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鉴定申请

2022-10-24 10:05:08 |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供大家参考。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

  申请人:谢本平,男,44 岁,汉族

 住址:XX 市南川区南平镇兴湖村 9 组

 申请事项

 请求对南川区人民医院与徐红梅医疗纠纷中的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10 年 8 月 13 日,XX 市医学会受南川区人民法院委托,对“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重庆医鉴

 [2010]022 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不足以成为本案的判案根据。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在一审中主张的最根本的法律关系是“过错赔偿”,这应该是法院委托鉴定的重点,而不是“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委托鉴定。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要紧是追究南川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而一审法院直接以“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为由委托 XX 市医学会进行鉴定,显然有误导当事人的意思,是欺负申请人不懂法律、不懂医疗诉讼程序的恶劣行径,是从法律上蛮横的强奸了申请人,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现。

 二、重庆医鉴[2010]022 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鉴定意见中表述的医方过失行为与鉴定结论自相矛盾,其过错与死亡

 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表达严重不符合客观逻辑。

 羊水栓塞的死因是否能够掩盖医疗机构的一切过错责任。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死亡后果与整个手术诊疗过程毕竟是否具有关系。是否徐红梅此次手术必定会发生羊水栓塞。申请人认为:徐红梅作为 39 岁高龄产妇,有前二次剖宫史,目前是实施第三次剖宫术,本来发生各类产科并发症的机率就较大,而医方在主观意识上并没有将徐红梅列入高危产妇,也没有配备足够应对高危产妇的技术力量来实施本次手术,甚至连最常规的术前多项必要的检查也是延用十天前的产检结

 果""正所谓“意识决定成败”——医方的主观轻率意识是造成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死亡的主观因素,应当承担要紧或者完全责任。任谁都能够看出,重庆医学会下达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鉴定结论与医方存在的过失之间是不符合逻辑的,我们有理由认为:医学会是站在医疗机构的立场上给予的结论,是一种对医疗机构过失的保护行为,因此需要重新对医方过错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三、重庆医鉴[2010]022 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有遗漏。在鉴定现场,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论用口述还是书面提出,均应成为专家鉴定的参考,患方当时曾口头提出医方在手术前未对徐红梅做血常规、尿常规、b 超、心电图等一系列的术前常规检查,而是使用十天前徐红梅在该院检查的结果作为手术根据

 (详见病历),这符合诊疗法规吗。但在《鉴定书》中,专家只字未提。——这些常规检查延用十天前的结果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假如不符合诊疗规范,是否属于术前准备不充分的过失范畴。这需要在过错责任鉴定中进一步鉴定。另外,医方在手术过程中,在对病人实施所谓的抢救过程中,让病人家属签署了两份病危通知书,这是怎么回事。合符诊疗规范吗。假如不符合规范,是否涉嫌病历造假。这些疑问也需要在司法鉴定中予以鉴定。

 四、通过对羊水栓塞病理的研究而得出的几点推断。

 大家都明白羊水栓塞是羊水进入母体循环引发的产科并发症,但羊水在通常情况下是很难进入母体循环的,除非达到下列条件:

 1、损伤。产程中,宫颈扩张过程过速或者某些手术操作损伤宫颈内静脉或者剥离胎膜时蜕膜血窦破裂。

 2、过高的宫内压。不恰当或者不正确地使用缩宫素以致宫缩过强。另外在第 2 产程中强力压迫子宫以迫使胎儿娩出,这些都是人为地导致 afe 的重要因素;而双胎、巨大儿、羊水过多则系病理性因素的宫腔内压过高而使羊水经破裂的胎膜从开放的血窦进入母体血循环。

 3、某些病理性妊娠因素:胎盘早期剥离、前置胎盘、胎盘边缘

 血窦破裂,羊水可经破裂的羊膜及已开放的血窦进入母血循

 环。

 申请人认为:徐红梅产生羊水栓塞,符合第二个条件:过高的宫内压。XX 市医学会在组织鉴定会时,南川区人民医院麻醉医师王福田是唯一一名全程参予手术并到场参加鉴定会的见证人。他用很直观语言描述了手术现场:当胎膜刺破后,羊水一下子就“标”出来了,溅得主治医师张敏口罩与帽子上都是,紧接着病人徐红梅就出现特殊情况""以上描述,能够推断出:徐红梅是在羊水“标”出之后才引发的羊水栓塞。申请人曾询问在场专家:是否属宫缩过强的表现。专家回复:全身麻醉情况下,无宫缩。由此是否能够推断:徐红梅羊水能“标”出老高的前提条件,要么是人为的强力压迫子宫,要么是羊水过多,假如羊水过多,则是能够通过 b 超检查出来的。以上推断,是否能够断定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系医师手术操作不当或者术前准备不充分而导致的呢。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仅以重庆医鉴[2010]022 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唯一根据来判决本案,让医方在徐红梅的死亡后果中只承担轻微责任,于法理不通,于情理更是不通。今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请求 XX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请予批准。此致

 XX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人:谢晓东

 2011 年 6 月 7 日

 电话:15310288202

 第二篇: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一: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住址:************************电话:

 被申请人:

 联系人: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 XX 市 XX 县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与过错与申请人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具体鉴定事项

 1,ct 复查不及时

 2,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

 3,手术延误

 4,上述过错与最后病人出血量增加,与后来的严重后遗症有因果关系

 5,过错与后果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有多大

 事实与理由

 1,ct 复查不及时

 患者于 8 月 2 日 2 点出现再出血症状并不断加重,需要神经内科及时复查 ct。但事实上 5 点才在会诊后做的 ct。根据复查ct 报告脑出血已经从入院的 10 毫升增加为 60 毫升。由于手术不能清除全部出血,而手术记录记载清除出来的血有 60 毫升,证明出血量在 60 毫升以上。根据**主任查房意见出血在 100 毫升。假如及时做 ct,可能在出血 30-40 毫升的时候及时手术。

 根据 8 月 1 日 22 点 10 分的门诊病历记载,发病已经 5 小时。到次日 2 点,发病已经 9 小时。假如在 3 点左右完成 ct 检查,在 4 点至 5 点之间做手术已经符合时间要求。

 2,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

 根据病程记录,从 2 点后病情不断加重。已经具备需要神经外科会诊的条件。但 5 点神经外科会诊才进行。

 3,手术延误

 由于上述原因,手术在发病后次日 7 点开始。如今,发病已经 14 小时,再出血已经发生 5 小时。出血量在 60-100 毫升之间。已经丧失了最佳手术时机,尽管手术挽救了生命,但确带来了严重的后遗症。

 综上所述,被告葫芦岛中心医院存在诊断与治疗的延误,导致本有可能及时诊断治疗的脑出血由于过错而加重了病情。其过错与病人后来的大量脑出血存在因果关系。此致

 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

 申请人:***20xx-3-8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二: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868 字)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北京人,XX市有限公司科退休,现住:XX 省 XX 县区西直门内大街号,联系电话:

 诉讼代理人:

 申请事项。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陈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医院通常医疗损害一案现 XX 省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徐陈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请法院依法核。

 1、鉴定书认为,肝衰竭(重型乙、丙型肝炎,药物性肝炎共同作用)是导致患者死亡原因。事实是,患者完全是由于单一的重型乙型肝炎肝衰竭导致患者的死亡,与丙肝病毒与药物无关。李可文死亡前的各项化验指标足以证明本次鉴定书的关于患者死亡原因的结论是错误的。

 2、供体的病原学检查没有检验记录,法律原则是重证据不重口供,被告口述进行了检查没有检验记录的证据支持,病原学检查的事实不能成立。因此,鉴定书认为供者的肾脏符合肾移植要求的结论是错误的。

 3、鉴定书认为患者长期同意免疫抑制剂,全身处于免疫抑制状态,病死率高预后差,故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轻微责任。这一结论是错误的。事实是,李可文术前肝功化验各项指标完全正常,免疫状态正常,由于本次住院术后感染乙型肝炎,是被告医院造成的医源性乙肝感染,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提供了合格的肾源,并非法私自使用了生物制剂 alg(可能带有乙肝病毒)药物,导致了李可文的乙肝病毒感染。其后,又因被告的误诊误治,导致了李可文乙肝病毒巨量复制肝细胞坏死肝功能衰竭,从而导致李可文死亡。举例说,司机驾驶机动车违规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撞死,鉴定责任时要对死者分别对待,这位死者身体太弱不禁撞,假如死者身体强壮就不可能撞死,因此,死者身体太弱应当承担死亡的要紧责任,而违规的司机承担轻微责任。这样的鉴定结论难道不够可笑吗。故此,原告再次提出进行医疗过错责任比例的司法鉴定。请求本案法庭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第三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费用高

 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与技能,与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发生争议并具有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测、分析与鉴别的活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文书属于鉴定结论,是一种重要的证据。鉴定结论是正确认识与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之

 一,是查明事实真-相、确定案件性质与明确责任的重要证据。因此,鉴定结论有“证据之王”的美誉。

 发生医疗纠纷后,不管是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都务必支付高昂的鉴定费用,让患者及其家属望而却步。

 据笔者所知,在北京地区,不管是患者还是医疗机构,向各区(县)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首次鉴定的费用为 3000元;假如对首次鉴定不服的,申请 XX 省医学会再次鉴定的鉴定费用为 3500 元;假如由中华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费用更高,为 8500 元。

 而且,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鉴定费用也在“水涨船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根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也许,关于财大气粗的医疗机构来说,区区几千元,只是“九牛一毛”;但是,关于患者及其家属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假如患者或者医疗机构向国家司-法-部公告在册的有医疗过错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医疗过错鉴定,鉴定费用通常在 8000 元左右,甚至 10000 元。高昂的鉴定费用,让患者及其家属“目瞪口呆”。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法律根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解决方案

 鉴于医疗纠纷的鉴定费用过高这一不争的事实,为了减轻患者及其家属的经济压力,笔者认为,在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上,能够先由医疗机构垫付。

 假如构成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则直接由医院全额承担;假如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确实存在医疗过错(如误诊、漏诊、手术不当、处置不及时与病历书写不规范等情况),鉴定费用应由医院根据过错程度分担;假如医院的医疗行为既不构成医疗事故,也不构成医疗过错,患者的疾病完全是由患者的原发性疾病引起或者不积极配合治疗而扩大的部分,则由患者承担该鉴定费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费用高

 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与技能,与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发生争议并具有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测、分析与鉴别的活动。鉴定文书属于鉴定结论,是一种重要的证据。鉴定结论是正确认识与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之一,是查明事实真-相、确定案件性质与明确责任的重要证据。因此,鉴定结论有“证据之王”的美誉。

 发生医疗纠纷后,不管是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都务必支付高昂的鉴定费用,让患者及其家属望而却步。

 据笔者所知,在北京地区,不管是患者还是医疗机构,向各区(县)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首次鉴定的费用为 3000元;假如对首次鉴定不服的,申请 XX 省医学会再次鉴定的鉴定费用为 3500 元;假如由中华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费用更高,为 8500 元。

 而且,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鉴定费用也在“水涨船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根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也许,关于财大气粗的医疗机构来说,区区几千元,只是“九牛一毛”;但是,关于患者及其家属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假如患者或者医疗机构向国家司-法-部公告在册的有医疗过错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医疗过错鉴定,鉴定费用通常在 8000 元左右,甚至 10000 元。高昂的鉴定费用,让患者及其家属“目瞪口呆”。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法律根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决方案

 鉴于医疗纠纷的鉴定费用过高这一不争的事实,为了减轻患者及其家属的经济压力,笔者认为,在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上,能够先由医疗机构垫付。

 假如构成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则直接由医院全额承担;假如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确实存在医疗过错(如误诊、漏诊、手术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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