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服务中心 [**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2021-11-04 11:06:54 | 浏览次数:

大理市天井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推进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体系,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和中央批复同意的《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大办通〔2018〕55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大市办通〔2018〕86号)精神,结合天井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了本工作方案。

一、大理市天井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基本情况 大理市天井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共有5个编制(专技岗位3人、工勤岗位2人),在职在编7人(其中专技岗位3人、工勤岗位4人),工勤4人中有部队转业士兵2人,机构规格股所级,属公益一类单位。主要职责是XXXXXXX。单位公务车辆:无。

二、大理市天井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公车改革具体内容 大理市天井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在编职工7人纳入车改的人员范围,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大市办通〔2018〕86号)精神采用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公车改革从2018年12月1日起实行。

三、车改后的公务出行保障措施 (一)大理市内公务出行 1大理市天井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公务交通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的原则。在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时,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务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州市相关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公务出行管理。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时要严格执行据实原则,报销的费用应真实反映公务出行的正常开支。

2.经主要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大理市内公务出行,若提供相关乘坐公共交通费票据的据实报销;
若提供不了相关乘坐公共交通费票据的,报销交通费用补助标准参考市内公交车及公路客运票价执行,如下表:
大理市内公共交通费补助标准 公务出行目的地 补助标准(元/单程) 备注 大理古城 8 下关 3 太邑 8 满江 3 凤仪 8 海东 8 挖色 12 双廊 12 上关 15 银桥 15 湾桥 15 喜洲 15 3.工作人员一次到同方向的两个及以上的目的地公务出行,只能按照《大理市内公共交通费补助标准》最远目的地交通费给予报销补助。

4.工作人员一次到不同方向的两个及以上的目的地公务出行,按照《大理市内公共交通费补助标准》分别给予报销到不同目的地的交通费。

5.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不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公务出行(出租车、网约车等),需要书面报请天井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据实报销交通费。

6.集体外出开展教研活动等需要包车必需经过主要领导批准,上报天井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方可据实报销交通费。

7.根据按照大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理市市级机关车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财行〔2015〕87号)《关于调整完善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出行交通费报销管理的补充通知》(市财行〔2016〕396号)等文件精神,工作人员在大理市内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得报销伙食补助。但是为了便于工作,保障大理市天井办事处的正常运转,工作人员在大理市内公务出行因遇特殊情况需要误餐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其中中餐40元,晚餐40元。出行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8.加强对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和交通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出行、不按规定开支以及非正常获取票据和使用票据报销交通费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一)大理市外公务出行 按照大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理市市级机关车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财行〔2015〕87号)《关于调整完善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出行交通费报销管理的补充通知》(市财行〔2016〕396号)执行。

天井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 2018年1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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