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互联网的医疗服务与监管研究

2022-04-30 16:55:02 | 浏览次数:

摘要:本文介绍了四种主要的互联网医疗模式,对互联网医疗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认为应当确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监管主体地位,完善法律法规,提高诊疗服务的准确性,保障患者的隐私权益,加强社会化监督。

关键词:互联网 医疗服务 服务监管

中图分类号: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7-0001-01

一、问题意识

2015“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①,于是,一场“互联网+”的改革之风开始席卷整个医疗服务行业,类似在线诊疗、远程医疗、移动医疗等新服务接连出现。在线医疗服务是互联网最先渗透到医疗领域的一种服务方式,通过网络在线及移动互联网等技术,让患者24小时随时随地都能够接受医疗服务。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在监管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凸显。本文介绍了四种常见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并分析了互联网医疗服务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解决策略和建议。

二、研究现状

“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长期困扰着人们,其原因一方面是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虽然2015年卫生总费用支出是2010年的两倍多,但人均医疗费用城乡差异也很显著,且80%的卫生资源投入到大城市,80%投入到了大医院。另一方面,医疗服务行业效率低下。在人口数量超过500万人、人均GDP在5000美元以上、人均寿命不足70岁的47个国家中,我国的医疗服务行业运行效率排名垫底,居于第36名。②

互联网渗透医疗服务行业,产生了类似在线问诊、预约挂号、健康管理等新的医疗服务模式。(1)在线问诊。患者可以通过手机、网络等形式向医院专家进行医疗咨询。(2)预约挂号。在网络或者手机平台上提前预约挂号,系统会自动显示就诊时间。(3)健康档案管理。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全面掌握患者的健康状况。(4)医疗社群。患者可以找到与自己相同或相似病情的病友,医生之间也可以相互交流治疗心得,并与他们交流和分享治疗经验。

三、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一)责任界定

国家明确规定进行远程医疗的医生必须在本单位进行,这便限制了提供在线诊疗的可能。网络平台上获得的处方建议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产生爭议时责任界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二)诊疗安全

在线诊疗在缺乏必要参考资料的前提下,医生给出建议的可靠性有待考证。这是由于在线诊疗主要依赖图文资料及语音内容,纯线上的医疗服务难以像在医院中那样进行相关指标的体检,同时缺少“触诊”产生的信息。

(三)患者隐私

2014 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了《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但并未明确外部移动医疗实施过程中收集的个人健康相关隐私信息的管理和保护责权,在线诊疗在法律规范和管理方面还存在空白。

四、相关对策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从政策法规方面探索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方式及路径,确立卫生计生委作为国家监管主体的地位,推动医生多点执业,及时调整医保方案,完善医疗纠纷相关条例,明确互联网医疗引发纠纷的处理办法。

(二)提高在线诊疗服务的准确性

面对潜在大病的可能性,线上问诊能够给出的最佳建议就是医生在线回答问题过程中在以自身丰富的医疗经验看病的前提下,帮助患者找出病因并建议患者到线下医院进行就诊。

(三)加强对患者隐私的保障

在法规层面,要健全对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障,制定互联网医疗行业监督规范,明确泄露患者隐私人员的行为责任。在管理层面,注意对各个环节信息系统的维护,加强对数据库信息的管理,设置安全的认证方式,严格规范数据的采集。

(四)社会化监督渠道

可以利用微信、医疗社群等网络平台,建立社会化的监督反馈渠道,在医疗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建立通畅的反馈、投诉、信息协调与发布机制。

五、研究结论

互联网介入医疗领域,重构了整个医疗价值链,优化了医疗资源,解决了很多医疗问题,但在监管和法律规范方面几乎处于空白。文章根据其在监管方面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力求探索一套平衡的监管体系,并不断对现有监管制度进行调整,使得通过监管保护病人权益的同时又能促进互联网医疗领域改革创新和持续发展。

注释:

①2015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

②文丹枫,韦绍峰.“互联网+医疗”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医疗健康革命[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24-26.

参考文献:

[1] 裘加林,田华,郑杰,程韧,秦浪.智慧医疗[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5.

[2] 李未柠,王晶.“互联网+医疗”重构医疗生态[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3.

[3] 宗文红,陈晓萍.国外移动医疗监管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卫生信息管理杂志,2015(4):340-345.

[4] 乔羽,褚淑贞.国外移动医疗应用监管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药房,2014(29):2702-2704.

责任编辑:孙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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