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时空的在线纠纷解决

2022-03-23 09:18:35 | 浏览次数:

摘要:在线纠纷解决肇始于电子商务领域,本源目的在于“在线纠纷在线解决”。互联网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在线网络平台成为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而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持续升级,使纠纷“在线”解决中的网络技术从程序辅助迈向实质协助。目前,电子商务和司法主导下的在线纠纷解决处于并行发展态势。以京津冀三地的在线纠纷解决实践为例,地方法院纠纷在线解决的信息化技术已达到了较高层次但区域协同性不足,需要通过以跨界思维打造区域共享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以连通思维理顺在线纠纷解决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关系、以创新思维推进在线纠纷解决的智能化升级,逐步实现从传统法院的“纸流、物流”向“智慧法院”的“数据流、通讯流”的转型。

关键词:在线纠纷解决;法院信息化;智慧法院;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378(2017)02-0080-08

DOI:10.3969/j.issn.1005-6378.2017.02.012

纠纷及其解决是价值、技术、实践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构筑了跨越时空限制、身份隐匿化的虚拟空间,人们的活动区域向网络社区延伸。相应地,纠纷的类型也扩展至虚拟空间,网络纠纷的出现催生了与之相适应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在“线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广泛应用,在线纠纷解决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所拓展,形成了以信息技术为支撑、打破时空的新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呈现出“线上”与“线下”深度融合、互补支撑的发展趋势。长远地看,作为一种便捷、及时、经济和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传统意义上的在线纠纷解决面临的与现实空间无法对接的某些缺陷,将因以法院為主导的新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法院为之提供强力的司法保障而逐渐消解。围绕社会矛盾纠纷,未来可能的格局或许更偏重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和运用,将形成涵盖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化解等多环节以及“线上”与“线下”交融互依的社会综合治理新局面。就当下而言,尽管“互联网+”思维为在线的纠纷解决提供了理念支撑,但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的纠纷及其解决机制各有自身的特性和运行方式,构建二者相互借力的新格局存在着观念、立法、程序、机制等方面的障碍。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区域合作模式中,探索区域性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及其运行方式,符合“试点”工作“先试点后推广”的改革路径,可为实现纠纷解决的“无界”化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在线纠纷解决:“互联网+”催生的

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变革“互联网+”对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信息革命、经济全球化已改变了原有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地缘结构、文化结构。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中国社会呈现出革命性、颠覆性的发展趋势”[1]。此种社会系统中,“便利”或许只是一种外观,更重要的是互联网通过信息集成,为民众提供了超越时空的资源流动与组合的新方式,使碎片化的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通过技术手段为人们提供精准的“私人定制”服务。此种机理应用于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领域,以在线纠纷解决为标志,将引起社会治理模式的全方位变革,进而形成一体化的社会治理大格局。

(一)在线纠纷解决与电子商务

严格地讲,“在线纠纷解决”比“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更丰富、外延更广,后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网络技术的兴起和普及源于20世纪90年代,网络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出现至今不过20余年。有资料表明,基于“网上纠纷网上解决”的梦想,“1996年春季3个实验性的解决网络民事纠纷的网站正式开始运行”,“这种利用网络资源来化解纠纷的机制就是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英文缩写为ODR”[2]。此即本源或传统意义上的针对网络纠纷、通过网站等实现信息传输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比如,“中国通过依托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委员会,已于2004年6月成立的第一个专门的在线争议解决机构‘中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并开通了网站http://.cn”[3],即属于此种类型。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在商品购买活动中人们逐渐从“线下”的实体店转向“线上”交易,此种交易模式是实体交易合同与网络技术的融合,具有当事人身份隐匿、物理距离遥远、交易标的额小、交易频繁等特征。发生纠纷后,如果按照传统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机制,不仅将会出现纠纷解决成本高昂(甚至远远高于交易标的额)的现实尴尬,而且面临着如何依法确定管辖以及如何将素未谋面的“隐者”置于现实的纠纷解决程序并依法作出裁断的难题,这将无益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为此,电子商务企业纷纷搭建内部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消费者可通过“线上”的投诉,采用与电子商务交易相同的“路径”解决纠纷,将之作为电子商务保持生机并持续发展的保障。

目前,诸如淘宝等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大多都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建立了在线投诉受理平台,便捷、高效、“一键式”地解决网络消费纠纷,迅速平息电子商务领域的纷争,以此重构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2012年12月18日,阿里巴巴推出大众评审的社会化判定平台,由评审团对电子商务纠纷进行裁断,意味着在线纠纷解决从在线投诉渠道的构建,迈向类似于诉讼或仲裁程序的中立第三方介入。尽管如此,在线纠纷解决始终未超越电子商务领域,具有行业内部自律的性质,因而有学者认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不包括在线诉讼、法院的在线调解”[4]。

(二)治理视角下在线纠纷解决的新发展

电子商务领域的ODR,包括“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网上自行协商机制、商家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内部投诉机制、中立网上争议解决机制”[5],可归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中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后者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写ADR)。从与诉讼的关系角度来讲,无论是ODR还是ADR,均是诉外纠纷解决机制,只不过从本源或传统意义上,前者产生并主要适用于虚拟空间的网络纠纷,而后者则适用于现实空间的纠纷解决。然而,尽管互联网重构了一个虚拟空间,但纠纷的当事人、标的物、诉求等均是现实的,信息技术不仅可运用于电子商务纠纷,而且可作用于现实空间,为社会治理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持,进而成为推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不可少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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