地党委、政

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包案处理为主,信访人户籍所在地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协助处理;信访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则上以信访人经常居住地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处理为主,信访人户籍所在地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协助处理。包案领导由县信访局提出意见,经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县直单位“一把手”必须按照“五个一”,即一个案件、一名领导、一个专班、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实行包案处理,并填写《领导包案登记表》。

(一)初信初访未能及时有效解决的事项;

(二)5人以上集体性重复越级上访的事项;

(三)中央、省、市、县交办未结案的信访事项;

(四)越级到北京、省、市上访的个访;

(五)县主要领导签批的重要信访件;

(六)领导接待日交办的信访事项;

(七)其它需要包案处理的信访问题;

(八)对所包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结案。

第十一条包案领导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落实“四个亲自”,即亲自走访信访人,了解具体情况;亲自与当事人交谈,做好思想工作;亲自调查处理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亲自督办协调落实措施,解决问题。同时要认真落实“五包责任制”,即包掌握情况,包解决困难,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理。

(二)明确信访事项的主办单位及所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协调一致地落实解决问题的措施。

(三)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思想教育,掌握信访人的思想和动态,积极引导化解上访人的不正常情绪。对于非正常越级上访的,按“事要解决”、“人不回流”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将上访人员稳定在当地。

(四)对疑难问题,应主动向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汇报,慎重处理,防止诱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五)坚持克服包案领导中有些包案不办案,挂帅不出征和稳控责任不落实的现象。

第十二条所包案件中问题解决、矛盾化解,当事人息诉罢访,经包案领导和县信访部门认定可以结案的,报党委、政

府领导批准,包案工作结束。包案任务完成后,包案工作专班按包案回告“三要素”程序向发包机关或领导人报送包案工作情况报告,并定期回访,巩固包案成果。

第四章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

第十三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乡镇党政机关和县直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成员和直接责任人;包案领导对所包信访事项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一)责成说明情况并作书面检查;(二)诫勉谈话并予通报批评;(三)党纪、政纪处分;(四)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本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对象视情节“责成说明情况并作书面检查”:

(一)没有严格地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部署,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敷衍塞责,应付推诿,该登记未登记,该报告未报告,该转办未转办或转办后未落实而撒手不管,造成信访人重复信访或越级上访的;

(三)对集体上访、重大紧急信访事件应该发现而未发现或未及时处置、上报、有效控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在全国、省、市、县重大节日、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期间越级上访,应该发现而未发现及时处置、上报、有效控制的;

(五)发生越级赴县以上集体上访,责任单位将上访人员接回后,在本级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理,不采取有效稳控措施,导致重复越级上访的;

(六)对交办的信访案件,不按要求查处,不按期上报结果,形成信访问题久拖不决的;

(七)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交信访件和上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信访部门协调工作不配合或作出的信访问题协调处理意见决定没有及时落实的。

第十六条本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对象视情节予以“诫勉谈话并予通报批评”: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误,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而引发信访矛盾且不及时纠正的;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有条件解决而不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不说明情况,不应解决的不讲清道理;对交

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扯皮、久拖不办,致使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信访人到省、市、县集体非正常上访,责任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和上级机关通知要求到现场做工作;或虽到达现场但有意回避群众,不主动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工作不到位发生20人以上越级到省、市集体上访,50人以上到县上访的;

(五)因工作不到位,发生上访人员重复三次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六)因工作不到位,初次发生集体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第十七条本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对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对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敷衍推诿,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正常秩序,酿成社会危害的;

(二)对上级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不及时查处,无故拖延报结时限,或顶着不办的,影响政令畅通的;

(三)因工作不到位导致信访矛盾激化,发生围堵、冲击、滞留上级党政机关,堵塞道路交通,冲击重要会场,妨碍重要活动,拦截领导同志车辆,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初信初访处置不到位或应发现未发现,导致上访人集体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五)利用职权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编造虚假事实材料造成冤、假、错案的。

第十八条对在处置信访事项中严重违法、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上访人自杀、自残等恶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有关乡镇和县直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责成说明情况、责令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的,由县信访局提出建议,经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行。

对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的,由县信访局提出建议,经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追究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县信访局提出建议,经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转送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办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组织与保障

第二十条各级各部门要将推行信访工作“三制”纳入重要工作内容,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研究落实措施,强化基层信访基础建设,提供经费保障,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人民调解组织和法律援助等机构作用,着力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大格局。

第二十一条县委、县政府对信访工作“三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通报。信访工作“三制”的贯彻执行情况作为信访工作的主要内容,纳入全县干部年度考核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信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信访工作“三制”实施督办、检查和指导,每年度向县委、县政府提交信访工作“三制”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初信初访负责制、领导包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工作档案由信访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建档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社区、村(居)委会、事业、企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及个人实行“信访工作三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以下简称《信访条例》),进一步增强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

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责任意识,畅通信访渠道,解决信访问题,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要

求与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

原则,各地各部门(含市经济开发区、骆马湖示范区,下同)应对信访工作实施统一领导。要定期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重大信访事项,不断提升信访工作水平。凡违反《信访条例》或执行信访工作有关政策规定不力的,均依照本办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条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党政一把手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党政主要领导人要及时掌握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重要信访工作信息,及时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研究解决信访工作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条各地各部门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要按“一岗双责”要求,对所分管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动阅批和接待分管范围内的重复来信来访,认真研究解决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加大对分管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领导力度。

第四条落实信访事项的受理、承办工作责任制,要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受理、办理信访案件及其他信访事项,及时做好与信访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工作,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方法和手段,妥善解决信访问题。

第五条落实国家工作人员的信访责任制。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公务员法》,恪尽职守,实事求是,认真受理、热情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汇报或反映发现的疑难或重大问题,杜绝对信访问题的瞒报、虚报、漏报及泄密现象。

第六条违反《信访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政策规定及本办法,逐级实行批评、通报、诫勉以及党、政纪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批评:

1、没有及时掌握、上报信访信息,造成重大事件的;

2、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不按照《信访条例》接处,导致信访人越级上访的;

3、对集体访没有及时就地化解、处理或处理不当,导致越级上访的;

4、其他对信访事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通报:

1、凡发生越级上访,不按通知规定要求及时到达现场,或虽到达现场但躲避群众,不主动开展工作的;

2、凡发生越级上访,责任单位将群众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给群众答复,导致群众重复越级上访的;

3、对交办的信访案件,不按要求查处,不按期上报,形成信访问题久拖不决的;

4、发生越级到省去京上访被登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

1、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力,工作失误,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发生围堵、冲击、滞留国家机关,堵塞交通,冲击会场,妨碍公务,拦截领导同志公务车辆,干扰、影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2、因工作不力,发生信访人重复到省去京上访、缠访、闹访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有下情形之一的,参照《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信访工作机构对收接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未履行督办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

2、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收接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受理、告知信访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推诿、敷衍、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

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信访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责任人因信访工作受到诫勉或党政纪处分的,取消单位和个人年终目标考核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权限

l、给予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通报,由信访部门提出建议,经市、县(区)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县(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通报。

2、对有关责任人的批评,由信访部门提出建议,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批评。

3、对有关责任人的诫勉,由信访部门提出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领导与有关责任人谈话,对其在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诫勉。

4、对有关责任人的党、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审理,作出处理。

5、在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宿迁市信访听证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就地、及时处理信访问题,规范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信访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信访问题的程序和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增强办理信访案件的透明度,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听证,是指党政机关、信访机构或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职能部门在办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过程中,以会议的形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听取听证参加人陈述、申辩和进行质证、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的程序。

第三条信访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守法的原则;

(二)公开合理的原则;

(三)公开透明的原则;

(四)有错必纠的原则;

(五)证据确认的原则;

(六)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听证受理

第四条市、县(区)设立信访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由信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听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区)信访局。听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

(二)决定是否对重大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三)审定听证方案;

(四)组织听证实施;

(五)监督听证程序;

(六)对下级错误的听证情况进行纠正;

(七)监督各方对听证结论的执行。

第五条听证由市、县(区)听证委员会指定做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本级党政机关、信访机构或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信访听证的适用范围:

(一)信访人对原办理机关已作出处理决定或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二)原办理机关认定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得当,信访人仍坚持信访,需要举行听证的;

(三)上级政府信访部门或主管部门认为原承办单位处理不当,需要举行听证的;

(四)大规模群体性上访,经多次处理仍未息访,需要举行听证的;

(五)多次联名写信经处理仍未息诉,需要举行听证的;

(六)对于可能出现大规模集体访或越级访苗头,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

(七)情况复杂,处理有争议,需要举行听证的;

(八)本级或上级党政机关、信访机构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第七条不适用信访听证的事项:

(一)对信访人有利的决定,以及对信访人权利影响轻微而无听证必要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的;

(三)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立即作出决定的;

(四)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技术标准,通过计量、实验及其他客观的认定办法作出行政决定的;

(五)行政执行行为的;

(六)批量行政行为的;

(七)涉法涉诉的、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裁定的;

(八)经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

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信访部门或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告知信访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九条信访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当地党政机关、信访机构或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职能部门告之听证权利后,10日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申请书要写明申请内容、相关事项并附上证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条党政机关、信访机构或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在接到信访人书面申请后3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书面通知信访人。

信访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在回执上签字。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事由;

(三)信访人需要准备的材料;

(四)信访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十一条在举行听证之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允许并记录在案。信访人未按时参加听证,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由听证主持人视情况决定听证是否延期、中止或终结。

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三、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十三条听证的组成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信访人委托的代理人、听证员、记录员及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旁听的其它人员。

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由受理信访事项的党政机关、信访机构或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的职责:

(一)制定听证方案,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通知听证参加人。

(二)询问听证参加人。

(三)接收有关证据。

(四)维持听证秩序。

(五)宣布经合议后的听证结论。

(六)本办法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承办人、作出原复查决定的承办人及正在进行调查或复查的承办人。听证会上,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承办人或做出原复查决定的承办人必须如实说明原处理决定或者原复查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正在进行调查或复查的承办人负责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访应按《信访条例》的规定选派5名以内代表参加听证。

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听证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回避;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答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询、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五)对自己的权益主张举证;

(六)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七条听证员由举行听证的党政机关、信访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集体研究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听证员人数应为单数,最低不少于9人。

第十八条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四、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听证员和其他应当参加听证人员是否到齐,并向主持人报告。

第二十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介绍听证会参加人的有关情况,并分别询问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承办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承办人申请听证参加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

1、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参加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不得随意退场;信访人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利处理;

4、听证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语言;

5、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不得有大声喧哗、鼓掌、哄闹等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6、听证会场禁止吸烟,关闭移动电话和寻呼机;

7、对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四)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陈述信访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

(五)原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证据和运用政策、法规的依据以及处理意见。

(六)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原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意见进行答辩。

(八)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九)原信访事项承办单位作最后陈述。

(十)听证员就信访事项的某一事实、证据发表意见(非结论意见)。

(十一)主持人宣布休会,并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处理发表听证意见,经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

听证结论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听证事由;

2、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

3、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信访人及信访事项承办人陈述、申辩、质证的主要内容、理由及证据的

简述;

4、听证结论意见。

(十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继续进行,并宣布听证结论和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一条听证结论为本级处理终结意见,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将听证结论意见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信访人因不可抗拒的事实,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出现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信访事项承办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及证据;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经信访人、信访事项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听证签名或盖章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摄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组织写出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实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听证结论。

听证报告经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听证委员会、举行听证的本级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信访听证后做出的听证结论,作为处理该信访问题的唯一依据。

第二十六条信访听证后,信访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而再次信访申诉的,本级和上级党政机关、信访机构不再受理。

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宿迁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宿迁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宿迁市信访事项复查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信访条例》,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办理程序,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信访事项复查,是指信访局人不服办理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信访处理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二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事项涉及多人的,应由信访人代表提出复查请求。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条信访人申请复查时,应认真填写《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并提交原办理机关的答复意见(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条市、县(区)信访接待中心是信访人复查申请的受理机构,负责信访人的复查申请的登记、条件及材料的审核。对符合复查申请条件的,接受复查申请;申请事由部分不清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补正。对不符合复查申请条件和法定申请期限的,不予接受复查,同时告知信访人相关理由,并可根据信访人的要求,出具不予复查理由的书面说明。

第五条信访人申请复查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

2、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

3、属于信访复查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

4、属于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符合复议、诉讼条件的;

2、司法机关已作出判决或正在受理的;

3、已经过信访听证终结的;

4、被认定为无理上访老户以相同信访事项要求复查的;

5、不符合复查法定申请期限的。

第七条市、县(区)信访接待中心接受的信访人复查申请,应在1日内呈报本级政府相关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7日内出具《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托书》,委托复查受理机关进行复查。

第八条接受委托的复查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6日内进行复查,并按照规定作出复查意见:办理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的,维持原处理意见;办理意见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或者处理不恰当的,依职权直接变

更原办理意见。形成复查意见后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九条复查受理机关作出复查意见,应及时报本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后加盖本级人民政府

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在2日内由市、县(区)信访接待中心抄报上级信访机构、本级政府,转送相关单位并建档,

同时送达信访人。

第十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创新长效管理机制构建和谐信访秩序

2007-01-25

近年来,中央和各级部门对信访工作都高度重视。公安信访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信访工作的成败,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新形势下,正确处理好公安信访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安信访部门在维护稳定、综合治理、服务群众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是当前公安机关必须认真研究和迫切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笔者根据对我市公安工作现状的调查和实践,就如何完善实施公安信访长效机制和提升公安机关处理信访问题的水平作粗浅探讨。

一、我市公安涉法信访工作的具体实践

近年来,我市公安机关把开展“开门大接访”和妥善处理涉法信访问题作为增强化解社会矛盾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摆到公安工作的突出位置。特别是《信访条例》重新修订实施后,在公安部组织开展“大接访”活动的良好氛围下,公安信访工作出现一些新的转变。

1、基层单位和民警对待群众信访的观念逐步转变。“信访工作无小事”的理念在基层领导和民警中逐步确立,信访部门牵头,督察、纪检、法制等部门参与,相关单位和派出所具体承办的信访工作机制初步完善。特别是通过“大接访”活动,我们制定和完善了每个单位定领导接待日,每起案件定责任领导、定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定结案时限的“四定”要求,实行开门接访、事先约访、主动下访,认真接待处置群众信访问题,信访案件查结率明显提高。2005年以来,市局累计办理信访xxxx件,办结率达99.3%,停访息诉达98.2%。

2、处置涉法信访的工作制度日趋规范。坚持实行首接首问负责制、初信初访彻查制、领导定期接待制、部门警种接待处理群众信访工作制以及信访信息预警制等制度,强化信访问题督办、交办、会办及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了涉法信访工作的有效开展。2005年以来,局主要领导阅批群众来信452件,亲自接待群众来访206批375人,组织督办、会办、查办信访案件187件。

3 、解决疑难涉法信访的能力有所突破。从转变信访工作作风抓起,畅通群众信访渠道,真正为群众解决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果断查处无理缠访、闹访,解决了一批长期悬而未决的疑难复杂信访。仅2005年开门接访以来,共梳理重点涉法信法案件303件,通过工作,促使停诉息访296件,其中疑难复杂信访74件。

4、防范和减少涉法信访的措施有效落实。以规范公安执法工作为重点,全面梳理和整改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执法办案责任制规定”等一系列执法规范,建立完善了办案单位、审核部门、局领导“三级审核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规范了民警执法行为。2005年以来,共自行梳理、整改执法问题28件,主动纠正和预防办案偏差。

5、服务现实斗争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认真核实信访举报线索,加大主动查处力度,积极服务严打整治、治安管理等中心工作。2005年以来,通过信访渠道获取线索1827条,查破各类案件516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21名,有力促进了公安工作,维护了社会治安的稳定。

二、当前公安信访的新特点

通过对信访的处理,从中可以分析研究出当前公安信访工作出现的一些新转变和新趋势。

(一)信访渠道无序性。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普遍提高,他们在自身遭受不法侵害时,通过信访形式寻求法律保护的意识在不断更新。但有的信访人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甚至断章取义,只要对自己不利就四处上访,无序上访大多由此而起。无序性表现为多头上访、越级上访和来信来访交叉访。有的群众在到公安机关上访的同时,到党委、政府、政法委上访,甚至直接找党政主要领导上访,在今年的来访中多头访29起;有的上访群众“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认为越是找上级问题越容易得到解决,所以越级上访量幅度不断上升,仅今年以来,我局就接到部、省、市转来的信访件116件;因同一事项既来信又来访的有43起。

(二)重复信访突出。重复信访是由于对初信初访查处不及时不认真;或由于信访者要求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或由于案件未破或已查明犯罪嫌疑人,但犯罪嫌疑人在逃,造成受害者方重复信访。信访群众在诉求事项还未得到满意结果前,一而再、再而三地就同一事项上访,有的缠访、闹访。现在重复访主要变来访为来信重复信访,给处理信访事项增加工作难度,尤其是一些信访人多次越级重复信访,影响了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一些重点信访对象停访息诉难度较大。

(三)信访人行为过激性。在实践中不少上访群众不管诉求是否合理、合法,其自我感觉都是有理的,因此,信访人在问题没有达到所预想的目的时,特别是多次上访的,往往激动,固执己见,不听劝说,久诉不息。有的信访人对基层公安机关不信任,对案件承办人存有很大的抵触情绪。

(四)诉求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交织在一起。大多数信访群众之所以上访,是因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自己权利得不到主张,上访的诉求有其合理、合法的一面,但在诉求中夸大事实,提出了一些无理的甚至是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过分的要求,使得信访问题的解决、信访人停访息诉工作难度增大。部分群众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因年龄大、文化素质低、生活水平低等诸多因素造成他们心理上对社会强烈不满,衍化为情绪上的偏执,一旦公安机关作出的结论与自己要求不相符合时,在思想上容易陷入误区,从而一意孤行,走入过激的“死胡同”,试图以不断的扭闹、纠缠向公安有关部门施加压力,借以达到不合理的个人目的。

(五)信访超前性突出。在办理侦案尤其是伤害案件,受害人对医疗费用的要求过急、过高,希望治疗期间的费用由对方先垫付,公安机关不能强制嫌疑人负担费用,致使受害人权利得不到维护,案件正在调查处理阶段,受害人越级上访,要求解决医疗费用。在今年以来的信访事项中有39件是超前信访要求解决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的,在办伤害案件要求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是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

三、处理公安信访面临的困境

从公安信访工作实践及社会信访总体形势来看,公安信访工作还将面临较大考验和较大压力。具体地说面临的困境有以下几点:(一)法与情的不相容性。当前,越来越复杂的信访形势与公安执法环境不相适应,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要求和期望值是越来越高,而一些地方政府在与群众发生利益冲突时,往往喜欢把公安机关调往矛盾冲突一线,甚至对公安机关提出一些职责以外的过高要求,将公安机关推向群众的对立面。维稳与维权的冲突,法理情的交织,处理不当稍有失误就有可能引发新的大规模的上访。

(二)信访问题的多样性与公安机关职能单一性。信访人到公安机关信访,即使是不属于公安受理的信访事项也到公安机关上访,原则上都是公安信访问题。处理这些信访问题不能仅靠公安,如因城市拆迁、土地扭转、企业改制等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案件,往往案情已经查清,但上述问题性质的界定公安机关却不易确定。有些职能部门的推诿、拖拉,致使公安机关处理起案件来,只能

是“治标而不治本”。群众对这样的处理结果往往不能心服,而公安机关处理起此类信访案件常常也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正常的受案程序与信访渠道错位性。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整个社会的法制观念较以往有了明显提高。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依然不少,许多人的法制观念依然停留在偏面的、狭隘的“自我保护”意识上。一旦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自我保护意识往往就会脱离法制轨道,反映问题、提供情况就会受到利益驱动和外界干扰,缺乏全面性、真实性。正常的受案程序与信访渠道发生错位,从而形成了许多疑难未决案件,信访也随之产生。

(四)有理信访投诉与民警工作的失当性。群众来公安机关信访,既是对公安机关寄予期望,又是对具体办案民警的不够信任。由于受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影响,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执法环境不利于公安机关开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影响了执法的公正与客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经查证虽然有的是信访群众的随意推测,但从中也反映出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部分办案民警责任心不强,工作拖拉,群众工作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不高,考虑问题欠周全,处理问题缺方法,这也是造成原案证据欠缺、事实不清、性质难定、草率结案或久拖未决从而引发群众信访的主要原因。

四、有效应对公安涉法信访形势和处置信访的对策

信访工作是公安机关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和促进自身发展的重要渠道。同时,加快推进公安自身建设和发展,也是有效应对公安涉法信访形势和解决信访问题的根本途径。笔者认为当前,公安机关要着力加强“四个机制”建设,提高“四种能力”。

(一)加强信访责任机制建设,提高信访工作服务大局的能力。一是严格信访绩效考核制度。要完善公安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将信访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纳入市局对各单位的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将控制越级进京去省上访、减少涉法涉诉信访列入全市公安工作奋斗目标之一,做到与其它公安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贯穿于全年公安工作任务始终。对于因工作失职引发信访或信访工作不负责任,年终评优考核中将被扣分。同时,要研究制定信访工作执法质量考核办法,将信访工作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范畴,强化信访执法监督效能。二是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倒查制。要制定实施公安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凡因公安民警工作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有违法行为,导致群众信访的,信访部门要会同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进行倒查,严明工作纪律,严肃追究办案民警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同时市局督察部门要把信访工作纳入警务督察范围,对各级交办的信访案件进行督办,对工作不作为、迟作为、乱作为的,适时发出督察通知书、督察建议书,确保各项信访工作责任落到实处。三是推动和建立部门、警种接待处理信访事项制度。要建立和落实部门责任制、包案责任制、首接责任制、督查督办制、信访联席听证会制等一系列制度和机制,逐步形成领导包案、分级负责、部门协助、警种联动、责任相连、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二)加强信访工作机制建设,提高处置涉法信访事项的能力。首先,要畅通信访申诉渠道。1、解决民警思想认识问题,教育民警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信访行为,坚持“矛盾易疏不易堵、易解不易避”的原则,认真受理群众初信初访,及时处理答复,防止民警不作为或拖拉、推诿等人为因素造成申诉渠道不畅,激化矛盾。2、建立规范的信访办理网络和流程,以信访部门为主,通过明确业务条线和基层所队信访工作分管领导和责任民警,构建覆盖全局、分工协作、职责明确的信访工作网络。围绕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调查、答复、处理、反馈等环节,制定一整套规范的办理细则,确保每个环节都定岗定责、责任到人,防止办理群众信访事项脱节或“只有上文没有下文”,造成群众重复访。其次,要规范信访处置行为。1、加强信访工作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领导接待日制度、联协会议制度、初信初访彻查制等信访工作制度,确保按制度办事,用制度规范信访处置行为。2、加强信访部门自身建设,进一步明确信访部门在处理信访问题和化解各类矛盾中的主体地位,从制度、警力、配备、待遇等方面向信访部门倾斜,给予优先考虑。3、建立涉法信访预防、快速反应和反馈等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情报信息灵的优势,建立预防控制机制,通过信息员提供信息及执法办案、调处纠纷、基础工作过程中发现可能引起涉法信访的不安定因素,有重点地进行排查调处,变被动为主动,实现信访工作关口前移;建立快速反应处置机制,对发生的涉法集体信访、群体性突发事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坚持耐心说服、积极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完善信息反馈机制,定期不定期对涉法信访案件进行通报,便于相关

部门把握上访动向,研究部署工作。第三,要讲究信访处置方法。1、用心处置,积极研究处置涉法信访的有效办法,坚持什么办法有效就使用什么办法,大力推行领导包案法、实地办公法、检查督办法、登门走访法、协调化解法等有效措施,通过转变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主动下访,加强沟通交流,取得群众信任,真正摸清信访实情,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落实息访措施。2、用情处置,信访工作不同于一般工作,既要讲规矩、按章办事,更要讲感情、以情取胜。充分考虑信访群众的实际困难,从彻底解决问题着眼,处置好群众信访。对群众上访提出的合理要求,能办的坚持快办不拖;暂时解决不了的讲清原因,争取理解;涉及到多个部门的,主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办。对群众不懂法或不了解实情提出的过高要求,耐心解释,使其自觉放弃不合理要求。

3、依法处置,对执法活动、行政管理、服务群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引起群众信访的,坚持对法律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相统一,不遮丑、不护短,勇于纠错,依法对责任人予以处理。对违法上访、无理上访、恶意上访、策动群访的,坚持原则,决不息事宁人,依法进行制裁处理,维护法律权威性。

(三)加强信访防范机制建设,提高预防涉法信访案件的能力。第一,要不断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民警的执法教育,端正执法思想,巩固“以民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完善以责任制为核心的执法机制,促进执法公正。加强执法监督,从110接处警开始,对民警执法办案各个环节强化检查审核和督察,发现问题苗头及时报告,杜绝在执法方面出现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努力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信访。第二,要提高调处纠纷力度。对民事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等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调解处理的,优先考虑采用非行政方式和非诉讼方式解决问题,尽可能通过调解手段化解群众之间的矛盾,努力减少产生涉法信访的机率。第三,要加强社会矛盾排查。建立经常性的社会矛盾排查摸底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矛盾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暴发的规律,有效掌握倾向性、代表性、苗头性突出矛盾和重点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组织力量集中处置,合力化解,防止问题淤积成势。切实加强敏感时期处置各类矛盾、防止信访问题突发的各项准备,超前落实化解矛盾、息诉罢访措施。第四,要主动争取社会监督。积极向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汇报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公开行政执法行为,主动争取社会对公安机关的规范性监督。要通过强化社会监督和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开化,减少执法办案中的行政干预行为,减少外力因素产生的错案、执法不公、不作为等行为,减少由此导致的涉法信访。第五,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以宣传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为契机,通过多种形式、各种渠道开展行之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通过教育解决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促使群众知法和守法,减少群众因不懂法而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不理解,产生无知涉法信访;二是提高群众依法信访意识,防止群众信访过程中行为过激,减少闹访、缠访、越级访;三是增强群众法制诉讼意识,引导群众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维护自身权益,缓解信访压力。

(四)加强信访联动机制建设,提高解决涉法信访问题的能力。解决群众信访中的问题是处置信访的主要目标,也是促使停诉息访的根本途径。但在处置公安涉法信访案件中,因产生涉法信访的根源性问题十分复杂,有的与公安机关毫不相关,有的涉及多个部门,有的系历史遗留问题,单靠公安机关或某一部门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此,建立健全司法信访部门之间、司法信访与社会信访、信访部门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信访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体系和协作制度,加强部门沟通和联合会办,对于解决疑难复杂信访将产生重大的现实意义。一要坚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坚持政府领导牵头,受理部门具体组织,其他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开展对疑难信访的联合会办,必要时政府领导要直接参与协调和解决有关信访问题。二要建立健全配套的规章制度。通过制定联合会办制度,明确各有关单位在会办中的职责、任务、权限,防止相互推诿,或只研究对策、不落实措施。三要成立有效的协作载体。通过成立联席会议、发布信访动态、个案通报等有效载体,及时对遇到的疑难信访进行会办,分析各个时期信访形势,研究制定防范控制和处置各类信访的对策,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切实增强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

云和县实行社区信访代理制度在陪访、导访、代访中化解矛盾

2006-11-30 10:03:08

1.建立社区信访代理工作站和代理员队伍。今年2月,云和镇党委政府制定引发了《社区

群众信访事项代理制度》,在6个社区全部挂牌建立社区信访代理工作站,并在社区服务大厅设立信访代理服务窗口。信访代理站站长有社区主任兼任,每个社区聘请3-5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干部或法律工作者等人员担任信访代理员。同时,还聘请社区内的楼组骨干、社区工作积极分子作为信访信息员和调解员。

2.完善工作制度,代社区群众信访。群众提出信访事项后,代理站根据情况进行分析分类

分解,属于社区职责范围的事项,由社区直接受理、办理;属于镇党委政府和县属部门处理的事项,由代理员代替信访人与有权处理机关协调、沟通,提出信访要求,并在限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在工作中,还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如实行信访代理首问负责制、定期反馈制、限时结案制,制定了工作例会制度、情况排查制度、信息上报

制度、纠纷回访等制度。

3.实行信访双向承诺,陪、导、代相结合。代理站登记群众信访后,区分情况将问题交代

理员实行全程代办,代理员对转送的信访事项,及时联系催办,并向处理机关提出建议。同时,根据信访人的要求,信访代理员主动陪同信访人一起到相关部门咨询政策、参加听证、跟踪处理进展情况;对有的案件,代理员还把处理机关人员请下来,与信访人面对面现场调处;对处理机关推诿扯皮或需要多部门协调的问题,由代理员提请镇政府和县信访局协调督办。同时,信访人也与信访代理员签订一份《上访双向承诺书》,保证不多头信访、重复信访、越级信访和无理缠访。

4.与司法调解等工作联动.完善工作网络。在建立信访代理制度的同时,该县还在各社区建立社区综合治理工作站,将信访代理人与人民调解职能充分融合。对于一些可通过调解解决的邻里纠纷等问题,社区受理后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交镇司法综治中心,通过庭式调解的办法,由信访代理员、司法调解员、镇、村干部共同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各社区还与当地公安、工商、建设、劳动、民政、环卫和社区共建单位等职能部门进一步确定了联系渠道和联系制度。

芜湖市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

作者:芜湖市信访局出处:

加入时间:2005-8-9点击数:1374次文字〖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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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决定》(皖发[1997]7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的规定》(皖[2002]62号),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办发[2003]19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实行分级实施的原则。市委、市政府及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和市直部门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并报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各县区委、政府及其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区下属单位和县区直属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并报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和党纪政纪处分。通报批评和责令作出检查适用于对下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所属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诫勉适用于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党纪、政纪处分适用于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同时责令被追究人或其所在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部署,不及时采取切实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对信访人反映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访问题,不及时认真妥善处理、敷衍塞责,被动应付,导致信访人长期、多次到上级机关上访的;

(三)对信访人反映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访问题,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导致发生较大规模(来市100人以上或去省50人以上或进京20人以上,下同)来市去省进京集访,滞留中央机关或省级领导机关48小时以上,滞留市委、市政府领导机关24小时以上的;

(四)对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反映的问题或上级交办的重大信访案件,不实行领导包案,或包案制度不落实的??

(五)中央、省、市领导批示及省、市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按期结案率低于80%,或年终结案率低于95%的;

(六)对来市去省进京集体上访事先不报告信息,事后未按规定及时到现场做劝返工作(进京上访,接到通知,立即赶赴;赴省集访3小时之内;到市集访90分钟之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被列为年度省、市信访重点管理单位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检查:(一)连续两年被列为省、市信访重点管理单位的;

(二)对信访人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处理不力或处理不当,导致一年内群众就同一问题发生3次以上较大规模赴省进京集体上访或5次以上来市集体上访,围堵中央或省、市领导机关,堵塞道路交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重大信访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信访事件是指因群众信访引发的以下事件:堵塞党政机关大门,冲击党政机关和重要场所,严重妨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堵塞交通

要道,严重妨碍交通秩序;拦堵、纠缠领导同志,妨碍领导工作,造成恶劣影响;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损害党委、政府形象的事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

(一)连续3年度被列为省、市信访重点管理单位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合法问题无动于衷或敷衍塞责、压制民主,作风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发生大规模(来市150人以上,到省100人以上,去京30人以上,下同)来市去省去京集体上访,围堵中央、省或市级领导机关,堵塞道路交通,冲击重要会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发生的重大信访事件,不亲自过问,不靠前指挥,或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酿成事端,造成恶劣影响的;受诫勉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诫勉期间不能提拨、调动,不得作为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其所在单位或部门也不得作为上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的评选对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阅批群众来信,不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应当解决而不予解决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对重要信访问题处理决定的;

(三)对上级领导机关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拒不查处,久拖不决,或者编报假材料欺骗上级的;(四)对上级领导机关立案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经查实,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应予严肃处理而不予处理,姑息迁就,袒护包庇的;

(五)利用职权询私舞弊、收受被控告?恕⒈患炀偃嘶蛘咝欧萌嘶呗傅模?

(六)打击报复或者非法拘禁、迫害信访人的;

(七)扣压、隐慝、篡改信访材料,或者将控告检举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的;(八)其他在信访问题处理上违法违纪、严重失职渎职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各级信访部门应定期对贯彻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要及时查明情况,依照规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报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信访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的建议,可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也可由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审批决定。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应将书面检查在10日内报上级党委、政府及其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处理的违纪案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处理情况通报同级信访部门。

第十一条本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负责解释。第十二

条本具体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的规定

作者:芜湖市信访局出处:

加入时间:2005-8-8点击数:1166次文字〖大中小〗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皖[2000]62号

(2000年11月20日)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增强各地、各部门领导

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转变工作作风,

改进工作方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加强新形式下的信访工作,省委、省政府决定,

在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基础上,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

《安徽省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要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定性定量分析,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明确责

任,将信访工作落实到实处。

第三条实行自然人追究的对象:各地、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诫勉;

(四)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班子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指示,不传达贯彻、不认真落实的;

(二)对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不认真组织实施,对群众反映的合理问题不闻不问、久拖不决,或者处理不当,造成较大规模群众越级上访、滞留北京和省领导机关的;

(三)发生较大规模的来省去京集体上访,事先不报告信息,事后又不按省领导机关要求及时做好劝返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被列为年度全省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部门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向上级党委、政府作出检查:

(一)连续两年被列为全省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部门的;

(二)对群众反映合理问题处理不力或处置不当,导致多次发生较大规模来省去京重复集体上访,围堵中央和省级领导机关,堵塞道路交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地区或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参加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实行诫勉:

(一)连续三年被列为全省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部门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问题无动于衷或敷衍塞责,压制民主,作风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发生大规模来省去京集体上访,围堵中央和省级领导机关,堵塞道路交通,冲击重要会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发生的异常、重大信访事件,漠然置之或处置不当,酿成事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受诫勉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诫勉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其担任领导的

地区和部门也不得参加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堵塞正常的信访渠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问题,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应当解决二不予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省领导机关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拒不查处,久拖不决,或者编报假材料欺骗领导机关的;

(三)拒不执行省领导机关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的;

(四)省领导机关立案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经查实,对有关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应予严肃处理而不予处理,姑息迁就、袒护包庇的;

(五)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被控告被检举人贿赂的;

(六)打击报复或者非法拘禁、迫害信访人的;

(七)扣压、隐匿、窜改信访材料,或者将被控告检举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控告被检举单位和个人的;

(八)其他在信访问题处理上违法违纪、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实行责任追究,需要给予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的,由省信访局提出建议,经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需要给予领导干部诫勉的,由省信访局提出建议,经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省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诫勉程序办理。

需要追究领导干部党纪、政纪责任的,又省信访局提出建议,经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任免机关依纪依法办理。

第十条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省信访局负责对全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的

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决定

作者:芜湖市信访局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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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发[1997]7号文件

(1997年7月8日)

近年来,各级信访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处理大量信访问题,化解了许多不安全因素,

为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信

访形式仍较为严峻,信访热点问题较为突出,尤其是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不断增多,

且呈现规模较大、频率较高、情绪较激烈、处理难度较大的特点,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之一。为从根本上改变信访工作的被动局面,有效地遏制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上升

的势头,切实帮助群众解决信访中的实际问题,省委、省政府特制以下决定:

一、坚持实行党政一把手对本地区、本部门信访工作负责制。各级党政一把手要

亲自抓,负总责。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战略高度,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真正把信访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总盘子,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委会,专题研究

信访工作,及时部署,定期检查,精心指导。分管信访工作的责任同志要积极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处理重大信访问题,搞好组织协调,加强具体指导,主动解决难题,确保目标实现。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的不稳定因素,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分工负责,狠抓落实。加强督查,跟踪督办,连续反馈,直至问题妥善解决。对涉及部门较多,难度较大的信访问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认真研究,协调落实,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坚持实行和完善党政领导接待来访群众制度。对信访量较大、群众上访频率较高地区,地、市党政领导接待来访群众每月不少于半天;镇级党政领导接待来访群众每月不少于2天。乡、镇党政领导接待来访群众每月不少于2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谁接待,谁负责处理到底。对本地区、本部门出现较大规模来省去京集体上访的,由四、市、县和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或主要负责同志劝返处理,并负责做好善后工作,不得重复上访。

三、坚持实行党政领导批阅群众来信制度。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要经常阅批群众来信,地、市级党政领导批办来信数应占本地区、本部门直接受理来信总量的20%以上,县级党政领导批办来信数应占本县、本部门直接受理来信总量的30%以上。凡阅批信件,都应有具体的批办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

四、坚持实行党政领导包案和回访制度。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对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反映的问题,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要明确分工,包案处理,限期解决,确保不发生重复上访。领导包案处理后,要对信访人进行回访,进一步做好稳定工作。对中央和省领导批示及省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省直有关部门和地、市、县党委、政府要认真查处,并按期上报处理结果。

五、坚持实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各级、个部门对信访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力争做到无越级集体上访,无来省去京重复上访,无信访老户;对中央、省两级交办的心房案件率达到80%,年终结案率达到100%。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上年来省去京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

上访综合指数列前5名地、市和前10名县(市),作为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每逢双月,请有关地、市、县主要负责同志来省会商信访问题,研究措施,限期改变面貌。

六、加强信访工作机构建设。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县(市)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信访工作机构建设,机构的规格和编制,要与信访工作任务相适应。在机构改革中,信访工作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应配齐配强信访干部,帮助改善工作条件,保证必需的业务经费,为信访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七、实行信访工作奖惩激励机制。省对地、市的信访工作每年检查一次,每两年评比一次,并把信访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干部考核主要内容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越级上访特别是较大规模来省去京集体上访,不按上级要求及时做劝返工作的有关地、市、县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不重视群众信访问题。查处不力,导致较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地、市、县和部门领导的责任。被列入省信访工作重点管理的地、市、县,其主要负责同志应主动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尽快扭转被动局面;对连续两年列入省重点个管理的地、市、县,其主要负责同志应向省委、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连续三年列入省重点管理的地、市、县,由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组织部提出建议,对其主要负责同志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新形式和新任务对信访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把握大局的战略高度,切实把信访工作抓紧抓好,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我省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

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办发〔2005〕27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信访事项,增强办理信访事项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听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陈述、申辩、质证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问题的程序。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二)实事求是,注重证据,有错必纠;

(三)充分尊重信访事项涉及各方及听证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听证提出与受理

第四条信访人可以提出听证申请,受理信访事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举行听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处理信访事项需要也可以自行决定听证。申请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该事项的办理、复查或复核阶段提出,同一信访事项一般只听证一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信访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办理或复查机关处理意见15日内,向办理、复查或复核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申请听证的信访事项、申请听证的理由及证据等,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名单及住址。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决定听证的机关经核实无误后,应当批准其申请。

第六条听证由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行政机关、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受理。

第七条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对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信访事项不举行信访听证。按照江苏省《无理信访事项终结暂行办法》规定,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各级行政机关、信访机构或人民政府均不再举行听证。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听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信访人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3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及相关人员,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九条在举行听证之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表示接受处理或复查意见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信访人未按时参加听证,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记录在案。信访人撤回听证申请或放弃听证后,再以同一信访事项提出听证申请的,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送达后,信访人拒绝参加听证的,可再送达一次,对两次拒绝参加听证的,可举行缺席听证。

第三章听证组织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由受理听证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或由其指定非本案办理人员担任,并指定专人制作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

(三)接收有关证据;

(四)维持听证秩序;

(五)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作出原处理意见的承办人、作出原复查意见的承办人及正在进行调查或复查的承办人,人数2至5名。

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数不得超过2人。

集体信访事项应按《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听证,信访人代表和委托代理人总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三条听证员由举行听证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专家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人数为5至11人,总人数为奇数。

第十四条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

(一)有权申请与本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回避;

(二)有权对本信访事项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有权对本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信访人在听证中的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听证;

(二)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并回答信访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对自己的权益主张负责举证;

(四)遵守听证纪律。

第十六条听证纪律:

(一)参加听证的人员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二)参加听证的人员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不得录音、摄像;

(三)参加听证的人员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不得随意退场;信访人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利处理;

(四)参加听证的人员发言时不得使用侮辱性、威胁性、要挟性和其他不文明语言;

(五)会场内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干扰听证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第四章听证举行

第十七条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听证员和其他应当参加听证的人员是否到齐,并向主持人报告

第十八条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公布听证事由及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职务、身份,告知信访人在听证中的

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纪律,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信访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听证开始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听证后知道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最后陈述前提出。记录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员集体决定。

第十九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有关证据;

(二)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或复查信访事项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依据以及处理建议;

(三)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辩;

(五)听证主持人根据需要向听证参加人询问;听证参加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听证事项向有关人员发问和陈述意见;

(六)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和原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七)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及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暂时退场,由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处理意见,经合议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听证结论;

(八)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及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入场,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

(九)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听证结论为终结该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由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信访机构或人民政府在听证会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听证结论意见送达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能当场作出听证结论意见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听证结论意见,并送达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足以使听证无法有效进行的,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因不可抗力,听证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听证。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由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听证终止:

(一)在听证过程中,信访当事人一方表示完全同意另一方的意见;

(二)在听证中止后,信访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因不可抗力,听证无法进行,且以后也无须进行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终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三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经参加听证的人员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参加听证的人员认为记录有漏错的,有权要求补正。信访人拒绝听证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听证结束后,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报送举行听证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五条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简要经过;

(五)事实及信访事项承办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

(六)听证结论。

第二十六条听证后按《信访条例》和江苏省《无理信访事项终结暂行办法》处理相关信访事项。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听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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