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检察院检察建议调研报告

2021-10-29 11:46:54 | 浏览次数:

关于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监督工作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万年及部分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组成的调研组,于**月11日至15日,对全市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和人权司法保障为主线,围绕刑罚执行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认真履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刑事执行机关依法规范执法,为保障刑罚执行公正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严格依法履职,刑罚执行监督水平进一步提升。一是强化刑罚交付执行和刑罚变更执行监督。通过日常派驻监督与专项检察相结合,加强对不及时交付执行、违法留所执行、监狱违法拒绝收押等问题的监督。开展审前未羁押判实刑罪犯刑罚未交付执行情况专项检察,2015年以来,共核查出该类罪犯8人,其刑中收监执行3人、监外执行4人,并对12158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同步监督,共纠正不当提请607件。二是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针对服刑罪犯财产刑“空判”及执行不到位问题,连续2年开展财产刑专项检察及“回头看”活动,促使财产刑执行取得实效。三是强化社区矫正监督。建立每周驻点检察制度和公、检、法、司月联席通报制度,坚持定期检察与日常检察相结合。针对社区矫正人员请销假手续不规范、手机定位无法查询等问题,向全市各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65件。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对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矫正对象督促收监执行。四是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力度。2015年以来,全市共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398件,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393件,办案机关采纳375件,采纳率94.22%。

(二)坚持纠防并举,刑事被执行人权益保障措施逐步强化。一是规范控告、申诉、举报案件办理。通过在监管场所设立检务公开栏、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设立检察官信箱等方式,推行与罪犯定期谈话、罪犯约见检察官等制度。2015年以来,共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亲属控告、申诉、举报325件,经审查后监督纠正刑期计算错误15件,依法保障刑事被执行人诉讼权利。二是强化对监管活动的监督。通过常态化的派驻检察和不定期的巡视检察,督促纠正不规范、不文明的监管行为,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三是依法保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全市看守所建立入所统一体检、心理疏导、法律咨询和司法救助等制度,注重对未成年人、女性和年老病残刑事被执行人的人权司法保障,对未成年人和女性罪犯实行定点集中关押。

(三)注重建章立制,刑罚执行检察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一是健全刑罚执行监督制度。出台《**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相关部门监督措施适用办法(试行)》《**市检察机关派驻看守所检察室“日清、周结、月核”工作办法(试行)》《**市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周清、月结、季核”(试行)》等一系列细化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使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有章可循、规范进行。二是加强派驻机构建设。一方面,在检察力量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坚持“小机关、大派驻”的原则,加强派驻检察工作。另一方面,以规范化检察室评比活动为契机,促进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工作的规范化。在最高检察院第五届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评定中,全市所有11个检察室被评定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三是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开展检察人员专项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和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检察人员文明规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2015年以来,全市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11个,干警3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力度仍然不够。一是监督刚性不足。按照刑诉法规定,目前,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手段主要是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检察建议及纠正违法意见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刑罚执行检察活动中,客观上极易导致执行机关对监督意见不够重视,从而弱化监督作用。二是财产刑执行监督效果不明显。虽然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连续两年开展了财产刑专项检察,但财产刑“空判”和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仍然突出。

(二)刑罚执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一是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完善。现行法律规定刑罚执行由多个执行机关分别实施。实践中由于彼此之间的执法标准不统一、内部规定的执法程序不够规范,工作衔接不够顺畅,引起的个别罪犯羁押难、交付执行难等问题,不同程度影响了检察机关刑罚执行及其监督职能的发挥。二是信息共享渠道不够畅通。当前,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均依托自身网络建设相应的刑罚执行信息系统,但相互之间尚未建立刑事执行信息共享平台,导致信息沟通不畅、衔接不够,易出现刑事执行脱节、监督不及时等问题。

(三)刑罚执行队伍建设仍有差距。一是部分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业务精细化、专业化程度不高。有的派驻检察人员长期不交流,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情况。部分驻所检察室的工作仍存在“重配合轻监督”等现象。二是检务保障工作不够到位。有的刑罚执行监督机构的基础设施比较老旧,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如建宁县看守所没有独立的检察人员谈话室,影响了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职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要围绕加强人权保障、强化司法活动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提升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水平。

(一)着力提升工作理念,充分发挥刑罚执行监督职能作用。要准确把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转变监督观念,把握工作主线,明确工作范围,突出工作重点,真正实现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理念“三个转变”。要突出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主题,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不断加大刑罚执行监督力度,确保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得到正确执行。

(二)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增强刑罚执行监督实效。一要加强对刑罚执行各个刑种、各个环节的监督力度,努力提升监督实效。在刑罚交付执行监督中,切实把好“入口关”,重点加强对审前未羁押罪犯判实刑后不交付执行、违规留所服刑、该交付执行不交付执行等违法问题的监督;
在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中,重点加强对“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黑社会组织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监督;
在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中,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日常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和预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虚管及再犯罪问题。在财产刑执行监督中,要重点加强与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探索建立联动强制执行机制,减少财产刑发生“空判”及执行不到位问题,切实提高财产刑执行监督效果。二要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通过完善制度规范刑罚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限、方式、程序、内容和效果,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业务流程。逐步健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发现、纠正、追查和责任追究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巡回检察、巡视检察、日常检察和专项检察的作用,全面提升监督工作水平。

(三)扎实推进改革创新,逐步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一要完善协调配合机制。不断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看守所等单位的工作衔接,建立健全联席会议、重大事项通报、案件移送等信息互通机制,加快建设刑事执行网上协同办案平台,推动司法机关之间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办理的案件全部纳入案件统一管理系统,将每个监督对象、所有执法环节、各个监管场所都纳入监督范围,切实做到“全面、全程、全部”监督。二要探索建立羁押必要性听证审查制度。持续加强和规范派驻检察室管理,深化刑事执行巡视检察和一线工作机制,提升监督水平。三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主动加强检务公开,增强执法、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努力夯实工作基础,有效提高刑罚执行监督能力。一要加强检察队伍自身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履职责任意识。通过开展各类学习教育和业务系统培训,提高刑罚执行检察干警发现、监督、纠正、查处刑罚执行中违法犯罪的能力。优化人员结构,充实队伍力量,增强队伍活力,从管理要效率,不断提高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人员整体素质。落实定期轮岗制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清正廉洁的刑事执行检察队伍。二要加大检务保障力度。加强与公安、司法等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将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的硬件建设需求纳入看守所和监狱的硬件设施建设规划,切实解决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设施配套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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