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协议_

2021-10-12 11:50:55 | 浏览次数:

×××公司 劳动安全卫生协议 (正本) 一、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卫生、健康权益,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三个《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经公司法人代表和职工方代表平等协商、集体谈判,商订一致,签订本《协议》。

二、目标方针组织原则 第一条:公司在生产施工经营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始终把公司和职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

第二条:公司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网络机构,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公司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委员会,依法维护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公司必须对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

第四条: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

三、措施制度义务权利 第五条:公司要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和条件,及时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每名员工有权享受工伤医疗有关待遇。

第六条:定期定时发放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同时要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和维护。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员工,行政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员工,行政有权查处。

第七条:工会支持配合公司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认真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如发现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公司和工会均应予以支持;
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工会和员工有权提出停产整顿的建议;
对危害员工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工会和员工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员工由于失职、渎职、违章作业造成事故,必须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抢救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工会有权参与伤亡事故和其它危害员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卫生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工会有权对“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应在工作生产过程中及时采取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保暖等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全面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作好女职工特殊权益的维护。尤其要注意:
1、认真做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工作。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书面告知女职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在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

2、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在正常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应当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和单位的实际情况予以减轻工作量或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在使用危险有毒化学物品时,要严格落实生产、储存、使用场所审批制度。对从事有毒有害等职业的员工,每年应有一次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四、教育培训竞赛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和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档案。公司有责任组织、教育员工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断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公司和工会在组织员工进行岗位资格培训考核和安全教育培训过程中要制定好安全生产教育计划,配合公司职能部门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安全培训记录的整理和安全培训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和工会根据实际需要定期组织特殊工种人员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培训考核,其操作人员获取相应特殊岗位的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种作业,同时要做好特殊工种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工会要认真协助行政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企业对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并通过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查保促”活动、“平安行·你我他”“安全生产月”、推广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等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五、履约责任法律程序 第十八条:对本协议落实情况,双方每年联合进行两次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九条:双方因履行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调解,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条:本协议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本协议相关条款无效。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经企业和工会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签订后,对公司和员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达成的意见,可作为协议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签或续签的要求。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5份,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份,报市总工会一份,镇(街道)总工会(市直系统委局、主管部门工会)一份;
公司行政和工会各存档一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所有条款经协商双方确认无误,特签字立案。

公司首席代表:
公司工会首席代表: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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