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煤炭企业环境监管机制研究

2022-05-04 17:45:02 | 浏览次数:

摘要:区域煤炭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一直是我国政府关注的热点问题,很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但一方面由于企业缺乏环境技术创新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对企业环境监管的难度较大,因此这一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文章运用相对业绩评估方法建立了区域煤炭企业环境监管模型,并详细分析了政府的奖金比例、多阶段合约、奖励系数对区域煤炭企业环境监管机制的影响,以期能对我国区域煤炭企业环境监管体制提供一些可行思路。

关键词:环境监管;区域环境;监管机制;煤炭

一 、 引言

煤炭从开采到燃烧的每一个环节都造成了大量的环境污染问题,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生态破坏和地质灾害等。为此,众多学者运用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和循环经济理论对煤炭企业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如杨礼琼、李伟娜(2011)分析认为由于专业化集聚带来的马歇尔外部性和由于多样性集聚带来的雅各布斯外部性对环境及工业协调性起共同作用;江涛、张天柱(2007)从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煤炭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三种模式,即煤炭企业模式、工业园区模式和区域模式,并建立了相应的评价模型和指标体系;杨昌明(2011)等人提出了区域煤炭工业循环经济支持力评价指标体系,并进行了案例研究;李创(2009)详细分析了我国环境管制政策对大煤矿和小煤矿生产决策的影响,以及政府管制对社会福利的分配效应和转移效益,建议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我国煤炭行业的环境管制政策进行科学评价与预测;潘跃飞等人(2010)从煤炭行业区域差异性分析入手,提出建立基于区域多样性的煤炭行业管理体制,即各地区根据自身煤炭行业的经济特点可采取行政集中式、行政分散式或企业主导式的管理体制;赵美珍、邓禾(2010)深入剖析了我国现行环境监管模式的弊端,并提出建立“一体两翼”的环境监管模式和集政府监管、协议监管、社会监管、自我监管为一体的监管措施。但是,由于环境污染问题常常具有跨界特征和累积效应,譬如煤炭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通常具有跨省市的外部性,煤炭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和地质灾害等环境问题又具有跨时代的累积效应,因此面对区域性的环境污染问题,“理性”的地方政府或煤炭企业往往缺乏主动进行管理的动机。由此可见,区域性的煤炭企业环境监管必须设计一个良好的机制,这种机制既能调动企业的减污积极性,使其不断进行环境技术创新,同时还能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增强政府对企业努力水平判断的准确性。为此,本文借了相对评估方面的重要方法——锦标制度来设计区域煤炭企业的环境监管机制。

二、 锦标制度

考虑环保业绩的测量难度、跨界特征和延时特性,煤炭企业环保业绩的绝对值计算往往比较困难,但相对业绩的评估却要容易很多,因此,本文借用锦标制度的激励机制,将区域煤炭企业的环保业绩关联,通过相对业绩的评比和激励比例的设计来解决区域煤炭企业的环保激励机制难题,这样既有助于政府监管部门降低环境监管成本和环境监测风险成本,又有助于强化煤炭企业之间的环保竞争积极性。

在锦标制度下,每个代理人的所得只依赖于他在所有代理人中的排名,而与他的绝对表现无关。n个代理人有n个奖品,w1?叟w2?叟…?叟wn,业绩最好的代理人得到w1,第二名得到w2,如此等等。一般地,如果代理人的业绩不相关,每个人的所得只依赖于自己业绩的合约,不受共同的不确定约束的影响,那么锦标制度对提升代理人的业绩无益。但是,莱瑟尔和罗森(Lazear & Rosen,1981)证明,如果代理人的业绩受其他代理人的努力水平的影响,那么锦标制度就是有价值的,这是因为,锦标制度使每个代理人面临更多不确定因素的约束,进而使委托人对代理人努力水平的判断更为准确。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82)进一步指出,如果将相对排序和绝对业绩两者结合起来使用,委托人可以进一步改进效率。

三、 区域煤炭企业环境监管模型

一般地,煤炭企业的环保业绩与其努力水平正相关,而努力程度又取决于政府的激励政策。如果政府与煤炭企业签订的环保激励合同是,当观察到企业环保业绩表现为好时,政府将会支付给企业高的奖励金,反之,如果政府观察到的企业环保业绩极差,企业将会面临严重的惩罚。换句话说,在一定区域内,政府根据观察到的企业环保业绩进行相应的奖惩(高于平均业绩的企业得到奖励,否则,将会面临惩罚),那么,最优激励合同{si(x)}只依赖于xi和加权平均值x。在此,我们不妨假设煤炭企业的环保技术具有如下形式:

xi(?琢i,?兹i)=?琢i+?浊+?着i,i=1,2,…,n(1)

其中,?浊是共同不确定因素,?着i是特殊风险,?琢i是努力水平,?浊,?着1,?着2,…,?着n是独立正态分布的。

假设该区域有n个煤炭企业,政府承诺只要企业的环保业绩不小于?仔,企业就可以得到奖励wL,得到高奖金 wH的比例为p(0wL>0)。由此得出:企业平均期望奖励为w,且满足w=pwH+(1-p)wL。

一般地,根据效用递减法则,煤炭企业的效用函数与其努力程度之间满足如下关系:

Ua>0、Uaa<0(2)

煤炭企业的效用函数与奖金之间满足如下关系:

Uw>0、Uww?燮0(3)

假定生产函数具有规模报酬不变的特征,产出与努力水平呈正比,每个企业在t时期的产出函数为:

?仔t=at+?着t(4)

其中,?着t是均值为零的随机变量,这里将其解释为政府对企业环保业绩的观察误差,at为企业的实际环保业绩,?仔t为政府观察到的企业环保业绩。令?着t的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分为别F(?着t)和f(?着t),那么,给定努力水平为at时政府观察到的环保业绩?仔t的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分别为 F(?仔t-at)和f(?仔t-at)。因为?仔t与at是正相关的,那么只要被奖励的煤炭企业是被观察到的那部分业绩好的企业,这样的合同就可以激励企业努力改善环境条件,因为企业这样做既可以得到相应的奖励同时还可以避免被政府处罚的风险。同理,对于政府而言,既然政府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奖金,那么政府有积极性将奖金支付给环保业绩比较好的煤炭企业,因为这样既可以激励企业努力改善环境同时又不增加成本。如果区域内的煤炭企业比较多,这样的合同实际上等于政府事前宣布一个观察值?仔*,所有?仔i>?仔*的煤炭企业都可以得到wH的奖励,其他煤炭企业得到wL,p和 ?仔*之间满足如下关系:

p=1-F(?仔*-at)(5)

下面考察二阶段激励机制模型。假定政府与煤炭企业签订的是二阶段合同,按照合同,在第一阶段(譬如一年期)p比例的企业得到高的奖励wH,其他企业得到wL的奖励,对于那些业绩表现不突出且只能完成基本环保业绩的企业在第二阶段仍然得到wL的奖励。这样的激励机制能否有效运行关键在于变量wL、wH和?仔*是如何影响企业的最优选择的。

下面讨论奖励比例如何影响企业在第一阶段的努力水平。依据理性人假设,煤炭企业如果明知合同将在第二阶段结束,那么他在第二阶段的工作积极性将只保持在完成基本的业绩水平上,即a2=a,w2=wL。企业的最低努力水平在实际生活中是必须付出的,如煤炭企业因开采而必须取得国家的环保许可,以及必须支付的环保设备采购费、人员培训费等前期投入,虽然政府不直接干预这些活动,但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初步判断得知,在明知企业进行环保投入的前提下,政府有可能给予适当的激励措施,故企业完成基本任务可得到最低奖励金w2=wL。煤炭企业的期望效用为:

EU(a1,wL,a,wH,?仔)=F(?仔*-a1)U(a1,wL,a,wL)+(1-F(?仔*-a1))U(a1,wH,a,wL)(6)

企业选择a1以最大化其期望效用,通过对上式的求导计算最优化的一阶条件:

f(?仔*-a1)[U(a1,wH,a,wL)-U(a1,wL,a,wL)]+F(?仔*-a1)Ua1(a1,wL,a,wL)+(1-F(?仔*-a1))Ua1(a1,wH,a,wL)=0(7)

合同并不直接规定?仔*,而只是事前规定奖励比例p, p通过(5)决定?仔*,进而影响煤炭企业的努力水平a1。我们不妨假设上述解为:

a1*=g(wL,wH,a,?仔*)(8)

因此,我们可以将努力函数重新写为:

a1=h(wH,wL,a,p)(9)

由于p是奖励比例,且0

上述结果说明,随着政府奖励比例的增大,煤炭企业的工作积极性也将增加,但是,并不是奖励范围越大其激励效果越好,极端情况下,如果奖励比例为100%或奖励范围太小,都会导致企业失去努力工作的积极性。

与此同时,政府的问题是选择激励合同s(wL,wH,a,p)以最大化政府的期望利润。政府从每个企业得到的平均利润为:

V(wL,wH,a,p)=h(wL,wH,a,p)-[pwH+(1-p)wL]+[a-wL](12)

为了进一步激励煤炭企业的环保积极性,政府还可以在长期合同中引入奖励系数,譬如,在第n阶段,持续符合 奖励的企业再给与额外奖励为?啄wH,譬如连续三年环保业绩表现优秀的煤炭企业实际得到的奖金为SH:

SH=wH(1+?啄)■k=1,3,5,…wH(1+?啄)■k=2,4,8,…(13)

上式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煤炭企业的一部分环保投入实际上已经被政府奖金所偿还,这样就可以激励企业持续保持环保创新,除了在消费者、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之间赢得“绿色企业”的良好声誉之外,还可以得到政府的大量环保补贴,从而进一步促成了企业绿色生产的积极性。特别地,对于那些连续多个阶段都达不到环保标准的煤炭企业可能面临其开采权被取消的风险。至于多个阶段的时间问题交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譬如连续三年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必须立即整顿,否则不准开采,如果连续五年仍不能符合环保标准的企业要坚决取缔,或转让给其他业绩表现优秀的企业兼管。

四、 结论

煤炭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导致的环境污染一直是我国环保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环境污染属典型的负外部性而环境收益又具有正外部性特征,因而煤炭企业缺乏环境防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政府对煤炭企业的环境监管也非常棘手,棘手的关键在于信息不对称和高监管成本,导致政府对企业的环保业绩难以准确判断。因此,如何设计一套恰当的监管机制,既能使煤炭企业积极提升其环保业绩,又能使政府及时掌握企业的环保业绩并调整相应的管制标准,是有效解决区域煤炭企业环保问题的关键问题之一。而基于锦标制度的设计方案一方面能有效控制政府的监管成本,从而降低外行人监管内行人的监管难度,另一方面还能激发煤矿企业的工作积极性,让煤矿企业真正发挥内行人的优势,做好环保业绩。

参考文献:

1. 杨礼琼,李伟娜.集聚外部性、环境技术效率与节能减排.软科学,2011,25(9):14-19.

2. 江涛,张天柱.煤炭行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与指标体系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17(6):87-90.

3. 杨昌明,曹代功,张波.区域煤炭工业循环经济支持力评价及分析.中国矿业,2011,20(12):40-44.

4. 李创.我国煤炭行业环境管制的福利效应分析.管理现代化,2009,(4):9-11.

5. 潘跃飞,吕永波,田芬,李杰.基于区域多样性的煤炭行业管理体制创新研究.生产力研究,2010,(2):192-194.

6. 赵美珍,邓禾.立体化环境监管模式的创建与运行.重庆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16(1):134-139.

7.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项目号:11YJC790078);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项目号:2012B267);河南理工大学博士基金项目(项目号:B2006-13)。

作者简介:李创,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河南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收稿日期:201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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