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培训教材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

2021-10-22 12:41:06 | 浏览次数:
<p>**县2020年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政策解释培训教材 **县健康生育委员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 **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2009年2月修订) 根据国家关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有关规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为深入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现对我省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作出如下政策性解释。

一、关于户口性质 1.&ldquo;农村居民户口&rdquo;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ldquo;农业户口&rdquo;和&ldquo;非农业户口&rdquo;的地区,与&ldquo;城镇居民户口&rdquo;相对应的类型。

2.丧偶或离异后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3.农村村民委员会成建制改为城镇居民委员会,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享受,三年后退出。

4.国有农林场职工、聘用或合同制人员中仍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的,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二、关于生育合法性界定 5.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原则上看生育数量是否符合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政策法规与现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同的,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对当事人生育子女数量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可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

三、关于子女数计算 6.原配夫妻子女数认定以夫妻双方现有存活子女数累加计算,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再婚夫妻子女数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7.生育子女非法送他人收养,该子女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8.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不包括合法生育的双胞胎、多胞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的,不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9.经民政部门安排寄养的子女,或因父母双亡经当地政府安排寄养在亲属家的子女,可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家庭的子女数。但已确定为收养关系的除外。

10.生育的子女被遗弃或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应计入该夫妻的子女数。

11.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且未返家的子女,不计入现存子女数。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解救回乡的妇女,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不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12.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结婚的,被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13.事实收养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在1982年2月底以前与被收养子女自行解除收养关系,1982年3月1日以后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曾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

四、关于年龄的认定 14.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15.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登记年龄与调查的年龄不一致时,若不影响资格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薄登记年龄为准;
若影响资格认定,以事实为基础,经公安部门按法定程序重新核准确认。

五、关于收养子女的认定 16.1982年2月底以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1982年3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收养子女办理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为合法收养,符合条件的纳入奖励扶助范围。依法补办收养手续的,视为合法收养。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17.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过子女,子女及配偶均死亡,单身一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的对象。

六、关于婚育史 19.夫妇一方下落不明,需按法定程序宣告死亡或失踪,或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下落不明满4年以上,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一方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下落不明的一方出现后,应对双方资格条件进行重新审核确认。

20.夫妻一方或双方从外地迁入,迁入前的婚育史不清楚的,应由迁入者提供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经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其中,从外省嫁入的聋哑、智障等人员,原居住地不清或自身无力与原居住地联系出具证明材料,迁入现居住地已10年以上,无确切证据证明其迁入前有过婚育史的,视为迁入前无婚育史。

七、关于只生育一个独生女对象界定 21.&ldquo;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或独生女死亡现无子女&rdquo;提高奖励扶助金标准的对象,仅指一对夫妻一生中只生育过一个女孩,其他各种情况均不属于此项政策范围。

八、关于相关证明材料 22.1982年3月1日以后与被收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在此之前自行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有相关书面协议或得到周围群众认可。

23.子女死亡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死亡子女曾办理户籍登记的,应提供注销户籍证明;
(2)死亡子女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应提供医院或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3)子女非正常死亡的,以公安部门的证明为准。

九、其他情况 24.受到刑罚处罚刑期未满的一方,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25.已享受&ldquo;五保&rdquo;、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惠民政策,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的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在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时不计入家庭收入,享受奖励扶助金不影响其享受其他各项普惠政策。

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扶助对象 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

二、政策口径宽于奖励扶助 1、年龄:上限有所突破,下限有所放宽。1933年1月1日前出生的,领光荣证的可纳入;
女方满49周岁即可。除单亲、再婚外,对男方年龄不作规定。

2、婚育史:无生育史夫妇合法收养子女,符合条件也可以;

3、子女数:再婚夫妇分别认定。

4、生育合法性界定:强调没有违反生育数量规定超生,不追究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程序因素;
适用生育政策&ldquo;从新兼从宽&rdquo;。

三、与奖励扶助的交叉衔接 1、交叉人群:
(1)奖扶对象中,所有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现存子女数为0),均符合特扶条件;

(2)奖扶对象中,现存活一个子女且属于三级以上残疾的(现存子女数为1) ,均符合特扶条件。

2、衔接办法:
对已享受奖扶、且符合特扶条件的对象,纳入特扶范围;

对已享受特扶的对象,60周岁以后不再重复享受奖扶。

2020年&ldquo;三项制度&rdquo;政策口径个案答疑 一、奖励扶助 1、&ldquo;只生一个独生女&rdquo;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ldquo;只生一个独生女&rdquo;仅指一对夫妻一生中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对象;或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子女数分别认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一方或双方,可以享受独女户标准。

2、男方初婚、农业户口,女方再婚生育一女、非农户口;
双方婚后未生育。请问男方作为&ldquo;半边户&rdquo;可以享受独女户的标准? 答:该男可以纳入奖扶,但不享受独女户标准。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有过生育史,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问初婚一方奖励扶助金标准能否按&ldquo;只生一个独生女&rdquo;标准执行?如果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也没有生育过的,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的,该夫妇能否都享受独生户标准? 答:第一种情形不能按独女户标准执行。第二种情形可以按独女户标准执行。

4、一对夫妇,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再婚一方再婚前生育过子女,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后双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问未生育的一方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可享受多少奖励标准? 答: 未生育一方可以纳入奖扶范围,标准同另一方。(生育的一方如因年龄未达60周岁,其他条件均符合,则未生育方可以纳入奖扶。如未生育方纳入奖扶后,生育方因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奖扶条件时,则未生育方应及时予以退出);
如另一方违法生育,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则未生育的一方也不能纳入。

5、一对夫妇无生育史,合法抱养子女。现存子女数符合奖扶条件,其它条件也符合,能否纳入奖励扶助? 答:该夫妇可以纳入奖扶。单身合法抱养的对象,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同时符合奖扶其它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

6、&ldquo;半边户&rdquo;再婚夫妻,城镇户口一方合法生育过子女,农业户口一方无生育史,农业户口一方能否纳入奖扶? 答:可以纳入。但城镇户口一方违法生育或现存子女数不符合奖扶条件的,另一方不能纳入奖扶。

7、一对夫妻,生育一男孩后又于1982年之前抱养一女,后该抱养女和自己儿子结婚(但现在又离婚了),问:该夫妇是否符合奖扶? 答: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12条,随着该养女与其子结为夫妻后,即与该夫妇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质的转变,因此不考虑其中离婚的因素,该夫妇可以享受。

8、一对夫妻,男方是本地人,女方是智障人员,无法取得相关证明,结婚后生育一男,后未再生育和抱养子女,在本地已经居住近30年,女方无法说明自己是从何处来,有时说是省外的,有时又是省内的,该夫妇是否符合? 答:参照政策性解释第20条,视为迁入前无婚育史,可以享受。

9、一对夫妻,女方是知青下放,双方婚后生育二女孩,后该女与男方离婚,回原籍(子女也带走),男方离婚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抱养过子女,因不知知青下放期间户口性质如何认定,故问:男方是否符合? 答: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2条,男方可以享受。

10、1981年6月24日以前,生育两个孩子,现有子女数符合条件,这两孩子性别是否考虑? 答:不考虑。(确认时间在1981年6月24日的基础上顺延9个月) 11、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如何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奖励扶助? 答:&ldquo;农村居民户口&rdquo;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ldquo;农业户口&rdquo;和&ldquo;非农业户口&rdquo;的地区,与&ldquo;城镇民民户口&rdquo;相对应的类型。成建制撤村建居&ldquo;农转非&rdquo;人员,可参照农村居民户口给予界定,其他条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以上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末子女生育参照的是农村计划生育政策;
2、由县区卫计部门向县区政府或县区相关部门(如公安、民政、国土、档案等)调取全县范围内成建制&ldquo;农转非&rdquo;文件,已调取到正式文件的区域对象或本人能提供同类文件的对象;
3、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非国有企业(包括破产改制企业)正式职工;
4、末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12、 农村村民委员会成建制改为城镇居民委员会,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因个人原因在当地成建制&ldquo;农转非&rdquo;之后,使户籍地发生变迁,可否纳入奖扶?原户籍地成建制农转非之前,居民因个人原因将户口迁出,当地成建制农转非之后,又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可否纳入奖扶? 答:当地成建制&ldquo;农转非&rdquo;后,居民因个人原因使户籍地发生变迁,且符合本解释第11条规定要求的,可以纳入奖扶。第二种情形不予纳入。

13、再婚夫妇子女数认定分别计算,奖扶金标准是否分别认定? 答:是的。

14、再婚夫妇生育合法性如何界定? 答:1982年3月底之前(1981年6月24日顺延9个月),对再婚夫妇生育没有专门政策规定,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一方,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范围。

原配夫妻:1982年3月31日(1981年6月24日&ldquo;十二条&rdquo;出台顺延9个月)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孩子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纳入奖扶;
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

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1982年3月31日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子女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奖扶;
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

15、受到刑罚处罚刑期未满的一方,可否可以纳入农村奖扶或特别扶助范围?如果刑罚处罚期已满的对象,是否可以纳入? 答:不可以纳入奖扶或特扶;
如果刑罚处罚期已满,则可以纳入。

16、1973年以前,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是否可以纳入农村奖扶?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现存一个子女伤残或无子女的,是否可以纳入特别扶助? 答:1973年以前,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不包括合法生育的双胞胎、多胞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不作为农村奖扶对象。

1973年以前,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现存一个子女伤残或无子女的,可以纳入特别扶助。

17、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年龄与调查的年龄不一致,应如何认定? 答:若不影响资格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年龄为准;
若影响资格认定,以事实为基础,经公安部门按法定程序重新核准确认。

18、事实收养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与曾收养的子女解除了收养关系,是否还将其纳入子女数? 答:事实收养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在1982年2月底以前与被收养子女自行解除收养关系,1982年3月1日以后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曾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

19、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初婚,2008年生育一个女孩,2016年10月生育第二个女孩,现已达60周岁,能不能纳入奖扶? 答:该对夫妻不予纳入奖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第五项第十五条规定: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按规定落实各项奖励扶助政策;
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该案例关键词:末子女生育时间以2016年1月1日为界) 二、特别扶助 20、特扶条件第3条:&ldquo;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rdquo;那么在政策解释中又说特扶不考虑三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存活过,应如何理解? 答:对当事人生育和收养子女&ldquo;数量&rdquo;合法性进行认定,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违法超生的不能纳入扶助范围。

21、如果合法生育两个孩子且同时存活过,现在都死亡无存活子女的是否可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

22、曾在新疆建设兵团工作过一对夫妇,妻子现死亡,本人说当年曾生过一男孩当时死亡,现无子女。但新疆建设兵团无法出具当时生育情况证明,本人也多次上访,问现可否确认为奖扶对象? 答:如无确切依据证明其没有生育史,群众也无异议,可以纳入。

23、双方再婚,甲再婚前生育一残疾男孩,乙未生育。甲、乙均纳入特扶对象,甲的特扶标准为350元/月,根据政策解释,再婚夫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乙的特扶标准是否应为350元/月? 答:因乙没有生育史,他之所以享受特扶政策是因为与甲再婚,所以他的特扶标准应与甲相同。

24、孤寡老人(无婚姻史、无生育史、无抱养史)能否纳入特扶?若不能纳入,孤寡老人在知晓特扶政策后与另一个已纳入特扶的老人合法结婚(领取结婚证)后能否纳入特扶? 答:无婚姻、生育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不属特扶范围。再婚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25、某夫妻再婚,再婚前男女双方各生育一女,婚后男方子女死亡,女方子女残疾(三级以上)。在填写《汇总表》时,夫妻双方因扶助金不一样,应计入死亡家庭还是伤残家庭,还是作为两个家庭分开统计? 答:分别认定扶助金标准。汇总表按人数汇总,不是按家庭汇总。

26、特扶对象女方满49周岁是如何计算? 答:按自然年度计算,即在资格确认年度内满49周岁的均符合年龄条件。例如2016年特扶对象为1967年12月31日前出生。

27、1982年3月到1999年3月期间收养子女未办司法公正,算不算违法收养?在特扶确认前补办司法公正后可不可以纳入特扶? 答:补办司法公正或登记,或同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说明符合当时收养条件的可以纳入。

28、1973年以前同时存活过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现无子女或一个残疾子女(三级以上)能否纳入特扶? 答:可以。

29、再婚夫妻以其本人合法生育和收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夫妻双方的特扶金标准是否也按各自子女数分别认定? 答:是的。

30、一残疾儿童,父亡,母精神失常走失,现和爷爷、奶奶生活,可否把其法定抚养人爷爷、奶奶作为特别扶助对象? 答:扶助对象只能是其父母。

31、男40岁,女50周岁,有一残疾(三级以上)孩子,该男子可否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女方年满49周岁即可。

32、特扶中&ldquo;现无存活子女&rdquo;,是否包括&ldquo;二女户&rdquo;子女死亡类型,也就是说两个女孩同时见面后死亡,可否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没有违法超生,现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均可。

33、一对夫妻,男方年满60周岁已纳入奖扶对象,女方未满49周岁,现子女死亡或残疾,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女方未满49周岁前,男方继续作为奖扶对象。女方满49周岁后,双方同时转为特扶对象。

34、一对夫妻生了一个小孩后离婚,小孩判给女方,女方再婚后未再生育,现女方带来小孩已死亡又和第二任丈夫离婚,问第二任丈夫能否享受特扶? 答:第二任丈夫不纳入特扶范围。

35、再婚夫妇如果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应分别计算,如果再婚后已生育,还是分别计算孩次吗?还有解释上说夫妻双方(含再婚夫妻)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男方年龄不作规定。如果子女分别计算,也是如此吗? 答:再婚夫妇无论有没有共同生育,子女数都分别认定。再婚夫妇也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

36、一对夫妇1984年符合抱养条件抱养一孩,当时未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现孩子三级残疾或死亡,其他特扶条件均符合,该夫妇可否纳入特扶? 答:1982-1999年期间收养没有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补办确有困难的,可请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符合当时收养条件但没有办理手续的,可以纳入奖扶、特扶范围。

三、节育奖励:
37、一方是本地户口,另一方是外地户口,因种种原因户口迁不来,能否给予奖励? 答:节育奖是按户奖励,只要夫妻一方是所管辖范围,其他条件符合,则可给予奖励。如另一方户口在本省内,要与对方计生部门沟通,避免重复奖励。

38、一侧输卵管因病切除,现施行绝育手术,能否奖励? 答:可以。

39、一侧输卵管结扎,另一侧输卵管未扎能否奖励? 答:需查明原因,如确实因身体疾病等因素另一侧未扎则可以奖励。

40、以前曾经违法生育的,后来因情形变更(如孩子死亡后又生育)属于二女户并采取绝育措施的。

答:二女户末子女符合政策生育,且采取绝育措施,即可奖励。

41、农村的行政村成建制转为社区居委会,现户口是城镇的是否符合节育奖条件? 答:只要是按照农村的生育政策合法生育的二女户,采取绝育措施的,可以列为节育奖的范围。

42、因病采取子宫切除或者其他特殊手术造成绝育的二女户,是否享受节育奖? 答:不属于节育奖范围。

43、某夫妻,女方有生育能力,男方无生育能力,夫妻抱养二个女孩,现绝育能否享受节育奖? 答:因不属于提倡绝育的范围,不享受节育奖励。

44、原是非农业户口,从城市嫁到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后,户口转入本乡镇,并且是农业户口,能否奖励? 答:如属于合法生育并落实绝育措施,可以奖励。

45、乡镇部分行政村已改为社区或居委会,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能否奖励? 答:如按照农业户口政策合法生育,并落实绝育措施,可以奖励。

四、法定奖励:
46、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关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如因各种原因证件遗失或未办理,现在是否可以申请补办?是否可以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 答: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依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关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

47、夫妻双方离婚多年,离婚前没有办理光荣证,现在一方或双方要求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可以补办?在办理退休一次性奖励时,光荣证是否可以共同使用,还是需要分别办理? 答:该对夫妻离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分别办理光荣证,并据此分别享受计划生育相关优惠政策。

奖特扶提标后金额 奖 扶:(&rdquo;扩面&rdquo;) 一男户、二女户(每月80元):960;

独女户(每月100元):1200;

无子女(每月130元):1560;

独女死亡(每月150元):1800;

特 扶:
残疾家庭(每月350元):4200;

死亡家庭每年6620 ,县财政按此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手术并发症:
三级:1200 县财政在此基础上翻一番 计2400 二级:2400 县财政在此基础上翻一番 计4800 填 表 说 明 所有表格要用A4纸打印,表格所有涉及的内容必须用黑色墨水工整填写,相关证件、材料要用A4纸复印。

1、婚姻变动:初婚填写结婚年月,其他填写变动年月(如离婚或丧偶);

2、是否亲生:(1)本人及配偶亲生;
(2)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
(3)非本人亲生,配偶亲生;

3、家庭住址:填写到乡、村、组;

4、联系电话:填写本人或者相关联系人的电话。

5、申报表村级评议填表时间:
6、村级评议时间与申报时间、乡级复核时间与申报时间要间隔10天及以上。

7、申请表填写一式三份四张照片(三份贴照片,另一张照片办证用) 8、其他相关表格按表格小注规范填写,不得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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