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2019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2019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2021-10-22 13:42:43 | 浏览次数:

XX县2019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特别)扶助制度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计划生育家庭“三项制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的具体实践。“三项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
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幸福和谐家庭。

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其它未尽条件,以省有关口径答疑为准。

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其它未尽条件,以省有关口径答疑为准。

3、奖励扶助标准 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发放,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子女死亡且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提高到每人每月130元或150元。

4、特别扶助标准  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对象,每年每人的发放标准为6620元,伤残对象每年每人的发放标准为4800元。

5、扶助对象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具体程序是:
(1)新增对象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卫计委复核、确认并公示;

(5)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奖励扶助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其中由中央财政负担60%,省财政负担40%;
增发的奖励扶助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由省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确定省农村合作银行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

(二)特别扶助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安排专项资金并分别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60%,省财政负担40%。提标经费由各级财政全额负担。计划生育家庭特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农村地区特别扶助金发放按照我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渠道和要求执行。

四、工作时序及要求 1、1月15日前:50周岁以上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
新增对象个人申报。

2、2月15日前:新增对象村级评议、公示;
村向乡镇报送个案材料
往年对象村级年审、公示;
村向乡镇报送《年审表》和《退出审批表》。

3、3月15日前:新增对象乡镇审核、公示;
乡镇向县报送个案材料;
往年对象乡镇年审、公示;
乡镇向县报送《退出审批表》。

4、3月31日前:新增对象县级复核、审批、公布;
往年对象县级年审;
县对乡镇年审质量检查评估。

5、4月10日前:县级组织新增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往年对象年审信息变更;
生成全县扶助对象花名册。

6、扶助对象年审过程中,往年确认的对象经核实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需要重新申报,程序和要求同新增对象。

7、往年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在本年度死亡的,本年度可以发放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本年度新增确认的扶助对象,在资金发放之前死亡的,当年可以享受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

8、根据各级财政配套资金拨付时间,按时为新增对象发放《光荣证》或《扶助证》,开设个人储蓄账户,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扶助资金到户并通知扶助对象本人领取扶助金。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资金以年为单位核算每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按要求持有效证明到农村合作银行认定的发放网点从“一卡通”帐户领取扶助金。

五、保障措施 (一)运行机制 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运行机制。

县卫生计生委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建立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财政部门提供扶助对象人数和资金需求额度,及时掌握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并在县级财政建立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资金专户,将转移支付资金和省内各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监督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每年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的具体操作规程,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7日内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监督实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中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纪检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卫生计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中介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对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评估。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规范执行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

(二)信息管理 县卫生计生委负责将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的有关信息录入padis信息管理系统,上报上级卫生计生委,及时规范建立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档案,做好扶助对象登记、审批、变更等工作,扶助对象信息管理实行年审制。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XX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2、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力、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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