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至善论与其他哲学家观念的对比研究

2022-04-01 10:34:49 | 浏览次数:

摘 要:至善是康德纯粹实践理性追求的最高理想和目标,是最高的、最完满的善,是德性和幸福的统一;亚里士多德阐释的至善的内涵具有双重性,数量上的无所缺憾是它完备的象征,性质上的值得欲求是其终级地位的彰显,至善是宇宙本体,是终极的动力因和目的因;朱熹认为,道德就是至善,至善与感性幸福无关且截然对立,道德就是至善的一切。本文着重探究了康德的至善论,并将其观点与亚里士多德、朱熹的观点进行对比研究。

关键词:康德;亚里士多德;朱熹;德性;幸福;至善

一、康德与亚里士多德至善论的对比研究

至善是康德纯粹实践理性追求的最高理想和终极目标,是最高的、最完满的善。所谓最高的善就是德性,而完滿则是一个整体,即德性和幸福的统一。就如康德所说的:“我把对这样一种理智的理念称之为至善的理想,在这种理念中,与最高幸福结合着的道德上最完善的意志是世上一切幸福的原因,只要这幸福与德性(作为配得上幸福的)具有精确的比例。”

为什么要追求这种统一呢?因为“但是幸福对于我们的理性来说还远不是完整的善。这种幸福,如果不是与配得上幸福即与道德的善行结合起来,理性是不赞同它的(不管爱好是多么希望得到它)。然而,单是德性,以及和它一起,单是配得上幸福,也远远不是完整的善。” “所以,幸福只有在与在与理性存在者的德性严格成比例,因而使理性存在者配得幸福时,才构成一个世界的至善。”

二者如何统一呢?这里的困难是,这种统一在现实世界中是十分困难的,因为幸福和德性的性质截然不同,“在康德伦理学中,幸福与道德法则一方面是截然区分的,另一方面又是紧密联结的。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它们的性质以及它们对意志的关系上。道德法则是由实践理性颁布的,是先天的形式性法则,没有质料性内容;而幸福则是经验性的,有质料性内容。对于意志的规定根据来说,只有道德法则才能作为意志唯一的规定根据,一旦把质料性的幸福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道德就会陷入他律之中,从而失去自身的目的性,逐渐沦为达到别种目的的手段。但是,当涉及意志的目的时,这个目的就是幸福而非道德法则,因为欲求必然指向有质料的客体,而道德法则是形式的,不可能成为欲求的客体。”幸福不是道德的原因,现实世界的道德也推不出幸福。这种统一是意志所期望的必然客体,这就产生了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

但康德并没有就此断定二者没有关系或者是统一联结的可能。康德认为道德法则可以成为幸福的条件,也必须成为幸福的条件,因为“幸福总是这样一种东西,虽然对于拥有它的人是愉悦的,但就它自身而言并不是绝对的和在所有方面善的,而是在任何时候都以道德上合乎法则的举止为先决条件”。另一方面,从幸福的观点看,既然幸福是意志的必然期望,那么道德学说就成了配享幸福或值得幸福的学说了,而配享或值得的标准就是德性,如此这样,德性和幸福就得到了统一联结,这被康德称为至善。所谓至善,就是指在道德法则的指导下去追求与其相应的幸福。这样,至善就成为了意志所期望实现的最终目的。

亚里士多德定义的善有两层意义:其一是事物自身即善,其二是事物作为达到自身善的手段的善。根据目的与手段的区分,从逻辑上看必定最后达到一种其纯为目的自身并且是所有目的的目的,这就是最高目的,即最高善。最高善不仅是完善的,还是自足的,这就是至善。因此,至善就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从性质上来看最值得欲求,其它善事物的地位比它都要低;第二,从数量上来看自身就是无所缺乏的、自足的和完整的,拥有了它就别无所求。能够同时满足这两点的就是幸福。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幸福就是至善,幸福是终极的和自足的,是一切行为的终极目的。亚里士多德主张从人的本性来看待幸福。他举例说明了人的特殊性:“人的功能绝不仅是生命,因为甚至植物也有生命。我们所求解的,乃是人的特殊功能…所谓感觉生命也不能算作人的特殊功能,因为甚至马、牛及一切动物也具有。我们可以说马、牛以及一切动物也都具有德性,是善的,但不能说他们幸福,因为幸福是一种合乎德性的理性生活。亚里士多德给人下了一个著名的定义:人是有理性的动物。理性是人的特有的活动,它是一种区分是非善恶并且趋善避恶的能力,当理性如此指导人的行为时,理性就成为德性。亚里士多德的善不是形而上学的和超验的,而是一种以实践为导向,关注人的社会活动和目的的善。“无论德性还是幸福,都以善为基础,因为万物向善…在目的链中,善是目的,但不是最高的目的,至善是最高的目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被认为是属于自足的…至善离不开幸福,幸福是至善的终极价值。作为最高善,至善是最完满的德性实现活动。”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至善的理解上,亚里士多德和康德都把其理解为最高的善和最终的善。

但是,在幸福与德性的关系的理解上,二者却持有不同的观点。亚里士多德认为至善就是幸福,幸福是合乎道德的行动,而德性只是达到至善的手段,德性的目的在于幸福。但在康德看来,至善既指最高的善,即德性,也指完满的善,即德性与幸福的统一。

同时,在至善的实现途径和方式上,二者也有很大的分歧。亚里士多德强调通过合乎德性的实践活动以及外在的善来达成至善。人必须通过理性的实践活动才能获得至善。认为人的幸福不是存在于理念世界里,而是存在于现实的生活中,并认为至善应由各个具体的善积累而成,并且在现实生活中通过德性的活动达到。可见,在至善的实现途径和方法上, 亚里士多德更多地强调人们外在的践行以及内在德性的完满。而康德则是寻求道德主体内心的道德法则、以及三个道德公设 (意志自由、灵魂不朽、上帝存在)来完成的。首先,康德认为,至善的实现,道德主体必须要有高度的意志自律。在他看来,只有完满的德性的人才能达到至善;其次,康德认为,至善的实现需要德性和幸福的统一,因为,对先天道德法则的遵从构成了德性原则,而对质料欲求的服从则构成了幸福的原则。纯粹实践理性要想在现实中确立起来就必须使德性和幸福的原则得到有效的统一。 并且也只有德性与幸福相统一才能达到至善。

二、康德与朱熹至善论的对比研究

《礼记·大学》曰:“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朱熹将其释为:“至善,则事理当然之极。言明明德、亲民,皆当止于至善之地而后迁。盖必其有以尽夫天理之极,而无一毫人欲之私也。”朱熹认为,至善就是“事理当然之极”,其“得之于天而见于日用之间”,得之于天即“天理”,“天理”顯现与万事万物之中,则成为“事理”,所以“天理”即“事理”。由此向下推可得:“天理”既是世界的本原,又是万事万物的道理,还是社会道德规范的原则。

所以,在朱熹看来,从道德角度来看,“天理”就是“至善”,其主要内容为“仁、敬、孝、慈、信”等,即封建伦理道德规范。第二,从人性的角度来看,“理”得之于天,而存于人心,“众人之心,固莫不有是”,天地之性则是至善,而人因为人欲而使得至善的天地之性不在纯善,基于此,朱熹提出了著名的“存天理、灭人欲”,因为,天理就在人心,而与天理对立的则是人欲,若要达到至善的境界,就必须存天理 ,灭人欲;朱熹强调至善的普遍性;“内圣外王”是至善的最高境界。

在这里,我们可以分析康德与朱熹的至善论的异同。

第一,从头至尾,朱熹一直强调道德,而绝口不提幸福。而康德认为,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要奉行德性,作为感性的经验者,希望自身得到幸福。因此,德性与幸福的统一才构成至善。亚里士多德也认为,德性不是目的,它是使人获得善的手段,从而也是获得幸福的手段。

第二,康德认为道德与感性无关,朱熹则认为道德不但与感性无关,而且二者之间是完全对立的。康德认为,善恶由道德法则来决定的,是从属于理性的,因而与感性经验范围内的快乐与痛苦、祸与福没有任何关系,道德与感性无关。而朱熹不但认为道德与感性需求无关,而且认为“天理”与“人欲”是完全对立的。 “天理”代表着上天制定的道德法则,“人欲”代表着人的自然欲望,“天理”是善,“人欲”是恶,所以,必须“存天理、灭人欲”。

第三,在实现方式上,康德认为德性与幸福的统一需要通过上帝才能实现,因而灵魂不朽与神的存在是至善的前提。而朱熹认为,道德就是至善,并且至善不需要任何的前提,通过个人的实践、格物就可以达到。朱熹的这一想法和亚里士多德的具有一致性,亚里士多德认为,作为至善的幸福就是合乎德性的活动,而人经过努力是可以实现幸福的。

参考文献:

[1]康德.《纯粹理性批判》. 邓晓芒,译.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3.

[2]《康德与施莱尔马赫至善学说评析》.2013. 张会永.

[3]《实践理性批判》. 康德.

[4]《中国哲学史》.2009.《幸福与内圣外王》. 谢晓东.

[5]《亚里士多德与康德至善论的比较评析 . 伍志燕.

[6]《四书章句集注》. 朱熹.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杨思琪 (1995-),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族:汉,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西方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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