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五帝时代:中国特色之起源

2022-04-10 12:09:08 | 浏览次数:

提 要 五帝时代,亦即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中西国家制度根本差异可以归结为:中国是土地王有制和官有制及其所导致的不服从者不得食的极权主义专制;西方则是土地民有制及其所导致的不服从者亦得食的非极权主义专制。因为当其时也,中国是必须建立庞大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的所谓“治水社会”,专制者及其政府是唯一能够承担如此大规模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的兴建者,因而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势必是能够代表国家及其政府的首脑人物:国王。反之,西方则不是“治水社会”,它不需要像治理东方大河流域那样只有政府才能承担的大规模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其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的兴建者,主要是农民和庶民们自己,而不是政府及其官吏,因而全国土地的主要所有者是庶民而不是国王及其官吏。这一中西国家制度的根本差异,最终说来,则源于中国拥有而西方国家没有适于农耕的大河流域之幅员辽阔的地理环境。

关键词 治水社会; 王有制; 官有制; 民有制; 全权垄断; 极权主义

中图分类号:K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15)04-0001-

一 五帝时代政治制度

1 五帝时代:中国酋邦国家(约公元前3000—公元前2070年)

新石器时代晚期,又称铜石并用时代,约为公元前3000年到公元前2000年左右,亦即五千年文明史的最前面一千年,是中国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化和过渡时期。迄今发现的这一时期的遗址,主要有龙山文化(公元前3000—前2000年)和良渚文化(公元前3300—前2000)。这些遗址文化表明,当时中国社会已经由漫长的母系氏族社会(距今100000—5000年)转化为父系氏族社会(距今约5000—4000年),处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化和过渡时期。该期的社会形态,正如张光直、陈雍和刘泽华所言,可以称之为“酋邦”[1]93[2],说到底,亦即“酋邦国家”:酋邦国家就是处于平等的部落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的拥有最高权力的等级社会。

因为赛维斯和弗里德等现代人类学家发现,在平等的部落社会与阶级社会之间,存在一个过渡的等级氏族社会:“如果我们认为,等级氏族社会不同于平等氏族社会,而且晚于平等氏族社会,处于平等氏族社会和政治文明社会的中间阶段,那么,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将得到解决。”[3]152这种等级氏族社会就叫做酋邦:酋邦就是处于平等的部落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的等级社会。

酋邦与部落一样,仍然处于农耕和畜牧阶段,但其生产专门化的程度较高,出现较多剩余产品,因而从部落的实物和劳役的互惠原则,转化为行政性的再分配制度:“酋邦是有着常设中心协调机构的一种再分配社会。这样,这个中心机构不仅起着经济作用——不管在这种社会起源时这一因素是多么基本——而且另外还拥有社会、政治和宗教的职能。”[3]339

这样一来,便产生了专门的、正式的、独立的、常设的官僚管理机构和政治组织。哈维兰和恩伯等人称这种酋邦社会为“酋长社会”或“酋长领地”:“在酋长社会中,有一种公认的官僚机构,它由控制着酋长领地中较大区域和较小区域的主要和次要官员组成。这一安排实际上是一个控制链,它把各级管理领导联系起来。它的作用是把中心地带的部落群体与酋长中心指挥部紧密结合在一起。”[4]476

这种正式的、常设的官僚管理机构无疑使酋长的权力和地位极大提高,甚至可能使他独掌最高权力而成为专制君主:“这种正式结构……大多数情况下总有一个人——酋长,他同其他人比起来,拥有更高的地位和权威。处于酋长领地政治发展阶段的社会可能在政治上完全统一于酋长的统治之下,但也可能不完全是这样。”[5]

即使酋长的统治不是专制的而是民主的,毕竟也使酋长家庭成员及其亲族群家庭成员的地位高于普通家庭成员,从而处于社会的中心位置,最终形成一种不平等的等级制社会。所以,哈维兰说:“酋长社会是一种等级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每个成员在等级制度中都有一个地位。在这种共同体中,个人的地位是由他在一个继翤群中的成员资格决定的;那些在最高层与酋长有最密切关系的人官位就高,而且较低等级人对他们还要毕恭毕敬。”[4]476

不过,一方面,这种不平等的社会分层和等级只在政治和社会方面,而并不在经济方面。酋邦社会各个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等级之间,并无截然不同的经济差异,并没有生产资料私有制,并没有那样的经济地位不同的集团,以致某些集团依靠生产资料的独占而能够剥削另一些集团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因此,赛维斯一再说:酋邦社会“拥有显著的社会分层和阶等,但是没有真正的社会经济阶级。”[3]123“我并不同意那种意见,认为那些种不平等是一种占据优势者对于处于劣势者赤裸裸的剥削。”[3]342“在哪里也没有基于财产分化、所有权形式或者‘使用战略资源的不同权利’意义上的那种社会阶层。”[3]123

另一方面,酋邦社会虽然存在正式的、独立的、专门的、常设的政治组织和管理机构,却没有正式的合法的暴力镇压工具:“酋邦拥有集中的管理,具有贵族特质的世袭的等级地位安排,但是没有正式的、合法的暴力镇压工具。组织似乎普遍是神权性质的,对权威的服从,似乎是一种宗教会众对祭司-首领的服从。[3]197

总而言之,赛维斯十分精辟地将酋邦社会的特点概况为一句话:“大体上说,酋邦是家庭式的,但是不平等;它没有政府,但是拥有权威与集中管理;它没有资源上的私有制,没有经营性质的市场贸易,但是在对物品与生产的掌控方面,却是不平等的;它有阶等区分,但是没有明显的社会经济阶级,或者政治阶级。”[3]207

然而,赛维斯等现代人类学家却由酋邦没有正式的合法的暴力镇压工具而断言酋邦仍然是一种亲族社会而并非国家。这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国家之所以为国家只在于是否拥有最高权力,而与是否存在正式的合法的暴力镇压工具无关:正式的合法的暴力镇压工具只是阶级社会或文明社会的国家之特征。问题的关键在于,正如恩伯所言,酋邦无疑与游群和部落一样,是一种“最高政治整合体”[6],是一种拥有最高权力的社会。因此,酋邦仍然属于国家范畴,属于原始国家范畴,可以称之为酋邦国家:酋邦国家就是处于平等的部落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的拥有最高权力的等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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