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八小时外监督制度

2022-10-24 08:55:06 |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用社八小时外监督制度,供大家参考。

信用社八小时外监督制度

 

 信用社八小时外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八小时以内监督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与延伸监督管理的视野与范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守则》与江纪发[2001]34 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本系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信用社全辖系统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章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三条全系统工作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不准与服务对象之间有不正常的交往与经济往来。

 2.不准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者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规违法经营活动,以权谋取个人私利。

 3.不准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结算、提现等金融业务。

 4.不准泄露、出卖合作金融秘密。

 5.不准利用职权同意宴请、高档消费或者收受贵重礼品、有价证券。

 6.不准参加有碍公务的宴请、旅游、出国访问、营业性娱乐等活动。

 7.不准参加封建迷信、聚众赌博、吸毒或者参与嫖娼、卖淫等活动。

 8.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者伙同他人经商办企业与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或者优惠条件。不得在企业报支任何费用。

 9.不准发表、散布与传播有损单位、集体形象的言论,参与影响社会治安、公共秩序的活动。

 10.不准有其它违反社会道德、社会公德与不廉洁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实行分级负责制,联社主任对全系统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负总责。

 第五条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科(室)与挂钩联系的基层社的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负督查领导责任。

 第六条联社机关职能部门与基层社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市联社人事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与查处违纪违规案件。

 第四章监督管理的方式

 第八条严格实行工作时间以外的监督管理制度。实行用权制约、公开办事程序与跟踪督查措施,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以贷谋私、违规办理金融业务等不规范行为的发生与延伸。

 第九条实行分级承诺制度。工作人员向所在部门(单位)负

 责人承诺,部门(单位)负责人向联社分管领导承诺,分管领导向联社要紧领导承诺,层层签订《“八小时工作以外行为规范”承诺书》,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十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与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季一次,逐级汇报“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情况,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汇报。在每半年一次民主生活会上,个人要汇报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

 第十一条加强家庭监督。充分发挥“廉内助”的监管作用,单位责任人每月家庭走访或者电话家访一至三户,每半年开展一次座谈会,每年开展一次总结表彰会,充分调动家属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使之成为党纪国法的宣传员、家庭廉政的守门员、配偶行为规范的监督员、反腐倡廉的战斗员。

 第十二条开展综合督察活动X54786;痐联社领导层组织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定期或者不定期到一些饭店、舞厅等营业性休闲娱乐场所进行明察暗访。

 第十三条强化社会监督。定期不定期召开行风监督座谈会,发放行风测评卡,熟悉与评议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与现实表现。

 第十四条重视信访监督。联社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及时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熟悉,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定期分析思想动态。各级领导班子每半年召开一次思想动态分析会,分析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重点做好有违规违纪苗头人员的思想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五章处理的种类与程序

 第十六条凡在工作时间以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工作时间以外构成第二章所列行为之一,尚不足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判、停止执行职务、待岗培训处理。

 1.对群众举报有不廉洁行为,或者在系统内有不良传闻,但未能查实认定的,进行诫勉谈话。

 2.违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条,情节轻微的,给予批判教育

 3.违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条且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令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判。

 4.一年内,违反第二章中两条以上(含两条)或者两次违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条的,给予停止执行职务处理。

 5.一年内,违反第二章中两条以上(含两条)或者两次违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条的,且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待岗培训处理。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被诫勉谈话,列入单位考廉考纪档案备查;被书面检查,扣除当月全部考勤奖;被通报批判,除扣除当月全

 部考勤奖外,同时扣发一个季度的目标管理奖;停止执行职务或者待岗培训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停发岗位津贴、考勤奖、目标管理奖与年终奖,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晋升职级资格。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联社人事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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