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2019年金融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进口贴息政策 2019

2021-10-29 11:24:34 | 浏览次数:

区县2019年金融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扶贫资金风险防控,规范金融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脱贫攻坚金融服务工作联动机制的通知》《X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金融助推产业精准脱贫工作的意见》《X县金融扶贫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是指县财政安排,用于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脱贫的扶贫产业项目和扶贫龙头企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进行适度补偿的专项资金。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是指县财政预算设立用于对贫困农户的贷款(以下简称到户贷款)和扶持扶贫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等利息补贴的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 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贷款贴息资金按照“政府主导、自愿申请、风险共担、严格审批、突出重点、精准扶贫”的原则管理。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存入我县发放扶贫贷款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利率为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

第二章 补偿资金来源及补偿途径 第五条   金融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资金规模为2000万元,其中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400万元、县财政扶贫资金安排160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实施动态配置,用当年财政扶贫资金足额安排。风险补偿金按年度核算,滚存使用。金融扶贫风险补偿金和贷款贴息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也纳入风险补偿资金。

第六条 县财政将安排的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下达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再由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划拨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章 合作金融机构 第七条  我县扶贫贷款合作金融机构由县信用联社、县邮政储蓄银行两家组成,与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风险补偿金安排县信用联社1500万元、邮政储蓄分行500万元,合作金融机构力争年度获贷率、覆盖率进入全市前列。

第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必须按照《X县金融扶贫工作实施意见》要求,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制定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确定扶贫贷款规模,保证扶贫贷款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章 扶贫贷款发放  第九条  扶贫贷款对象由各镇政府报县扶农办审核后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
(一)自然人客户是“扶贫人口信息系统”中录入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五保户除外),对存在不良征信记录但名下无存量不良贷款及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贫困户应全部纳入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可贷范围;

(二)县扶农办审核法人客户带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资料后,合作银行再按照其内部相关要求审核法人客户,确定信贷发放对象。

第十条  扶贫小额信贷严格执行“5321”政策。即“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法人客户实施“农村新型合作组织+贫困户”、“家庭农场+贫困户”、“能人大户+贫困户”“龙头企业+贫困户”模式,带动一户贫困户且签订协议后,即可享受该户的扶贫小额信贷 “5321”政策,实际额度以其带动贫困户户数而定。

第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要本着保本微利,让利于农的原则,实行最优惠的扶贫贷款利率。县人行要执行扶贫再贷款利率在正常支农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县扶农办、各镇政府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确定扶贫贷款规模,合理划分自然人客户和法人客户贷款规模比例。县信用联社负责贫困户星级评定工作,5星级客户占比年内达30%以上,3星级客户占比年内达50%以上,全面提升星级占比客户,各金融机构参照共享,推出符合X特色的金融产品。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按照风险补偿金总量1:10的比例放贷,风险补偿金用于赔付合作银行贷款本息损失。承贷金融机构要鼓励借款人自愿购买自然灾害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降低贷款风险。

第五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成立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各涉农县级金融机构成立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执行X县金融扶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的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
对产业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

2.审议、批准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计划;

3.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4.审议、核销坏账和变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等。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金由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县金融办共同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年度扶贫贷款投放工作计划;

(二)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

(三)扶贫贷款监督检查;

(四)风险补偿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县金融办要建立规范、高效的风险评价体系,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和快捷、便利的运行体系,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对纳入风险补偿金对象的贷款人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金由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程序如下:
(一)合作金融机构将拟发放扶贫贷款需要申请风险补偿金防范贷款风险的贷款人名单、金额、资金用途报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县金融办;

(二)自然人客户由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审核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的扶贫贷款对象后批准;
法人客户由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县金融办审核后报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三)经村、镇、县扶农办盖章后,合作金融机构才能发放贷款,并将获贷客户名单在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县扶农办、县金融办备案。

第十八条  按照“定向设立、促进发展、安全运行、规范管理”的原则,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县扶农办、县财政局、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例会,及时研究和解决扶贫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合作金融机构应制定规范、有效的监控管理措施及办法,加强对风险补偿金贷款对象的监管,及时掌握经营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认真做好贷款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定期向联席会议通报情况。

第十九条  经过组织清收,不良贷款逾期90天仍未偿还的,进入贷款风险补偿程序。由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申请风险补偿金偿还贷款。

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收到承贷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偿还贷款申请后,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进行认定。对符合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贷款损失,及时办理支付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金支付申报、审批程序:
(一)由合作金融机构逐户组织风险补偿申请材料,提交贷款坏账相关证明材料和追索情况;

(二)县扶农办将贷款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贷款损失原因等在贷款人经营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贷款户,由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县金融办会同县人民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审核确认,报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批准的贷款损失,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依据批准文件从风险补偿金中拨付给承贷金融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一)合作金融机构未在追索期内向借款人催收的借款;

(二)合作金融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追索义务;

(三)合作金融机构确认借款人已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造成贷款损失;

(四)合作金融机构未按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要求发放贷款,造成贷款损失。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仅限于弥补形成的呆坏账。批准的坏账损失,严格执行《X县金融扶贫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由风险补偿金支付70%,合作金融机构承担30%。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由保险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按照承保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

第二十三条  用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贷款本息,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保留追偿权,由合作金融机构继续依法追偿,追偿到位的资金按承担风险的比例归还。对贷款人恶意逃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回的资金归还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镇扶贫工作站主要职责是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项进行核准、签署意见,并协同合作金融机构上报县扶农办、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要求补偿。

第二十五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因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由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补偿:
1.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

2.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3.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其它需要进行补偿的。

第二十六条 金融扶贫贷款由风险补偿金承担;
对风险补偿资金超过年度存量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的,超过部分由县财政、县扶农办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第六章  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扶贫贷款贴息建立“即报即审,即审即批”制度,结算方式为一月一结算。贴息率为:自然人按基准利率执行,法人客户按带动脱贫农户授信额度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对自然人客户,按照贫困户申请,金融机构代为申报,县人民银行核实,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审定,直接划转经办金融机构。未按期还贷的,从小额信贷资金到期之日起不予贴息。

对法人客户,按企业申报,县人民银行、县扶农办、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核实,划转经办金融机构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客户需提供个人信息(身份证、贫困户信息表、银行账户复印件)、贷款使用信息(贷款凭证、计息凭证、还款凭证复印件)和申请贴息报告表等。

第二十九条  法人客户需向县扶农办提出扶贫贷款贴息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贷款卡号、企业信用报告、贷款合同、贷款计息传票等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证件。

(二)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起止期限;
覆盖贫困村或带动贫困户数量、扶持增收方式和扶贫社会效果测算等。

(三)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扶农办、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县财政局要加强对风险补偿金、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扶农办、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县财政局要会同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对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对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在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支付申报、审批中有下列行为的,除追回已支付的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外,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损失或弄虚作假申报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的;

(二)未经过损失认定而支付风险补偿金的;

(三)对符合申请风险补偿金支付范围的债权损失,因主观原因而不进行风险补偿金支付或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

(四)越权批准风险补偿金支付或未经批准擅自支付风险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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