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门诊慢病病种【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2021-10-29 12:03:03 | 浏览次数:

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继续深入推行精细化管理模式,完善慢性病管理流程,切实做好门诊慢性病患者的服务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结合我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桓台县妇幼保健院内科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相关要求 第一条 主任 1.负责制定《内科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2.负责督导所有内科慢性病管理工作;

3.负责与相关科室协调慢性病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条 护士长 1.负责内科门诊慢性病病人的统计、记录、存档工作;

2.负责内科门诊慢性病病人的信息保密工作;

3.负责协调内科门诊慢性病病人的即时联网结算工作;

4.负责协调内科慢性病病人就诊过程中出现的其它问题。

第三条 主任助理 1.负责内科门诊慢性病患者《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医疗服务协议》的签订;

2.负责内科慢性病病人用药及就诊情况的统计。

第四条 内科工作人员 1.负责内科住院病人慢性病管理的介绍和解释工作;

2.负责为内科病人中符合条件的患者办理慢性病申请的工作;

3.负责为签约的慢性病患者建立慢性病病历档案;

4.负责为内科慢性病就诊病人提供购药、就诊、健康指导等服务;

5.负责慢性病患者就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上报工作。

第三章 相关规定 第一条 成立内科慢性病管理小组 组长:于光禄 组员:王园园,许爱华,沈威海 第二条 门诊慢性病签约时间 1.持有慢性病证,并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患者,在2012年8月1日至9月30日在县医院医保处服务大厅进行信息登记并与选择的协议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2.2012年新申请慢性病的患者,在本年度10月15日至县医院急诊室领取《桓台县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选择协议医院,在10月19、20日医疗专家组鉴定通过后,于2012年12月31日前与协议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第三条 签约注意事项 1.县医保处每年4月19日、20日及10月19日、20日进行两次门诊慢性病鉴定;

2. 县医保处仅在每年4月19日、20日这两天对《慢性病证》进行复审,逾期不予办理;

3.申请城镇居民慢性病病人必须符合《城镇居民慢性病种(9类9种)》的相关规定;

4.申请城镇职工慢性病病人必须符合《城镇职工慢性病种(19类35种)》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其他需注意的事项 1.慢性病签约患者就诊除内科外,还关系到收款处、药房、辅助检查科室及医保科,要协调好相关科室,以更好的做好配合工作

2.对符合慢性病条件的患者要尽量为其办理慢性病证,与患者建立长期诊疗合作关系;

3.对慢性病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医保科负责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 相关奖惩 第一条 1.主任未及时对慢性病管理的实施进行督导,在慢性病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影响慢性病患者在我院就诊,扣50元/次。

2.主任未及时上报慢性病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影响慢性病患者在我院就诊,扣50元/次。

第二条 1.护士长未及时对内科门诊慢性病病人进行统计、记录、存档,影响慢性病患者在我院就诊,扣50元/次;

2.护士长未做好内科门诊慢性病病人的信息保密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

3.护士长未及时协调内科慢性病病人就诊过程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影响慢性病患者在我院就诊,扣50元/次。

第三条 1.主任助理未及时与选择我院的慢性病患者签订《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医疗服务协议》的,扣50元/次;

2.主任助理未及时上报内科慢性病病人用药及就诊情况,扣年度绩效考核2分。

第四条 1.内科值班医护人员未做住院病人慢性病管理的介绍和解释工作,扣当月绩效考核2分;

2.内科医生未对所分管的病人中符合条件的患者办理慢性病申请的扣年度绩效考核2分/人;

3.值班医师未为就诊的慢性病患者建立慢性病病历档案的,扣当月绩效考核2分/次;

4.值班医护人员未对慢性病就诊病人提供购药、就诊、健康指导等服务的,一经发现,扣当月绩效考核2分/次;

5.值班医护人员未对慢性病患者就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影响慢性病患者诊治的,扣当月绩效考核2分/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内科负责解释、补充。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可根据妇保院内科实际情况的变动进行修订。

附件:
附件一:内科慢性病病人用药情况 附件二:内科慢性病病人就诊情况 附件三:城镇职工慢性病种 附件四:城镇居民慢性病种 附件一:内科慢性病病人用药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慢性病种 常用药 备注 附件二:内科慢性病病人就诊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慢性病种 就诊日期 备注 附件三:城镇职工慢性病种 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 尿毒症门诊透析 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 类风湿病(活动期) 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 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 慢性病毒性肝炎 阻塞性肺气肿 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颤、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 消化性溃疡、肝硬化 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 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症 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 精神分裂症 结核 附件四:城镇居民慢性病种 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 尿毒症门诊透析 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 类风湿病(活动期) 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 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 慢性病毒性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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