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循证矫正实践推广的困境与策略

2022-03-13 08:08:36 | 浏览次数:

摘 要:循证矫正在中国的引入与本土化是适合中国监狱矫正的举措。但是当前中国循证矫正面临专业力量发挥不足、实质内涵欠缺、实践模式不成熟等诸多发展困境。循证必须处理好矫正行政管理与矫正研究、循证矫正理论研究与矫正实践以及循证矫正中多方主体的关系。中国循证矫正的推进要树立科学、人本、服务理念;注重评估,遵循证据,确保矫正过程科学化;加强国外循证矫正先进经验的借鉴;多方联动,为循证矫正的推进提供支持。

关键词:中国;循证矫正;循证教育;推进策略

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章编号:1008-4355(2016)05-0046-07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6.05.06

循证来源于西方英文词汇“Evidence-based”,最初它被翻译成 “求证”或“实证”,1996年复旦大学王吉耀教授正式把它译为“循证”,得到了学界广泛的认同,此后,循证作为一个中文词汇诞生了。循是指遵循,而证是证据的意思,循证就是遵循相关的证据,主要指根据或者遵循最佳的证据来处理事情、制定方案。它是一种理念和方法论。

循证最初被应用于医学领域,1970年代初期,英国流行病学家科克伦最先提出“循证”,后来加拿大学者戴维·萨克特对循证在医学的应用做了进一步的拓展和研究。1992年,盖亚特博士以及他的团队发表了《循证医学:医学实践教学的一种新方法》,首次提出了循证医学的概念。循证医学基本宗旨:谨慎、科学地选取适用当前己有的最佳研究证据,结合资深医师的工作技术与临床实践,充分顾及患者的期望,并确定治疗方案。随着循证医学影响的扩大,循证理念被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在人文科学领域。循证教育、循证心理学、循证管理、循证培训等广泛兴起,在世界范围内兴起循证运动。20世纪末,循证实践在司法界得以引入和应用,西方国家尝试、推广、运用循证矫正。在20世纪中期,西方社会面临犯罪率及再犯率双高、监狱人满为患的局面,有人批评保障就业为基础的假释制度,认为这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做法。后来,引入康复模式,该模式把罪犯当成需要治疗的病人,认为只要对他进行治疗、矫正,就能够康复,但是,在矫正实践中发现,矫正成本高、收入甚微、高耗低效、投入高于产出,矫正工作效果饱受质疑。1999年,谢尔曼等人提出“循证警务“概念, 2000年,达拉斯·马肯泽提出“evidence-based corrections”,即以证据为本的矫正,被美国、瑞典、加拿大等国实证认为有效的囚犯矫正模式。美国有研究表明,自19世纪80、90年代采用循证矫正后,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率比原先未采用循证矫正的再犯率明显降低,后推广到世界其他国家。循证矫正是指矫正工作者在矫正罪犯时,针对罪犯的具体问题,寻找并按照现有的最佳证据(方法、措施等),结合罪犯的特点和意愿实施矫正活动的总称。

循证矫正作为一个新概念,从2012年下半年起,已逐渐成为了中国犯罪学、监狱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循证矫正在中国正式推广是以江苏省宜兴市“循证矫正方法及实践与我国罪犯矫正工作研讨班”的召开为标志的。此后,中国司法部确定全国九所条件较好、理论研究基础相对扎实、罪犯改造经验较丰富的监狱为循证矫正试点机构。

一、循证矫正在中国实践与推广的困境

新形势下,社会对监狱的教育矫正与改造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仅要求控制初犯率,而且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罪率也日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指标。对罪犯的矫正从最初的重视监禁与惩罚为主转变到教育与改造为主的人道主义服务。循证矫正正是适应这种变化的新理念与新模式,它成为了现代科学精神在矫正领域的鲜明体现,也是人本主义思想的生动展现,能够为罪犯的矫正与改造带来巨大变革,同时是一种被发达国家通过实践证明的矫正技术与矫正方法,获得了世界范围的广泛认同,把循证矫正相关的理念与矫正方法引入到中国罪犯矫正的实践中,具有较大的理论创新以及实践意义,它能够帮助我们提高罪犯矫正与改造的科学性,增强矫正效益,提高改造质量,帮助降低社会犯罪率。

循证矫正是2012年引入中国的,随后全国多个监狱开始了循证矫正的试点工作,关于循证矫正的相关研究也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了。虽然中国已实施循证矫正的试点项目,但是就目前的实践经验来看,还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可供推广的实践模式,在中国当前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循证矫正在实践中面临种种困难,显露出不少技术以及观念上的缺陷。

(一)循证矫正专业力量如何发挥,矫正研究与实践如何进一步结合

循证矫正涉及四个主体,研究者、实践者、管理者及矫正对象,这四大主体彼此之间是相互配合、共同合作的统一整体。在循证矫正中,研究者代表专业力量,研究者致力于开展实验研究、准试验研究、相关研究、个案研究等,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实验为循证矫正提供相关的行动指南、标准或手册。

循证矫正在中国的推行是一个行政主导的过程,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而非专业主导的过程。循证矫正是通过司法部的整体部署,各级司法部门的高度配合而开展起来的。从2012年之后,中国出现九个行政作用下的循证矫正监狱试点,这些试点项目离不开相关政策的支持以及整个司法体制的力量,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行政人员的贡献。在循证矫正推行的过程中,专业性的力量没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罪犯矫正与改造的相关研究人员、专家学者没能最大限度地参与到循证矫正实践中来。虽然,以行政力量进行循证矫正的推动具有一定的效率,我们不能否认行政的巨大作用,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如果长此以往,专业共同体很难形成,专业的认同以及专业自觉等将逐渐弱化,从而使循证矫正失去发展的活力。

(二)循证矫正最优证据如何形成,支持性的资源与技术平台如何建立

关键点和难点在于证据的形成。因此,如何形成证据,特别是最优证据如何形成,成为了循证矫正实践中需要首先攻克的关键性问题。循证矫正在中国的推动还停留在形式上,没有真正落实到实质方面。虽然循证矫正试点项目以循证为基本理念,进行了循证矫正具体操作程序的设计,但是从实质方面来看,过度强调形式方面的科学标准,而相对忽略了证据的信度和效度。追逐循证矫正评估工具的开发和利用、矫正流程的设计,忽略了对实践的反思,矫正实践的结果没能再回到理论中去进一步修正循证矫正的研究,存在实践与理论研究的脱节。

循证矫正支持性的资源与技术平台如何建立,直接影响到证据的形成以及最优证据的获取。由于中国在循证矫正研究及实践方面起步较晚,前期的专业知识储备、理论研究、实践水平尚有许多不成熟之处,配备的技术支撑比如数据库、资源共享平台等也十分匮乏。此外,罪犯教育矫正工作者的自身素质和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等方面远远落后于矫正实践对其提出的要求。缺乏一支专业化的队伍,中国循证矫正很有可能在实践中浮于表面,浅尝辄止,注重形式,缺乏内涵。

罪犯的改造质量与监狱行刑效益受多种因素影响,罪犯文化素质的高低影响到循证矫正的实质内涵,对罪犯的思想改造以及行为矫正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分为不同的阶段,从一个阶段跨到另一个阶段的节奏和步调要根据罪犯的认知水平,文化知识素质,心理与情绪状态等。只有考虑到这些因素,才能真正地提高循证矫正的实质内涵,而不是搞形式主义,真正提高矫正的成效。

(三)合作的体制机制如何建立,多方联动如何实现

循证矫正的基本点和核心要素在于证据,矫正遵循证据,以证据为基准,最重要的四大要素分别是,研究者、实践者、实践对象、管理者。首先,循证矫正研究者必须开展大量案例的探究,从研究中为循证矫正的实践提供实施准则,矫正指南、手册、标准等有赖于研究者开展大量的实证研究;其次,循证矫正实践者根据研究者设计的行动方案,根据个人经验,结合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开展相应的矫正实践;再次,循证矫正管理者需要做好矫正规划,统筹协调,发挥各要素的作用,为循证矫正提供服务。因此,循证矫正是一个由多要素构成的整体系统,一个涉及研究者、实践者、实践对象与相关管理者四个方面的理念体系。

循证矫正需要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使系统结构更加合理,发挥出系统的整体效应。

循证矫正主体四方“各怀鬼胎”。矫正管理部门关注的是管理,重视矫正法律法规的执行,看重上级命令、科层制管理、工作绩效;循证专家团队则关注研究工作的开展、研究成果的呈现,理想化色彩明显,很多时候还往往把矫正中的简单问题复杂化;矫正实践人员关注的是个人本职工作能否顺利完成,他们已习惯于固有的、简单的罪犯矫正和管理的方式,不希望增加工作负担,对新的矫正方法和模式进行尝试和改革的积极性不高;矫正对象关注的是个人切身利益,更多考虑的是劳动效益、个人减刑、出狱后的就业问题等,希望受到的打扰越少越好。在这样的情形下,循证矫正的多方联动如何实现,是摆在面前的一个棘手的问题。

(四)循证矫正实践模式如何本土化

循证矫正在中国的实践实质是一种矫正方式和手段的摸索,还不是一套成熟模式的运用,作为一个舶来品,它需要经过借鉴与创新的过程,不可能照抄照搬,不管是证据的搜集和建立还是评估方法的开发与设计,都进行了适应本土的创新和改良。中国循证矫正还需要不断地进行摸索和尝试,开发新的矫正方式方法,并且在实践中进行相应的检验。

在矫正过程中,对罪犯的再犯率预测不够精确,矫正出现偏差,在实践中缺乏一套完善的循证评估预测机制,对罪犯的一些心理症结认识和评估不到位,再犯风险没能得到预警,对罪犯的各方面情况掌握不足,对罪犯的了解停留在人口学的资料以及日常的谈话了解,甄别与分类不科学。不少罪犯在服刑期间,迫于法律与制度的震慑作用,从行为上表现出服从,配合改造的状态,但是对罪犯心理的变化、思想的转化这些隐蔽性的状态却很难进行监控和了解,缺乏科学的评估标准,部分罪犯出狱后,遇到特定情境可能再次走向违法犯罪之路。

二、循证矫正在中国实践与推广的策略

循证矫正当前还处于摸索阶段,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对循证矫正相关理论与方法的研究,借鉴国外循证矫正的先进经验,并且更加密切地关注中国罪犯教育矫正的实践,把矫正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创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循证矫正的成熟模式,不断地反思循证矫正实践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提炼与升华,上升为理论,从而为之后的矫正实践提供科学的指导。

(一)树立循证矫正的科学、人本、服务理念

应该来说,循证矫正从引入中国开始,相关的理论研究以及实践探索仍处于起步阶段,关于循证矫正的理论探讨还较为浅薄,实践方面也缺乏成熟的经验,尚有许多需要探索的地方。循证矫正的实施者还远远不能达到循证矫正对其提出的要求,从矫正理念到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等方面均需要进一步提高,循证矫正的相关保障不到位,工作难以开展。循证矫正在中国监狱矫正的适用性以及有效性仍需进一步验证,如何促进循证矫正的本土化问题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的重要课题。

循证矫正需要具备科学精神,只有树立矫正的人本位理念、增强服务观念,注重矫正立足于相关证据以及评估等,才能进一步地完善循证矫正,促进其实践的发展。矫正的目的是对罪犯的教育,罪犯作为一个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个体,有其基本的需求、个性特征、人格特质,对罪犯的矫正惩罚不是目的,而教育与改造才是根本的目标。此外,要坚持矫正服务理念。循证矫正包含四个主题,分别是研究者、实践者、消费者、相关管理方。研究者以及管理者要为实践者与消费者服务,实践者为消费者服务。把服务的理念落实到实处,真正地以消费者的利益为基准。最后,要重视证据在矫正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循证矫正要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以证据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罪犯进行的教育矫正与改造要通过科学的评估,把握矫正的科学标准,搜集科学有效的证据,从而为教育矫正实践服务,使之更加科学化,提高矫正的效益。

只有坚守循证矫正的科学、人本、服务理念,才能营造出循证矫正的文化氛围。当前我们的矫正实践还处于经验氛围下,而基于证据进行实践的文化氛围还较为薄弱。传统氛围下矫正者基于自身的经验,崇尚权威,忽视证据的矫正实践发展存在诸多弊端,只有坚守好了科学、人本、服务理念,构造一个良好的适合循证矫正发展的氛围,才能更好地落实循证矫正。当然,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促进良好循证文化的形成。

(二)注重评估,遵循证据,确保矫正过程科学化

循证,顾名思义是循证证据,因此,循证矫正要以证据为基础,研究者、实践者、对象、管理者为一定目标按照一定证据而进行实践,最终达到最佳的矫正效果。循证矫正要注重评估,而评估首要的是对循证矫正科学性和有效性的评估研究,特别是对于罪犯教育与改造质量的评估研究,力求使评估更加严谨和科学。传统的矫正不太注重对证据的搜集以及使用,而循证矫正作为一种新模式,非常强调证据的收集以及利用,遵循证据,确保矫正的科学性,根据客观真实的证据,来选择最佳的矫正方案,确保矫正实施的有效性[1]。

在罪犯矫正时,对罪犯进行综合评估必不可少,特别对罪犯的心理、职业技能、文化素养等方面的教育与改造的效果进行评估。但是,当前中国这方面的专业评估技术相对落后,改造的效果很难评定,我们必须对罪犯教育矫正进行科学评估,为循证矫正的进一步进行提供科学的依据。第一,对于参与矫正评估的工作人员要对矫正措施、矫正对象的发展变化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带任何主观色彩。第二,对于评估的方式方法要符合科学标准,采取科学合理的统计工具,运用科学评估方法从而为矫正实践过程的评估寻找评估证据。第三,矫正评估工作人员要积极与一线的矫正人员进行沟通与合作,通过对矫正实践的真实接触,了解矫正的实施情况,搜集关于矫正对象的第一手证据,然后根据矫正对象不同阶段的不同情况,设计出科学合理的矫正方案。

开展罪犯教育与改造有效性的评估,加强对评估的研究工作,有助于为循证矫正提供科学依据。循证矫正的首要步骤就是对罪犯进行全方位的评估,搜集相关证据,对罪犯的心理状况、个人成长背景、再犯罪风险、回归社会的能力等进行测量和评估,获得初始证据,从而为矫正实践的开展提供科学、准确的根据。对罪犯的初始评估要包含这几个要素,首先是罪犯的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对罪犯的心理状态、精神情况进行检查,以此作为心理干预与矫正的依据;其次,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对罪犯的再犯罪概率进行综合测量,作为分类教育和管理的依据;再次,回归社会能力的评估,对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进行评估,作为其社会化教育与引导罪犯回归社会的依据。这几大要素的评估和测量可以通过相关的调查问卷、心理量表、深度访谈等手段实现[2]。

此外,注重对罪犯的社会跟踪回访。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之后,并不意味着循证矫正的终结,要坚持有计划、分批次、多形式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回访工作,了解这些人出狱后的真实生活状态,进一步检验循证矫正效果,为其更好地融入社会提供支持,包括就业帮助和指导、家庭生活的辅导、职业技能培训、心理的咨询与辅导,通过跟踪帮扶和延伸教育,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较好较快地成为一名自食其力、不再危害社会的公民。

(三)循证矫正理论研究与矫正实践

传统矫正教育模式是矫正实践与矫正研究相互分割的旧模式,理论研究与实践很难进行结合,各行其道。当前中国矫正工作还是以实践者为重,研究者在矫正实践中的作用没能得到应有的发挥,矫正研究与矫正实践实质上出现了断裂。一方面,当前罪犯矫正实践还缺少一大批经验丰富、专业技术能力过硬的工作者,实践者通常对矫正理论和矫正研究兴趣不大;另一方面,研究者进行矫正理论研究脱离了矫正的实际,关注宏观的理论架构。循证矫正强调矫正研究与矫正实践的相互配合,二者相互促进,紧密相连。研究者需要接地气,进一步地立足矫正实践,研究证据。而矫正实践者需要利用矫正理论研究成果,进行证据的实践以及检验。二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关联,共同促进。矫正实践能够成为应用矫正理论研究的平台,促进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而矫正理论研究能够为矫正实践提供有效指导,通过研究证据推进矫正实践的发展。总之,我们需要终结矫正实践与矫正研究之间二元对立、分离割裂的局面,架起理论研究与实践的桥梁,实现研究与实践之间的权重平衡,实现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的双赢。

监狱、未管所、戒毒所等矫正机构要进行相关的改革,特别是进一步改革体制机制,为循证矫正的顺利推行提供研究与实践专家。首先,在人事制度方面,要注重对矫正人员的招聘考核,吸收专业能力强、矫正理念先进、矫正经验丰富的专家进入矫正人员的队伍中;同时,加强对矫正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对循证矫正方法和技能的训练;另外,在人员考核、晋升等方面向循证矫正倾斜,出台相关的政策性文件。通过人力资源方面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为循证矫正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激发一线的矫正工作人员积极地尝试新方法,接受、学习、创新循证矫正模式[1]。

加强矫正研究机构以及高等学校、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发挥各方面力量,构建循证矫正服务的平台,加强循证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循证矫正方案设计中,将面临如何获得最佳的矫正研究证据这一核心问题。

(四)加强国外循证矫正先进经验的借鉴

中国目前缺乏循证矫正的成熟模式,许多评估与教育改造方案尚不完善,而循证矫正在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理论和方法,对于当前中国循证矫正的摸索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引入和参考国外先进做法对当前中国循证矫正的推进是一种有益的途径。循证矫正在美国、瑞典等国家的罪犯矫正领域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相关的理论研究较为成熟。英国的循证矫正实践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逐渐走向成熟,在缓刑假释以及监狱矫正中均有广泛的运用。英国循证的评估系统相对完善,引入同行评审制度,英格兰和威尔士采用“何者发挥作用”认证系统方法。美国关于循证矫正的理论研究较为丰富,并且有很多司法实践。例如,美国俄亥俄州以中途之家和社区为基础对罪犯实施循证矫正,矫正项目要求使用评估工具对风险进行严格的测量和评估,建立一套基于个人需要的服务模式。澳大利亚循证矫正遵循“能发挥作用”基本原则,注重方法的运用,从矫正研究以及评估中获得证据,关注罪犯的越轨行为背后的复杂动机,确立了矫正系统范围内的认证程序。新西兰刑事司法实践部门全面接受和实施循证矫正,有关的法律、政策文件都有所体现。循证政策在新西兰被描述为“一种制定政策的技术方法,它能确保政府官员通过运用研究中得出的最佳证据制定明智的政策、方案和项目”[3]。

而循证矫正对中国来说,仍是一个新鲜的事物,2012年起,才开始了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中国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在循证矫正方法及实践与我国罪犯矫正工作研讨班开班仪式上讲话,指出中国循证矫正要积极吸收借鉴国外犯罪矫正的成功经验。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国外循证矫正相关理论的学习以及矫正经验的借鉴,翻译国外循证矫正的相关著作和论文,国外研究成果对我们的矫正实践具有较大的实际应用价值。选派专业人员到国外进行实地考察,聘请国外专家到中国进行讲学,介绍其循证矫正的经验和教训。当然,由于不同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我们在借鉴国外循证矫正的相关经验时,要避免对国外矫正理论或实践的照抄照搬,需要根据本土国情,促进循证矫正的本土化,罪犯矫正与改造需要根植于本国的文化传统和民族心理,契合本土实际,体现本土特色。

(五)多方联动,为循证矫正的推进提供支持

多方联动,相互合作是各方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而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方式,教育矫正的最终目标是帮助罪犯能够顺利回归社会。传统的单兵作战式的罪犯矫正模式显示出弊端,仅仅依靠监狱这一支力量帮助罪犯回归到复杂的社会,困难重重,因此,监狱对罪犯进行矫正的过程中,要调动以及组织社会不同力量的参与,发挥多方的作用对罪犯进行教育、矫正、改造,把社会资源有机整合,支持监狱的教育矫正工作,帮助矫正对象更好地进行思想的转化,更加顺利地回归社会,自力更生。同时,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到矫正实践中,有助于监狱更好地利用多方资源,推进罪犯矫正从封闭模式走向开放,此外,使社会了解监狱,无形中渗透普法教育,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循证矫正是系统论指导下的新型矫正方法,是一个由矫正研究者、矫正实施者、矫正实施对象、矫正管理者组合而成的一个整体系统。循证矫正效益的好与坏往往取决于这几个方面:第一,循证矫正过程中是否联合了四大主体的力量,发挥四方联动作用,矫正实施者按照循证矫正的方案和手段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与改造,这一过程本身就是一种证据,而循证矫正的实施对象也非被动接受,他们也是循证矫正的专题,要发挥其应有的能动作用,在与矫正实施者共同协商和探讨中选择最适合的方案,矫正管理者也不能置身事外,要整体调配矫正资源,使最有效的矫正方案能够获得相应的支持。第二,循证矫正的效益还与循证的整个过程息息相关,考察矫正对象的需求以及实际情况、矫正效果的好坏,每一个项目都需要通过证据来进行验证,同时循证矫正效果本身也可以成为下一步矫正工作的证据,因此,循证矫正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由多个主体、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过程,这个过程如同螺旋,循环上升。

循证矫正的框架结构不仅仅是由矫正者与矫正对象构成,而是一个由研究者、矫正者、矫正对象、管理者组成的统一整体。传统的矫正模式中,管理者与受教育者容易受忽视,而循证矫正模式把这两者纳入了体系中,这四大主体在整个系统中的地位、作用、职责需要进一步厘清。

第一,研究者提供最佳证据,循证矫正从教育矫正理论中分离出类似临床证据的应用理论,为实践者提供直接指导实践的证据。研究者对证与循进行深入研究。所谓“证”指的是证据,在循证矫正实践中,要制定矫正的相关标准以及矫正方案,从而能够为矫正实践提供最佳的证据,利用好证据,建立证据数据库以及利用其他网络共享平台,为矫正提供证据的查询检索服务,提供充分的咨询。所谓“循”是遵循,把遵循落实到矫正的整个过程,从确定循证矫正的问题到搜集矫正的相关证据,对证据进行筛选和鉴定,选出最佳证据,并把这些证据落实到实践中,这些环节无一可以离开对证据的遵循。

第二,矫正教育者应该基于证据进行教学。在循证矫正看来,任何矫正教育活动或方案,均不能单纯地基于矫正实践者的某种哲学或信念,而必须基于矫正的科学证据。矫正教育者要改变传统单兵作战的矫正模式,与系统中的其他主体相互配合,特别是矫正教育的研究者,与其结成同盟,采取集团作战方式。

第三,矫正教育对象有权参与矫正教育实践的决策。传统矫正模式由矫正者决定,矫正者主导了矫正过程,但是在循证矫正中,矫正者要考虑到矫正对象的刑期、心理、认知、个性、文化素质等多方面因素,注重对证据的利用,矫正方案也应更加人性化、个性化,遵从矫正对象的实际,最大限度地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提高罪犯矫正的效果。

第四,管理者协调整个矫正教育与改造的过程。有了矫正证据作为支撑,管理者可以循证进行管理,把矫正的相关证据作为对罪犯减刑的依据之一,并且根据研究者、矫正者提供的矫正证据进一步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诊断监狱行刑以及罪犯改造的问题,制定出相关的干预政策,进行相应的矫正制度的改革。管理者可以通过一定的资金资助矫正改造的课题研究,注重矫正研究人员进行应用研究,此外,组织好矫正专家进行循证矫正的研究和方案设计,在循证矫正实践中,保障矫正人员以及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规范矫正的相关秩序,创造条件保证矫正实践的顺利开展[4]。

结语

如何提高矫正的有效性和效率,需要我们建立科学、可行、有效的矫正模式,寻求矫正的相关证据,这就需要引入循证矫正。在对犯罪人进行教育矫正的实践过程中,循证矫正能够帮助犯罪人积极主动地向矫正目标靠近,其根本目标是帮助犯罪人进行改造,帮助其回归社会,使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公民。当前,中国循证矫正仍然处于理论建构以及实践模式之中,作为矫正制度的一种新模式、新方法,其有效性、系统性需要我们进一步地探索。

参考文献:

[1] 张崇脉.当代美国循证矫正及其启示[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6):115-122.

[2] 彭少峰.循证社会工作的本土模式、实践限度与可能价值[J].学习与实践, 2015(2):9-106.

[3] 王平安,文霞.西方国家循证矫正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3): 5-16.

[4] 杨文登,叶浩生. 缩短教育理论与实践的距离:基于循证教育学的视野[J]. 教育研究与实验,2010(3) :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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