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核心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范】

2021-10-22 13:01:19 | 浏览次数:

XXX公司核心工程 施工现场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1.1前言 为加强中国XXX公司核心通信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并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合理规范各方施工行为,安全高效文明施工,根据XXX核心网通信工程特点和区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XXX核心网通信工程的所有单项工程,包括核心网机房装修改造工程、主设备安装工程、传输设备安装工程和国内配套设备安装工程、交流供电及其他核心网通信配套工程。

1.3原则 施工管理以安全高效、保质保量,确保工程按时竣工、顺利完成终验为原则。

第二章 施工前准备 2.1文件资料的准备 组织本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会审,相应的设计文件和会审意见将作为工程施工的依据。

根据本工程设计特点和现场条件,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计划,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将作为工程进度实施的依据。

2.2施工前准备 1.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填报《XXX公司机房施工进出审批表》(附件1),交工程管理部门及分公司网络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XXX公司机房施工进出审批表》审核确认后,施工单位与分公司网络管理中心签订《XXX公司机房施工安全协议》(附件2)。

2.机房管理部门根据工期与施工单位确定需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2000至10000元。安全生产保证金在工程结束后,根据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全额或扣除罚金后返还施工单位。

3.施工单位进入核心机房施工时必须前往核心机房管理人员处登记,同时由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向网建、运维部相关工程项目负责人确认施工及维护人员信息和施工内容和施工时间。

4.施工人员没有在机房管理人员处登记,直接进行施工者,每人次罚款50元,罚金直接从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中扣除。

5.施工人员需要进入机房时, 应携带个人合法有效证件及临时出入证,由机房管理人员与报备材料进行核对,现场施工人员与报备施工人员名单不符的不准进入机房。

6.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提交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计划等相关施工文档,否则禁止进入机房施工。

7.施工组织计划应详细注明工程内容、施工界面、操作步骤、参与施工人员、进场工器具等相关内容。经工程管理部门指定随工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

在安装主设备前施工单位必须清洁地面以及确保安全的环境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

2.3人员组织 建设单位应根据单项工程的具体情况,委派现场监理人员,任命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文字明确甲方授权随工代表。每一单位委托一名代表,具有鉴证签字权,严禁非授权代表鉴证签字。

第三章 施工安全管理 3.1现场用火安全规范及消防措施 1. 安全用火 (1)电工、焊工 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焊接工作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落实防护措施,保持防火间距,配备灭火工具,严禁在重要设备堆放现场进行焊接工作。

(2)吊顶内需安装管道时,应在吊顶易燃材料装上以前完成焊接工作。

(3)用火现场需专人看管,专心巡查、要做到人走火灭。

2.消防措施 (1)施工前,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教育,并责成专门消防管理人员定时对现场进行检查。所有现场人员均应掌握消防自救措施,一旦发生险情要迅速疏散,不可贪恋财物。

(2)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3)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要求,保持合理的防火间距;

及时清理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保证现场有3.5m宽的消防疏散通道。

(4)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和产生作非工作性火种。不得超负荷用电,施工用电电线不能随意架于易燃材料之上。

(5)油漆施工注意通风,严禁烟火,要在醒目位置张贴标,防止静电起火和工具碰撞打火。

3.2临时用电安全规范 1.电工须经专门培训,在运维部电源专业管理人员许可后方可实施,非电气操作人员严禁擅动电气设备。

2.各种电器设备均须采取接零保护或接地保护,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严禁在同一系统中接零、接地两种保护混用。

3.设置漏电保护器,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在潮湿和有腐蚀介质的环境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4.正确连接导线,接线柱要压牢、压实,各种开关触头要压接牢固,严禁任意搭接。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使用不符合原规格的导体代替。

5.施工现场严禁架设裸导线,导线架空敷设时其安全距离要满足安全要求。正确选择导线截面,严禁线路过负荷使用。

6.施工现场准备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应关闭动力电源。

7.一旦发生电气火灾险情,应首先迅速安全地切断电源、需剪断电线时,火线和零钱应分开错位剪断,避免短路。

3.3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1.进入机房在走线架、在用设备上作业的施工现场要求作业的工人应备工具袋。工具和零件应随手放人工具袋、严禁向下抛掷物品。高处作业位下方严禁站人。

2.高处码放的材料物品应加压固定在稳固的位置,不可随意挂吊。高处作业的余料、废物应及时清理。

3.吊装的设备应等完全固定后工作人员方可离开,绝不可中途离场,吊装机械下力严禁站人。

4.在需架凳操作时,单凳只准站一人,双凳搭跳板,两凳间距不超过2m。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梯子底部应有防滑垫;
人字梯两梯夹角60度为宜,同梯间要拉牢。

3.4施工机械安全使用规范 1.非专业人员不得使用电锯、平刨、电焊等专业工具,操作人员应注意施工机械动作时的运作范围,阻止非专业人员靠近;
电动工具、射钉枪等工具一定要有专人保管,不得任意借用。不得使用已经损坏了的施工机械。

2.使用电焊机进行焊接作业后,应注意消除焊料的余热后方可离开。

3.5现场保卫 l.施工单位的职责与任务 (1)成立保卫工作小组,以乙方项目经理为组长,其他成员若干人。定期对现场人员进行教育,提高保卫意识,增强防火、防水、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应变能力。一旦发生事故,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2)保证施工现场单门进出通信机房,明显处设置施工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开竣工日期等内容;
现场工作人员和施工人员必须佩证施工。对所有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坚决拒绝不相关人员参观来访。所有进出的物资均须登记。在下班前必须对整个现场检查一遍,确定断电锁门后方可离场。

(3)做好成品和材料的保卫工作,严防被盗、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2.建设单位的职责 (1)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保卫工作,有多个施工队伍时要指定某一施工队伍具体负责现场保卫工作,并协调各个施工队伍配合做好现场的保卫工作。

(2)有重要设备在施工现场时,要有专人看管,开箱验货后更需保证设备的安全。在所有其他人离场后,随工及施工代表确认场地和设备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四章 施工质量控制 4.1设备、材料的审批、验收 l.单项工程的主设备和辅助设备定购完成,在设备到达各市分公司后,应注意建设单位与供货商同时在场时方可开箱验货,根据清单一一对应无误,双方在单上签字方可生效;
否则任何一方单方面开箱,另一方不负任何责任(若有一方未按规定时间范围内到达现场的除外)。

2.装修工程在施工前应让施工队提供材料样板,根据材料样板一一确定本工程中将使用的材料。应保管好材料样板。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一起,应本着准确、可靠、及时、经济的原则把好材料订货关。材料品种、规格、数量与设计要一致;
材料性能、质量要符合标准;
材料供货时间要有把握;
材料价格要合理,品牌明确,并进行鉴证手续才可投入使用,其价格必须低于预算价格。

3.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编制材料登记表格,提供相应的合格证。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根据材料样板确认货对板并且价格低于预算价后,在登记表上签字后方可应用于本工程。

4.若根据设计变更需应用价格略高于预算价的材料,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作书面申请,建设单位书面批复后方可生效。

4.2质量检查和隐蔽工程的验收 1. 建设单位的现场代表应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督促施工单位解决问题。建议聘请有关专业的监理人员对工程进行监理,现场代表记录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改进。严防一切偷工减料和鲁莽施工的现象出现。单项工程中硬件施工验收按照《设备及线缆安装工艺检验表》(附件3)。在施工结束后由甲方项目管理人员对乙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评价,填写《施工现场管理履约评价表》(附件4)。

2.隐蔽工程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的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轻质隔墙中间的填充材料必须厚实、完整,暗埋线管的接头要牢固且无遗漏,地网的焊接必须无虚焊等应严格把关。隐蔽工程验收需填制相应的竣工文件。

4.3成品保护 1.交叉施工过程中一定要安排好施工工序,避免因工序交叉造成成品破坏。若有多个施工单位同时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定期一周一次召开工程协调会,精心组织整体施工工序,安排好各单位的施工时间,组决施工过程中的工序上的冲突,不定期在现场解决具体问题,要求施工各方互相保护对方的成品免受破坏。

2.作好现场的保卫工作,使成品免受损失。

4.4质量问题的处理 建设单位现场监理人员要对工程中的各道工序认真跟踪检查,一旦发现质量问题或对质量有疑问,或发现质量问题先兆,应立即通知施工人员暂停施工,并立即召开有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建设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现场工作会议,研究讨论补救措施和预防方案,明确后方可复工。重大质量事故按本规范第6章规定处理。

4.5安全隐患处理 各种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登记,从各方面分析原因,同时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以督促整改单位消除隐患。对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组、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立即整改(发停工指令书)。整改完成后及时通知,以便组织复查。复查合格后,可销案。及时发现、及时制止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顺利的有效手段。

第五章 工程进度控制 5.l施工组织设计 1.合理划分施工段,组织流水作业。合理安排交叉作业,提高工作效率。

2.编制计划进度和网络图,反映各工序的相互关系和起止时间。预见某一工序完成时间发生变化时对整个工程的影响,以便及时调整,保证在工期内完成任务。

3.设计施工平面布置图,保证现场的条理性。

4.制定各项技术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

5.2施工日志和随工记录 施工方项目经理必须每天和每周向建设方项目经理及运维随工人员邮箱发日报和周报,记录整个施工阶段有关施工活动和现场情况,反映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为处理问题的备忘录。随工记录的工程量将作为以后工程验收、结算的重要依据。

5.3例会制度 建设单位应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听取施工单位的进度汇报,解决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协调各方关系,督促工程按计划进行,从而保证工程最终的按期完成。

5.4经济手段 严格执行合同,制订详细的进度计划、对未按时完工的施工单位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章 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6.1建设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施工安全工作,要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和对具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6.2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应杜绝超规模、超业务范围设计、施工。勘察、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规范。不能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器材。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主管人员不能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6.3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不按有关规定施工,而造成工程设施倒塌、系统性能不良、工程不能按期竣工投产,发生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不同,分为重大、严重、一般质量事故。

6.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l.由于工程质量低劣,引起人身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

6.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l.出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重伤1至2人;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

3.通信工程项目由于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按期竣工投产。

6.6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者。

6.7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主要情况上报公司主管部门,遇有人身伤亡时应同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并在48小时内提交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

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l.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过程、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6.8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9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其他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调查组到事故发生现场调查。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调查。

6.10质量事故调查应根据情况进行如下工作:
l.收集相关资料,对事故现场进行分析;

2.对工程设计进行核对、复算;

3.对材料进行化学性能及机械强度等检验;

4.对设备进行详细测试;

5.对施工方法、手段进行分析;

6.分析原因,进行技术鉴定。

6.11质量事故调查人员的主要责任:
l.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件和主要责任者;

3.组织技术鉴定;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明确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负责单位承担经济损失的划分原则;

5.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6.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12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涉及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人员的正常工作。

6.13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由于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管理、使用不合格器材等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的责任方承担。对于超资质或超范围的设计、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除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6.14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5对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本规定所定质量事故等级,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记过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后追究刑事责任。

6.16对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具体不同对象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索赔,建议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直到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七章 其它说明 7.1对于本规范内容的其它情况,可具体研究制定相应的补充规范。

7.2本规范解释归XXX公司

7.3本规范所规定的内容如果与XXX公司相应规定的内容有不一致,以区公司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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