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_公司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2021-10-19 14:03:25 | 浏览次数:

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促使监察对象正确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中心改革发展和稳定,实现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命令和中心内部规章制度中履行职责及其效果的监督监察,是发现管理漏洞、纠正行为偏差、提高中心经营管理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手段,保障中心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

第四条 效能监察对象是公司各级管理机构及全体员工,监察对象要自觉接受效能监察。

第五条 效能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察原则。

(二)坚持为公司管理工作服务,提高效率和效益的原则。

(三)坚持监督监察与加强管理,立足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建立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与完善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效能监察应与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相结合,与查处案件惩治腐败相结合,与完成任务提高效率相结合。效能监察工作可以采用事前预防、事中跟踪、事后改进和综合监察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效能监察应坚持合法性。即监督监察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效能监察应坚持合理性。即监督监察监察对象是否从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出发,有效利用各种主客观条件,进行科学管理,取得工作效能。

第九条 效能监察应坚持合约性。即监督监察监察对象是否认真完成上级和本单位下达的计划、任务、合同等预定目标,是否正确行使工作权限。

第十条 效能监察应坚持效益性。即监督监察监察对象是否在经营管理中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对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公司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及各子公司党组织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效能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公司纪检监察员和各子公司纪检监察专员为办公室成员。

第十二条 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职责与权限:
(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参与效能监察工作,抽调人力 形成综合监督监察力量,作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等方面的监察建议。

(二)负责效能监察工作的布置和立项,实施方案、总结报告、监察建议书的审批。

(三)对阻挠、干扰监察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监察建议的,追究责任并报请公司给予处分。

(四)国家相关法律及公司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制定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协助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

(二)监察部门在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委托范围内,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三)负责效能监察信息收集、调查研究并提出效能监察立项建议、实施意见。

(四)要求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合同、帐目、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

(五)责令监察对象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六)负责核查监察项目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奖惩建议。

(七)督促效能监察建议的落实和反馈,提出完善制度建设的建议。

(八)收集整理与监察项目有关的资料并建档立卷。

(九)组织理论研讨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十)完成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和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监察对象的权利 (一)对效能监察人员给予的批评教育、口头警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有权要求与监察对象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回避。

(三)对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人员违纪违规事实与行为进行检举。

第三章 范围和内容 第十五条 效能监察在公司部门日常综合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主要监督监察是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是否正确行使职权、尽职尽责、勤奋高效;
是否按规定申报、受理、处理重点监察事项;
是否按规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等情况进行纠正并提出改进建议,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在日常综合管理工作中,主要监督监察:
(一)是否建立健全日常工作、设施设备、后勤办公物资、生产用车等管理方面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是否遵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对公共资源等进行有效管理。

第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投资、运营等项目中,主要监督监察:
(一)是否严格执行各类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各类项目、材料采购的招投标工作是否公开、公正,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泄露标底等情况。

(三)是否因各类项目把关不严、监督不力、偷工减料等,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投资、运营项目完成不好。

(四)是否对合同违约、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进行责任追究及整改落实。

(五)是否严格按制度对勘察、设计、监理、预决算编制、施工质量和进度、工程计量计价、竣工验收、资料审核、费用支付等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是否按规定上报、受理维修维护申请。

第十八条 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活动中,主要监督监察:
(一)是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是否按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四项监督制度、集团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及程序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三)是否严格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根据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选贤任能的用人标准开展岗位竞聘工作。

(四)员工薪酬分配是否严格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五)在人事工作中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及规定。

(六)是否严格遵循人事保密制度,是否在档案管理、工资核算、干部选拔、岗位竞聘等方面存在泄密行为。

(七)是否按相关规定发放员工工资、奖金、福利。

第十九条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主要监督监察:
(一)是否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对做假账、假报表和截留资金,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情况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是否按照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日常费用报销。

(三)是否按要求拨付工程款项与管理资金。

第二十条 在安全监督管理中,主要监督监察:
(一)是否制定安全生产各项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是否按规定组织、参与调查处理安全责任事故,在调查过程中是否公平、公正。

(三)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安全培训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物资和设备管理工作中,主要监督监察:是否建立健全大宗物资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其他需要监督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章 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效能监察工作,每次至少监察二个单位(部门),并填写《现场监察记录表》。

第二十四条 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按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安排,可采用明察暗访、定期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开展现场监察工作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五条 选题立项:
(一)根据信访举报、现场监察所掌握的情况及职工反映较大的问题提出立项建议。

(二)立项建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正式确定为监察项目,填写《效能监察立项表》。

第二十六条 实施监察:
(一)组成效能监察专项工作组,制定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二)全面实施效能监察方案,查清问题,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整改建议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写出效能监察报告提交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监察终结:
(一) 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议效能监察报告,提出处理建议,下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处理;
涉及违规违纪行为的报公司研究决定。

(二)监察部门对监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

(三)按规定填写《效能监察结项表》,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效能监察的期限为1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第二十九条 效能监察结果可以文件或其它形式通报。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条 效能监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适当表彰奖励:
(一)积极发现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行为偏差、管理漏洞等问题,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金额在5万至10万元的,单次单项奖励当期绩效考核分2分;
金额在10万至50万元的,单次单项奖励当期绩效考核分4分;
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进行表彰。

(二)提出可行性、创新性管理建议或进行发明创造,促使公司管理工作、工程管理效能提高,经济效益增长,被公司采纳并推广的,单次奖励当期绩效考核分10分;
推荐被集团公司采纳并推广的,报请集团公司进行表彰。

(三)实名举报属实,积极配合监察人员开展工作,提供重要线索并挽回经济损失,金额在1万至10万元的,单次单项奖励当期绩效考核分5分;
金额在10万至50万元的,单次单项奖励当期绩效考核分10分;
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进行表彰。

(四)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应当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

(五)奖励加分,当期累计不超过10分。

第三十一条 监察对象存在以下妨碍阻碍效能监察工作正常开展的,应予以处理:
(一)干涉、阻挠监察部门及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打击报复监察人员,造成人身、名誉、财产等损害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不配合监察部门工作,推诿扯皮,影响监察工作正常开展的,给予批评教育;
拒不配合工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合同、帐目、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逾期每天扣除当期绩效考核分5分;
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察决定的,逾期每天扣除当期绩效考核分5分。拒不执行效能监察决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对监察人员行贿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给予处理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监察人员在开展效能监察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应予以处理:
(一)办事拖沓、玩忽职守、工作推诿扯皮或效率低下的,扣除当期绩效考核分10分;
因工作失误或延误影响效能监察工作正常开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包庇或陷害他人的解除劳动合同;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泄露监察机密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调离监察岗位。

(四)收受贿赂的给予开除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其他应当给予处理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在效能监察过程中,发现监察对象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工作被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或绩效考核扣分,处分时效及扣分标准参照《公司员工奖惩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官僚主义严重,工作推诿扯皮,管理混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出现事故的,按照《办法》第八条、第六点第(二)条规定处理。

(三)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上级交办工作的,按照《绩效考核评分表》执行绩效扣分。

(四)在工作中遇到涉及其它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批准或提交公司会议研究,擅自行动的,按照《办法》第八条、第六点第(四)条规定处理。

(五)业务能力差,办事效率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或岗位调整的,按照《办法》第八条、第六点第(五)条规定处理。

(六)违反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化公为私和私设“账外账”,私拿私分公款和浪费国家资产的行为,按照《办法》第八条、第六点第(六)条规定处理。

(七)违反资金管理规定,假借各种名义将资金借给他人牟利,造成巨额款项被贪污,挪用、被骗、丢失行为的,按照《办法》第八条、第六点第(七)条规定处理。

(八)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吃、拿、卡、要等手段损害公司利益的,按照《办法》第八条、第六点第(八)条规定处理。

(九)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给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办法》第八条、第六点第(九)条规定处理。

(十)违反国家劳动、人事政策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在招聘、提拔、职称评定、薪酬管理、奖励、惩处、考核等方面,违背原则,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按照《办法》第八条、第六点第(十)条规定处理。

(十一)设备、物资保管不善,制度不严或有章不循,造成物资流失或变质损坏的,按照《办法》第八条、第六点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十二)违反有关规定,管理不善或未落实生产办公用品、通讯设施、车辆等管理方面的有关规章制度,引起职工强烈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岗位绩效考核评分标准处理。

(十三)对来文、来电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报送领导阅处办理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岗位绩效考核评分标准处理。

(十四)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其他违规行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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