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的理论思考

2022-05-16 12:10:04 | 浏览次数:

摘 要:中国亟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但校企合作却处处受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指引我们,必须建立符合职业教育本质要求的校企合作职业教育体制。所以,应从满足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需要出发,研究、制定、实施校企合作职业教育有关的系列法律制度规范,建立起校企合作职业教育的体制机制,从根本上克服职业教育的弱点,促进我国校企合作职业教育健康、科学、高速发展。

关键词:职业教育 合作博弈 职业教育税 校企合作法 体制机制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7-146-02

中国目前最亟需的是什么教育?是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什么最难办?是校企合作。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弱点是校企合作。校企合作是今后一个时期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点,也是我们应当下大功夫、必须下大功夫去探索和解决的难点。

一、中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演变

通过职业技术教育学原理和历史的研究表明,校企合作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的必然选择;通过世界各国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比较研究,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根本道路。

中国现代职业技术教育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由政府引入正轨,不断学习借鉴、试验研究了日韩的“产学合作”、德国“双元制”、加拿大CBE、澳大利亚的TAFE、英国“新学徒制”和美国的“合作教育”,在曲折中探索、发展。在1991年由《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中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产教结合,工学结合”。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产教结合的外延包括农村职校的实习基地、实习农场、校办产业,与城市职校的企事业联合办学、在企业建实习基地、各类校办企业,而学者们提出过发展职业教育要“校企合作”。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职业学校要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共建与合作”,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号召技能型人才培养“必须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这里,校企合作仍当作教育工作模式解,是工学结合的同位补充。可是,职业教育“工学结合”实施的程度和效果一直不令人满意,原因是何在?是谁在教学中实施工学结合的?靠学校主体单方面意愿见效吗?动力机制何在?而校企合作,这种势在必行的社会双主体的合作教育行为,没有从教育和法制理论高度上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没有建立法律规范制度,没建立激励相容的利益机制。校企合作与工学结合涵义及关系,在理论和政策上规定是含混不清的,没有把校企合作作为制度放在工学结合的保障前提上,作为本源问题研究解决。直到2007年8月,时任教育部副部长、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会长王明达指出,对校企合作办学的重要性,职教战线已有广泛的共识,探索了多种校企合作形式,但从总体上我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和规范的制度体制。以上引述代表了我国教育行政高层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认识轨迹,也显示了我国校企合作职业教育政策演变的倾向性,但思想理论上未见权威的系统的整理。在2010年4月,教育部职成教育司副司长王继平在《人民教育报》上刊文谈到,“推进校企合作是当前推动职业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要把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予以重视。推进校企合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管理体制、办学体制、运行机制问题,而且涉及培养模式、教学模式、评价模式问题;不仅有赖于教育部门和职业院校的积极性,更有赖于企业行业的积极性,一些重大政策问题还涉及到财政、税务和企业管理等综合部门。问题的关键是加强各级政府对校企合作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基本方法是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基本步骤是积极开展校企合作的试点试验工作,大胆突破旧体制、旧政策、旧观念的制约和限制,由点到面,逐步全面推开。”综合起来,就是要切实创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

二、建立职业技术教育校企合作体制和机制的理论基础

为研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的原理,得先从相关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探讨入手。

1.中国的制度、体制、机制和模式概念剖析。制度。制,本义是用刀修剪枝杈、砍断,现代含义是订立、约束。度,本义是量度长短的标准及器具,现代含义为量度、规定。中国《礼记》里制度的含义是,创立能体现出一种社会和谐的秩序规则,它所强调的是合作、诚信和经济增长。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行动准则(现代汉语词典)。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人类用于解决相互制约关系的所有形式,是一套行为规则。人类社会产生各种制度的重要原因,是为克服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和信息不对称。有效率的制度是推动人类社会经济增长和进步的决定性因素。马克思主义的制度,是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具体化表现形式。分为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制度,无论是法律法规典章化的规定或是习惯意识观念的基本规定,都可称制度。

体制和机制。体,事物的主体、本体。体制,因为很难下定义,在名家的论著中尚未见统一的说法,在《现代汉语辞典》里被解释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组织制度。但事实上,体制的涵义已大大突破辞典的解释范围,既涵盖了制度又包含机制的内容,比如市场经济体制就包含着市场供求价格竞争的机制、企业体制及宏观、微观各方面的管理制度。机制,是体制内在的各部分制度耦合互动的运行方式和机理。现在,为了突出机制的重要性,就一并提为“体制机制”。体制,是中国改革开放几十年广为使用的与“生产力”相对应的概念,职业教育体制必须适应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

模式,即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和让人照做的标准样式。校企合作职业教育的模式是工学结合,无论发达国家的多种名称和我们“产教结合”,其实质是工学交替和顶岗实训。

2.校企合作制度(体制)的博弈论解读。人类社会的人,都假定为理性人。决策主体人在他人行为选择制约条件下作出最优的行为选择策略,就是博弈论的博弈。根据博弈者选择的策略,博弈论分为两类,一类是非合作博弈,囚徒博弈、协调博弈都是非合作博弈,其结果是纳什均衡,可能无效率,也可能有效率;另一类是合作博弈,是在于人的行为相互作用时,当事人间达成有一个具有约束力协议的博弈。200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殊荣授予了奥曼和谢林这两位对合作博弈理论作出重大贡献的科学家,改变了世界注重非合作博弈理论而忽视合作博弈理论的状况。合作博弈强调的是效率、公正、公平,所形成的一套具有社会普适性或被权威公共机构所采纳的规则即是制度。有效的校企合作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制度,是政府、学校、企业、学生及员工之间合作博弈的规则和结果。目前,就普遍意义上讲,校企合作制度未建立起来,学校与企业共同进行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活动只能是囚徒博弈,或协调博弈这类非合作博弈。

我们教育部门不能老看着校企难合作又手无良策。各级人大、政府有所作为,不能让校企本可合作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事业处在的囚徒博弈和协调失败状态,应能得到有效治理。

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校企合作是社会两决策主体间的合作博弈,合作博弈是正和博弈,应有合作剩余,即通常说的互利双赢。注重结果,意不在策略。可持续的合作博弈,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平地分配合作剩余;二是合作能有持续的高回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也必须有公平地分配可持续高回报的合作剩余,包括拨款、业绩、具有合格的技术技能技艺及道德的职业人力资本、利润、减税、补贴、奖励、特许、捐助、创新、专利和荣(商)誉等。我们要通过立法建制、执法形成前述两方面的机制,真正实现“互利双赢”。当然,校企合作职业教育使企业获得的社会、经济收益及潜在的收益难计量,导致收益本质因素难辨,这也是企业轻视和不接受校企合作的原因之一。这也相应说明校企合作职业教育更需要立法建制。

具有社会普遍性的合作博弈规则就是制度。制度的具体化称制度安排。相互依存的各方面的成体系的制度安排,便是体制。制度必须是有效率的,能促进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要培养出新型工业化所需的技术技能人才,必须代之以实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体制机制(简称校企合作制度),才能为工业化高效率地培养职业技术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制度是职业教育的本质要求,是职业教育其成功的根本所在,如德国的“双元制”、英国和澳大利亚的“新学徒制”等,企业和学校在其中发挥着“双主体”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否实行校企合作制度以及校企合作的程度如何,是职业教育区别于其他教育的根本特征。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典型当属日本和德国。理论界普遍认为,这两个国家之所以职业教育能够长盛不衰,效果明显,主要应归功于国家建立了完善的保障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法律框架。我国《教育规划纲要》在谈到如何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时强调:“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建立起完备的法律法规的制度体系。

三、建立系列的校企合作职业教育相关联的法律制度体系,就是创建现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体制

校企合作职业教育和培训体制包括了校企合作为主的多类合作。校企合作是基本的合作,周延开来便是政府与学校的合作、政府与企业的合作、学校并企业与学生的合作、学校并企业同员工的合作等。应该就合作双方主体的资格、权利和责任义务,内外环境、运行方式、反馈调控、合作目标、激励相容,制定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法规,使校企合作职业教育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章可循,形成强有力的制度。

1.首要是制定职业教育财政、税收有关法律。根据发展经济学理论,由于职业教育的正外部性,把自然人力通过职业教育转变成职业人力资本投资后,不仅给职业人力资本拥有者私人带来显著的私人收益,使用后产生明显的社会收益。即是企业公司生产经营中享用职业教育这种准公共品而取得了主要的利润。而政府应该行使职能征收职业教育培训税,平衡教育财政收支,为社会、企业购入职业教育准公共品。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耗用职业教育这种准公共品获得了社会收益,理应该向政府上交职业教育税用以发展职业教育。因此,我们应该制定职业教育税法和职业教育财政预决算法规。

2.迅速制定全国通行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法律中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我们从所有工业化的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来看,无不是通过极力发展校企合作职业教育为现代化提供技术技能人力资源,创造出经济腾飞的奇迹。若要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就要先发展校企合作职业教育,为现代化提供充足的技术技能人力资源。这是我国的现代化职业人才教育的必经之路,是不可否定和阻挡的。我们认为,应迅速制定全国通行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以使我国校企合作职业教育发展能适时步入法治的正轨。

3.制定相关配套法律。制定《培训师傅法》《现代学徒法》,规定师傅、学徒的资格、权利和义务要求。制定《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招生、就业法》,在教育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统筹下,规定学校、企业联合招生的操作的原则、程序、步骤,合作教育教学的要求、方法和相互保障,就业上岗安排的各方的权益保障等等内容。《校企合作职业教育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条例》,法定校企合作基金的来源,划转使用管理、监督制约执法的要求。还要修改企业法,规定企业进行校企合作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的责任。这些法规制度都是建立中国职业教育新体制不可或缺的。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立项“春晖计划”科研合作项目《重庆三峡库区职业技术人才需求及培养对策与模式研究》(编号:S2007-1-63009)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袁兴文.校企合作如何真正“水乳交融”[N].人民日报,2010.5.14

2.王继平.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战略引擎[N].中国教育报,20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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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宝元.人本发展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5.何亦名,张炳申.我国技能型人才供给不足的制度分析[J],教育与职业,2008(2)

6.亓俊国,罗植,庞学光.协调博弈:创新校企合作机制的新视角[J],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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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培刚.发展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9.廖楚晖.教育财政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单位:重庆三峡学院应用技术学院 重庆 404000)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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