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022-05-10 14:45:02 | 浏览次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胸怀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勇担重任,接力奋斗,大气魄治党治国治军,大手笔运筹国内国际大局,提出了治国理政的重大战略思想、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工作部署,勾画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国方略和总体思路,推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各领域出现崭新局面。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全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一、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

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历经磨难。为了救亡图存,从洋务运动到戊戌变法,再到辛亥革命,无数仁人志士奋起抗争大多无果。只有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团结带领中国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奋斗,才赢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新中国。新中国的建立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新中国的建设同样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责任,就是要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接过历史的接力棒,继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使中华民族更加坚强有力地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们的制胜法宝。依法治国方略的制定和顺利实施,同样也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我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人类解放,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党的宗旨和性质决定了我们要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依法治国是坚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才能切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根本原因在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如果党的性质和党的政策不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一致性也就无从谈起。

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从严治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从严治党,提高广大党员的政治思想、理论水平和觉悟,加强广大党员和群众的血肉联系,这是自律的前提和条件;用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这是他律,同时也为自律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很重要的一个关键就是靠理论武装中国共产党,靠理想信念保证中国共产党的纯洁性,靠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靠思想政治工作贯彻党的政策和宪法等法律法规。只有一个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党才能领导人民制定出一部良法,才能实际地贯彻执行良法,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总之,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和从严治党相结合,才能切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依法治国与坚持人民当家作主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性质决定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为了人民的幸福生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人民是伟大的人民。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人民依靠自己的勤劳、勇敢、智慧,开创了各民族和睦共处的美好家园,培育了历久弥新的优秀文化。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密切联系群众,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也是党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能否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决定着党的事业的成败。中国共产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失去了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党的事业和工作就无从谈起。同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为了人民,也要依靠人民。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当家作主,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依法治国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讲话中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治理国家、依法治国,就是要让每个人都负起责任来,就是人民群众自己要为自己当家作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特征和优势。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人民群众投身到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依法治国的主语和主体是人民群众,人民当家作主也应完全体现在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坚定相信并紧紧依靠最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与坚持党的领导,具有内在的高度的一致性。

上个世纪50、60年代,毛泽东同志在阅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说:“……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他还谈到:“社会主义民主的问题,首先就是劳动者有没有权利来克服各种敌对势力和它们的影响的问题……总之,人民自己必须管理上层建筑,不管理上层建筑是不行的。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管理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情,而不是说在人民群众之外还有一个有别于人民群众的集团来管理这个国家。工人阶级及其政党是人民群众最先进的部分,共产党和党的各级领导是人民群众中间的先进分子,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群众利益的集中体现者,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法律法规等属于一个国家的上层建筑,依法治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特征之一。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经济的经济基础作为保障,同时也是为了保障人民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体地位。这既是人民群众的权利,也是人民群众的义务。

总之,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历史发展的动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立法、执法和监督,都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相信人民群众,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为了人民群众。

三、依法治国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治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率的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的法规体系以及几个体系的有机统一。依法治国,就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依法治国的更高目标。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首先要明晰什么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现行宪法总纲第一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这是我们的国体。在这一根本制度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也就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954年,在制定第一部宪法时,毛泽东同志曾用内容与形式的比喻通俗地解释了国体与政体的关系问题:国体是内容,政体就是形式。国体这一内容决定政体这一形式,而政体这一形式也必然反作用于国体这一内容,这就是国体和政体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辩证统一关系。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基本政治制度。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还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依法治国属于上层建筑,它一方面为巩固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服务,另一方面国体和政体一起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之服务。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即宪法总纲第六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所以我们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论。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平等最重要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占有权的平等,它通过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分配制得到体现,因此对生产资料占用的平等权是每个公民都应该拥有的权利。法是阶级意志的体现,有良法和恶法之分。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良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而法律要成为体现最广大人民意志的良法,除了要具备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乃至人们的心理条件之外,还要以上层建筑、国家机器等作为基础。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来说,真正的法治,在政治上就必须打碎剥削阶级旧的国家机器及其法律制度,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人民民主政治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这里的民主,就是使人民当家作主,使人民真正负起责来管理国家;在经济上,就是要建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消灭私有制和一切剥削现象,消灭两极分化。总之,只有在社会主义的政治和经济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有实现的可能。

依法治国是实现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和法治保证,意义重大。无论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还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国体、政体或是基本政治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

责任编辑:双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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