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管理办法范本]

2021-10-18 11:39:27 | 浏览次数:

稻壳儿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稻壳儿有限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执行,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员工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和《稻壳儿有限公司劳动考勤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稻壳儿有限公司实际,制定《稻壳儿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于全公司在册在岗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含试用期员工),实习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明确 第四条:本《办法》由考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实施,根据公司现有机构设置考勤管理机构和考勤监督机构。

(一)设立考勤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成 员: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各支部负责人;

职 责:对考勤管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办法》 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设立考勤管理工作办公室,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开展日常事务工作,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分别指定一名综合管理人员作为考勤管理员。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日常考勤的管理。

2.负责考勤工作的执行及解释。

3.对公司考勤过程中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处罚,确保考勤管理工作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

(三)设立考勤管理监督办公室,由纪检监察室兼任,党群、综合、人资部门参与。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考勤工作的执行;

2.根据检查情况反馈违规违纪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3.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四)公司对应的总站成立考勤管理工作小组,支部书记兼任小组长,负责如实考核上报本单位的考勤情况;

第三章 考勤认定 第五条:工作时间界定。工作时间:公司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周末加班调休除外), 09:00 —17:00(中午半小时午餐时间),驻外单位员工参照执行(注:执行应急抢险、防汛任务、抗凝保通等特殊工作任务及现场施工作业员工,由单位自行安排工作时间,须遵守事前报告,事后完善手续);

第六条:违反劳动考勤的行为有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及其它不遵守劳动考勤纪律的行为。

定性标准:迟到指上班时间已到仍未到岗,早退指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脱岗指工作时间未经领导书面批准离开工作岗位和假办公事为名在规定的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的;
旷工指无任何手续无故不在岗、未经领导书面同意、拒不服从工作调整不到岗位的(以公司文件调整时间为起始时间),有特定情形的可先请假,经领导同意后再完善相关手续。特定情形是指不可抗力因素(直系亲属或本人突发性重大疾病、临时安排陪同领导非因公外出、突发性自然灾害、非因公突发性安全事故等)导致不能到岗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七条:对违反劳动考勤行为的处理。

1.迟到、早退按1分/次绩效分值予以扣处(超过30分钟按旷工处理),一月内出现 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按双倍叠加予以扣处绩效分值,一个季度超过六次的,计一个工作日旷工处理。

2.脱岗一次按2分/次绩效分值予以扣处(超过 30分钟 的作旷工处理),一周内出现两次(含两次)的,按双倍叠加予以扣处绩效分值;
一个月内超过三次的,计一个工作日旷工处理。

3.旷工一个工作日的当月绩效为零;
季度累计旷工两工作日的当月绩效为零不再计发当季季度奖;
半年累计旷工三工作日的当月绩效为零外、不再计发当季季度奖和半年奖;
全年累计旷工四工作日的当月绩效为零外、不再计发当季季度奖和半年奖,并由人力资源部岗位召回学习三个月,学习期间根据属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其余公司应发福利待遇不予享受,必须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学习结束后,另行安排接收单位;
全年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其它情形: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等)提供虚假考勤记录的,当月绩效为零;
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的缺勤以旷工条款时间界定处理;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造成缺勤的按旷工时间界定处理(注:国家明确规定须解除劳动合同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擅离职守的视为脱岗处理(短信、微信、QQ信息等不作为请假的书面依据,特定情形除外)。

第八条:考勤方式,以考勤机提供的人脸考勤记录为主要依据,特定情形附单位或部门提供的书面说明。

第五章 考勤采集 第九条:考勤记录采取工作日每天两次打卡,上班打卡时间为9:00以前,下班打卡时间为17:00以后,为便于驻外补贴的发放,驻外职工在20:30-22:30内再打卡一次。

第十条:考勤的收集上报,每月5号以前报上月考勤记录,如遇延迟按绩效考核督查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病事假 第十一条:事假是指公司员工因私事、其他个人情况等非因公原因请假。

1.员工事假须提前一天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逐级批准后交至人资部备案方为有效,因特定情形未能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的由人力资源部、纪检监查室确认后予以认可,未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擅自脱岗的,一律视作旷工处理。

2.员工(含二级站负责人)请事假三天以内,由二级站报总站批准、部门员工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含临时负责人、享受同级待遇的管理人员)由分管领导批准,三个工作日以上十五个工作日以内报总经理批准,十五个工作日以上的须报总经理 会研究;
凡经批准的事假按5分/工作日扣处绩效分值,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月绩效为零。

3.员工请事假每月不得超过2天,每年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形须提前提交人力资源部按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病假是指公司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治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期,并按病假规定计发工资。

第十三条:病假分两类:短期是30天以内,长期病假:超过30天。

一至三天由总站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四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30天以内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30天由总经理会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员工因病不能上班请假时,必须提供本人亲笔书写的请假条、出具社保机构指定医院的病历、疾病证明书、药费发票等相关证明(检查费、治疗费、检查结果)方为有效。急诊的需盖有医院的急诊章,方可有效。病假员工居住地在市州所在地的,须提供三级甲等医院以上医院证明,居住地在县级所在地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
当月病假在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以内的,病假期间绩效以2分/工作日扣处,当月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绩效扣处实际考核数的一半;

第十五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内,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员工岗位工资确定。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第十六条:员工因患重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员工患重大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伤情比较严重的,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医疗期间的,由人力资源部提交总经理会研究决定。

(五)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内的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65%计发;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75%计发;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85%计发;

4.连续工龄满30年,未达退休年限的的,按本人岗位工资90%计发 5.以上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低于80%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6.按照以上标准发放的病假工资,已包含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住房公积金等部分。

7.职工患重大疾病或经劳动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人力资源部提交总经理会研究同意后,医疗期内岗位工资全额发放,每月生活补贴照常发放。医疗期满仍不能返岗工作的,符合社会统筹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病退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由单位补足;
不符合社会统筹病退条件的,员工可提出退岗休养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提请总经理会审批。

8.工伤认定与假期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工伤离岗休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照常发放,绩效考核分值按所在部门的部门绩效考核分值及权重确定。

第七章 工伤假 第十七条: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致人身伤害不能工作的可请工伤假。

第十八条:员工请工伤假,须持医生出具需要医疗休息的诊断证明。

第十九条:员工请工伤假期间,事故责任人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工资等赔偿的,公司不再支付相应费用。若未得到事故责任人赔偿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

第八章 加班 第二十条:加班是指员工因工作需要完成任务占用正常工作时以外的个人时间。

1.加班需如实填写《考勤表》,根据权限进行审核,每月提交人资部作为考勤认定的依据;

2.加班或值班时间可用于补休或冲抵病事假,要写明具体加班的时间段;

3.国家法定节日按规定计发加班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员工假后上班应及时向直接主管提出销假。

第二十二条:《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经查实由纪检监察室提请稻壳儿有限公司总经理会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各项相关规定自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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