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奖罚管理制度_

2021-10-17 10:46:04 | 浏览次数:

制 员工奖罚管理制度 度 管 理 办 法 编制部门:人力资源中心 版  本:
生效时间:
2016 年 4月16日 文件编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的行为,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遏制员工不正当的行为,现本着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原则,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分子公司。

第三条 奖罚原则:公司秉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罚为辅。

第二章 奖励管理 第四条 奖励方式 奖励是进取的动力、成绩的体现、激励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奖,主要分为通报表扬、经济奖励两种方式。根据员工行为,可并行实施以上几种奖励方式。

(一) 员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核实给予通报表扬。

1. 向督查办公室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且被证实的;

2. 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受到客户突出表扬者;

3. 其他对公司或社会有益的行为,足为员工表率者;

4. 符合给予该种奖励的其他行为。

(二) 员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核实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现金 200-500元(不含500元)。

1. 向督查办公室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损失在1000元(不含1000 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且被证实的;

2. 对公司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者;

3. 符合给予该种奖励的其他行为。

(三) 员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核实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现金 500元(含500元)以上。

1. 向督查办公室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损失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且被证实的;

2.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者;

3. 因个人原因对社会或公司做出突出贡献而使公司受到社会表扬且被媒体报道,为公司带来社会效益的;

4. 符合给予该种奖励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奖励程序 1. 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经部门推荐,由区域/项目总经理或者系统总监签署意见进行审核;

2. 经行政管理中心和人力资源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3. 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在公司集团OA门户上公布;

4. 员工奖金在公布后及时以税后现金形式发放。

第三章 处罚管理 第六条 处罚方式 处罚是对表现欠佳的员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错必究的原则,视情节严重性分为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现金罚款、辞退四种方式。根据员工行为,可并行实施以上几种处罚方式。

(一) 员工符合以下行为之一的,部门领导及相关领导应予以口头警告。

1. 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者;

2. 在办公区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不维持办公区域整洁者;

3. 未随手关灯、关电脑、关水龙头,浪费纸张等浪费公司资源者;

4. 符合予以该种处罚的其他行为。

(二) 员工符合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核实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50-200 元(不含200元)罚款,上交和基金。

1. 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达3次(含3次)以上者;

2. 参加会议、谈判、培训时,不将手机关掉或调整到静音状态者;

3. 工作时间睡觉、打闹、闲聊、看视频、玩游戏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者;

4. 符合予以该种处罚的其他行为。

(三) 员工符合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核实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 200-500元(不含500元)罚款,上交和基金。

1. 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或培训,未经批准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者;

2. 在同事和领导之间,搬弄是非,挑起事端或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而是在员工中发泄不满情绪,造成较坏影响者;

3. 符合予以该种处罚的其他行为。

(四) 员工符合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核实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500 元(含500元)以上罚款,上交和基金。

1. 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2. 工作期间未将重要资料收存保管好,造成严重后果者;

3. 没有按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的任务,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4. 重大会议期间,私自接听电话、闲玩手机等不认真听会,扰乱会议秩序者;

5. 员工在本职工作中,发现或应当发现风险隐患可能会造成公司损失的事件,但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或未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公司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者;

6. 符合予以该种处罚的其他行为。

(五) 员工符合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公司有权对当事人予以辞退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补偿。

1. 年度累计2次出现通报批评者;

2. 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3. 在公司聚众赌博或聚众闹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4. 故意毁坏公物,盗用公司财物,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

5. 因过失导致客户投诉,且导致公司形象及声誉严重受损者;

6. 未经公司书面批准在外兼职或在合同期内同其他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者;

7. 挑动是非、拉帮结派、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8. 损毁涂改重要文件,弄虚作假,出具假考勤证明或其他假证明,欺骗领导者;

9. 严重违反各种安全规定或不遵守规定操作,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10. 利用公司名誉、标识或商标在外招摇撞骗,或公开诋毁公司声誉,使公司受到损害者;

11. 当年度内连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或累计旷工5天(含5天)以上者;

12. 严重泄露公司的机密,违反公司有关信息管理规定,未经允许擅自查看他人邮箱,登录公司的财务、人事等电子系统,翻阅公司机密文件者;

13. 员工在本职工作中,发现风险隐患可能会造成公司损失的事件,但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或未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公司损失达5万元以上者;

14. 涉及其他本制度未涉及的,对公司产生恶劣影响,公司有权斟酌予以辞退。

第七条 惩罚程序 (一) 实施细则 1. 对于构成口头警告的行为,由当事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领导给予口头警告处分;

2. 对于构成通报批评及现金罚款的行为,由区域/项目总经理或者系统总监签署意见后,经行政管理中心及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3. 对于构成辞退的行为,由区域/项目总经理或者系统总监签署意见后,经工会、行政管理中心及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二) 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人力资源中心 提出申诉,逾期未申诉将按照原处理结论执行。

(三)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将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四) 员工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到财务室缴纳现金罚款,逾期未缴 纳者,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将在其本月工资中扣除。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有妥善管理奖罚资料的义务,并将相关奖罚资料放入人事档案中作为晋升考评的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行政管理中心和人力资源中心,并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6年4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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