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中心在哪里 [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制度汇编]

2021-11-01 12:07:48 | 浏览次数: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制 度 汇 编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的效能,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全县集中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或公共行政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中心是县级人民政府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全县涉及行政审批和公共行政服务职能部门设在中心的窗口和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政务大厅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指导、协调各部门和各窗口的行政审批、公共行政服务工作;

(二)负责组织县直部门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收费事项、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的集中受理和办理工作;

(三)负责进入中心的各项业务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组织各“窗口”单位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四)负责研究提出规范中心各项业务运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对各部门进入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请求或投诉进行受理、交办、催办和监督;

(六)负责各部门、各单位派驻中心人员的党团组织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由中心协调有关部门提出进入到中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 对进入中心集中统一管理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一)各审批部门和单位依法设立、取消、调整、变更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必须及时向中心申报;

(二)中心和行使审批权的部门、行政收费单位可以根据审批项目运作情况,提出进入或退出中心的调整意见;

(三)设立、取消、调整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或进入和退出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均需由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 行使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和单位应在中心设“窗口”,就行政审批服务的法定依据、审批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六个方面的事项进行公开。

(一)办事程序,应包括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理的全过程;

(二)申报材料,应包括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理过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据;

(三)承诺时限,应依据法定程序和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理的实际情况尽量缩短;

(四)收费标准,必须提供合法、有效、详实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有幅度的必须按幅度内执行。

第八条 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办理:
(一)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受理、初审、缴费、发证(照)、批复等环节必须在中心办理,禁止“暗箱操作”;

(二)已纳入中心集中管理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受理窗口的主管部门一律不准在其以外的任何地点另行受理,杜绝“体外循环”;

(三)行政审批服务项目依法调整或变动后,应及时报中心备案。

第三章 行为管理 第九条  行使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和单位要以项目受理窗口为中心,围绕审批服务窗口制定严密的审批操作规程。

(一)每个审批服务项目的每一道程序都要明确规定责任主体、工作标准、完成时限等操作规则;

(二)每个审批岗位的工作人员都要按照规定履行接待、受理、承接、转办、督办、回复等工序职责。

第十条 凡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按照以下“五件制”分类管理。

(一)即办件。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对即办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二)承诺件。需经审核、论证、公告、听证、现场踏查等办事程序或需报上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对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在收件后,应填写承诺件通知书或上报件通知书,尽快组织人员审核、论证、听证、公告、现场踏查或组织上报。属于本县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间内办结。需上报审批申请事项应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在本县的办理程序。服务对象凭《承诺件通知书》或《上报件通知书》到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和交费领件(证)。

(三)联办件。服务对象申请需要两个及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属于联办件。对联办件由中心根据其性质确定牵头窗口,牵头窗口受理办件后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实行联审联批。各联办部门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中心负责督查相关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牵头窗口必须填写《联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凭《联办件通知书》交费领件(证)。

(四)退办件。国家明令禁止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申请事项,按退办件处理。退办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作出答复,详细说明政策界限,并填写《退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五)补办件。服务对象因申报材料不全等因素,需要补充材料的事项属补办件。承诺窗口应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并填写《补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待服务对象补全有关材料后到原受理窗口,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程序办理。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受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过程中,不得违法收取抵押、保证金,不准搭车收取与该项审批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收费要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做到应收尽收,不得随意减免缓,及时足额存入各部门设在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工商银行帐户,并及时转入县财政专户。

第四章 首席代表制 第十三条 凡进入中心的部门、单位,均应向本部门服务窗口派驻审批事务首席代表。

第十四条 首席代表须具备国家公务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身份,由本部门正式任命并充分授权,接受本部门和中心管理机构双重领导。部门事务受本部门领导,中心事务受中心领导。

第十五条 首席代表的职责:
(一)代表本部门在中心行使行政审批事务职权,并对本部门的领导负责。

(二)负责办理本部门即时办理事项,协调本部门承诺办理事项和上报办理事项,组织本部门联合办理事项,参与其他部门联合办理事项。

(三)代表本部门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参加会审会议。主要责任部门的首席代表负责组织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协助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召集会审会议。

(四)接受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的日常领导,负责本部门与中心的协调工作,协助中心做好本部门派驻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本部门窗口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七)按权限管理本部门窗口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审批专用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的各部门、各单位在完成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后所使用的公章。

第十七条 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行政审批专用章权限只在中心窗口使用;
审批项目必须加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有效。对发往本县内的审批批文,需审批机关另外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凭审批专用章的意见即到即办。

第十八条 各类审批事项的完成时间以加盖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办结时间。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由首席代表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审批专用章统一使用4.2厘米的规格和格式。各单位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经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确认,并核准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和使用,县政府委托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章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在中心内从事审批及管理的工作人员。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以服务对象满意不满意为标准,注重服务态度和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 进入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由设窗口的部门推荐,县编办统一核定并控制,中心确认登记,一般定岗一至二年。其间,人事关系不变,身份性质不变,业务上接受原部门领导,日常工作由中心负责。

第二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奖金由设窗口的部门发放。县人事局按有关规定,每年给中心工作人员一定的优秀档次指标。由中心对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月、季、年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等次的意见。其中,对窗口的考评意见作为县政府对其派出部门年终目标责任制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中心对轮岗离任的工作人员做出鉴定,作为各部门使用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和处分,可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公务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中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和“实事求是、从严治政、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的原则,建立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对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行政审批人员中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对象,是指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职责,以致影响行政审批秩序和行政审批效率,损害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管理部门和派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中心各窗口及各部门、各单位阻碍和干扰全县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按照中共白城市纪委、白城市监察局《关于干扰影响经济发展软环境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对在中心内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不认真落实首席代表制和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的,凡进入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审批的事项,部门仍以各种理由在中心外继续受理审批的,要给予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取消评先资格;
拒不改正的,由有关机关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二)对未公开审批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办对象资格、条件的,或具备条件而未实行窗口服务的,由中心责令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并由有关机关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三)对不按规定办理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的,或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或内部没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由中心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

(四)对因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不好,给行政机关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害情节轻微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者和直接领导者分别给予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情节比较严重的,其所在部门、单位给予负直接责任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停职离岗培训等处理,给予直接领导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五)对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年内1次被投诉并查实的,根据情节和责任,由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通报所在部门、单位;
年内2次被投诉并查实的,由所在部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者政纪处分并调离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六)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七)对在规定时限内符合审批条件而未能及时审批的,由中心确认后责成审批部门审批;
拒不审批的,由中心确认鉴证后,提交县监察部门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具体投诉工作由县监察局派驻中心的监察室进行管理、查证、处理,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派员参与。

(二)行政过错构成责任追究的,由人事、法制、监察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权限予以责任追究处理。

(三)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政纪处分条例规定程序处理。

(四)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心设立投诉中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中心的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窗 口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窗口接受所属部门和中心的双重领导。

第三条 中心实行“窗口式”办公。申请人在某部门申办的事项由该部门设在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的一个“窗口”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由“窗口”为申请人办理。

第四条 中心各服务窗口应做到资料齐备,人员到位,行为规范,服务态度好,工作质量优,办事效率高,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第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具体办公时间执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规定的机关办公时间。

第六条 各窗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窗口工作的领导,亲自抓本单位的窗口建设,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负责。应坚持到本单位窗口检查工作,了解掌握情况。

第七条 单独成立审批办公室的部门,进中心工作人员要保证3人以上;
挂靠相关科室的部门,进中心人员要保证2人以上。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处在审批工作第一线,代表着政府和部门的整体形象,各窗口单位原则上应按下列条件推荐选派工作人员:
1、政治思想好,道德品质优,敬业精神强。

2、业务熟悉,综合素质高,协调能力强。

3、工作态度好,办事效率高。

4、文明礼貌,遵纪守法。

5、会操作微机,能讲普通话。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业务上受委派单位领导,工资关系不转,原单位福利待遇不变;
党团关系转入大厅,日常工作接受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人员调换。窗口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窗口单位不得随意调换窗口工作人员,确需调换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提出调换申请: (一)窗口工作人员工作调动、调整、生病、怀孕需要调换的; (二)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 (三)由于行政许可项目调整需要调换的; (四)其它情况确需调换的。

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中心管理机构提出换人要求,派出单位应及时调换。对违规违纪严重者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各窗口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派人员临时顶岗的,需经中心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凡不按照规定条件,擅自选派、调换窗口工作人员的, 中心管理机构有权要求窗口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该单位窗口的评选“模范”窗口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窗口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窗口负责人根据个人业务能力确定。

第十四条 对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每月考核一次,评选出模范窗口和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窗口考核实施细则 为规范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各窗口的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责任,将“中心”建成公开、规范、高效、便民的文明窗口,特制定窗口考核实施细则。

值班长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督促,每周对考核情况进行总结,每月月底对各周情况进行汇总,并由窗口人员进行测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模范窗口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设基础分100分,奖励加分20分。考核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考勤纪律( 10分) 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到岗,得10分 。

窗口工作人员迟到(或早退),每次扣2分;
脱岗,每人次扣2分;
无故旷工的,每半天扣5分;
窗口人员病事假,每天扣1分;
无故不参加中心的集体活动和学习的,每人次扣2分。

二、行为规范(28分) 窗口工作人员佩卡上岗,着装规范,语言文明,态度热情,廉洁奉公,得28分。

窗口工作人员未佩卡上岗,或着装不规范的,每项次扣2分;
工作时间睡觉,在办公场所吸烟、吃零食等,每人次扣2分;
言行不文明,服务态度生硬的,每人次扣2分;
在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听音乐、聚堆聊天等每人次扣2分;
拒绝答复服务对象咨询的,每人次扣2分;
冷落、训斥、刁难、歧视服务对象的,每人次扣3分;
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计算机不能正常工作的,视情节,每次扣1--5分;
私自带外人进入工作区的,每次扣2分;
下班后未关闭电源的,每次扣3分;
未能按时完成中心交办的各项工作的,每次扣2分;
其他不文明行为,每次扣3分;
向服务对象索、拿、卡、要、报的,一经查实,本项行为规范考核28分全部扣除。

三、服务质量(22分) 严格按照收退件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得22分。

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每件次扣2分;
未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办事程序和所有需要提交的材料,每件次扣2分;
需要补办而未向服务对象详细说明的,每件次扣 2分;
已作退件处理,而未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理由的,每件次扣 2分;
属联办件的,未向服务对象说明办事程序,每件次扣2分;
其他影响收退件办理的行为,每件次扣2分。

因服务质量差,而被新闻媒体批评曝光的,每件次扣5--10分。

四、办事结果( 20分) 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各类事项的,得20分。   办事结果有差错的、违反办事规程的,每件次扣5分;
办事人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经查实责任在窗口工作人员的,每件次扣2-- 5分;
引起投诉,经查无误的,加扣5--10分。

五、收费管理( 10分) 严格按标准收费,得10分。

未按标准在中心内收费的,每件次扣2分;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每件次扣2分;
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继续收取已取消的收费和搭车收费的,每件次扣2分;
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减免或缓交费用的,每件次扣2分;
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每件次扣 2分。

六、卫生保洁与档案管理(5分) 保持窗口整洁,资料摆放有序,档案管理规范,得5分。

窗口桌面、窗口工作区内物品、资料堆放杂乱,桌椅、窗台、档案柜、地面不洁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未按规定清扫卫生的,每次扣2分;
档案管理不规范,资料丢失的,每件次扣1分。

七、窗口考评(5分) 实行中心统一考评和窗口互评相结合制度,每月进行一次,根据得分高低,排名前5位的有资格被评为月度“模范”窗口,各窗口排名最末一位为“黄旗”窗口。两次被评为黄旗窗口的,中心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同时建议调换窗口工作人员。

八、窗口加分(最高分20分) 对本月中窗口工作人员按要求出勤率100%的,按人次给窗口加2分;

给中心《简报》提供信息的,每采纳一篇加1分; 给中心工作提出建议被采用的,每次加2分;

主动清扫其他窗口工作区域卫生的,每次加1分;

利用休息时间为当事人办理业务的,每次加1分;

窗口互评个人分数之和排名前5位的,给窗口加2分;

部门领导到窗口现场办公,对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有实质性改进措施的,每次加2分;

窗口工作人员因事迹突出或窗口服务质量好,受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按以下标准加分:国家和省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每件次加7分;
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每件次加5分;
县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每件次加3分;

窗口事迹突出受到服务对象表扬的(赠锦旗、写表扬信等),每次加2分。

九、实施办法 考评工作由中心督查科负责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为规范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各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责任,将中心建成公开、规范、高效、便民的文明窗口,特制定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设基础分100分,奖励加分20分。由值班长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督促,每周对考核情况进行总结,月底对各周情况进行汇总,并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互相测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一、思想品德(25分) 思想作风正,大局观念强,服务态度优,遵纪守法好,得25分。

协调办理事项推诿扯皮的,每件次扣2分;
言行不文明,服务态度生硬,每人次扣2分;
未佩带胸卡上岗或着装不整的,每人次扣2分;
工作时间睡觉,在办公场所吸烟、吃零食等,每人次扣2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除每次扣5分外,还要照价赔偿并追究相关的责任;
冷落、刁难、训斥、歧视服务对象的,中心给予警告并扣3分;
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听音乐、聚堆聊天的,每人次扣2分;
私自带外人进工作区的,每人次2分;
下班后未关闭电源的,每次扣3分;
其他不文明行为,每次扣2分;
向服务对象索、拿、卡、要、报的,扣除本项全部分数。

二、业务技能(23分) 了解中心的各项工作运行程序和运作制度,熟悉岗位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工作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得23分。

因本身业务不熟,不懂得办事程序,影响办事人员办事的,每件次扣2分;
不能及时、准确地解答服务对象咨询,每件次扣2分;
因协调不力,处理问题出现偏差,影响工作的,每件次扣3分;
未做到一次性告知,而造成当事人多往返的,经查实,每件次扣5分;
未正确使用电脑及其它设备而导致本部门不能正常工作的,视情节扣 1-5分;
档案管理不规范,资料丢失的,每件次扣1-5分。

三、出勤值勤(12分) 严格执行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工作积极,敬业勤奋,遵守纪律,得12分。

窗口工作人员迟到(或早退),每次扣2分;
窗口人员病、事假累计超过1天的,每天扣1分;
无故旷工的,每半天扣5分;
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和学习的,每次扣2分;
脱岗的,每次扣2分。

四、工作实绩(35分) 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各项任务,工作成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的,得35分。

应作收件处理而未受理的,每件次扣2分;
未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的,每件次扣2分;
需要补办而未向服务对象详细说明的,每件次扣2分;
已作退件处理,而未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理由的,每件次扣2分;
属联办件的,未向服务对象说明办事程序,每件次扣2分;
联办部门不积极参与联办件办理,影响办理进度的,每件次扣3分。

办理结果有差错,违反办事规程的,每件次扣5-10分;
被服务对象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批评曝光,经查实责任在工作人员的,每件次扣5-10分。

没有按时完成中心交办的各项工作的,每次扣2分。

以上各项扣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五、个人考评(5分) 实行中心统一考评和窗口互评相结合制度,每一个月进行一次,考评分为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5分),90分以上的才有资格被评为先进个人;
80至89分为良好(4分);
60至79分为基本合格(3分);
60分以下为不合格。连续两次考评不达60分的,建议调整回原单位。

六、窗口工作人员加分(最高分20分) 对本月中窗口工作人员按要求出勤率100%的,每人加2分;

向中心《简报》提供信息的,每采纳一篇加1分;

给中心工作提出建议被采用的,每次加2分;

主动清扫其他窗口工作区域卫生的,每次加1分;

利用休息时间为当事人办理业务的,每次加1分;

窗口互评个人分数排在前5位的,每人加2分;

窗口被中心评为模范窗口的,每人加2分;

窗口工作人员因事迹突出或窗口服务质量好,受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按以下标准加分:国家和省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每件次加7分;
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每件次加5分,县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每件次加3分。

窗口事迹突出受到服务对象表扬的(赠锦旗、写表扬信等),每件次加 2分。

七、实施办法 考评工作由中心督查科负责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每 周 值 班 长 制 度 为全面落实行政审批管理中心“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服务宗旨,确保紧张有序运转、快捷优质服务,实行“每周值班长”制度。值班长由中心管理人员轮流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前到岗,负责岗上检查 当日值班长应提前20分钟到岗,负责检查前日值班记录及中心设施和安全防范情况以及窗口工作人员着装、签到、卫生保洁、岗前准备情况;

二、接待咨询,负责内外协调 当日值班长除处理好本职业务外,应负责协调处理申办人或群众的投诉上访;
社会各方面对中心相关政策、职能的咨询;
有关中心安全、名誉、利益的突发性问题。

三、普查中心,负责安全防范 当日值班长应最后离开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巡视检查服务中心各窗口及电脑网络总电源拉闸断电情况;
卫生间及所有水龙头关闭情况;
服务窗口证照印件、有价票据、保密文档收藏管理情况;
办公室及中心内外各处进出口房门落锁情况。

四、健全笔录,负责值班交接 当日值班长应将每天岗前监督、岗上检查、群众接待、内外协调、安全防范和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并在每周一上午将本人的每周值班总结交给督察科。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中心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要树立安全防范意识,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中心成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中心主任任组长,中心副主任任副组长,中心的科室负责人和各窗口负责人为成员。每位工作人员都有维护中心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2、严禁在工作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3、严禁违章用电,禁止使用电炉子、电暖气等大功率电器,违者一律没收,并处以罚款。

4、严禁在大厅内使用明火。如确需使用,经中心批准后,由专人看管方可使用。

5、严禁在大厅内吸烟,窗口工作人员吸烟需到指定地点,同时要注意防火安全,不准乱扔烟头。

6、严禁将大额现金及贵重物品存放大厅内,窗口收费下班前要存入银行,否则发生丢失、被盗,后果自负。

7、窗口的文件档案、印章、重要资料等必须妥善保管,以防失窃。

8、中心值宿人员和更夫负责夜间中心安全工作,按时到岗,做好交接,发现火情等突发事件要及时报警,并作妥善处理。

9、值班长值班时要不定时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

10、下班后必须切断电脑等电器设备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11、对消防器材,要定期进行检查,加强维修和保养,不得随意挪用和故意损坏。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计算机管理制度 1、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大厅内所有计算机的管理。

2、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严禁上网玩游戏、聊天、听音乐、看电影等;
严禁浏览不健康网站。

3、发生计算机病毒时,要及时清除,清除不了的新病毒,要及时报告中心网络维护中心。

4、进行数据交换的服务窗口应有正版的杀毒软件,并定期进行杀毒。

5、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或光盘,不准把本窗口的软盘随意外借,不得为外单位人员拷贝软件。

6、未经许可的外来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计算机或相关设备。

7、工作人员应遵守有关的保密制度,对所需保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上网共享。

8、计算机、打印机如发生故障或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与中心网络维护中心联系,由专业人员统一安排维修。

9、下班后必须切断计算机电源。

10、违反上述管理制度造成后果的,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和责任。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考 勤 制 度 一、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上班要提前10分钟到岗,并做好有关办公准备。

二、工作人员每天上下班必须刷卡(每天四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请人代刷卡。忘带卡、忘刷卡应及时向当日值班长报告,补录考勤信息。考勤卡丢失,应及时告知网络管理中心,补办考勤卡。

三、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岗位,因事需要请假,执行中心请假制度。各类请假不得影响窗口正常工作,不能出现空岗现象。如两名窗口工作人员确需请假,应事先安排好替岗人员,保证窗口有人在岗。

四、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要及时通知中心管理人员,采取补救措施。

五、对无故旷工、漏岗的和无故不刷卡的人员,将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影响的,退回原单位。

六、请假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旷工论处。

七、考勤汇总工作由值班长负责。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请 假 制 度 为加强对进厅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维护政府窗口形象,根据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因事因病需请假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临时外出的,要与值班长请假,到督察科填写请假登记表,回来后应及时销假。

(二)因私事或有病需请假,一天以内的,经中心副主任审批;
请假一天以上的,经中心主任审批,并同时告知原部门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三)因回单位请示、汇报工作或因公外出的,要填写请假审批单,一天以内的,经中心副主任审批;
请假一天以上的,经中心主任审批。在事情办理完毕后,部门主要领导在审批单上要签署反馈意见。

(四)生育假、哺乳假、护理假、婚假、探亲假、丧假、带薪休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原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中心主任批准。

二、各类请假假期结束后要马上返回销假,需要续假的要重新履行请假手续,防止出现中心和原单位都不知道人员下落的情况。

三、各类请假手续由督察科保存。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卫 生 制 度 一、中心全体人员必须养成和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烟蒂、果皮,不乱倒茶叶渣,确保中心清洁、卫生。

二、各科室和“窗口”要坚持做到每日一清扫、每周一次大扫除,每日需在下班后对工作区域卫生进行清扫,整理工作区域内物品,清扫后,把工作区域地面拖净;
每周五则需对工作区域卫生进行彻底清扫。

“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进行大扫除。

三、中心公共区域卫生由专人负责。必须始终保持洁净、整齐,无痰迹、无挂吊、无杂物堆放。

四、值班长每天负责对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五、禁止在中心大厅内吸烟。

六、办公垃圾一律装入纸篓内,下班后倒入卫生间垃圾箱,由专人统一处理。需要销毁的,经中心同意后,到指定地点销毁。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一、仪表仪容 (一)坚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二)着装要整洁大方。工作期间,男同志不准穿背心、短裤、拖鞋;女同志不准穿奇装异服。

(三)仪表要端庄,男同志不留长发和蓄胡须;
女同志不浓装艳抹和烫奇异发型。

二、工作纪律 (一)严格按照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所规定的时间签到,不得无故迟到和早退。

(二)不准随便串岗、离岗,不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不说不利于工作的话。

(三)工作期间不得上网聊天、玩游戏或看电影,不浏览与工作无关的资料或网站;
不看与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等。

(四)经常维护微机,不利用微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下班离岗前要关好微机,保障其安全。

(五)工作人员如有事需请假,要向中心主任请假。办完事情之后,应立即销假,返回工作岗位。

(六)工作人员外出办事、出差、参加会议前要及时与中心沟通,并将岗位工作交给主管领导或同事代理。

三、工作环境 (一)桌椅橱柜及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不准堆放杂物。

(二)保持地面干净整洁,痰入盂,纸入篓。

(三)橱柜内文件要分类整理摆放整齐。

(四)花草摆放有序,并要管护好。

四、待人接物 (一)待客要文明礼貌,以诚相待,热情迎送,行为得体。

(二)必须使用“文明用语”,禁用“工作忌语”。

(三)标准礼貌常用语:您好、请、对不起、请原谅、不用谢、再见。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为加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档案资料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文件资料必须做到规范统一,归档及时。中心各科室和各窗口单位的档案资料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二、归档范围 1、中心文件资料归档:①上级下发的各类文件、刊物等;
②中心领导参加会议带回的主要文件材料;
③中心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会议记录、领导讲话、工作总结、请示、报告、决定、决议、通报、资料、照片、音像材料等文字资料;
④中心制定的办法、规定、制度、方案等文字材料;
⑤干部档案材料、干部名册、干部奖惩及有关文字材料。

2、窗口文件资料归档:①与窗口工作业务有关的各类文件,②中心制订的各项制度、下发各窗口的文件、学习资料及会议纪要;
③服务对象报送的所有材料、已经办结或正在办理事项的各类资料;
④窗口的登记统计报表及有关表格。

三、档案资料应及时分类整理,归档登记。当天受理和办理事项的资料,下班前须认真整理归档,放在档案柜中妥善保管。

四、要做好档案资料防潮、防蛀、防火、防盗等工作,定期进行清卷整理,确保档案完好无损,并定期做好档案资料的移交。

五、外单位来中心查阅重要资料,须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并做好登记;
借阅有关档案资料,须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归还;
复印有关资料,须经有关科室及窗口负责人同意并登记。

六、中心定期对档案资料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统一纳入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的考核评比。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廉 政 建 设 制 度 为了加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的廉政建设,规范中心管理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审批服务行为,确保全体工作人员廉政勤政,树立政府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应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遵守《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公务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个人谋私利、捞好处、讲排场。

三、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企业和个人拉赞助、乱摊派及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等。

四、不准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证券、贵重物品和各种有价券(卡)。对确实无法拒绝的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并上交中心。

五、不准截留、挪用、私分公款。

六、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借款、借车或让其为个人购买物品。

七、不准让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邀请,参加宴会、歌会、舞会、夜总会等活动。

九、不准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出国(境)和国内旅游。

十、中心工作人员严格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度。中心负责人与窗口单位负责人为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

十一、严格奖惩措施。对严重违纪违规的人员,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中心的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对拒收财物和主动上交的工作人员,中心给予一定奖励。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信 访 工 作 制 度 中心信访接待工作原则:对群众的来访要热情接待,讲究方式、方法,态度和蔼、解答要耐心,力争准确、清楚、规范。

一、中心接待人员对群众来信要及时拆阅,做好登记,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领导阅处,要按领导批示作好调查处理和函复工作。

二、接待人员对群众来访和电话来访,要详细作好登记,对提出的问题能当场作出解答的要当场予以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取得联系方式,随时与来访者保持联系。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来访者提出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对重大信访事项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发现易激化矛盾的事态,应及早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防止矛盾激化。

四、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要按时登记,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政务公开制度 一、基本原则 1、严格依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程序履行公开义务。

2、全面真实。对中心窗口各类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如实公开,并保证信息充分、真实有效。

3、及时便民。对应当公开的各类服务事项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更新。

4、不断完善。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完善政务公开内容,探索节约、便捷的政务公开载体,推进政务公开深入开展。

二、公开内容 1、机构设置、工作职责、领导分工、联系电话;

2、窗口设置、窗口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3、各窗口服务事项的政策依据、办事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数量限制等,以及与办理服务事项相关的其他信息;

4、集中受理的服务事项的名称、受理窗口、服务流程、办理情况;

5、调整服务事项的行政决定或公告;

6、各项管理制度、办件规则、服务规范;

7、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三、公开形式 采取以下形式予以公开:
1、服务事项的政策依据、办事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数量限制等,通过中心大屏幕及时公开;

2、其他需公开的内容,中心以书面文本或其他当事人便于接受的形式公开。

四、公开程序 1、政务公开遵循材料准备、审核、签发、发布的程序:
①中心各窗口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准备公开材料;

②按照办理程序逐级审核、签发,涉及窗口具体业务内容的,窗口须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2、凡公开的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由中心人秘科存档保管。

五、监督责任 1、自觉接受县纪检监察、法制等部门的行政监督,通过投诉信箱、投诉电话及现场评议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未将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及时公开的;

(2)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3)不按规定的公开方式公开政务信息的;

(4)公开的政务信息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的;

(5)未按规定为服务对象查询、复制有关资料提供协助的;

(6)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7)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情况。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窗口工作人员轮换制度 为了加强窗口建设,树立中心良好形象,根据《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进驻部门要重视并认真做好窗口工作人员轮换选派工作。从展示部门形象、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出发,严格执行人员选派标准,将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敬业精神和意识的干部派到大厅窗口工作。

二、窗口工作人员在大厅工作时间至少为一年,期间,人事关系不变,身份性质不变,业务上接受原部门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心负责。

三、为保证大厅窗口工作的连续性,各进厅部门在统筹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提前明确进厅工作人员。请各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在参加完当年年度考核后,提出人员轮换申请,并说明拟进厅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人员轮换工作。

四、窗口工作人员轮换工作在每年1月份进行。经审核同意的进厅工作人员,需填写《中心工作人员简历表》,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进入窗口工作。

五、在其他时间里提出人员轮换的申请,一般不予批准。确因特殊情况,需中途换人,由各部门出据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发的函,说明有关情况,经中心同意,方可进行换人。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党团组织活动制度 一、为发挥政治优势,加强中心政治思想工作,确保中心党、团组织活动有效开展,促进中心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有关规定,凡进入中心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其党、团关系一律转入中心统一管理。

三、中心设立党支部,接受县直机关党工委领导、组织,领导中心的党务工作。

四、中心的党组织活动,由中心党支部统一安排。

五、党支部工作职责 1、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传阅必读文件、文献。

2、按照《党章》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做好中心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

3、完成年度党员民主评议工作。

4、积极培养、发展入党积极分子。

5、按时收缴党费。

6、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其他工作。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例会制度 为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推进中心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中心实行例会制度。

一、会议主要任务 (一)交流工作情况。

(二)分析、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二、会议人员组成 (一)中心的管理人员。

(二)各窗口单位的相关人员。

三、会议组织 (一)例会安排在月末或月初,由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主持。具体时间由中心人秘科通知。

(二)需要在例会上汇报、通报和解决问题的窗口,要做好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并要提前与中心人秘科衔接。

(三)例会的会务工作由中心人秘科承办,负责签到。负责记录的人员要做好记录工作,要根据领导要求起草会议纪要。

(四)对于例会决定事项,各窗口和大厅有关方面要积极落实。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窗口工作制度 为加强与进厅部门窗口的工作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各进厅部门窗口的工作动态,更好地促进中心各项工作的开展,中心决定实行联系部门窗口工作制度。

一、联系内容 (一)在行政审批项目管理上,联系人要积极协助各进厅窗口不断调整、规范进厅项目,协调窗口与部门、窗口与窗口之间的工作关系,督促和推进项目办理,确保各项业务规范、高效运转。

(二)在窗口人员管理上,积极协助进厅单位做好窗口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窗口工作人员执行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性,注意了解窗口工作人员的意见与建议,及时反映、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工作要求 (一)联系人要有责任意识,树立服务思想,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扎实。

(二)联系人要经常深入窗口,了解并熟悉进厅部门窗口的业务,掌握窗口项目办理动态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认真协调处理各类问题。

(三)联系人要注意发现并积极主动解决问题,主动配合值班长做好大厅日常工作,一般事项可直接处理,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三、具体分工 联系进厅部门窗口工作制度由督察科负责,具体分工待中心主任签批后下发。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群众表扬信处理办法 为做好表扬信、感谢信、感谢电话等的接收和处理工作,现制定本办法:
一、各窗口收到的表扬信、感谢信、感谢电话等,都要通报督察科。

二、督察科指定专人负责表扬信等的接收和处理工作。

三、接收时要记录相关联系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四、要将表扬信、感谢信、感谢电话等情况及时中心领导汇报。

五、要将表扬信、感谢信向窗口所在部门转发,同时在大屏幕上发布。

六、处理后要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要妥善保存。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设立“群众不满意窗口”的规定 为加强管理,改进作风,强化服务,树立中心良好形象,中心决定,在进入中心各部门窗口设立“群众不满意窗口”。现将有关制度规定如下:
一、设立“群众不满意窗口”的标准 (1)窗口人员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受到办事群众投诉举报,连续两次以上被诫勉谈话或被举报、发现查实有“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的;

(2)违反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五条禁令的;

(3)依据中心窗口考核评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窗口实行量化考评,凡窗口考评总分低于60分(含60分)的,即为不满意窗口。

二、“群众不满意窗口”认定结果的运用 经中心班子同意,认定结果将作为窗口在年度考核时的一项重要内容。

被评为“群众不满意窗口”,在窗口摆放“限期整改窗口”警示标志一周,取消窗口及窗口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全年评优资格,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将认定结果向所在部门进行通报;
情节较重的,将窗口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一并清退。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设立服务窗口“委屈奖”实施办法 为了改善服务态度,倡导文明服务,调动工作积极性,在窗口服务中弘扬顾全大局、遇事换位思考、忍辱负重的精神,特制定窗口服务“委屈奖”实施办法。

一、服务“委屈奖”的奖励对象 全体窗口工作人员。

二、奖励方式 1大厅给予通报表扬,并在月考核中加5分。

2大厅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获奖条件 获得服务“委屈奖”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窗口工作人员依法按章办事受到不公正对待时,未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或争执,且能顾全大局,冷静处理,文明办事;
2、受到不公正对待,是由服务对象的误解或服务对象的态度恶劣等原因引起,非窗口工作人员自身原因造成的;
3、受到不公正对待,情况属实且至少有两位见证人并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的。

四、获得服务委屈奖的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报或其他人及窗口单位推荐,并对所受委屈事件的过程及处理结果有详细书面说明材料。

(二)督察科调查核实,提出是否给予奖励的意见。

(三)中心领导审批。

(四)奖励结果在中心公布,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窗口工作人员五条工作禁令 一、严禁与办事群众争吵 二、严禁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 三、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 四、严禁窗口擅自脱岗 五、严禁在大厅办公场所吸烟 凡违反上述五条禁令之一的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一律予以清退。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窗口审批项目办理工作规程 为规范中心各窗口审批项目办理行为,确保审批工作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廉洁、规范,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告知 (一)窗口应当依法公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和操作程序,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办事指南,摆放在规定的位置,供申请人查询。

(二)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的内容包括:
1、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2、申请人申办事项应达到的条件和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3、审批的具体办理程序;

4、承诺办结的时限;

5、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6、服务窗口和投诉电话;

7、政策依据;

8、审批数量。

(三)申请人要求对行政审批事项应达到的申办条件、需要提交的申办材料、审批具体办理的程序和收费依据等内容加以解释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解释,详细说明,不得拒绝。

二、受理 (一)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依照《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关于统一使用行政审批文书的通知》要求运作。

(二)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的,由牵头部门或单位的服务窗口负责受理,填写《联办件通知书》,并抄告相关部门和单位,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步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涉及部门和单位内部多个内设股室或下属单位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内部流转,并联审批。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交付申请人。申请人补齐或补正材料之日为该事项正式受理之日。服务窗口不得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为由拒绝受理。

(四)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国家当时的政策,服务窗口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填写《不予受理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办理 对已受理并进入中心或部门和单位办理程序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管理。

(一)程序简便、可即时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即办件,实行即收即办。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资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当即作出审批决定。

(二)一个部门或单位负责进行审批,但程序较为复杂、不能即时办结,需要在一定时间内经审核、实地勘察或鉴定方能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限时承诺办理。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资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

3、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材料审查或现场踏勘情况,在承诺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

4、行政审批事项,由窗口通知本部门或单位具体办理人到中心取回申报材料,履行内部办理手续,进入本部门或单位内部运转程序;

6、部门或单位在承诺时限内组织审核、现场勘察或鉴定;

7、部门或单位领导根据审核、勘察或鉴定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8、中心窗口根据部门或单位作出的审批决定,开具相应的办件通知书、核发证照、制发批文、转报文件。

(三)需经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审批的事项为联办件,由牵头部门或单位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负责组织并联审批。牵头部门或单位为审批责任部门或单位,负责受理、组织审批并答复申请人。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资料;

2、受理窗口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确定项目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同时填写《窗口联办件通知书》,报送中心审批;

3、《窗口联办件通知书》经中心同意后,项目比较大和复杂的,或需要进行实地勘察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受理窗口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联办项目会审通知书》或《联办项目现场踏勘通知书》,并由牵头部门或单位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会审或现场踏勘,重要的由中心主持;

4、《窗口联办件通知书》经中心同意后,项目比较小和简单的,或不需要进行实地勘察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受理窗口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

5、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通知后,要于当日派具体办理人或联系人到中心取回《联办项目会审通知书》、《联办项目现场踏勘通知书》或《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和申报材料,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承办部门交接单》;

6、对第3条所述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或单位收到通知书后,要按时参加联合会审和现场踏勘;

7、对第4条所述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或单位收到《窗口联办件通知书》、《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和《联办项目现场踏勘通知书》后,要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按有关规定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填写《联办项目审批意见反馈单》,反馈牵头部门或单位;

8、牵头受理窗口综合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相关部门或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联合会审、现场踏勘,或逾期不予审批、反馈意见的,由牵头部门或单位报中心补签意见后,视为该部门或单位同意,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需要加快办理的联办行政审批事项,经申请人提出,填写《快速审批申请表》,由受理窗口提出办理意见,报经中心同意后,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快速审批通知书》;
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通知后,要于当时派具体办理人或联系人到中心取回《快速审批通知书》、申报材料,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承办部门交接单》。

四、反馈 (一)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服务窗口要将审批事项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二)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予以批准的事项,由服务窗口在承诺时限内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确定不予批准的事项,如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能够当场认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项目内容复杂、需要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核查的,经审议或核查确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通知申请人,退回有关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三)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等形式查询申请事项办理情况;
对不予批准的事项有异议的,可向中心申请复核,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行政服务行为有意见的,可向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投诉。中心根据申请人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如确有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行为,有效加强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服务行为,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审批实施主体履行行政许可、批准、审批、审核、审验、同意、认定、登记等职能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集中管理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凡在中心内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按照合法、合理、便民的原则,由中心负责确定、调整、协调和集中管理进入中心的审批项目。

第六条 进驻中心的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一)各审批单位依法设立、取消、调整、变更的审批项目,应及时向中心申报;

(二)进入中心的审批项目不可无故退出进行单独审批;

(三)调整、变更审批项目,需经中心研究决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审批项目要以印发《项目服务告知单》等形式,实行审批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方面的公开。

(一)办事程序,应包括审批项目办理的全部过程;

(二)申报材料,应包括审批项目过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据;

(三)承诺时限,应依据法律程序和项目实际情况尽量缩短;

(四)收费标准,必须提供合法、有效、详实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有幅度的一律执行下限。

第八条 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办理:
(一)审批项目的受理、初审、缴费、发证(照)、批复等环节,应在中心内办理;

(二)已纳入中心集中管理的审批项目,受理“窗口”的主管部门一律不准在其以外的任何地点另行受理;

(三)审批项目依法调整或变动办事程序手续的,应及时报中心备案。

第三章 行为管理 第九条 审批单位要以项目受理“窗口”为中心,围绕“窗口”工作制定严密的审批规程。

(一)每个审批项目的每道程序都要明确规定审批主体、工作标准、完成时限等操作规则;

(二)每个审批岗位的工作人员都要明确规定接待、受理、承接、转办、督办、答复、回文等工序责任。

第十条 审批项目的受理“窗口”要以办事人为中心,为群众搞好审批服务。对纳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实行“四制”办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时限、优质服务。

(一)对办事程序简单、条件要求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以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事项,实行即时办理制。随着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审批程序的简化,有关部门要逐步增加进入中心的即办件数量,并对“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

(二)对办事程序复杂,受设施、场地等条件限制,以及需要研究、论证、咨询等,不能当场办结的复杂事项,实行前审后批承诺办理制。“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初审,“窗口”部门要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

(三)对涉及两个或多个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审批条件前置的相关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由首办部门“窗口”受理后,相关部门对本部门审批环节的时限要做出明确承诺,由首办部门“窗口”回复申请人。随着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改革和中心的运行,逐步实行主办责任制,为服务对象提供“一条龙”服务。

(四)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职责不清、意见不一的联办件,或影响较大的行政投诉,以及县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实行协调督办制。由中心组织协调有关“窗口”部门研究解决,解决不了的,向中心报告。

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受理“窗口”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联系,负责全程办理。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审批事项,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受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不得非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不准搭车收取与该项审批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收费要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存入财政专用户,不得随意减免。

第四章 督察督办 第十四条 对审批单位、受理“窗口”及工作人员受理和办理审批项目的下列情况进行督查:
(一)各工作“窗口”执行审批项目分类管理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承诺事项遵守规定审批时限的运行情况;

(三)联办事项上下环节协调衔接的办理情况;

(四)退办事项是否满足充分必要条件的主客观原则情况;

(五)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应当督办的事项。

第十五条 对运行中的审批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督办:
(一)对临近规定时限的审批事项,提前3个工作日向受理“窗口”发出《催办预告》;

(二)对已到规定时限尚未办结的审批事项,向审批责任部门发出《催办通知》,并限定3日内办结;

(三)对未按催办时限办结的审批事项,向审批责任部门发出《催办警告》,限定5日内办结,并报县政府领导阅示;

(四)对催办警告限期内仍未办结的审批事项,移交县行政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行政审批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实行一次投诉、查实下岗制度,情节严重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严肃处理;

(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对审批部门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据《吉林省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制政府若干规定》,从重追究部门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审批“窗口”、审批部门在履行审批职责中,凡发生下列问题之一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项目;

(二)继续执行已经明令取消、暂缓的行政审批项目;

(三)擅自截留、滞留申报材料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越规定审批时限的;

(五)在中心以外另行受理集中管理的审批项目的;

(六)丢失申报材料,影响正常审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擅自提高审批收费标准的;

(八)借审批之机非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或搭车收费的;

(九)行政审批收费应收不收、随意减免,收取人情费、关系费的;

(十)工作态度差、服务质量低、多次受到申办单位或群众投诉的;

(十一)附加政务公开内容以外的条件,延误审批时限、影响正常审批的;

(十二)借受理、办理审批之机谋私、刁难勒卡当事人或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包括:
(一)对中心各部门窗口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

(二)对行政审批办理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三条 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实行责任制:
(一)中心督察科负责对行政审批办理窗口进行监督;

(二)行政审批办理窗口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审批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心人秘科对涉及行政审批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前审查制度和备案制度。

第五条 中心督察科负责组织行政审批,办理行政复议,对中心办理窗口实施的行政审批进行监督。

第六条 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办理窗口应当按照《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关于统一使用行政审批文书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向中心报送备案。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报人秘科和督查科备案;
一般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按月报人秘科和督查科备案。

第七条 行政审批办理窗口按照职能行使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权。

第八条 行政审批办理窗口应当督促被许可人建立自我检查制度,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并建立监督档案,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归档备查。

第九条 行政审批办理窗口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许可人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条 行政审批办理窗口应当建立协助告知制度,互相通报情况,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

第十一条 中心督察科负责受理对中心办事大厅行政审批办理窗口工作人员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和投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设立举报和投诉电话,并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 中心各窗口实施行政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督查科提出处理意见,责成限期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
(一)行政审批决定明显不当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撤销或变更行政审批的。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办理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督察科依照有关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一)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监督检查中故意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实施行政审批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中心行政审批办理窗口提出处理意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审批办理窗口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查后,由办理窗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中心督查科和行政审批办理窗口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心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实施以下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利益并预先公示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依法被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 对本制度第二条规定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

第五条 听证主持人负责听证的具体主持工作,记录员负责听证记录并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听证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熟悉听证程序,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三)具有专业知识并且从事行政许可审查工作3年以上。

听证主持人也可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客观地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意见; (二)制定听证方案; (三)决定中止或者延期听证; (四)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五)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六)就行政许可的证据、理由询问听证参加人; (七)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属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行政许可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本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第十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按以下程序确定利害关系人: (一)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能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利害关系人确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不确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且要求利害关系人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登记。

(三)利害关系人可以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告知或者公示要求,决定是否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

(四)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时,由利害关系人推举代表;代表难以推举产生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确定最先提出申请的2-3名利害关系人为代表。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姓名及申请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回避的权利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确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回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任听证主持人被申请回避的,由该机关的行政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听证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及审查建议;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出的证据、理由及审查建议进行陈述、申辩; (四)所有与行政许可申请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中出示,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载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就听证情况及审核意见写出听证报告,并随同听证笔录一并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认定的事实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二)在听证过程中,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中止听证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听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期间临时提出回避申请,并经确认,理由正当的; (二)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到场的。

延期原因情形消除后,应当在5日内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二)听证中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场的; (三)严重违反听证会纪律,不听劝阻的。 被视为放弃听证权的,不得再次对同一事项要求听证。

第十九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报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备案,中心可以派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应当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承担,不得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施行。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一 次 性 告 知 制 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承办人对办事人咨询和办理的事项必须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的制度。

二、办事人咨询时,承办人应热情、主动提供咨询服务,要耐心讲解、说明,直到办事人听明白为止。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借口,要求当事人到本部门咨询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三、对于申办事项的办事人,承办人要以《办事须知》为依据,一次性告知办事人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并发放有关表格或提供规范格式文本。办事人自接受一次性告知后,若未补齐所需材料,则视为无效报件。

四、对于办事人手续、资料不全的,承办人要在补办件通知单上一次性列清需补办的事项。

五、凡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的报件业务,应补齐材料方可收费受理,承诺时限按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对于退回件,承办人应填写退回件通知单,说明退回的理由。对于把握不准的办件,可先按承诺件受理,经请示研究后确认为退回件的,再以退回件通知单退回。

七、窗口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审批效率。若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向当事人道歉。

八、窗口工作人员遇到办事人咨询或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热情地向其指示位置,办事人有要求的,要带到有关部门的窗口位置。

九、窗口要把本部门进入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项目内容、办理程序、审批条件、收费标准、政策依据等按项目印成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告知单或项目手册,方便群众查阅。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首问负责制度 一、对进入中心办理业务的办事人提出的咨询、投诉事项,无论是否属于本窗口范围的事情,首问负责窗口或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主动热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办事人或拖延处理时间。

二、凡办事人咨询、投诉的问题属于本窗口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负责窗口或工作人员必须当场答复,并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如果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明确告知办事人答复时间,并负责联系本部门领导予以答复。

三、凡办事人咨询、投诉的问题不属于本窗口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也应积极、主动、热情的将办事人员引导到涉及工作职责的窗口。

四、答复办事人提出问题时态度要真诚、热情,既要准确又要把握好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办事人不清楚或掌握不准确的问题,应做好解释工作。

五、对不认真履行首问负责制的窗口和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中心管理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限时办结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努力让群众满意,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属中心受理范围的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

三、本制度所指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资料齐全、手续齐备的前提下,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要求对外明确承诺办理的时限办结服务对象的申请。

四、中心各常驻部门应在窗口公示各办理事项的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各窗口应建立限时办结制的转接件登记簿,详细记载接件时间、转件时责任人等内容。

五、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引起以不作为为由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等不良影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按关于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本制度由中心督察科负责监督检查。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是指进入中心、由县级有关部门派驻中心窗口办理的各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第三条 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是经过清理、确定保留和现行有效,由县级部门依法行使的各项行政审批(包括审核、审定、审验、审查、检定、检测、确认、确定、许可、认定、认可、批准、准许、核定、验收、同意、注册、登记、发证、发照、备案等一切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特定行为的事项)。

第四条 所有面向社会实施管理、由县直部门直接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所有面向社会实施管理、由各部门呈报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按照“能进则进、充分授权、既受又理”的原则,进入中心实行集中公开办理和高效快捷服务。

第五条 凡是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另行受理。

第六条 县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一方面作为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同时作为中心的管理机构,负责中心的具体管理。具体职责是:(1)负责组织推动县直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县直会计核算、县直住房公积金和基本建设项目统建业务进入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受理和办理。(2)负责进入中心的各项业务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组织各窗口单位规范、高效、优质服务。(3)负责研究提出规范中心各项业务运行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4)负责对各部门进入中心的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请求或投诉,进行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5)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政务公开工作,指导推动全县各级政府政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

第七条 对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依法设立、取消或调整、变更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应及时向县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中心)通报。

第八条 进入中心的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全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逐部门、按项目做到审批的内容、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办事条件、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数量限制、全部审批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八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对纳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实行“四制”办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时限、优质服务。(1)对办事程序简单、条件要求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以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事项,实行即时办理制。随着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审批程序的简化,有关部门要逐步增加进入中心的即办件数量,并对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2)对办事程序复杂、受设施、场地等条件限制,以及需要研究、论证、咨询等,不能当场办结的复杂事项,实行前审后批承诺办理制。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初审,窗口部门要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3)对涉及两个或多个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审批条件前置的相关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相关部门对本部门审批环节的时限要做出明确承诺。随着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改革和中心的运行,逐步实行主办责任制,为服务对象提供“一条龙”服务。(4)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职责不清、意见不一的联办件,或影响较大的行政投诉和复议,以及县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实行协调督办制。由中心(县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窗口部门研究解决,解决不了的,向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条 为真正体现中心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或接受咨询时,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有关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一推了之。中心内各个窗口都要把本部门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八公开”制度按项目印成告知单或按部门印成服务手册,便于群众查阅。

第十一条 中心对纳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窗口和窗口人员的工作进行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和投诉举报等日常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上述条款中有关审批服务项目的公开办事制度、“四制”办理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和投诉举报、考核奖惩等制度,由县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具体制订。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XX县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 绿色通道的实施细则 为保障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顺利畅通,提高绿色通道审批办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鼓励与扶持投资企业发展,促进全县经济向更高层面发展,根据《XX县软环境办公室关于建立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镇软办发[2008]1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以下简称“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是指对重点投资项目实行的,以公正透明、高效便捷、特事特办、全程监督、跟踪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办理制度。

第二条 成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协调组(以下简称“协调组”),负责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协调组成员为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县纪委驻中心监察室人员组成。

第三条 在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由监察局、中心共同派驻人员到绿色通道专窗(以下简称“专窗”),在“专窗”设立联络电话和专职联络员,根据县软环境办编制的《进入县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重点投资项目目录》的投资项目,专门负责审核、受理投资者或代理人提出的申请,并向投资者或代理人发放“绿色通道卡”。

第四条 纳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投资者或代理人持“绿色通道卡”到相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办事人;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时限一律比对外公开承诺时限缩短一半。

(二)重点投资项目需要联合踏勘的,由第一受理窗口告知中心“专窗”,中心组织相关窗口单位或后方工作人员联合到场踏勘,参与踏勘人员必须熟悉业务并能现场拍板。已接获通知未派人参与或派去未经授权人员的,视同放弃踏勘,后果自负。踏勘得出否定意见的,结果送达投资者或代理人并同时报备中心,否定的理由依据应依法合规;
联合踏勘一经通过,相关单位不得再次组织相同程序内容的踏勘工作。

(三)凡审批前置关系划分不是很明确,又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第一受理窗口告知中心“专窗”,并列具相关联办单位,中心启动联办平台,相关联办窗口单位应启动联办程序,须召开联审会或协调碰头会,提请中心组织召开。

(四)对已纳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有审批环节的办理人应当按照高效快捷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五)行政审批事项进入绿色通道后,“专窗”要对窗口和部门办理项目的情况进行跟踪,全程监督,并将具体办理情况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

(六)对已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窗口应当根据情况采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办事人。

第五条 各有关窗口单位,除履行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涉及重点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定期评估。对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部门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协调组提出取消、下放、改变管理方式或者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缩短时限等建议。

(二)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为重点投资项目提供高效、便利服务的具体措施。

(三)为重点投资项目办事人提供行政审批政策咨询服务。

(四)认真接受配合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协调组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中心监察室对涉及重点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投诉,要及时处理;
对重点项目,应当全程督办;
对发现的问题,下发监察建议书,促其整改,对构成违纪的,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细则由县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协调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具体情况,分别对直接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及相关领导进行批评教育、书面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等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本职工作和上级安排的工作不落实、不完成的。

(二)不遵守单位和行业规章制度,擅自离岗、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三)工作作风不实,不尽力工作,导致工作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的。

(四)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爆,态度生硬,侵犯或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搞不正之风的。

(六)有吃、拿、卡、要及其它不廉洁行为的。

三、责任追究,要做到实事求是,坚持有错必究,教育为主的原则;
根据群众的有效反映、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四、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执纪执法部门处理。

五、一年内,受到批评教育两次以上,其它追究1次者,在民主评议党员和年终履职考核时,不得评为先进或优秀,定格于合格、基本称职以下档。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投 诉 处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投诉处理,维护办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诉受理部门、电话:
受理部门:中心督察科。

投诉电话:7232678。

第三条 办件当事人对大厅各窗口及窗口单位办件过程和结果不服的,可以投诉。投诉内容包括:
(一)认为应当予以批准但窗口单位认定为否定件的;

(二)办件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收费不符合规定的;

(四)对服务态度不满意的;

(五)办件中有“索、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

(六)其他属于投诉范围的事项。

第四条 投诉受理由中心督察科负责接待,对投诉者的接待要礼貌、热情、 诚恳,对投诉事项进行准确登记,认真分析投诉材料,并及时把受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五条 办理投诉事项,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不得草率从事。

第六条 对投诉事项,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第三条第①项方面的投诉事项,中心督察科认为窗口单位处理正确的,应当向投诉当事人予以说明;
认为申办事项依法应当办理的,说明理由,建议窗口单位予以办理;
窗口单位坚持原意见的,由督察科提请中心研究决定,中心的决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二)对第三条所列其它方面投诉事项,经督察科调查属实的,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情节轻微的,会同窗口单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经调查不属实的,由督察科向投诉人予以说明。

第七条 本办法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应进中心行政审批及服务项目 环境保护局 1、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的同意 2、固体废物转移出省的批准 3、省审批的建设项目立项环境保护的预审意见 4、省市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初审意见(涉及放射 性、电磁辐射的项目除外) 5、省环境部门审批的环境污染较轻的建设项目,其试生产环保设施建设的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可视具体项目情况委托县级环保部门验收,报省备案 6、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批准 7、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和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作业的批准 8、在生活引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的批准 9、闲置、关闭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批准 10、排放污染物变更的批准 11、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 12、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国家需要省环保局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除外) 13、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 14、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中委托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 15、餐饮娱乐服务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国家需省环保局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除外) 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17、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国家需省环保局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除外) 18、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批准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环境保护预审 21、涉及辐射项目的审批 22、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 23、排放污染物单位的登记 24、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的批准 25、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许可和发证 26、排污费的核定、复核、征收(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二氧化硫除外) 27、对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与破坏事故的调查及确认(主动权限) 28、省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委托县、市环保部门实施(主动权限) 29、取消对县一级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一万元额度的限制 30、扩权强县对所辖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的评价文件的审批,享有设区的市级权限 31、调整省管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与发改委协调一致后按建设规模或投资数额下放权限 32、对发放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排污行为的监管(主动权限) 33、排污费的核定、复核、征收(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二氧化硫除外) 34、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涉及向国家申请资金的建设项目,需要省环保部门出具审批意见的,予以支持 商务局 1、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 2、境外办展、国外来展的审批 3、机电产品进口申报 4、“五类”企业利用投资总额外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审核 5、全县酒类批发、零售备案登记和变更登记 6、县(市)自行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7、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 8、重要工业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审批 9、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10、原审批机关为省级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变更的审批 1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000万美元以上的和非鼓励允许类)的审批 12、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变更的审批 13、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14、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15、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审批 16、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管理审核 17、机电出口生产企业技改贴息资金申报 18、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增设店铺的审批 19、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 20、名牌出口商品的申报 21、领队证书的核发 22、AAA级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初评 23、AA级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初评 24、A级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初评 25、四星级饭店质量等级评定 26、三星级饭店质量等级评定 27、二星级饭店质量等级评定 28、一星级饭店质量等级评定 29、3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合同、章程审批(原审批机关为省或市级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30、3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合同、章程变更审批(原审批机关为省或市级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31、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合同、章程变更审批 3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初评 33、导游证核准 34、禽畜定点屠宰许可证 35、导游证制卡收费 农业局 1、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2、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3、采集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核或发证及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批准 4、种子经营者在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5、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的审定 6、肥料产品广告的审查 7、农药广告的审查 8、农业植物产地和调运检疫及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下放) 9、对农业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的同意 10、专门经营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和受委托代销种子应到当地种子管理机关备案 11、农药经营条件审查 12、杀鼠剂经营定点核准 1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费 14、农村承包合同鉴证费、仲裁费 文化新闻出版和体育局 1、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厅,台球厅文化经营许可证 2、制定城乡规划,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的审批 3、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修缮、重建的审批 4、不可移动文物用作其他用途的审批 5、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 6、申请营业性演出活动 7、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8、一般印刷、复印经营场所的审批 9、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 10、申请营业组台演出活动 11、申请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12、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 13、申请占用体育场(馆)等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14、申请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审批 15、省内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16、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所连锁经营企业 17、申请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万元) 18、申请设立承印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等其他印刷品(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除外)印刷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万元) 19、省内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的审批 20、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21、申请专门从事名片印刷企业 22、申请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除出版物印刷企业之外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经营许可证 23、申请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材料、塑料等印刷品 24、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的审批 25、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 26、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批 27、开办武术学校的审批 28、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审批 29、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30、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卫生局 1、发放食品、化妆品、健康相关产品等的广告证明 2、乡村医生证书的发证、注册 3、医疗机构制剂初审 4、发放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5、发放碘盐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 6、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7、发放护士执业证书(执业注册) 8、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9、发放托儿所和幼儿园卫生保健许可证 10、婴幼儿和保教人员健康证明书的审查 11、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 12、医疗广告的审查 13、在互联网上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审核同意 14、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发放和注册 15、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16、发放执业中医师注册证 17、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 18、卫生许可证(食品加工业) 19、卫生许可证(餐饮业) 20、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 21、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 22、发放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23、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 2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发放卫生许可证 农机局 1、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的资格认定 2、《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发放 3、牌照费 4、行车证费 5、驾驶证费 6、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主动权限) 7、农机技术培训 8、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发放 9、考核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 10、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1、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实施审验 工商局 1、企业登记(设立变更注销)注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其他营业单位、企业集团) 2、合伙企业登记 3、独资企业登记 4、私营企业登记 5、个体工商户登记(包括开业、变更、注销) 6、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7、户外广告登记审批 8、商品展销会登记 9、发放广告经营许可证 10、企业名称核准登记 11、“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机构的登记注册”下放 12、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及项目的审批 13、新办煤矿生产企业登记注册 14、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1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年检 16、企业年度检验 17、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牧业管理局 1、从省外引进原种畜、祖代鸡的检疫审批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从业许可证) 4、兽药经营许可证 5、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6、兽药广告的审查批准 7、核发草种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8、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批准 9、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同意 10、在草原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批准 11、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同意 12、采集、砍挖草原珍稀野生植物的批准 13、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批准 14、在草原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的批准 15、核发草原使用权证、所有权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及改变草原权属的登记 16、对国内异地引进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及检疫 17、出具动物和动物产品防检疫合格证明、加盖动物防检疫印章及加封验讫(铁路部门) 18、兽医从业许可证的审查(包含收费) 19、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 20、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主动权限) 民政局 1、福利彩票投注站设立审批 2、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批准 3、涉外及涉港、澳、台、华侨合资、合作、个人办的福利机构的审批 4、全省三等以下在乡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部分带病回乡和因公致残的退伍军人疗养的审批 5、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审批 6、社会福利企业年检 7、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8、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9、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10、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给予抚恤优待的审查批准 11、户籍在吉林省铁路公安局人民警察评残的审批 12、是否属于带病回乡的问题的确定 1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 14、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废军人护理费发放的确定 15、残疾军人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审批 16、一至四级(原特、一等)残废军人集中供养批准 17、负责乡镇行政区划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18、革命纪念建筑物新建、扩建的批准以及晋升省级管理的审批(确定省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19、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和烈士子女考生加分资格的审核 20、省属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 2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生产装配企业资格的审查 22、收养登记 2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主动权限) 24、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主动权限) 经济局 1、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初审 2、煤炭经营许可证初审 3、发放《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初审 4、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措施的设计、建议及竣工后的验收 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节能产品的认定 6、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包括综合利用、节能、农村能源、风机、水泵和环保等项目)的审批 7、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8、省工业新产品的鉴定验收 9、不使用政府性投资建设重大和限制类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按属地原则备案) 10、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的批准 建设局 1、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的批准 2、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审批 3、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的审批(省级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除外) 4、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重点工程项目测绘成果检查验收 5、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审批 6、测绘资质的审批、发证 7、编印出版展示地图及其示意图的审批 8、测绘作业证的审批及发证 9、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10、核发农村居民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新建住宅开工许可证 11、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审核 1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13、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取用城市地下水计划的同意 14、调整用水量的审批 15、建筑材料检测报告 16、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 17、村庄、集体建设规划调整的同意 18、村镇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19、村镇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查 20、核发农民住宅建设位置通知书 2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 2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3、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的审批 24、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资格审查核准(初审) 2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 26、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企业资质审批 27、城市集中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核准 28、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29、城市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的审核 30、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定 31、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核定 32、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核定 33、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34、商品房销(预)售许可 35、房屋拆迁许可证 36、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37、城市计划用水证 38、自建供水设施的审批同意 39、临时用水审批 40、大量用水设施审批 41、核发用水指标 42、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准 43、路灯广告出租审批 44、城市树木砍伐审批 45、城市排水许可 46、户外排水工程施工审批 47、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施工审批 48、道路挖掘审批 4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50、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及城市广告张贴、张挂的批准 51、户外广告、霓虹灯设施的审批 52、垃圾(废弃物)清运许可证书 53、城市占道许可证 54、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5、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6、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57、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审批 58、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勘察测量验证 59、规划设计条件变更审批 60、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61、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 62、规划设计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 6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4、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5、规划设计要求的许可 66、变更规划设计要求 67、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68、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划审查备案 6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0、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1、建设工程验线 72、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培训和发放操作资格证 73、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的审查同意 74、国家和省投资的大型、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75、省外施工企业进入我省经营及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备案 76、发放水泥化验室合格证及企业检验员操作合格证 77、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78、城市房屋产权登记(含收费) 79、村镇房屋所有权登记 80、城市房屋产权登记费 8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82、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租赁手续费) 83、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产权互换) 84、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房屋抵押交易手续费) 85、房地产交易手续费(非法定继承人、继承、赠与手续费) 86、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房住宅转让手续费) 87、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 88、测绘费 89、出具房地产证明收费 90、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91、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92、城市计划用水证工本费 93、超计划用水累加费 94、工程建设质量检测费 95、城市树木砍伐费 96、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场地设施租赁费 97、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98、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 99、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00、自来水的生产与经营 10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102、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 103、垃圾清运保证金 104、城市占道费 105、规划设计费 106、规划测绘费 公安局 1、普通护照登记 2、机动车运输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批准 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邮政局(所)单位安全技术防范设计的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及军工产品储存库等级的认定 4、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受理 5、户口准迁证核发 6、旅馆业、洗浴业(含住宿)开业的审核 7、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程(含内装修)消防验收 8、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含审验) 9、机动车登记 10、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同意 11、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批准 12、改变车辆特征的审批 13、机动车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批准 14、货运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距离超过二十五公里必须附载成员的批准 15、在公路两侧开山放炮,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审批 16、在道路上进行有组织体育竞赛和有碍交通的体育训练的批准 17、占用道路作为停车场库或者擅自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的批准 1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9、进口车转落籍审批 20、暂住证核发 2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发改局 1、收费员证的核发 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审批 3、殡葬服务的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审批 4、物业收费标准审批 5、中介服务价格审批 6、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7、限价商品房指导价格审批 8、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 9、环卫服务收费标准审批 10、县域网有线电视服务收费标准审批 11、屠宰服务费审批 12、收费许可证的核发 13、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和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项目的核准 14、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和建设项目的备案 15、普通中专、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审批 16、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审查申报 17、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 18、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 19、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 20、创业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审核) 21、发行地方企业债券审批 22、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审批(审核) 23、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交通局 1、核发客运经营许可证 2、核发客运班线许可 3、核发机动车维修、运输场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许可证 4、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者(包括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维修业、驾驶员培训)停业许可 5、核发货运经营许可证 6、营运客车的客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 7、从业人员资格证(客、货、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员、押运人员)的发放 8、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9、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国省道公路以及使其改线的同意 10、跨越、穿越国省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内架设、埋设设施的同意 1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设施的同意 12、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危及国省道安全的批准 13、在国省道上增设平交道口的批准 14、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更新砍伐的同意 15、跨省市州运输车辆超限行使公路的批准 16、在国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批准 17、乡道、专用公路规划的审核 18、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19、客运车辆审验(车籍所在地运管机构负责管理) 人事局 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业务范围审批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 3、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的审批 4、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审批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审批 6、办理外国经济、文教专家证 7、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8、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休、退休、退职的审批 9、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变更注册发证、年度审验 10、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费(考核费) 11、人才市场收费(保管费、展位费) 12、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 13、外语应用能力考核与管理收费 14、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录用考试收费 15、公务员证工本费 财政局 1、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2、财政退库事项审批 3、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5、自筹基建投资来源审查 6、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7、财政贴息项目审批 8、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关闭项目费用的预案审批 9、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10、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 11、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12、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13、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 林业局 1、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殊用途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审批 2、受理征、占林地《申请》 3、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4、《经营(含加工)木材许可证》的审批 5、核发《采伐许可证》 6、核发《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 7、收购珍贵或限制收购林木种子的审批 8、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子资源的批准 9、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批准、发证及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批准 10、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国家、省重点、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发证 11、核发《木材运输证》(省内运输证)原木除外 12、核发《木材运输证》(省外运输证)原木除外 13、林权登记 14、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的批准、发证 15、办理防火内进入林区人员的证明 16、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射击、爆破训练、勘察施工等活动的批准 17、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18、《驯养繁殖许可证》初审、核发 19、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申报、审批、发证 20、核发、办理《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21、勘察、开发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的审核同意和临时用地的审批1.5公顷以下 22、省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省内销售的查验 23、迁移古树名木的同意 24、采伐林区林木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 25、改变林种的批准 26、主要林木品种推广应用前的审定 27、推广使用选育和区域外引种的审定 28、指定收购林木种子单位的审批 29、发放林木种子检验员证 30、发放运输红松、落叶松、樟子松种子所持的《林木种子运输证》 31、发放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32、林木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签证 33、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条件与能力的考核 34、省际间林木种子的调拨审核 35、保护区内捕捉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和开采沙石料的批准 36、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经营方案的批准 37、绿化费 38、占用林地砍伐树木补偿费 39、林路损坏赔偿费 40、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水利局 1、核发《取水许可证(含年检)》 2、利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设置旅游点的同意 3、围垦河道不妨碍行洪的确认 4、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道路的批准 5、防病改水工程竣工的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证的发放 7、取水许可证的年度复审 8、核定实际取水量 9、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批复的,其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同意 10、不跨县的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的审查同意 11、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的核定 12、非国家投资、省级水利专项投资的水利、水电、水保项目在100万元以下的设计审批、开工审批和工程验收和全部水产养殖项目的审批和工程验收 13、开垦二十度(种植人参为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和国有荒坡地的审核批准 14、采伐林木的水土保持方案备案 1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和水利工程设施的审批 16、农村水利工程报废的核准 17、用河行为的审批(除省管的松花江、第二松花江、嫩江、东西辽河、图门江、鸭绿江7条江河外) 18、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单项设计批复投资200万元以下且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的招标监督管理 19、设备及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下且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的招标监督管理 20、设计、监理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下且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的招标监督管理 21、乡镇供水工程设计的批准 2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3、组织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24、建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25、水土流失补偿费的征收 26、非省级以上(含省级)批复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定额编制费、规划统筹费和科学实验费的征收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
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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