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部门公法的围栏

2022-03-23 11:40:59 | 浏览次数:

世界各国的公法著作,一般都是研究狭义的公法学,即宪法学和行政法学,还没出现对广义的公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以及国际公法学和社会公法学的共性特征和共性规律进行综合研究的统一的公法学科,甚至对于“公法学”也鲜见提及。由国家行政学院袁曙宏副院长和宋功德博士所撰写的《统一公法学原论——公法学总论的一种模式》一书,是在20世纪后现代公法全面崛起和统一发展趋势的背景下,国内外第一本对部门公法进行整体、综合和系统研究的学术专著,是统一公法学基础研究的智慧结晶和理论升华,填补了世界各国有公法而无公法学这一最大的法学学科空白,这种努力无疑在中国乃至在世界法学领域都具有开创性意义。

一、宏大宽阔的构建背景和微观细致的具体描绘

面对现代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和社会问题,国家以多种权力和手段无时不在关照着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多权力并用、多手段协同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特色。公权力之间界限的淡化、相互交织以及公权力的协同运作,要求我们必须改变以某一种权力为中心来设计和构建部门公法的局面,而代之以整体和统一的视野来审视和规范公权力。与此相应,调整公权力主体与人类共同体成员以及公权力主体相互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也有必要进行调整,朝整体化和统一化的方向迈进。为此,公法学的研究视野和研究方式也必须做出重大的转变。这就要对典型的公法部门以及具有较强公法属性的法律部门应当遵循的共同理念、共性特征和一般公法规律进行研究,协调不同部门公法之间的关系。然而,既有的公法研究格局和公法学学科体系带有时代制度的烙印和自立门户的色彩,公法学者的思考和研究不能跳出学科疆域的固执偏狭,造成公法研究的隔膜和误解,从而限制和束缚了公法学者的对话和交流。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作者注意到,一种以宪法确认的基本价值为基础,以规范、监督公共权力与维护、拓展公民权利为主旨,强化部门公法之间以及国内公法与国际公法之间合作的统一公法的法律运动正在悄然兴起。作者力图汲取各部门公法学的研究营养,整合各部门公法学科的学术资源,打破公法学研究分割、分散和封闭的条块现状,倡导各部门公法学科的联合与协作,推动公法学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为我们初步勾勒出一幅统一公法学的宏观美景。统一公法学,不是要取消各种具体公法部门的存在,也不是要用统一公法学来替代各种具体的公法部门,相反,是要以各种具体公法部门的存在作为建立的基础,并且以各部门公法的研究成果作为支撑,对已有成果进行概括和抽象,进而将其提炼升华为部门公法中带有共性的研究内核。

二、藩镇割据的深刻反思和学科篱笆的消解拆除

由于我们没有超越部门公法的局限,使得位于部门公法学之上、之外、之间的公法规范、公法关系、公法现象和公法规律难以进入公法学研究的视野,所谓“一般公法现象”成了公法学研究的盲区。(《统一公法学原理》,第91—98页)

对于部门公法的结构性的缺陷,作者认为细枝末节的微观调整不可能奏效,必须对整个公法学科的体系进行结构性的调整,也就是对公法学学科体系进行重构。这种重构首先要求建构一个统一公法学,作为公法学学科体系的总论,以统率整个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实质性”改造部门公法学科体系,作为公法学学科体系的分论。作者初步描绘了公法学学科体系的美好图景:以平衡论为学科体系的理论根基,以互动性权力/权利关系为学科体系的主线,以统一公法学为学科体系的总论,以部门公法学为学科体系的分论。它是一种全新的、开放的、总论与分论珠联璧合的公法学学科体系。它不仅能解决现行公法学学科体系理念落后、内容薄弱、形式残缺等严重缺陷,而且可以全面回应公法现代化的需要,推动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目标的实现。

三、平衡理论的公法延伸和统一公法的初步努力

面对千姿百态、纷繁芜杂的公法现象,任何一种理论都不可能给出全面、详尽的描述、解释和评价,但是在这些理论中,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就是贯穿于公法制度和公法理论的一条最基本的主线。(同上,第392页)正是这种对立统一、冲突平衡的公法关系的矛盾过程和发展规律,构成了公法发展的动力和公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

作者发现,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法律传统的承继,在近现代公法中,公法所要规范、调整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以及公民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在宪法和行政法中都得到了集中的体现,公法关系在相当程度上浓缩于宪法和行政法之中。他们也注意到,整个公法学界对于平衡、均衡从来就不陌生,并且都不约而同地将平衡作为公法的理想状态。现代公法可以、也应当以平衡论为基础,平衡论也有必要、有可能“升级”为现代公法的理论基础,并推动现代公法发展成为平衡公法。

在当今中国,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是时代的主旋律,这就要求必须依靠公法来回应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努力寻求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公法的平衡既是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更是支撑和谐社会的基础。所以,平衡论在统一公法学建构的宏大背景下及发展进程中,面临着理论飞跃的契机和重构公法体系的严峻挑战。作者认为,如果认可了平衡论可以作为现代公法的理论基础,那么事实上建构公法学学科体系的思路就已经确立,该体系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品格也已经成型。如此建立的公法学学科体系就必然是以实现权力与权利关系的互动为主线、以纵横交错并左右对称的结构为基本理论模式、以平衡为主题的有机架构。这样的公法学学科体系承载着平衡公法的追求与梦想,它因具有全面回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而具有“回应之用”;因充分遵循民主原则,致力于保障和拓展公民自由,尊重确认法律价值,而具有“正义之质”;因营造不同能动的公法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双向博弈的开放场域,规范、调整公共治理与公共服务的社会结构,而具有“和谐之体”;因公法各项制度的安排经过成本——收益的分析和公共选择理论的理性筛选,最大限度地节约交易费用,实现公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而具有“效益之实”。只有当公法同时具有回应之用、正义之质、和谐之体、效益之实四个维度,公法视野中的公共权力/公民权利配置格局与社会需求的公共权力/公民权利出现重合时,才实现了公法制度的供求平衡,才足以全方位满足回应理顺社会关系的现实需要,从而为实现社会的和谐提供必要条件。

四、创新负责的学术品格和严谨执着的治学态度

作者努力抛弃学科之间的门户之见,奉公法学科的繁荣为圭臬,理性地对当前部门公法学学科研究进路、方法和学科体系的现状进行梳理和分析,从学科意义上提出了统一公法学的概念,奠定了统一公法学的架构基础,明确了统一公法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了统一公法学的主要范畴,对公法的维度、功能和制度做了仔细的解构和透视,对公法的机制和方法作了阐释和探讨,是一种形而上的公法哲学。不难发现,无论是对现代公法的反思与修正,还是定位与重构,都体现了作者紧跟、引导时代潮流,填补、开拓法学领域的创新精神。作者虽长期主要研究行政法,但具有全局的观念和开放的视野,关注着其他部门公法的生存危机和发展现状。为建立统一公法学,他们进行了许多跨学科的研究工作,不懈地从专业的角度为统一公法学的建立做着努力。

(作者: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责任编辑 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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