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文书鉴定中运用逻辑思维的思考

2022-05-06 16:50:02 | 浏览次数:

摘 要 文书鉴定具有主要依靠鉴定人主观感知、认知和经验、判断的特点,因此鉴定中科学正确地运用逻辑思维就显得格外重要。本文在列举分析了文书鉴定中存在的基本概念不清和逻辑错误,以及鉴定过程中逻辑关系混乱等现象的基础上,提供了严格界定基本概念、合理归纳推理前提和善用直接论证方法的相关对策和具体作法。

关键词 文书鉴定 逻辑思维 鉴定

作者简介:辛慧娟,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224

文书鉴定,主要依据文书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判断对检材文件进行人工比对,鉴定人的主观感知和认知能力以及经验和判断往往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文书鉴定比其他鉴定类别要求鉴定人的认知更加清晰,思维更加缜密。

逻辑涉及的是思维的规律和规则,逻辑学是有关思维的科学,鉴定活动是在观察、检验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思维活动,推导出正确的鉴定意见,全程离不开逻辑科学中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的应用,可以说鉴定过程就是不断地运用逻辑知识和思维的过程,故鉴定人必须形成正确的逻辑思维方式。本文意图对文书鉴定中一些涉及逻辑思维的问题进行思考和研讨。

一、文书鉴定的一些基本概念和逻辑认识不清

概念是逻辑思维的起点,概念的逻辑学定义是:通过反映客观对象的特有属性来指称对象的思维形式,即人们通过认识对象的属性达到认识对象的目的。鉴定活动中首先体现在对鉴定术语的理解和界定。

(一)基本概念的定义和理解

文书鉴定中最常用的有对比、比对、比照、比较等术语  ,这些词意貌似相同,但实际上在鉴定活動中表达的逻辑关系各不相同。

对比与比对,仅调换了字的先后顺序,但意义相差甚远。对比是文书鉴定的最常用的基础方法,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对不同客体的特征进行查找、核对、分析和鉴别。比对则是指对两个或以上性质相同客体间的差异进行核对和确认,因此比对多用于两个或以上同类检材差异的逐一核对和相互鉴别。

比照与比较一字之差,意思截然不同。比照虽然也是指两个以上客体间差异的核对和确认,但是比照的“照”表示的是参照,意味着在两个或以上的客体中应当有一个被视为“标准”,查找、核对和鉴别其他客体与该“标准”的差异。因此比照适用于检材与样本间的比对。由于样本是在司法或鉴定人员见证下制作的,排除了做假、伪装的可能,应当认为样本代表了样本制作人真实的书写能力、习惯特性和水平,是比照中的“标准”。比较指的是对客体不同状态和特征进行核对和鉴别,因此比较必须在相同性质的对象间或共同基础上进行,否则不具有可比性,常用于同一个体的不同时期书写特征的核查和鉴别。“较”字表示差异间的比试和较量,所谓“有比较才能有鉴别”,鉴定工作更要“锱铢必较”就是这个意思。

不同术语表示不同的鉴定方法和思路,标志着各不相同的逻辑关系,由于一些鉴定人对于术语所表达的逻辑关系理解得不够清晰和准确,在文书鉴定中常常将这些术语混用,造成逻辑上的混乱,给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打了折扣,也会在出庭质证时留下不利的口实。

(二)概念的逻辑认识混乱

除术语外,文书鉴定过程的概念混乱同样源自于鉴定人对文书鉴定逻辑关系的模糊认识。

比如笔迹鉴定,首先要区分的两个概念是时常被混淆的“检材”和“检材字迹”。检材是指文书鉴定中需要进行鉴定的文件,检材字迹是指文书鉴定中需要进行鉴定的字迹(或手写或打印形成的字迹)。如某案的鉴定意见书对检材的描述是:落款日期为“20XX年X月X日”的《房屋产权转让书》原件1页,其上手写字迹“房屋产权转让书 本人陈某某……立书人:陈某某20XX年X月X日”为需检字迹,下称检材(JC)。其“立书人”处签名“陈某某”字迹标识为检材-1(JC-1),其余手写字迹标识为检材-2(JC-2),显然鉴定人混淆了“检材”和“检材字迹”的概念,造成了检材的逻辑混乱。

根据术语的定义,上述内容正确表述应是:落款日期为“20XX年X月X日”的《房屋产权转让书》原件1页,下称检材(JC)。其上手写字迹“房屋产权转让书 本人陈某某……立书人:陈某某20XX年X月X日”为需检字迹,其中“立书人”处签名“陈某某”字迹为检材字迹1(标识为JCZJ-1),其余手写字迹为检材字迹2(标识为JCZJ-2),清晰地区分了“检材”和“检材字迹”。

文书鉴定中类似需要从概念上界定和明确的还有很多,比如“字迹”和“笔迹”就分属完全不同的概念,检材原件上用笔书写的文书字迹为笔迹,而印刷、复印形成的文字则为字迹。概念的混淆有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对于概念应当给予严格的定义和界定。

二、文书鉴定过程常见的逻辑关系混乱

鉴定过程中应当理顺鉴定过程的逻辑关系,论证的论题、论据、论证方式三要素缺一不可,正确运用逻辑论证手段才能推导出正确的鉴定意见。

(一)论证三要素的逻辑关系模糊

如某待检内容为“张三借李四三千元人民币,半年后还。借款人:张三”。其中“李四”为检材1,“三千”为检材2,“借款人:张三”为检材3。鉴定意见书表述为:依据检验结果,检材字迹3与检材字迹1、2具备(有)检验可比性,相同条件下的检验结果反映出检材字迹1、2的老化程度相近,应为同一时期书写形成;检材字迹1、2与检材字迹3不是同一支笔书写形成,故检材字迹3形成在检材字迹1、2前。该鉴定意见明显地犯了论证中逻辑关系的错误,检材字迹1、2与检材字迹3不是同一支笔书写形成,怎么能推论出检材字迹3形成在前的鉴定意见?其逻辑错误就在于论题和论据之间逻辑关系不存在。

非确定性鉴定意见是指由于条件限制,无法得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明确鉴定意见,仅能提供具有倾向性的意见作为参考的情形。特殊情况下,允许文书鉴定出具非确定性鉴定意见,但非确定性鉴定意见的论证更加需要逻辑思维的支持。如:通过比照检验,检材“王大山”签名字迹与样本“王大山”签名字迹在笔迹的一般特征和单字细节特征上均存在差异,差异特征总和的价值基本反映不同人的书写习惯,可构成倾向否定同一的意见,但尚不具备出具明确鉴定意见的条件。委托方通常很难接受非确定性鉴定意见,需要鉴定人通过充分的,合乎逻辑的论证去说服委托方,最重要的辩证逻辑就是要兼顾符合性和差异性两方面特征,对数量较少或作用不大的非本质性特征进行必要和合理的解释,确保非确定性鉴定意见逻辑上的合理性和完整性。

(二)委托事项与鉴定过程的逻辑对应

委托事项与鉴定过程的逻辑关系不对应,往往是偷换概念导致的,偷换概念是常见的逻辑关系错误。如某委托事项为鉴定某印文的形成时间。送检的待检文件上被检印文与打印字迹有交叉重叠,通过显微观察发现 “打印文字覆盖于印文之上”,一般情况下,如果此时能够确定打印字迹的真实形成时间为XXXX年X月X日,则可出具印文形成于 XXXX年X月X日之前的鉴定结论。然而,该案并不清楚打印字迹的真实形成时间,但出具了 “印文形成于打印文字之前” 的鉴定意见书。显然,鉴定人用“朱墨时序”来替换了委托人提出的“形成时间”问题,答非所问。

文书鉴定的“朱墨时序”和“形成时间”分属两个项目,“朱墨时序”是针对和解决“朱”与“墨”孰先孰后的顺序问题,“形成时间”是针对和解决被检对象的形成时间,形成时间可以是个绝对的时間值,也可以是个相对的时间段,两者分别适用不同的部颁技术规范。但不可置否的是朱墨时序解决的先后问题符合形成时间鉴定中相对时间的概念范畴,倘若上述案例鉴定人员可以确定打印字迹的形成时间,结合朱墨时序的结果,可以得出印文形成的时间范围。在此情况下,用朱墨时序来完成鉴定委托事项是符合要求。特别应当指出的是,鉴定中偷换概念的失误可能导致擅自变更委托事项的严重后果。

(三)检验过程的逻辑混乱

分别检验与比较检验的逻辑关系也很容易混淆。如某笔迹同一鉴定的案件里有三个检材和一个样本,检验鉴定的顺序为:

第一步:检材1与样本比对;第二步:检材2与样本比对;第三步:检材3与样本比对,然后得出鉴定结论。

此案鉴定顺序是错误的,其原因就是鉴定过程缺乏逻辑思维。根据笔迹鉴定技术规范规定:鉴定顺序必须是先分别检验,后比对检验。此话表达的意思是“先分别检验检材和样本后,再将检材和样本进行比对检验”,而非“检材分别与样本进行比对检验”。逻辑思维决定了鉴定顺序,对文书鉴定这类特征判断受主观影响较强的鉴定尤为重要。“先分别检验”的目的是确保鉴定人不受“先入为主”的影响,先确定检材和样本的各自特征。所以正确的作法和表述是:“经分别检验,检材1、检材2、检材3是同一人所写。再选取检材1与样本进行比对检验……”,正确的鉴定意见应能涵盖分别检验与比对检验两个过程。

三、文书鉴定中正确掌握和运用逻辑思维的对策

严格界定和厘清鉴定中的多种逻辑关系,将正确的逻辑思维贯穿于鉴定全过程,是提升文书鉴定质量和证明力的重要手段。

(一) 明确界定文书鉴定的概念和术语

一些文书鉴定教科书中缺乏对概念和术语的严格、完整的界定,应当及时补上短板,必将对文书鉴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比如借助逻辑学的概念的确定性来明确和界定鉴定委托事项。概念的确定性是指通过明确概念来了解它所指称的对象特征和把握、识别它所指称的对象。“委托事项”除了反映委托人拟通过鉴定所要证实的事项,即论题外,还应当包含鉴定材料的界定、要求、保管、鉴定方法的选择和确认、鉴定过程的留存以及鉴定意见的表述等。

鉴定中,鉴定人首先要正确理解委托方亟待解决的委托需求,然后将委托需求与鉴定专业形成逻辑联系,从专业角度上审视和选择委托需求所涉及的鉴定专业和概念,合乎逻辑地将委托需求转化为法定的委托事项,以包含正确逻辑内涵的专业术语的形式载入鉴定委托书。受理过程还应当包括借助其他鉴定概念和术语间的逻辑关系寻求鉴定服务的最优路径。如一份鉴定材料上有笔迹、印文、打印字迹,委托需求只是要求“对该份文件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在文书鉴定方面可资适用的鉴定类别众多,包含了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篡改文件鉴定、朱墨时序、形成时间鉴定等,都可以属于逻辑学中“真实性”的概念,因此,此处可能指同一性问题、也可能指形成时间性问题,鉴定人应当通过与委托方沟通,运用逻辑关系分析、细化委托要求,确定鉴定事项。

(二)正确概括归纳逻辑推理的前提

鉴定是由特殊案例向一般性结论推进的归纳推理过程,归纳推理的根本特点是结论源于对推理前提所列举事物情况的逻辑性概括。文书鉴定的推理前提主要产生在检验过程中,推理前提必须充分、全面,否则不足以支撑通过推理得出的鉴定意见。对推理前提的认识和发掘主要依赖鉴定人肉眼或借助显微镜等仪器观察感知所获得的个案特征,即观察所见论据,论据的真实性表现在鉴定意见书的附图或比对表。因此,文书鉴定的检验过程就是一个寻找、发现、观察、认识、提炼、积累推理前提的过程,当推理前提累积到一定程度后,便可概括出“一般”命题。在推理的表述上应当化繁为简,以单句形式为主,复句为辅,以分条列项为主,段落为辅。

(三)多采用直接论证方法进行推理论证

逻辑学上一般将论证分为直接论证和间接论证,直接论证是论据直接与论题发生联系,由“论据真”可以直接推出“论题真”的方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法定证据之一,主要提供给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使用,因此要求鉴定意见书的语言表达上,除了严谨、专业和准确外,还应当通俗易懂,简明扼要,其关键在于论证方法的选择。

常用的直接论证有演绎论证和归纳论证,两者结合运用往往能起到令人不能不承认和接受被证明论题的效果。首先要摆出个案中已确认的事实,即鉴定人观察感知所见,这是证明鉴定意见真实性的“事实依据”,其次援引相关技术规范和权威专业书籍的论述,这是证明鉴定意见真实性的“基本论据”。此种直接论证方法既包含了演绎的直接论证,也包含了归纳的直接论证,二者结合运用不仅使推理出的鉴定意见更加具有证明力,还使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浅显易懂,因此,考虑到鉴定意见书的性质、特征、对象和作用,采用直接论证法有助于更加直接地体现其客观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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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F/Z 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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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国庆,张中平.司法鉴定逻辑.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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