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通知

2022-04-03 09:33:26 |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加强林业产品质量监督,保障林业产品监督质量,规范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国家林业质检机构)的建设,切实提高国家林业质检机构的检验检测水平。更好地为林业建设服务,根据我国林业质检机构建设的实际,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科技司。

附件: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

基本条件

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国家林业质检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机构与人员

(一)申请设立国家林业质检机构的,应当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或者经法人单位同意的并具有相对独立的内设机构。有法人证书或者法人单位授权证明。

(二)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拟设立国家林业质检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三)国家林业质检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当由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检验检测技术和质量体系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四)国家林业质检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本专业领域内的检验标准、技术方法和结果评价。了解行业动态和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满足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机构内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70%。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30%。

(五)国家林业质检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资格的内审员。并不少于3人。

(六)每个部门应当至少配备一名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熟悉检验检测方法、程序和结果评定。

(七)国家林业质检机构所有员人员应当经专业技术、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与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同一检验检测项目至少有2人持有上岗证书。从事计量检定和种子、动植物检疫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检验检测人员,须有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明。

二、质量体系

国家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具有完备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体系。

(一)“质量手册”应当对质量体系全部要素进行描述。内容包括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和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概况;

2、检验检测的质量方针和目标;

3、实验室分布平面图;

4、各部门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5、机构人员构成一览表(注明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职务或者从事的岗位、职称);

6、主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注明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仪器编号、精密度或者其他性能指标、生产厂家、购入日期、单价、所测参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

7、检验检测产品(参数)目录及其标准代号与名称;

8、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周期表,自检自校准的量值溯源或者传递框图;

9、环境技术参数及控制措施;

10、检验检测工作流程图;

11、质量保证措施框图,包括要素构成、各项措施的关系及责任部门或者人员等;

12、程序文件和管理制度目录及附录;

13、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目录及附录。

(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1、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

2、质量体系审核程序;

3、管理评审程序;

4、仪器设备计量检定程序;

5、仪器运行检查程序;

6、仪器设备管理程序(包括购置、验收、调试、使用、维护、管理、故障修理、降级和报废);

7、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和标准溶液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8、样品抽取、交接、保管和处理程序;

9、检验检测工作程序;

10、复验与判定程序;

11、委托检验检测协议(合同)评审程序;

12、采用非标准方法程序;

13、开展检验检测新项目工作程序;

14、原始记录的填写与校核程序;

15、记录管理控制程序;

16、检验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与批准程序;

17、原始数据及其他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程序;

18、检验检测事故的报告、分析和处理程序;

19、现场检验检测程序(如适用);

20、检验检测分包程序(如需要);

21、投诉与反馈处理程序;

22、外部支撑服务和供应品采购与管理程序;

23、剧毒与危险物品管理程序;

24、检验检测质量保证与控制程序(含能力验证与比对工作程序);

25、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26、允许偏离控制程序;

27、测量不确定度评价程序(如适用);

28、设施和环境控制程序;

29、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制度;

30、技术文件有效性确认制度;

3l、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32、实验室安全卫生等内务管理制度;

33、技术资料信息保密制度;

34、收费管理制度;

35、文书管理制度;

36、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

(三)“作业指导书”应当包括:仪器设备校验规程、运行检查规程、仪器操作规程、检验检测实施细则、各类质量记录格式等。

(四)国家林业质检机构质量监督员应当对检验检测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应当有专人负责对技术标准进行查询、收集,技术负责人负责有效性确认。

(五)国家林业质检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涵盖全部要素的质量体系审核,以检查其运行是否符合质量体系的要求。审核应当由与被审核部门无直接责任关系的内审员承担。当审核中发现检验检测结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可疑时,机构应当采取纠正措施,并书面通知受影响的委托方。

(六)国家林业质检机构负责人应当每年至少对质量体系进行一次管理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运行。

(七)除定期审核外,国家林业质检机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的方法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八)国家林业质检机构应当有投诉与反馈程序,并按程序受理、处理来自客户或者其他方面的投诉,并保存所有记录。

三、仪器设备

(一)国家林业质检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数量、性能满足所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要求,仪器配备率应当在98%以上。

(二)在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应为100%,仪器设备(包括软件)实行专人管理。

1、仪器设备应当有惟一性标识,并贴有计量状态标识;

2、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便于操作者对照使用;

3、凡对检验检测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计量检定或者校准,并制定周期检定或者校准计划

4、有仪器设备管理程序,并有相应记录;

5、使用频次较高的、稳定性较差的以及脱离了实验室直接控制等方面的仪器应当进行运行检查;

6、使用仪器设备应有使用记录,记录应当能满足试验再现性和溯源要求;

7、仪器设备应当独立建档,内容包括:仪器名称、惟一性标识、型号规格、出厂号、制造商名称、仪器购置、验收、调试记录,启用日期、接收日期、维护计划、使用说明书(外文说明书需有其操作部分的中文翻译)、放置地点、历次检定(校准)情况、自校规程。运动检查、使用、维护、损坏、故障、改装或者修理记录。

(三)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含标准样品、标准溶液)应当有专人管理,并有使用记录;标准溶液的配制、标定、校验和定期复验应当有记录,并有符合要求的贮存场所。

(四)自校的仪器设备应当有校准规程、校准计划和量值溯源图,确保量值可溯源到国家基准。

(五)自行研制的专用测试设备应当有验证试用报告并通过技术鉴定,并应当制定校准方法和校准周期。

四、检验检测工作

(一)国家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符合林业特点的质量检验检测工作流程,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

(二)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检测任务,国家林业质检机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委托检验检测要填写样品委托单,除记录委托方和样品信息外,还应当包括检验依据、检测方法、样品状态,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内容,并有适合的确认方式。

(三)国家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建立抽样程序,确保所抽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并保证样品安全抵达实验室。

(四)国家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建立符合林业特性的样品标识系统,保证样品在检验检测和保存期间不发生混淆。样品流转过程中应当检查样品状况,避免发生变质、丢失或者损坏。如遇损坏和丢失,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五)对客户委托检验检测的,检测方法应当满足客户需要,并适用于所进行的检验检测项目;当客户未指定所用方法时,应当优先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六)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外部支撑服务与供应品应当按程序管理,所购买的、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试剂和消耗材料,必要时应当经过检查或证实符合有关检测方法中规定的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国家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纠正与预防控制程序,对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的或者潜在的差异和发生偏离的情况进行有效的控制。

五、记录与报告

(一)检验检测的原始记录应当有固定格式,内容真实,填写符合规定,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有检验检测、校核和审核三级签字。

(二)检验检测的原始记录应当包含足够的信息,保证该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复现。对记录的修改应当规范,原字迹仍清晰可辨,并有修改人的签章。

(三)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或存贮时,有保障其安全性的措施。

(四)国家林业质检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格式的检验报告(式样见附录),并用A4纸电脑打印,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给委托方,另一份与原始记录一同存档。检验报告应当有批准、审核、制表人的签字和签发日期,封面加盖机构公章。检验结论加盖机构检验专用印章,骑缝加盖机构检验专用印章(包含全部报告页数)。

检验报告应当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五)检验报告应当准确、客观地报告检测结果,应当与委托方要求和原始记录相符合。检验报告的结论用语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的要求。

林业转基因生物及制品的检验报告内容应当符合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需要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修改或者补充的,应当另发《对编号××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的检验报告。

(七)国家林业质检机构应当按规定发送检验报告并有登记。当用电话、传真或者其他电子方式传送检验结果时,应当确认委托方的身份,并有记录。

(八)国家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建立原始数据及其他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程序,对所有的记录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其保存期限,归档保存。

检验报告及相应的原始记录应当独立归档,保存期不少于5年。

六、设施与环境

(一)国家林业质检机构应当有专用检测工作场所。设施和环境条件应当符合检测工作、仪器设备使用、档案保管、样品保管、人身健康和国家环保要求。

林业转基因生物及制品安全检测机构的检测实验室、试验基地等场应所当有专人管理。其生物安全等级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对检验检测可能有互相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进行有效隔离,必要时,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

(三)检验检测场所应当相对封闭,在确保其他客户机密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客户到实验室察看。

(四)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管道布局合理,便于检测工作的进行,并符合安全要求。

(五)实验场所内外环境的粉尘、烟雾、噪声、振动、电磁干扰等应当确保不影响检测结果。当环境条件危及人身安全或者检测结果时,应当停止检测。

(六)化学试剂、高压气瓶等易燃易爆品的存放应当有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管理要符合国家或者相关行业安全规定。剧毒、危险物品和器材等应当有专人管理,其使用应当有监督措施。

(七)对检测结果有明显影响的环境要素应当监测、控制和记录。

(八)国家林业质检机构应当有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措施,配备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并保证其完好、有效。

(九)国家林业质检机构应当有对环境不产生污染的保障措施,并制定处理污染发生的应急预案。废弃物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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