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普法讲座】

2021-10-12 12:18:16 | 浏览次数:

《宪法》普法讲座 **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习近平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所以《宪法》是我们普法学习的重点内容,下面我和大家一起交流以下几个问题:
一、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其主要修改变化 我国第一部宪法颁行于1954年9月20日,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这三部宪法因受文化大革命及“左”的指导思想影响,都存留时间不长)。

1982年12月4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第四部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这部宪法自1988年以来曾先后五次进行修改。第一次是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显变化有,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第二次是1993年3月29日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显的变化是:1.否定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
2.取消了“农村人民公社”,确认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3.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第三次是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显的变化是:1.将邓小平理论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写进了宪法;
2.确认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
3.将宪法第28条中的“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第四次是,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改和增加的内容很多,共修改了14条,新增加4款,明显变化是:1.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写进了宪法;
2.将社会保障制度写进了宪法;
3.将戒严改为进入紧急状态;
4.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改为5年;
5.将国歌写进了宪法。。第五次是,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人大会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改和增加的内容也较多,主要的变化是1.国家主席任职期限的限制取消;
2.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3.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可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4.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的设立。

二、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及主要原则规定(总纲) (一)国家的性质   现行宪法第一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宪法对我国的国家阶级性质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国家的形式   国家的形式从两个方面去了解。

1.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涵义,在理论上可以把它分为四个主要环节,一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是人民在民主首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
三是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
四是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2.国家的结构形式。

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单一制;
二是复合制。复合制国家分邦联和联邦。

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的特征是:全国只有一部宪法;
只有一套统一的中央机关体系;
公民只有一个国籍;
中央政府是对外交往的唯一国际法主体;
地方所行使的权力源于中央通过立法的授予。

(三)宪法对国家性质和国家结构形式以及社会制度的主要原则规定:(略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6、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7、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9、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10、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11、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2、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13、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14、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15、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6、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17、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19、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20、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21、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

  22、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23、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24、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5、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26、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27、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反对官僚主义。

  28、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30、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31、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涵议是指:
  ⑴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

  (2)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不论是普遍公民还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管他们的职务多高,功劳多大,都必须毫不例外地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一切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和制裁。

  ⑶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⑷司法机关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机关对我国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加以保护,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一律平等地加以追究。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现行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我国宪法一方面保障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另一方面公民也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有关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准后方可进行;
⑵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和数量、起止时间、地点、路线等事项;
⑶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
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
⑷举行集会、游行和示威时间除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外限于早六时晚十时。⑸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游和示威: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②国宾下榻处;
③重要军事设施;
④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等。

(三)宗教信仰自由   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划清宗教信仰问题与政治问题,宗教团体与反动会道门邪教,正常的宗教活动与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宗教活动与封建迷信活动的界线,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取缔借宗教信仰自由之名从事封建迷信之实的活动。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又称为身体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则除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实现,我国现行宪法和继续确认前三部宪法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原则的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即“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留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就意味着: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行使对公民进行逮捕的决定权。

  (1)逮捕公民的决定权只能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

  (2)逮捕公民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任何组织对公民实施拘禁、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都必须遵守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持有逮捕证,并向被逮捕人宣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告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月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被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提请批准审查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不批准,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批准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询问,当发现不应逮捕,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所谓人格在法律上是指公民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亦即作人的资格,是依附于人本身、与人身密不可分的名誉、姓名、肖像、荣誉等的总称。从道德上讲,人格是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就是指作为一个正直的人,他的品德不容他人侮辱和诽谤,应当受到他人的尊重。人格受到尊重,是公民生活中最起码的一项权利。

  人格尊严既为公民作人的起码资格,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在我国的前三部宪法中对此却未给予确认和规定。现行宪法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和参照外国宪法有关内容的基础上,第一次对这项基本权利进行了确认,它表明我国重视对公民的人格权的尊重,因而不失为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补充和发展。(我国民法总则也已经出台,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亦在体系方面作了调整,把保证人身权放在了首位,而把财产权置后。)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和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强行侵入或搜查公民的住宅。但是事与人违,个别时候,公民的住宅权屡遭侵犯,任意侵入或搜查公民住宅的事件时有发生。有览于此,我国在修改制定现行宪法时,将公民住宅权不受侵犯的规定单列为一条并且具体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从而使公民的住宅权受到更好的保护。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现行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信包括书信、电话、电报等传递媒介,从发信人发出信息到收集人收到信息的全过程。通信是公民进行各项社会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

  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也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自由权。针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这里讲一个小案例(政协报2004.5.24),在四川某法院一离婚诉讼中,法官依被告的申请为收集原告包二奶的证据,奔赴重庆移动公司,查询原告手机的通话清单,被移动公司依宪法拒绝。去调查的法官十分明智。相反,湖南某县移动公司遭到的是另一种结果,该县法院执行庭向该县移动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查询某被执行人近一个月的通话清单,该公司依照宪法第40条规定拒绝要求后,他们得到的竟是法院送来的一纸数额高达3万元的《罚款通知书》。我们认为法院的调查权和通信隐私权的对决,并不应成其为一个法律问题——至少在司法实践上,如果法官们对宪法还存有一点敬畏之心,也绝不致有产生争端的可能。宪法明确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由此看来,能够依法定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的仅限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组织,当然包括法院在内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大家需要了解清楚,法院“调查取证权”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所有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那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当法院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的调查取证权与公民以宪法为依据的通信秘密权发生碰撞时究竟是权力应让位于权利,还是权利让渡于权力呢?如我们所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正是基于宪法的“母法”地位,我国宪法第5条第3款又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显然,下位法授予的权力在遇到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时,将自动失去其合法性基础。宪法权利应该得到切实的保障,作为基本人权范畴的通信秘密更是不容“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理由”侵犯。

(五)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宪法第41条)   (六)社会经济权利 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现行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表明劳动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时又是公民的一项义务。规定劳动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是从现行宪法开始的(过去的几部宪法只规定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现行宪法之所以要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的劳动不单纯是为了个人谋生,而且具有为建设国家作贡献的意义。因此,从国家对公民的角度来说,劳动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从公民对国家的关系来说,每个公民都应为建设国家出力,所以劳动又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 现行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现行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4、物质帮助权 现行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了保障公民此项权利的实现,国家将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一是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二是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三是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七)文化教育权利 1、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现行宪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接受教育的范围很广阔,包括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中小学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教育等,不仅指九年义务教育。

  2、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现行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是公民在科学文化领域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也是国家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所以宪法规定:“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八)对社会特定人的权利的保护 1、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现行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我国现行宪法把保护妇女的权益单独列为一条,表明了党和国家对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的特别关怀,也是新宪法对历次宪法有关规定的发展和完善。(举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案例)法条链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2、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现行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3、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和利益 现行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 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四、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现行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二)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现行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概括起来,就是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现行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因为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和地位,所以我国公民负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这一义务就要求我们在对外交往中,既要反对闭关自守,盲目排外的思想和行为,又要反对奴颜婢膝、卑躬屈节的思想和行为。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现行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五)依法纳税的义务 现行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物质基础。

(六)其他义务 包括公民有劳动的义务;
受教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以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自觉遵守宪法,做守法公民。

五、中央国家机关(简要介绍)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宪法第7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已经修改,不再限制)。

  (三)国务院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六)监察机关(主要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六、地方制度   地方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地方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具有特殊性的部分。如对不适合本地情况的上级决议、命令,经批准后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三)特别行政区   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特别行政区的特点:一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二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三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四是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七、司法制度 宪法关于司法制度的主要规定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好多人可能会问了,哪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司法机关吗,在这里明确回答大家,不是!它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它是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其将原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检察院反贪局和反渎职侵权局并入其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摆脱了以往纪检是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党委分头处理的弊端)。

司法制度需要理解的三个问题:一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国家的治安管理。但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所担负的侦查、拘留、预审的任务,应属于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二是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也是人民政府的所属机构,行使司法行政管理权。但司法行政机关所行使管理劳改、公证、律师的职权,这一部分职权也应属于司法制度的内容。三是监察机关处理的涉及职务犯罪案件,也应属于司法制度的内容。

八、国旗、国歌、国微、首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为保护国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微,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以上是我今天跟大家沟通交流的内容,若有不足之处请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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