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原理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举隅

2022-03-17 08:17:58 | 浏览次数:

【摘 要】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给我国很多领域以及行业的发展都起到很大的影响作用。其中经济的发展给我国经济法原理的相关研究以及经济法原理的发展在金融领域中的具体应用举隅的具体情况都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作用。而本文主要对经济法原理的发展和研究现状、经济法原理的具体内容还有经济法原理在金融领域的具体应用举隅进行一定的分析。

【关键词】经济法原理;金融领域;应用举隅

一、前言

经济法原理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经济法总论的规则化,我国在研究的过程中会更多的向应用规则经济法的方向转变。在研究以及具体实践过程中对规则经济法的主要任务进行了解,主要是在我国非常复杂以及庞大的法规以及实践中。其中这不仅仅需要对比较具有共同特点的、具有普遍性、稳定性相对较强、具有特色的制度规则进行一定的提炼以及整理,还需要对其中更具有操作性的以及解释力的经济法规则范型进行提炼以及整理。

二、经济法原理

规则经济法中经济法总论研究和分类研究两者之间应该实现相互贯通和,并不断的增强互动来实现两者的相互促进。总论能够实现对分论进行指导,通过分论来对总论进行修正以及佐证。其中经济法总论实现规则化发展主要指的就是经济法的原理。在规则经济法中经过提炼所得出来的一种“规则原理”。这种规则原理主要指的是经济法的相关规则与原理的结晶升已经升华,它和单纯的法律规则是具有很大的不同,同时也和以往的学科经济发展以及政策理念经济法的“原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我们可以将经济法原理归类于是介于比较抽象的原理以及具体的规则之间的一种“规则的原理”。同样这样原理还需要具备能够对经济法的原理中的总论以及分论两者所存在的两张皮问题进行解决,使的我国的经济法能够更好的和实际情况相符合,更具有生命力,更好的发挥经济法的作用。我国经济法总论的规则化和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发展方向两者之间会更多的具有同一性。随着我国经济逐渐发展,有关于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已经更多的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一种粗略的研究转变为一种精细化的研究,我们一方面需要对经济法分支的共性进行一定的提炼,另一方面还需要对经济法规则的构建以及司法政策的精细化研究不断的进行加强。

三、经济法差异化原理在金融法领域中的应用举隅

(一)科技金融的市场准入:

经济法的差异性原理能够对当前我国金融法中的很多问题都能够有效的进行解决,我们主要对科技金融的市场准入问题进行一定的分析,进一步的对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进行建立健全,但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市场准入和牌照管理两者之间是具有一定的差异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将市场准入和特许制两者相平衡。其实市场准入的方式是多元的,除了市场许可之外还需要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甚至是不干预。面对现阶段科技金融形态的差异下,采取车辆具有差异化的准入制度的过程中不能够一味自由的进入,也不能够全部的采取特许或者是普通的许可牌照管理的方式。其实我们可以将经济法或者是金融法作为我国干预私人经济的产物。从本质上来说,我们可以将其经济法以及金融法归类于是一种公共物品。它所制定的规则主要针对的是主体行为的一种外部性,尤其是负外部性,其在具体表现在可以说是科技金融的系统风险性。针对科技金融的差异化规制,应该更多根据各种科技金融的负外部性的程度或者是系统风险的程度来对相关的规制进行实行不能够按照其他的标准。

(二)对众筹或者是互联网公募理财平台:

对于一些互联网金融中的平台尤其是众筹平台或者是互联网公募理财平台等这一类平台来说具有一定的交易所的功能,如果采取市场准入制的话,就会使得这一类平台在市场发展出现恶性竞争的现象并逐渐失去控制,甚至有可能为了获得发展出现欺诈客户以及投资者的现象。还有就是这些平台上都会涉及到大量的投资者所投资的资金,一个平台会和很多投资者的利益存在关联性,因此对于此类平台的管理应该保持谨慎,应该对这一类的平台采取特许制的方式。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对这一类平台的准入难度相较于公募基金正常水平下应该略低。但目前情况来说互联网公共理财平台的市场准入主要有证监会来进行决定,其准入难度和公募基金处于同样的水平之下,使得此类平台的建设无法考虑到互联网本身所具备的低门槛、小额以及普惠等特点,无法很好的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进行满足。因此应当适当的对这类平台的准入条件进行放开,降低其准入难度,进一步促进互联网公募理财平台发展,并通过准入难度的降低使得这类平台的数量能够有一定程度的增长,但也需要注意的并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都能够获得市场准入许可,在对数量适当的放宽的同时还应该进行一定的限制。

(三)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

现阶段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建设已经逐渐形成规模,很多大规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手中掌握有大量的客户沉淀资金。因其发展规模以及对于大规模沉淀资金掌握的程度也会使得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对于第三方支付的市场程度也应该采取特殊准入制的方式来帮助其进入市场。

(四)互联网金融中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互联网金融公开发行项目:

互联网金融公开发行项目中存在一部分不符合豁免条件的,对于这部分我们应该采取一般行政许可制的方式。其实这类项目在一定程度上会存在一定的欺诈风险的可能性,并且会涉及到非常多的公众利益,系统性风向相对来说也会比较高。但对于这部分项目来说一般会遵循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我进行风险的承担,市场对项目进行定价的原则,对于这部分不符合豁免权的互联网金融公开发行的项目不能够采取特许制的方式。一旦采取特许制的方式就会使得市场上出现一定的价格虚高的现象,还会使得市场对价格自我调节功能弱化、市场价格机制会发生一定的扭曲。但也不能够完全的放开约束和管理,放任自留在市场上来去自如应该适当的采取行政许可的方式。监督机构需要对其条件进行一定的审核,只要条件符合尽可以允许公开发行。

四、政府进行登记备案形式监督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政府部门需要对互联网金融中所存在的风险比如说是信息风险、监控风险等都能够进行及时的掌握,防止出现区域性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阻碍作用。其中政府所进行登记备案形式的监督主要需要履行的职能有:第一点就是需要对信息进行收集,并对相应的信息进行公示。第二点就是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对投资信息进行处理。第三点就是登记备案的监督方式能够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开放相应的窗口,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咨询。最后一点就是对网络放贷、网络私募融资、网络私募保险等所需要采取的市场准入方式应该是另一准入制。政府部门对于这些业务不能过多进行干预,任何个人或者是组织符合相应标准的都应该能够进入到市场中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虽说这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整个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从大体上来说还是会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

五、结束语

本文主要对经济法原理、经济法原理在金融法领域中的应用举隅进行一定的分析,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上对于经济法差异原理的应用来对其准入方式进行说明,进一步促进人们对经济法原理以及其在金融法领域中的应用举隅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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