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2021-10-17 10:29:41 | 浏览次数: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XX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规〔2018〕X号)和《XX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X政规〔2019〕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符合救助条件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
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条件。

1.具有本县户籍,有康复需求的;

2.经县级或县级以上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并评估认定,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

3.残疾儿童家庭或监护人能保障受助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按《XX县0-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执行(见附件)。

(四)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或县级及以上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

2.审核。县残联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对残疾儿童相关情况进行初审核、认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
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3.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在相关定点康复训练服务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机构并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市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由县残联会同卫生健康局、教育和体育局、民政局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需经县残联开具转介手续至市残联,市残联审定同意后,转介至省内定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训练。

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收残疾儿童时应核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和残疾儿童身份信息,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接收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县残联。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按照残疾儿童实际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为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应建立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档案,如实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记录表,做好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记录。康复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各类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

4.效果评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要对在训残疾儿童每年度进行阶段性康复评估。县残联牵头建立专家技术指导组,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康复服务效果评估。对未达到评估效果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责令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6个月。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到位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5.资金结算。采取市、县两级结算方式,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在服务结束后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结算表及费用明细报县残联。

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审核后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按季度和实际发生的支出进行结算。县残联救助的残疾儿童经转介到异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项目的,经县残联审核后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在资金结算过程中要简化手续,方便残疾儿童和定点康复机构,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五)经费保障。县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在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由县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给予落实。

二、组织实施 县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残联组织和教育、民政、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县残联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儿童残疾筛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监管、救助对象评估审核工作;
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县残联牵头制定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和服务规范。对康复资金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县教育和体育局支持幼儿园开展融合教育;
具备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融合教育幼儿园开展0—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为残疾儿童就近就地提供康复服务。

县民政局负责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对所属康复机构的组织管理和有效监管。具备条件的康复训练机构要积极将残疾儿童纳入康复服务当中去。持续开展“XX计划”、“XX爱心助残”工程等项目,抓好推进落实。对低保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予以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逐步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报销支付比例。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康复机构的资质审定和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落实《0—6周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做好营利性康复机构登记注册,加强对康复机构价格行为监督,督促康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对康复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能力建设。

1.提高举办康复机构的能力。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 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用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2.提高机构和人员服务能力。加大对儿童康复机构设施、设备投入,不断提升机构服务能力;
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
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3.提高社会力量康复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作用。

(二)加强综合监管。

1.完善部门协作监管机制。教育和体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县残联要按照各自职责完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2.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县残联协教育和体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指导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3.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县残联协民政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建立覆盖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工作。

4.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县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宣传动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公益短信、微信、微博、网络等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和家庭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事迹,营造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全面实施。

附件:
XX县0—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 序号 项目内容 补助标准 资金来源 备注 1 聋儿人工耳蜗 7.5万元。其中:人工耳蜗产品采购4.5万元,手术费1.2万元、康复训练费1.8万元/年(10个月)。

中央、省财政 耳蜗产品及手术一次性救助。

康复训练0-6周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2 聋儿助听器 2.16万元。其中:助听器产品采购0.24万元,验配费0.12万元,康复训练费1.8万元/年(10个月)。

中央、省财政 助听器产品一次性救助。康复训练0-6周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3 肢体残疾儿童 康复训练费2万元/年(10个月)。

中央、省财政 康复训练0-6周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矫治手术1.72万元。其中:手术费1万元,术后矫形器装配0.72万元。

一次性救助。

4 智力残疾儿童 康复训练费1.8万元/年(10个月)。

中央、省财政 康复训练0-6周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5 孤独症儿童 康复训练费1.8万元/年(10个月)。

中央、省财政 康复训练0-6周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6 辅助器具适配 视力残疾儿童人均1000元。

中央、省财政 适配视力类辅具2年内不重复补助。

肢体残疾儿童大腿假肢3000元、小腿假肢1200元、膝离断和髋离断假肢 装配假肢1年内不重复补助;
装配矫形器1 5000元。矫形器装配人均1500元。其他肢体类辅具补助人均1000元。

年内不重复补助;
其他肢体类辅具2年内不重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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