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法律图书编辑论析

2022-03-16 08:40:36 | 浏览次数:

法律图书编辑的历史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特定社会治理方式的演进史。在1912-1949年这种社会大变动时期,中国涌现了一批法科知识分子,不断地编辑原创性或引进型法律图书。其代表有:沈家本在修律中“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翻译英、美、法、德、日、俄、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荷兰等国法律,作为修律的蓝本,制订了一批具有某些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典法规;发表《法学盛衰说》,出版《历代刑法考》,创办法学刊物《法学会杂志》,为中国近代法学的诞生开辟了道路。吴经熊出版有民国时期唯一的以法律哲学命名的专著《法律哲学研究》(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年)。陈瑾昆参与起草《中国土地法大纲》《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编著《民法通义债编》(北平朝阳学院1930年)、《民法通义总则》、《民法债编各论》(北平大学1930年)、《民法通义债编总论》(北平朝阳学院1930年)、《民法通义债编各论》(北平朝阳学院1931年)等民法系列专著,是中国近代民法学的权威论著;撰写《刑法总则讲义》和《刑法总则》(北京好望书店1934年)是中国近代刑法学的奠基之作;《刑事诉讼法通义》(北平朝阳学院1930年)开创并完善了中国近代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

在中国近代法科知识分子中,成就最大、名声最高的是王宠惠,发表了众多法学研究成果,如《王宠惠拟宪法草案》《五权宪法》《比较宪法》《今后司法改良之方针》《法院组织法立法原则之修正案》《25年来中国之司法(1930年)》《团体协约之比较研究》《比较民法导言》《刑法草案与暂行新刑法之比较》等,为中国近代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和刑法学等的诞生与成长做出了贡献。胡长清代表作《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民法亲属论》《中国民法继承论》均被确定为民国时期的“大学丛书”。丘汉平20世纪20年代后为了整理古籍,撰写《先秦法律思想》(光华书局1931年)和《历代刑法志》(商务印书馆1938年)等著作。本文截取中国历史场合中之一画面——民国,以民国时期法律图书的编辑为例,把法律图书编辑分为两类:原创性法律图书编辑和引进型法律图书编辑。就原创性法律图书的编辑而言,依其所表现的资源和法律文化传统具有现代性和传统性特性;就引进型法律图书的编辑而言,依其所处语境和嬗变特性具有共时性和历时性。

一、原创性法律图书编辑策略与特征

1912-1949年的民国历史是中华民族整个历史场合中的一小段,但就是这一小段历史却造就了中华民族法律图书编辑的具有重要意义的生动历史。就民国时期法律图书编辑而言,主要体现了两个最基本的特质。

1.现代性

当西方列强入侵中国时,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试图学术救国。当时法学界一些著名的学者,如法理学界的丘汉平、法律史学界的程树德、民法学界的黄右昌、国际法学界的周鲠生与燕树堂、行政法学界的白鹏飞等知识分子当时就选择了留在大学继续从事法律教学和科研这种活动。就此而言,民国原创性法律图书编辑主要表现为所编辑图书的内容、体例和基本方法具有特殊性和现代性特征。

第一类有关现代国际法的图书编辑。如1913年3月,程树德主编的《比较国际私法》;1914年10月,英国罗、王肇编辑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印行的《局外中立法精义》;1934年11月,刘曼仙编译、商务印书馆发行的《安全保障问题在国际法上的研究》;1938年6月,郭长禄编辑、中山文化教育书局印的《论日机轰炸我国之违法》;1946年12月,陶樾、编辑大东书局印行的《现代国际法史论》。最为典型的法律图书是光绪三十二年(1906)5月闽县程树德编辑由上海普及書局印制的《平时国际公法》。本书体例和内容分为第一篇总论(国际公法之本质与法律上之地位、国际公法之渊源、国际公法之定义、国际公法上发达之历史以及中国古代之国际公法)、第二篇国际公法之主体(概论、国家)、第三篇国家领域财产(领土、领水)、第四篇国际上国家之权利(总说、独立权、平等权、交通权)、第五篇外交机关及领事(外交官、领事)、第六篇条约(条约之性质、种类、要素、效力发生时期、书式、解释、履行之担保、消灭、更新和最优惠国条款)等。第二类有关现代宪法的图书编辑。宪法是根本大法,编辑宪法图书一般可以分为仿真性和学理性。仿真性编辑主要是有权威性的机关或个人所编辑的宪法图书,如1916年6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6年9月,南海康有为编《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11月,金鸣盛编著、世界书局印行的《国民政府宣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释义》。而学理性编辑是学者根据其研究和考证所进行的不具有权威性的编辑,如1927年,郑毓秀编辑、世界书局印行的《中国比较宪法论》;1946年12月,王世杰编著、商务印书馆发行的《比较宪法》(第五版)。1947年7月,林纪东编、大东书局发行的《行宪法规》,其体例为宪法及其关系法规汇编。第三类有关现代民法的图书编辑。如1935年9月,丘汉平编辑、会文堂书局印行的《罗马法》(上);1936年9月,刘志易编辑、上海大东书局印行的《民法物权》(上)。最为典型的是1933年9月刘鸿渐编辑、北平朝阳学院出版的《中华民国物权法论》,编辑体例为序论、本论包括物权总论:物权之性质、效力、种类、分类;物权之得丧变更、物权契约、物权之一般消灭原因。物权各论包括所有权(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

总之,这些法律图书编辑的特征在于:一、既重视图书编辑的“技术型”和“艺术性”,又注意图书编辑的“应用性”;二、既专注于保持法律文本的“原创性”,又注重于法律文本的内在协调性和外在和谐性;三、既注意法律文本的分散性,又注重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2.传统性

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蕴涵着极为丰富的法律文化资源,如何运用本土法律资源编辑法律图书则成为一些知识分子救国图强的另一条道路。如1925年7月,王振先编辑、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国古代法理学》,其体例为中国古代法哲学研究;1930年8月,朱采真编著、世界书局印行的《法律学通论》;1932年9月,丁元普编著、上海法学编译社出版、会文堂新记书局总发行《法律思想史》;1933年5月,朱章宝编著、商务印书馆发行的《法律现象变迁说》等都体现了传统性这一特征。1945年5月,徐道邻编著、中华书局印行的《唐律通论》,其编辑和内容分为,读唐律有四益说、唐律与中国法制史、唐律与现状法、唐律与东亚诸国、唐律与罗马法、家族主义论、唐律中之新颖思想等14部分。最能体

现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积淀的法律图书是1937年6月翻印的张鹜所编著的《龙筋凤髓判》(湖海楼本)。张鹜为盛唐时期享誉国内外的著名法律学家,因编撰《龙筋风髓判》使唐朝编例得以传世,并为宋元明清各代奉为圭臬。《龙筋风髓判》一书,以唐时骈体文写就,并征引大量文献掌故。就其整体而言其特征:一是全书编排体例按照《唐六典》“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原则形成独特的编撰体例,予后世以重要影响。全书分为四卷:第一卷共收集中书省、门下省等12个中央部门的22条判例案由;第二卷共收集修史馆、金吾卫等10个中央与地方部门的18条判例案由;第三卷共收集礼部、祠部等11个中央部门的21条判例案由;第四卷共收集左右卫率府、太庙等17个中央与地方部门的18条判例案由。全书总计4卷79条判例案由。书后附有(1)《张鹜传》,(2)左右卫将军,f3)军器监,(4)《陈情表》,(5)《沧州弓高县实性寺释迦像碑文》等。二是从全书内容看,每卷的每条判例都由两个部分构成。第一,为盛行一时的典型判例案由;第二,为张鹜等针对此案例所撰写的判词批语,以及适用律条与司法解释等。每条判例都具名具姓,记载所犯罪名,以及审判的简略过程。三是分类编辑方式具有现代法学分类的标准,按照《龙筋风髓判》的内容可分为处理职务犯罪、处理民事纠纷、处理涉外经贸纠纷和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判例。此外,《龙筋风髓判》既有同现今比较接近之处,又有古代中国特有的一些特色,在其内容当中,还涉及其他方面的判例。

1912-1949年原创性法律图书的编辑和出版呈现如下特征:一是创新性,即民国法律图书的编辑在选题和体例上需要一定的创造性,法律图书编辑的选择具有新颖性,观点具有独到性。二是典型性,即法律图书编辑选择了民国时期社会极为需要的特殊领域作为法律图书编辑的主流,其内容体现了社会发展的典型性,多为阐释某个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的社会需要。

二、引进型法律图书编辑策略与特征

由于西方列强从1840年之后对中国的入侵加剧,从1840年的鸦片战争到1931年“九·一八事变”,中国法科知识分子逐渐意识到,要国富民强,必须接受西方的影响,著书立说,宣传西方先进的政治观念和法律观念。由此中国一些法科知识分子开始翻译和编辑西方法律图书。就引进型法律图书编辑而言,主要是翻译西方的法学著作,其基本内容主要涉及国际法。其法律图书的出版和编辑具有共时性和历时性特点。

1.共时性

由于民国时期中国的特殊语境,其法律图书的编辑体现了当时社会的迫切要求。正如学界一般所认为,中国近代法和法学是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在西方列强侵略中国以及伴随而来的西学东渐的浪潮中形成的。因此引进型法律图书编辑正是中国法科知识分子试图通过传播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保护本国的权益,体现其适用性和共时性特征。1911年,日本中村进午编著、陈时夏翻译、上海商务印书馆印行的《平时国际法》;辛亥年7月,中村进午编著、中国图书公司印行《战时国际公法》,其体例和内容除绪论概述战争及国际法的历史外,分3编。1915年,日本法学博士今井嘉幸编著《中国国际法论》,由张森和译、商务印书馆印行。本书体例和内容首先阐释中国国家法之沿革,把国家法分为无权时代、得权时代、竞权时代等三个沿革时期,阐释了外国裁判权之性质和范围、外国行政地域论和总论、外国裁判权之内容以及裁判上之国际交涉等。1934年7月,奥本海编著的《汉译世界名著:奥本海国家法——战争与中立》由商务印书馆印制。本书体例和内容为第一编国际纠纷之解决,包括国际纠纷之和解、制裁;第二编战争,包括开战、陆战、海战、空战,以及交战国之和平关系、保障合法战争之方法、罢兵及还原法;第三编中立,包括中立概论、交战国与中立国之关系、封锁、违禁品、不中立任务、中立船舶之临检捕获及审判等。

民国引进型法律图书编辑不仅具有共时性特征,且具有:(1)时效性。民国法律图书的编辑的时效性在于两方面,一是法律图书为社会提供要及时,二是法律图书的提供应讲求效果,即要准确地把握它的利用时机。(2)选择性,即法律图书编辑内容具有可选择性。民国时期法律图书编辑者可以根据法律对国家发展的不同作用以及对象所产生的不同作用效果,对法律图书的编辑作出选择。(3)价值差异性,即由于国民政府的政治治理方式具有很大的专制性和随意性,缺乏必要的法治理念,对法律图书编辑之质量监控和管理机制并未形成统一的评价体制,法律图书编辑和出版繁杂和混乱以及出版体例呆板化,从而使法律图书编辑的价值存在差异性。

2.历时性

从辛亥革命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引进型法律图书的编辑不仅体现了实用性和共时性特征,且体现了西方法治发展普适性和历时性特征,因为引进有关法学学科的各种著作都体现了社会各个阶段的普遍要求,且体现了法律所经历的所有社会的时代共性和效应。1929年4月、1930年12月、1936年3月,日本惠积陈重编著的《法律进化论》(第一册、第二册、第三册)由黄尊三翻译、商务印书馆发行。本书体例和内容为总论,包括第一部法原论原形论前篇:无形法(绪论、潜势法、规范法和记忆法等);后篇包括成形法——法态变化、绘画法和文字法,法之认识——法之公知、第一期潜势法时代、第二期秘密法时代、第三期颁布法时代、第四期公布法时代,法之文体;中卷:原质论前篇:信仰规范篇——太仆的语义、本质、种类、成立和分化;中篇本论:太仆与法律、主权、婚姻、财产权、刑法等。1932年1月,高柳贤三编著的《法律哲学原理》由汪翰章翻译上海大东书局印行。本书体例和内容分为第一篇绪论:论述法律哲学之对象和任务、研究方法、与其他学科之关联;第二篇法律哲学之历史:包括希腊哲学、罗马之法学家、基督教及中世法哲学、近代之法律哲学;第三篇法律哲学之体系:包括法律之概念、法律之发现、法律之合理基础等。

民国时期法律图书编辑体现了一定时代的变革和发展,其表现特征为:一是实用性,即针对中国近代所处的历史语境,编辑各种法律图书,以求达到用法律治理国家,使国家强盛的实际需要。二是系统性,即法律图书编辑主要注意知识的系统性、出版物的连续性和学科的完整性。三是积累性,即民国法律图书的编辑,不仅体现为法律資源的移植,而且要体现为对本土资源的最集中、最持久地保存的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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