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考核管理办法: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2021-10-23 11:30:17 | 浏览次数:

产品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公司产品品质及加强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督,同时明确相关责任,提高人员工作绩效,特拟定本规定。

第二章 质检班职责权限及考核 第二条 确定质检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
1.组织机构:
厂长 厂长助理 一班质检员 王秀娟 来料检验(兼) 雷仕春 二班质检员 陈永芬 雷仕春、胥平、胡小英、薛菊芳 三班 (暂缺) 2.职责分工:
A.来料检验负责人应对烈太所有供板进行全检,并对板面自身质量缺陷进行有效明显标识。所有未经检测的板材严禁进行切割。

B.一班质检员主要负责彩雕班产品的检测,包括其附属工序及产品的检测,比如:开孔、后续水磨、需要配套拼接的边框线条等,并对一班产品质量负总责。

C.二班质检员负责对二班深加工产品的质量检测。各工序检验员对所属工序检测产品负责(检测标准及样品另行拟制),二班成品质检员对出厂产品的质量负总责,并对上工序质检员有管理、管辖权。

第三条 考核:
1、设立考核奖金并对质检员进行考核 序号 岗位 考核奖金基本标准 考核标准 1 对来料检验员 100元/月 明显的或者批量质量问题流入到下工序,按照20元/次进行扣罚。

2 桥切质检员 100元/月 同上 3 造型质检员 100元/月 同上 4 一班质检员 100元/月 1.已检测完毕带有明显的或者批量质量已经流入到包装环节;

2.轻微客户投诉20元/次;

3.客户投诉有经济损失的按责任分担! 5 二班成品质检员 100元/月 同上 说明
 1.考核奖金扣完,将继续扣工资。年度累计三个月考核奖金为0或者为负数的人员,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降薪、调岗或者辞退处理。

 2.明显的工作过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则按照公司赔偿制度执行,扣罚考核奖金。考核奖金扣完,将继续扣工资。

  3.下工序发现上上工序的明显或者批量性问题,所经过工序的质检一并受罚。

  4.工作认真负责,当月考核为满分,没有进行扣罚的,按上述基本标准的2倍计发考核奖金。

第三章 相关管理人员的质量绩效考核 第四条 相关负责人考核:
序号 岗位 考核奖金基本标准 考核标准 1 一班班长 向富全 200元/月 质检发现的本班组明显的离谱性或者批量质量问题按照20元/次进行扣罚。

2 二班班长 曾垂新 200元/月 同上 3 工艺开发部 聂晋东 200元/月 1.生产指令不清晰或者错误,造成生产现场返工、重做等;

2.轻微客户投诉20元/次;

3.客户投诉有经济损失的按责任分担。

4 工艺开发部 李阳 200元/月 同上 5 工艺开发部 董明升 200元/月 1.图纸错误,造成生产现场返工、重做等。

2.轻微客户投诉20元/次;

3.客户投诉有经济损失的按责任分担。

说明:
1.明显的工作过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则按照公司赔偿制度执行,扣罚考核奖金。考核奖金扣完,将继续扣工资。

2.工作认真负责,当月考核为满分,没有进行扣罚的,按上述基本标准的2倍计发考核奖金。

第四章 客户投诉的责任划分 第五条 因自身工作过失造成的客户投诉应根据规定进行考核。投诉公司板材性能、属性等或者经公司领导判定属于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客户投诉,不予纳入此考核。

第六条 未造成实际的或者是直接的经济损失的客户投诉视为轻微客诉。轻微客诉按照上述处理原则进行考核。

第七条 产品已经出厂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客户投诉,根据公司《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标准予以赔偿,由相关责任人员集体承担相关责任,按照下表承担责任。

序号 班组 类别 责任划分 1 工艺开发部 生产单 直接责任人70% 直属上级30% 图纸类 直接责任人70% 直属上级30% 1 一班产品 加工类 生产班长 60% 直属上级10% 成品质检 10% 厂 助 6.8% 厂 长6.8% 总经经理 6.8% 2 二班产品 加工类 生产班长 60% 成品质检 10% 厂 助10% 厂 长10% 总经经理 10% 说明:
1.图纸、生产单等错误直接责任人为部长(李阳、董明升),其直属上级视为总经理,由总经理承担相应责任。

2.跨班组原因造成的客户投诉,由公司领导确定班组责任大小后,再进行分摊。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八条 同一单号,同一加工批次,5张及以上相同的质量问题出现即视为批量性质量问题。

第九条 质检员负责对自己所填写的质量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凡是瞒报、漏报等当月考核奖金一律为零。

第十条 离谱问题和批量问题由成品质检提报,厂助或者厂长确认后纳入考核。

第十一条 当事人请假期间发生的客户投诉问题,由当事人及顶班人员共同承担,无法查明具体过失人员的,由请假当事人承担。

第十二条 当月事件天数超过7天及以上的,不予计发当月考核奖金。

第十三条 考核奖金由行政综合部进行核算,并且每半月公示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1月1日起试行三个月,若三个月后未发布新规定,本规定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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