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质量考核办法|中小学教育

2021-11-07 22:01:19 | 浏览次数:

***自治县教育局中小学 教育质量考核办法 为大力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激励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县教育改革与发展,充分调动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积极性,促进公平、公正竞争,努力提高我县教育质量的整体水平,根据《****省委 ****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9]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考核的科学性、导向性、发展性、可行性。

二、考核时间 每学年末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中小学毕业年级考试成绩及学苗外流情况。

四、考核办法 中学教育质量以中考总平均分(权重40%)、中考升学率(权重30%)、学苗外流率(权重30%)做为统计指标。具体计算办法为:以九年级学籍数扣除3%为基准数,中考平均分以参加中考学生总分除以基准数,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第一名加15分,以下依次减少1分到最后一名;
中考升学率以中考分数进入全县前630名的学生数除以基准数,按百分率从高到低排序,第一名加15分,以下依次减少1分到最后一名;
学苗外流率以新宾高中指标线上学生到县域外就读数除以基准数,按百分率从低到高排序,第一名加15分,以下依次减少1分到最后一名。以上三项分数按照权重换算后进行总分从高到低排名。

小学教育质量以六年级两次期末质量检测总平均分(权重各占50%)为统计指标。计算办法为:以六年级学籍数扣除3%为基准数,检测总平均分以参加检测学生总分除以基准数,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第一名加16分,以下依次减少1分到最后一名,有村小的乡镇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计。两次检测总平均分按照权重换算后进行总分从高到低排名。

五、考核结果及使用 中小学各取前6名,教育局在教师节进行个人和集体表彰。

如遇考试制度重大改革,本办法将适时调整。

***教育局 二〇**年*月*日

推荐访问: 中小学 教育质量 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