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2023-02-23 09:25:03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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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小学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财务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 3 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第二章 财务组织管理 第一节 财务管理体制 第 4 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室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学校财务工作全面负责,对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

   第 5 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学校可明确其他人员协助校长开展财务管理活动。

  第 6 条 会计室作为学校的一级机构,在校长室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组织使用学校的各种资金。

  第 7 条 学校财务实行教育会计核算中心集中会计核算和资金支付。

  第 8 条 学校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节 财会岗位职责 第 9 条 校长对财务工作的领导职责。校长是学校财务工作的领导者和决策者,对本校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1.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育财务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2.对财务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按照规定对财务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3.领导财务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内部经济秩序,并根据各类经济活动的特点制定财务控制和监督办法。4.对学校的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审批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审阅本单位的各类报表。5.依法多渠道筹集经费,满足日常教学工作和事业发展的需要。6.科学合理地组织和配置学校资源,提高学校资产利用率。 7.培养、选拔、任用学校财会干部。

  第 10 条 财务分管人员对财务工作的领导职责:1.协助校长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根据校长的决策组织实施各类经济活动。2.具体领导学校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3.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核批各项经费开支。4.参与学校经济事项的决策。5.考核财务人员。

  第 11 条 财务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各项财政、财务规章制度,以及上级和主管部门制定的财会管理办法,制定本校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编报本校年度经费预决算,拟定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控制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年终办理财务决算,并进行考核和分析。3.对学校的经济活动实施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保证资产安全。4.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政策。

  第 12 条 报账会计岗位职责:1.协助单位领导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财务管理活动,负责单位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报送。2.具体组织单位资金收支,控制单位预算执行,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3.具体负责单位收费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各项收费。4.负责各种收费票据的购领、保管、缴销。5.负责学校代办费结算、清退等管理工作。6.负责单位往来资金管理,按规定结算和处置往来资金。7.负责单位会计结报工作,按规定制作报账封面,及时传递各项报账资料。8.负责会计资料审核工作,认真履行《会计法》,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依法 审核原始凭证。9.负责单位公务卡管理。10.负责备用金管理,根据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各项现金支付。11.参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协同完成清产核资和资产处置工作。12.负责单位各项保险、基金和公积金、房贴的调整、上报工作。13.负责单位工资表的编制、上报工作。14.负责单位纳税事项管理工作。15.负责财会室管理、安全工作,对单位其他部门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16.负责联系、办理财政局、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规定的其他有关财务事项。17.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辅助会计配合报账会计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第三节 会计人员的任用、考核和培训 第 13 条 学校的财会人员必须选派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一定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并具有会计证的人员担任,专职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会计员以上职称。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第 14 条 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用条件。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掌握一定的教育财务管理知识,熟悉学校财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业务能力。

  第 15 条 学校对财会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一般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主要考核其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履行职责、财经纪律执行、廉洁从政情况和工作实绩等。

  第 16 条 财会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上级主管部 门组织的各种培训,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财会法律、法规,学习国家颁布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业务素质,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

  第四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 17 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 18 条 移交人员应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 19 条 移交时,必须按清册逐项点交。移交人员应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第 20 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须有监交人员监交。移交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上须注明移交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情况。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学校存档一份。移交人对所移交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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