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标准|高空作业怎样下绳视频

2021-10-19 14:05:06 | 浏览次数:

高空作业   一、空高作业概述 1、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GB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为了便于操作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人与物从高处坠落的事故,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范围以内的各种形式的洞口与临边性质的作业、悬空与攀登作业、操作平台与立体交叉作业,以及在结构主体以外的场地上和通道旁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作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作为高处作业对待,并加以防护。

  2 、脚手架、井架、龙门架、施工用电梯和各种吊装机械设备在施工中使用时所形成的高处作业,其安全问题,都是各工程或设备的安全技术部门各自作出规定加以处理。

  3、 对操作人员而言,当人员坠落时,地面可能高低不平。上述标准所称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通过最低的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而所谓最低的坠落着落点,则是指当在该作业位置上坠落时,有可能坠落到的最低之处。这可以看作是最大的坠落高度。因此,高处作业高度的衡量,以从各作业位置到相应的坠落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的最大值为准。

  二、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控制   依据安全管理的客观要求,运用安全与事故的运动规律和预防、控制事故的规律,为了改变人的异常行为、物的异常状态,以及人与物的异常结合,从本质上超前有效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分为具体预防、控制和综合预防、控制。

  1、 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预防、控制,是依据不同类型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对每类高处坠落事故进行具体预防、控制要点。

  (1) 洞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预防留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上料平台口等都必须设有牢固、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盖板、围栏、安全网);
洞口防护设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缮;
洞口防护设施严禁擅自移位、拆除;
在洞口旁操作要小心,不应背朝洞口作业;
不要在洞口旁休息、打闹或跨越洞口及从洞口盖板上行走;
同时洞口还必须挂设醒目的警示标志等。

  (2) 脚手架上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
要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不准有探头板;
防护栏杆要绑扎牢固,挂好安全网;
脚手架载荷不得超过270kg/m2;
脚手架离墙面过宽应加设安全防护;
并要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悬空高处作业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加强施工计划和各施工单位、各工种配合,尽量利用脚手架等安全设施,避免或减少悬空高处作业;
操作人员要加倍小心避免用力过猛,身体失稳;
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穿软底防滑鞋,同时要正确使用安全带;
身体有病或疲劳过度、精神不振等不宜从事悬空高处作业。

  (4) 屋面檐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在屋面上作业人员应穿软底防滑鞋;
屋面坡度大于25°应采取防滑措施;
在屋面作业不能背向檐口移动;
使用外脚步手架工程施工,外排立杆要高出檐口1.2m,并挂好安全网,檐口外架要铺满脚手板;
没有使用外脚手架工程施工,应在屋檐下方设安全网。

  2、高处坠落事故的综合预防、控制   高处坠落事故的综合预防、控制,是依据高处坠落事故的不同类别和系列的原因规律,而提出的对高处坠落事故进行综合预防、控制的要点。

  (1)对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要坚持开展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认识掌握高处坠落事故规律和事故危害,牢固树立安全思想和具有预防、控制事故能力,并要做到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当发现自身或他人有违章作业的异常行为,或发现与高处作业相关的物体和防护措施有异常状态时,要及时加以改变使之达到安全要求,从而为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2)高处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要符合安全要求。如,不准患有高血压病、心脏病、贫血、癫痫病等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对疲劳过度、精神不振和思想情绪低落人员要停止高处作业;
严禁酒后从事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的个人着装要符合安全要求。如,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和有关劳动保护用品;
不准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作业;
如果是悬空高处作业要穿软底防滑鞋。不准攀爬脚手架或乘运料井字架吊篮上下,也不准从高处跳上跳下。

  (4)要按规定要求支搭各种脚手架。如,架子高度达到3m以上时,每层要绑两道护身栏,设一道档脚板,脚手板要铺严,板头、排木要绑牢,不准留探头板。

  使用桥式脚手架时,要特别注意桥桩与墙体是否拉顶牢固、周正。升桥降桥时,均要挂好保险绳,并保持桥两端升降同步。升降桥架的工人,要将安全带挂在桥架的立柱上。升桥的吊索工具均要符合设计标准和安全规程的规定。

  使用吊篮架子和挂架子时,其吊索具必须牢靠。吊篮架子在使用时,还要挂好保险绳或安全卡具。升降吊篮时,保险绳要随升降调整,不得摘除。吊篮架子与挂架子的两侧面和外侧均要用网封严。吊篮顶要设头网或护头棚,吊篮里侧要绑一道护身栏,并设档脚板。

  提升桥式架、吊篮用的倒链和手板葫芦必须经过技术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倒链最少应用2t的,手板葫芦最少应用3t的,承重钢丝绳和保险绳应用直径为 12.5mm以上的钢丝绳。另外使插口架、吊篮和桥式架子时,严禁超负荷。

  (5)要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网,凡4m以上建筑施工工程,在建筑的首层要设一道3~6m宽的安全网。如果高层施工时,首层安全网以上每隔四层还要支一道3m宽的固定安全网。如果施工层采用立网做防护时,应保证立网高出建筑物1m以上,而且立网要搭接严密。并要保证规格质量,使用安全可靠。

  (6)要切实做好洞口处的安全防护。具体方法,同洞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措施相同。

  (7)使用高凳和梯子时,单梯只许上1人操作,支设角度以60°~70°为宜,梯子下脚要采取防滑措施,支设人字梯时,两梯夹角应保持40°,同时两梯要牢固,移动梯子时梯子上不准站人。使用高凳时,单凳只准站1人,双凳支开后,两凳间距不得超过3m。如使用较高的梯子和高凳时,还应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8)在没有可靠的防护设施时,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否则不准在高处作业。同时安全带的质量必须达到以使用安全要求,并要做到高挂低用。

  (9)登高作业前,必须检查脚踏物是否安全可靠,如脚踏物是否有承重能力;
木电杆的根部是否腐烂。严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顶棚上行走。

  (10)不准在六级强风或大雨、雪、雾天气从事露天高处作业。另外,还必须做好高处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如发现人的异常行为、物的异常状态,要及时加以排除,使之达到安全要求,从而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三、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安[2001]86号    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各有关单位、省部属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高处悬挂作业施工安全,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月十六日   附:
  《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高处悬挂作业施工安全,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以悬挂作业方式从事建筑物外墙和广告牌的清洗、装饰等作业的企业以及租赁悬挂设备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沿立面用绳索通过悬挂设备,在专门搭载作业人员及其所用工具的装置上进行的作业。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四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以下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

  (三)施工工艺方案;

  (四)悬挂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五)悬挂设备安装及调试技术规程;

  (六)悬挂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七)悬挂设备维护、保养及检修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穿戴制度;

  (九)作业人员、设备安装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悬挂作业企业必须做好上述制度执行情况的记录存档工作。

  第五条 高处悬挂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JG5027-92《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设计制造,并对所设计制造的设备安全性能负责。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制造高处悬挂设备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产品经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及安全性能鉴定。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

  第六条 悬挂作业设备及电器、机械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安全绳和安全带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悬挂设备应逐台建立产品及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档案。

  第七条 高处悬挂作业所使用工具、器材、电缆、水管等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高处悬挂作业人员必须能正确熟练地使用保险带和安全绳。安全绳上端固定应牢固可靠,使用时安全绳应基本保持垂直于地,作业人员身后余绳不得超过1米。无特殊安全措施,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第八条 高处悬挂作业现场区域应保证四周环境的安全,其作业下方应设置警戒线,并有人看守,在醒目处应设置“禁止入内“的标志牌。

  第九条 高处悬挂作业不得在大雾、暴雨、大雪、大风(风速10.8m/s,相当于阵风6级)等恶劣气候及夜间无照明时作业。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同时作业。在距离高压线10米区域内无特殊安全防护措施时禁止作业。

  第十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悬挂作业。

  高处悬挂作业人员在身体不适应或安全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进行高处悬挂作业。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必须对悬挂作业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分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由班组在上班前进行,定期检查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定期检查记录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案。其中钢丝绳每次施工前应检查一次,一个月至少应润滑一次;
座式登高板和安全绳每次施工前应检查一次。

  新安装、大修后及闲置一年以上的吊篮装置,启动前必须由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机构按《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第十二条 受建筑物结构限制,不能使用悬挂设备时,必须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企业责任人签字后,可以使用经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座式登高板或悬挂装置作业。

  第十三条 悬挂设备的租赁企业应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并出具设备安全许可证和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同时签订租赁合同,对所租赁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章 企业安全资格   第十四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悬挂设备租赁企业、悬挂作业设备安装以及检修单位,必须取得省辖市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方可从事高处悬挂作业及悬挂设备的租赁、安装和检修。

  第十五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安全资格分为三个等级:三级施工企业可承接7层以下楼房或25米以下建筑悬挂作业的施工项目;
二级施工企业可承接14层以下楼房或50米以下建筑物悬挂作业的施工项目;
一级施工企业可承接所有高处悬挂作业的施工项目。

  《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等级基本条件》见附件二。

  第四章 企业安全资格认可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悬挂设备的租赁企业、安装以及检修单位,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资格认可申请,填写《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安全资格认可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安全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悬挂作业设备、安全设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必要的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器具设备清单;

  (四)作业人员名册;

  (五)安全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资料;

  (六)企业基本情况及完成主要高处悬挂作业工程的评价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三级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经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申请一、二级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经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省、部属施工企业可直接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或委托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资格认可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组成审查组,按《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认可评分细则》(附件三)的要求对高处悬挂作业企业进行审查评定,经审查合格报省辖市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的《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证》。

  第二十条 《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审验。持证企业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上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新增或申请升级的高处悬挂作业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条件申请办理认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外省单位,应持单位所在省(市)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手续后,方可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等工作。若单位所在省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对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证》进行验证确认后,方可将高处悬挂作业项目发包给其施工;
否则,发生事故,业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使用直至吊销《安全资格证》;
并提请工商部门核销其高处悬挂作业经营项目资格。

  1、严重违反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2、申报安全资格材料弄虚作假的;

  3、擅自越级施工的;

  4、伪造、出借、转让《安全资格证》的;

  5、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7、隐瞒事故不报的;

  8、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二十五条 高处悬挂作业的企业、悬挂设备租赁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安装检修人员故意出具虚假检修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取消其安装检修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认可申请表》   附件二:《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等级基本条件》 附件三:《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认可评分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发布时间:2005-11-21   点击次数:2090次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北京市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2  基槽、坑、沟,大孔径桩、扩底桩及模板工程防护    2.01  在基础施工前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企业采取措施保护地下各类管线。

2.02  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    2.03  土方开挖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准施工。

2.04  雨季施工期间基坑周边必须要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    2.05  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2.06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封闭。    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    基坑深度超过5米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经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由企业安全部门监督实施。    2.07  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2.08  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必须严格执行DBJ01-502-99《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    2.09  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10  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2.11  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作业。孔下作业人员连续作业不得超过2小时,并设专人监护。施工作业时,保证作业区域通风良好。    2.12 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牢固防护盖板或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工后,必须将井回填实。    2.13  深井或地下管道施工及防水作业区,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特殊情况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2.14  模板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包括模板及支撑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的施工工序以及运输、存放的要求),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2.15  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必须有临时固定措施,严防倾覆。大模板施工中操作平台、上下梯道、防护栏杆、支撑等作业系统必须齐全有效。    2.16  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并设警戒区,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3  脚手架作业防护    3.01  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    3.02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木脚手架应用小头有效直径不小于8厘米,无腐朽、折裂、枯节的杉篙,脚手杆件不得钢木混搭。    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米。    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杉篙支搭承重脚手架。    3.03  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其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托)或通长脚手板上。    3.04  脚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超过3米时,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双排架里口与结构外墙间水平网无法防护时可铺设脚手板。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3.05  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米,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米。拉接必须使用钢性材料。20米以上高大架子应有卸荷措施。           3.06  脚手架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十字盖)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度。    3.07  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20米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    3.08 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2646牛顿/平方米(270公斤/平方米)。装修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1960牛顿/平方米(200公斤/平方米)。    3.09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的边线之间,应按规范保持安全操作距离。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护线架的支搭应采用非导电材质,其基础立杆地埋深度为30-50厘米,整体护线架要有可靠支顶拉接措施,保证架体稳固。

3.10  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1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3;
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1.5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6。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防滑条间距不大于30厘米。   4  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    4.01  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施工方案,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    4.02  从事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03  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附着升降脚手架(含挂架、吊篮架)施工作业面必须用脚手板铺设坚实、严密,设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架体沿外排内侧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吊篮架里侧应加设两道1.2米高护身栏杆,作业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紧贴底层脚手板下方应兜设安全网。    4.04  吊篮外侧及两侧面应用密目安全网封挡严密。附着升降脚手架、挂架、吊篮架等在使用过程中,其下方必须按高处作业标准设置首层水平安全网,吊篮应与建筑物拉牢。    4.05  吊篮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12.5毫米,操作人员佩带好安全带。    4.06  悬挑梁挑出的长度必须使吊篮的钢丝绳垂直地面,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挑梁的强度、钢度、稳定性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钢丝绳有防止脱离挑梁的措施。吊篮的后铆固预留钢筋环应有足够强度,后铆固点建筑物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4.07  吊篮架长度不得大于6米。    4.08  外挂架悬挂点采用穿墙螺栓的,穿墙螺栓必须有足够的强度满足施工需要,穿墙螺栓加垫板并用双螺母紧固,同时悬挂点处的建筑物结构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4.09  钢丝绳与棱角物体的接触部位采取措施防止对钢丝绳的剪切破坏。

4.10  电梯井承重平台、物料周转平台必须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

4.11物料周转平台上的脚手板应铺严绑牢,平台周围须设置不低于1.5米高防护围栏,围栏里侧用密目安全网封严,下口设置18厘米挡脚板,护栏上严禁搭设物品,平台应在明显处设置标志牌,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荷载。       5 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使用防护    5.01  井字架(龙门架)的使用应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要求,制定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及检修制度,并履行验收手续。

5.02  拆除、安装物料提升机要进行安全交底,划定防护区域,专人监护。    5.03  物料提升机吊笼必须使用定型的停靠装置,设置超高限位装置,使吊笼动滑轮上升最高位置与天梁最低处的距离不小于3米。天梁应使用型钢,经设计计算确定。    5.04  卷扬机安装在平整坚实位置上,应设置防雨、防砸操作棚,操作人员要有良好的操作视线和联系方法。因条件限制影响视线,必须设置专门的信号指挥人员或安装通讯装置。    5.05  卷扬机安装必须要牢固可靠,钢丝绳不得拖地使用,凡经通道处的钢丝绳应予以遮护。    5.06  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用压紧装置卡牢。钢丝绳端部固定绳卡与绳径匹配,数量不少于4个,其间距不小于绳径的6倍,绳卡滑鞍放在受力绳一侧。    5.07  物料提升机应设置附墙架,附墙架材质应与架体材质相符。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物之间采用钢性件连接,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附墙架设置要符合设计要求,但间隔不大于9米,且在建筑物顶层要设置附墙架。    5.08  当物料提升机受到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附墙架时,可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缆风绳选用钢丝绳,绳径不小于9.3毫米。20米以下的设一组缆风绳,每增加10米加设一组,每组4根。缆风绳与地面夹角在60度至45度之间,下端与地锚相连,地锚按规定设置。必须使用花篮螺栓调节拉紧钢丝绳。    5.09  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长度不小于3-6米,宽于架体(梯笼)两侧各1米,高度不低于3米的防护棚,防护棚两侧必须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楼层卸料平台应平整、坚实,便于施工人员施工和行走,并设置可靠的工具式防护门,两侧应绑两道护身栏,并用密目网封闭。

6  “三宝”、“四口”和临边防护    6.01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符合GB2811-1989标准。    6.02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符合GB6095-1985标准。    6.03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必须符合GB5725-1997、GB16909-1997国家标准。    6.04  企业安全部门对安全防护用品进行严格管理。    6.05  1.5米× 1.5米以下的孔洞,用坚实盖板盖住,有防止挪动、位移的措施。1.5米 ×1.5 米以上的孔洞,四周设两道防护栏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结构施工中伸缩缝和后浇带处加固定盖板防护。    6.06  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2米的金属防护门。    6.07  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应封闭严密。    6.08  管道井和烟道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人员、物体坠落。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必须设置固定式防护门或设置两道防护栏杆。    6.09  结构施工中电梯井和管道竖井不得做为垂直运输通道和垃圾通道。    6.10  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必须设两道牢固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回转式楼梯间支设首层水平安全网,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6.11  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必须在阳台临边处设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    6.12  建筑物楼层邻边四周,未砌筑、安装维护结构时,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立挂安全网。    6.13  建筑物出入口必须搭设宽于出入通道两侧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5厘米厚的脚手板。通道两侧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多层建筑防护棚长度不小于3米,高层不小于6米,防护棚高度不低于3米。    6.14  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洞口、临边防护的,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撤离前必须将原防护设施复位。

7   高处作业防护    7.01  高处作业施工要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7.02  使用落地式脚手架必须使用密目安全网沿架体内侧进行封闭,网之间 连接牢固并与架体固定,安全网要整洁美观。    7.03  凡高度在4米以上的建筑物不使用落地式脚手架的,首层四周必须支 固定3米宽的水平安全网(高层建筑支6米宽双层网),网底距接触面不得小于3米(高层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每隔四层还应固定一道3米宽的水平安全网,网接口处必须连接严密。支搭的水平安全网直至无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    7.04  在2米以上高度从事支模、绑钢筋等施工作业时必须有可靠防护的施工作业面,并设置安全稳固的爬梯。    7.05  物料必须堆放平稳,不得放置在临边和洞口附近,也不得妨碍作业、通行。    7.06  建筑施工对施工现场以外人或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07  施工交叉作业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8 料具存放安全要求    8.01  设置模板存放区必须设1.2米高围栏进行围挡。模板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夯实,模板必须对面码放整齐,保证70-80度的自稳角。长期存放的大模板必须用拉杆连接绑牢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没有支撑大模板应存放在专门设计的插放架内。    8.02  清理模板和刷隔离剂时必须将模板支撑牢固,防止倾覆,并应保证两模板间不小于60厘米。    8.03  砌块、小钢模应保证码放稳固、规范,高度不得超过1.5米。    8.04  存放水泥等袋装材料或沙石料等散装材料严禁靠墙码垛、存放。    8.05  砌筑1.5米以上高度的基础挡土墙、现场围挡墙、沙石料围挡墙必须有专项措施,确保施工时围墙稳定。基础挡土墙一次性砌筑不得超过2米,并且要分步进行回填。    8.06  各类悬挂物以及各类架体必须采取牢固稳定措施。临时建筑物应按规定、要求搭建,保证建筑物自身安全。

9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9.0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部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建立相关的管理文件和档案资料。    9.02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必须订立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相关责任。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管理文件的约定,总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落实对分包单位的用电设施和日常施工的监督管理。    9.0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管理,明确职责,并建立电工值班室和配电室,确定电气维修和值班人员。现场各类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确定检修和维护责任人。    9.04  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整齐,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绞软线。电缆线路必须按规定沿附着物敷设或采用埋地方式敷设,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9.05 各类施工活动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和监护措施。

9.06  配电系统必须实行分级配电。各级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并在电箱正面门内绘有接线图。    9.07  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防雨、防尘,箱体应外涂安全色标,统一编号,箱内无杂物。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固定式配电箱应设围栏,并有防雨防砸措施。    9.08  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按部颁规范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9.09  在采用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的同时,必须逐级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定。    9.10  现场金属架构物(照明灯架、垂直提升装置、超高脚手架)和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9.11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依据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采用Ⅱ类、Ⅲ类绝缘型的手持电动工具。工具的绝缘状态、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无损,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调换,维修和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9.12  一般场所采用220伏电源照明的必须按规定布线和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特殊场所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9.13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根据用途按规定安装照明灯具和使用用电器具。食堂的照明和炊事机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现场凡有人员经过和施工活动的场所,必须提供足够的照明。    9.14  使用行灯和低压照明灯具,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伏,行灯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电源线应使用橡套电缆线,不得使用塑绞线。行灯和低压灯的变压器应装设在电箱内,符合户外电气安装要求。    9.15  现场使用移动式碘钨灯照明,必须采用密闭式防雨灯具。碘钨灯的金属灯具和金属支架应做良好接零保护,金属架杆手持部位采取绝缘措施。电源线使用护套电缆线,电源侧装设漏电保护器。    9.16  使用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米。电焊机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电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电焊把线应使用专用橡套多股软铜电缆线,线路应绝缘良好,无破损、裸露。电焊机装设应采取防埋、防浸、防雨、防砸措施。交流电焊机要装设专用防触电保护装置。

9.17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安全电气产品必须经过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认证。    9.18 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器设备和电力施工机具时,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气连接并悬挂警示标牌。试车和调试时应确定操作程序和设立专人监护, 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10.01  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租赁设备)必须实行安装、使用全过程管理。    10.02  施工现场要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需的条件,确保使用安全。    10.03  机械设备操作应保证专机专人,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法”。    10.04  施工现场的起重吊装必须由专业队伍进行,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起重吊装作业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专职的监护人员。起重回转半径与高压电线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10.05  现场构件应有专人负责,合理存放,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吊装方法。起重机械司机及信号人员应熟知和遵守设备性能及施工组织设计中吊装方法的全部内容。多机抬吊时单机负载不得超过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0%。    10.06  因场地环境影响塔式起重机易装难拆的现场,安装拆除方案必须同时制定。    10.07 塔式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及起重机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并办理验收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测。    10.08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10.09  群塔作业方案中,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相邻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有2米的距离。配备固定的信号指挥和相对固定的挂钩人员。    10.10  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交底中的要求,吊物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六级以上强风必须停止吊装作业。    10.11 外用电梯的基础做法、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定。安装与拆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装工艺要求。如遇特殊情况(附墙距离需做调整等)应由机务、技术部门制定方案,经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10.12  外用电梯的制动装置、上下极限限位、门联锁装置必须齐全灵敏有效,限速器应能符合规范要求,并在安装完成后进行吊笼的防坠落试验。    10.13  外用电梯司机必须持证上岗,熟悉设备的结构、原理、操作规程等。班前必须坚持例行保养。设备接通电源后,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岗位,监督运载物料时做到均衡分布,防止倾翻和外漏坠落。    10.14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电动吊篮等机械设备必须有市建委颁发的统一编号;
安装单位必须具备资质,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同一台设备的安装和顶升、锚固必须由同一单位完成,安装完毕后填写验收表,数据必须量化,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0.15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证齐全、灵敏、可靠。    10.16  施工现场的木工、钢筋、混凝土、卷扬机械、空气压缩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操作棚。    10.17  各种机械设备要有安装验收手续,并在明显部位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及设备负责人的标牌。    10.18  认真执行机械设备的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10.19  施工现场机械严禁超载和带病运行,运行中禁止维护保养;
操作人员离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必须切断电源。

10.20  蛙式打夯机必须使用单向开关,操作扶手要采取绝缘措施。    10.21  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严禁在夯机运转时清除积土。夯机用后应切断电源遮盖防雨布,并将机座垫高停放。    10.22  固定卷扬机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10.23  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吊笼降至地面。    10.24  搅拌机使用前必须支撑牢固,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移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防护罩应齐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搅拌机停止使用,将料斗升起,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料斗的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及时更换。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10.25  圆锯的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设置保险档、分料器。凡长度小于50厘米,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    10.26  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度的防护罩和牢固可调整的工作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毫米的砂轮。

10.27  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10.28  吊索具必须使用合格产品。     10.29  钢丝绳应根据用途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凡表面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的,或打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10.30  吊钩除正确使用外,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10.31  卡环在使用时,应保证销轴和环底受力。吊运大模板、大灰斗、混凝土斗和预制墙板等大件时,必须使用卡环。    10.32  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有专人指挥。    10.33  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

11  一般要求    11.01  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11.02  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11.03  进入现场人员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1.04  从事电气焊、剔凿、磨削等作业人员应使用面罩、护目镜。    11.0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12  资料管理    12.01. 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管理协议书。    12.02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责任制。    12.03  基础、结构、装修阶段的各种安全措施及安全交底;
模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
高大、异型脚手架设计方案、审批及验收;
各类脚手架的验收手续;
施工单位保护地下管线的措施。    12.04  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记录;
    12.05  防护用品合格证及检测资料。    12.06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资料及审批手续;
电气安全技术交底。    12.07  临时用电验收记录;
电气设备测试、调试记录;

接地电阻摇测记录;
电工值班、维修记录。    12.08  临时用电器材产品认证、出厂合格证。    12.09  机械设备布置平面图。    12.10  机械租赁合同(包括资质证明复印件)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机械安(拆)装合同(包括资质证明复印件)。    12.11  总包单位与机械出租单位共同对塔机组人员和吊装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
塔式起重机安装(包括路基轨道铺装)、顶升、锚固等交底和验收记录表;
外用电梯安装、验收记录表(包括基础交底验收);
电动吊篮安装、验收记录表。    12.12  起重吊装工程的方案、合同;
    12.13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岗位证书;
机械操作人员、起重吊装人员名册及操作证书。    12.14  各类安全检查记录(月检、日检),隐患通知、整改措施,以及违章登记、罚款记录。

13 附则    13.01  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它相关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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