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的电视节目版权保护与管理

2022-05-05 15:05:02 | 浏览次数:

摘    要:伴随着数字技术的更新换代,数字新媒体也逐渐出现多元化的趋势。在新媒体时代,电视节目借助网络的高传播效率为人们生活工作提供便利的同时,相关的版权问题也愈发凸显,亟待予以解决。基于此,本文就新媒体时代的电视节目版权保护与管理进行简要探讨。

关键词:新媒体时代;电视节目;版权保护;

一、新媒体时代的电视节目版权保护与管理必要性

新媒体技术的更新加快了各种媒体交流途径和设备的升级,这为电视节目的发展提供了方向,下面对新媒体时代的电视节目版权保护与管理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1.适应新媒体环境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崛起,对传统电视媒体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使得传统电视媒体正逐年呈现下滑趋势。电视媒体要想在竟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有一定份额,就必需进行改革,并发挥自身优势,做优质的内容生产者,只有这样,收视率才会提高。同时,在新旧媒体交织发展的今天,广电媒体版权资源的侵权事件频发,对于版权的保护和管理问题亟待解决。

2.为经营策划提供内容支持

拥有电视媒体版权就等于掌握了文化资源的支配权,不仅能利用这种资源创造出更多的优秀节目,更能掌握在文化市场竞争中的主动权,为版权贸易、衍生产品开发、节目品牌经营等带来直接的内容支持,自然也为电视媒体节目的经营策划提供了现成的资源。

二、新媒体时代下电视节目版权保护问题

1.移动互联技术发展增大版权保护难度

在新媒体时代,信息技术以及互联网的发展在使电视节目传播获得更多渠道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增大了电视节目版权保护的难度。移动互联技术降低了互联网准入门槛,用户不用或者只需付出极少的成本便能够随时随地对内容资源进行复制传播,甚至是修改拼贴。网络用户群体巨大,人人都能利用网络进行资源的粘贴、复制以及传播,可以说非法复制行为随处可见,而如何在具有开放性、匿名性的网络平台中对侵权行为进行监管、追溯侵权源头、认定侵权行为、追究侵权责任也变得更为复杂。很多时候,用户的侵权行为并不属于有意识的商业行为,但该行为不可避免地会损害著作权所有者以及出版方的利益,个人的责任或许难以追究,但企业的侵权行为不可能被法律所忽视。

2.传统媒体渠道优势不再

进入新媒体时代,传统媒体的渠道优势已不复当年。智能网络电视突破了传统电视被动接受信息的模式,使用户能够自主搜索信息甚至進行互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用户依然在使用电视机收看节目,却不只收看电视节目。从台播到网播,电视台不再是用户获取节目的唯一渠道,要扩大传播范围,台网合作是较好的选择,而当视频资源进入网络,如何把握其版权不受侵害又成了新的难题。

3.版权保护法律机制不健全

在新媒体背景下,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条例与电视节目实际的版权保护情况出现了不适配问题,尽管学界与业界已将移动互联时代的版权保护纳入讨论之列,但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一时间还难以得到实现。不管是电视节目抑或其他内容资源,一旦进入新媒体传播渠道就不可避免地会遭遇非法复制传播等情况,用户的匿名性、非法操作行为的大量性都为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此外,原作品又能衍生出模式、人物、元素等更为细致的内容,当用户对这些内容进行修改、拼贴以及传播时,如何对这些内容进行版权的考量,又如何对之进行保护存在着一定的难度。版权保护意识的薄弱是一直存在的问题,往往一些看似无意识的转载、复制、修改行为给作品版权带来严重的侵害,损害了版权所有者的利益。

三、新媒体时代的电视节目版权保护与管理措施

1.加强版权保护法治建设,增强版权保护意识

有法可依是版权保护的前提,随着媒体环境的改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现在关于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出现了滞后的困境,例如深度链接是否属于侵权,还未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亟待完善立法,构建具有前瞻性的版权法律规定。另外,明确版权归属是整个版权保护工作的“地基”。权属不确定,授权、维权、二次开发都会像无头苍蝇。建立合理高效的节目版权管理信息系统是版权确权的关键,这样方便版权信息录入,也方便有关部门查询,防止不必要的版权纠纷,也可以为后期的维权提供支撑。此外,要塑造良好的诉讼环境,用“有诉”推动实现真正的“无诉”。但是版权侵权具有即时性,证据保全公证制度难以应对这种状况,电视媒体的维权难度很高。需要完善相应的诉讼制度和证明责任,加大电视台的法务力量,积极引进知识产权人才,为版权维权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2.鼓励技术创新,强化信息管理

版权实现全面数字化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动态扩张和无形隐蔽会成为版权保护对象的新特征。解决信息无国界共享和版权保护之间的矛盾任重而道远,既要鼓励技术创新,又要尊重独创性作品版权的专有性、鼓励知识创新、提高智力成果的利益回报,加强网络信息一体化建设,促进信息无国界传播,在维护版权利益的同时增加信息的价值是版权保护方面很多人达成的共识。

3.组建版权保护管理组织机构

从本质上讲,电视节目是文化类产品,其版权的构成也较为复杂,然而对于电视节目的版权保护与管理不仅只需要法律作为后盾,同时,还需要各种专业知识为背景,才能确保版权受到保护。因此,当前对电视节目的版权保护而言,我们要建立一个系统的管理机构,对节目版权进行系统科学的保护、管理和开发。

结束语

在新媒体时代下,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电视节目改进创新,电视节目的发展越来越多元化,对节目版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更多的问题,因此,必须加强版权保护法治建设,鼓励技术创新,增强版权保护意识,促使我国电视文化事业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体现.新媒体时代广播电视节目的转型及思考[J].青年科学(教师版),2018(10).

[2] 高汇强,许言午.从广播电视的视角浅析我国新媒体环境下著作权的相关问题及规制研究[J].商,2018(19).

[3] 石竹青,吴英春.新媒体时代电视节目主持的现场氛围营造[J].新媒体研究,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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