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民特性的群体性事件治理策略探析

2022-03-22 09:33:56 | 浏览次数:

摘要: 在群體性事件的网络传播过程中,网民作为传播主体,是信息生产、分配、交换的基础,也是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第一推动力。有关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策略,必须在结合信息网络发展特征的基础上,注重对事件主体结构特征的把握,从而在工具性与实体性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 网络; 群体性事件; 网民; 策略

中图分类号: C9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2)01-0009-03

The Governance Tactics of Groups Events Based

on Netizen’s Characters

TANG Bin , ZHAO Guo-hong

(College of Public Management, 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642, China)

Abstract: Netizen as the main transmission is the principal part during the process of the information production, distribution and exchange in the groups events. Netizen rather than the network is the driving force of the network groups events. In this context, the management strategy of groups events must be combined with Netizen’s characters, focusing on the events of the main structural features. The analysis of governance tactics to network groups events must be based on the unity of instrumentalism and subjectivity.

Key words: internet; groups events; Netizen; governance tactics

一、引言

网络传播为現代信息传递与意见交流提供了极大便利,并对現代信息传递的内容、规则、渠道等进行了重构。反映到群体性事件的传播过程,网络对事件的影响也逐步超越了传递有关事件的信息自身,而成为推动、加剧甚至激化事件的重要动力源。至于其影响则是益处与破坏共生,一方面网络传播无中心、无边界的信息交互,使得所有传播主体都能充分共享信息,在扩大信息总量的同时提升知情权;另一方面,网络传播的无组织、无规制現状又使得在信息传递过程中泥沙俱下,其中既有正面的、积极的理性诉求与舆论引导,也存在大量负面、消极甚至破坏性的煽动、谣言与诡辩,甚至产生网络暴力进而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在此背景下,作为公共管理部门的政府,必须肩负起网络信息传播的引导与规范职能,并针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这一新的現象展开治理策略的积极创新。

网络传播不同于传统信息传播的任何形式。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以往被视为“无差别个体”的社会公众具有了信息主导权,所有网民既是信息接受者、反馈者又是信息发布者。因此,在传统群体性事件信息治理过程中通过独揽信息源或掌控发布渠道而左右信息传递过程及内涵的政府信息管理方式已经不具現实性,从而必须探索新的治理着力点。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和为了人”的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显示出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党和国家在冲破了以往被物化、技术化以及数据化等迷思的包围之后,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人的主体地位的回归。而这一新的理念对于网络环境下群体性事件的信息传播及其治理,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群体性事件的网络传播过程中,网民作为传播主体,是信息生产、分配、交换的基础,网民(而不是网络)也是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因此,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过程中,政府必须基于信息传播主体的视角,来探索网络环境下新的治理策略。

二、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体特征分析

作为稳定的互联网使用者的统称①,网民(Netizen)是网络信息传播和交互的主体,同时也是各类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笔者以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自1997年以来权威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作为基础数据来源,从中剥离有关网民主体结构特征的有关信息并展开二次数据分析[1]:

(一)网民总体规模庞大,且呈持续增量发展态势

据统计,截至2010年6月我国网民总数已达4.2亿,占全国人口总量的31.8%,其规模为1997年第一次统计的677倍。自2008年开始,我国超越美国成为网民规模世界第一。

(二)网民分布集中,中心区域聚集現象长期存在

我国网民集中分布在北京、上海、广东三地,虽然其集中的相对数自2000年之前的40%逐渐下降到現今的20%左右,但考虑到上述我国网民总量的迅速增长趋势,这一聚集現象不是在缓解而是日益加强。

(三)网民年龄结构青年化,并呈現出青少年化的态势

我国网民总量中,超过60%位于30岁以下的年龄段,其中18岁以下的青少年网民更是逐年迅速上涨,其在我国网民中的比重从2%左右上升到近20%,十余年时间该年龄段网民数量增加了十倍。

(四)网民社会地位处于相对弱势状态

这一特征主要反映在学历、职业以及收入水平等方面。其中,自2007年开始,我国高中(含)以下学历的网民开始超过大专以上学历的网民数量,并在网民总量中的比重逐年上升,至2010年这一比重已达到76.8%。在职业方面,学生在我国网民总量中的比重最大,自2003后稳定在30%左右。此外,自2001年以来,我国以亿计的网民中存在着最低3.7%、最高接近12%的网民无任何职业(这还是在将学生定义为一种职业的前提下)。在收入水平方面,中低收入者占到大部分比重,除个别年份外,中低收入阶层网民占网民总量的比率一直在80%以上。

三、基于主体特征的群体性事件治理策略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体——网民的分布及其社会结构特征,是载负网络群体性事件最基本的社会現实,从而对事件的发展及其治理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有关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策略,必须在结合信息网络发展特征的基础上,注重对事件主体结构特征的把握,从而在工具性与实体性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在此背景下,根据事件发展“(心理)动机—行为—(事件)结果”的基本进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策略体系主要体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件策略

事件策略关注客观事件的发生、发展,以及政府如何通过治理措施的介入使客观事件及其信息传播朝着有益于矛盾化解与秩序恢复的方向发展。具体而言,这一策略主要包括以下任务:第一,线下事件的紧急处理。即政府及时在线下化解群体性事件中的矛盾与纠纷,在减少财产及人员损失的同时,减少事件信息上网并在海量网民群体中造成扩散性恶性影响的几率。第二,信息上载的预警。当既有群体性事件业已造成较大影响并在网络空间发酵时,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及时预警,特别在网民集中的作为信息传递关键节点的中心城市,一旦发現网民就某一社会热点问题有着超量的信息集中,就应及时发布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信号。第三,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过程干预。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及其传播过程中,简单通过技术和政策手段对网络信息进行屏蔽、封锁以达到防治目的,是一种无视网络传播开放性、互动性特征的“鸵鸟政策”。[2]政府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及其传播的干预,需在尊重网民主体性价值的基础上,通过理性分析、进程公开、平等探讨等方式,化解事件过程中的矛盾、误解,以事实和数据警示其中的谣言与暴虐,进而倡导平和、理性和相互理解。第四,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有效终结。对此环节,林凌提出的“死火山”理论可作为借鉴。其主要通过把引发网络群体事件的网络话题变成死火山话题,以防止诱发新的网络话题或反复出現。这一转变主要通过两种方法实現:一是针对网民对网络群体事件真相的各种质疑,及时公布事件细节,使(有关事件处理的)结论变成定论,那么,这个网络话题就难以再次引发网络群体事件,甚至难以引发同类性质的网络群体事件。二是及时公布网络群体事件处理结果,接受网民监督。只有按照法律法规严惩责任人,并将处理结果公布于众,接受网民监督,才能真正化解网络群体事件,防止其死灰复燃。[3]

(二)心理策略

就網络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心理策略而言,需首要关注的是网民信息传播动机的响应。传播学中的“使用与满足理论”认为,人类使用媒介各有其动机,都为了满足某种需求。显然,这是一种动力,可以将它理解为物理学中的动能。如果这种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它不会消失不见,而是积累起来,此时,动能转换为势能,并且势能不断增强。一旦遇到某些机会,这些势能就再次转化为动能,如果足够强大,就产生了破坏性。[4]在总结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动机时,有研究者指出我国网民主要具有九大心理特点:第一,渴求新知;第二,猎奇探究;第三,彰显个性;第四,娱乐时尚;第五,减压宣泄;第六,跟风从众;第七,追求平等,第八,渴望创新;第九,自我实現。[5]这主要是由上述我国网民其特定年龄阶段、社会地位分布所决定的,就其内涵而言并未对社会秩序与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甚至其中暗含着诸多自我提升和公共关怀的愿望。因此,政府在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过程中开展心理干预的首要策略,应是尊重并切实满足广大网民上述信息传播的心理需求,并切实保障合法公民应有的三种传播权利:知情权,表达权,批评监督权,[6]并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予以有效实現。其次,需进一步加强网络伦理建设。网络信息传播的匿名性、交互性、多元性给信息交往以全新的挑战,以往以面对面交流和实名标注为特征的社会交往伦理往往遭遇到网络的挑战。因此,必须在正视网络传播主体与社会現实传播主体差别性的基础上,探索新的传播伦理。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克服两种心理误区:第一,网络传播的泛道德化心理。即把道德作为武器,网民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以伦理卫道士的面目在信息传递、讨论及其评价过程中进行相互监视与对抗,动辄以道德的名义对意见不同者施加压力,甚至诉诸网络暴力,通过人肉搜索、网络谩骂的方式充当道德民兵。第二,网络传播的泛自由化心理。即“只要是网络的,就是公共的”思想,从而以在“信息自由”的庇护下窥探他人隐私,并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在网络公开,恶意炒作、放大他人在网络中的言行、影像及其他数据资料;诋毁一切有关网络信息及传播秩序的管理。而在网络伦理的建设策略方面,针对我国网络传播主体青少年化,且在校学生居多的現状。相关管理部门通过教学大纲重编等形式,以制度的形式要求各中、大学校以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开设计算机、网络等理论和实践课程的同时,将网络交往道德规范以及信息传播伦理等内涵融入有关科目之中,并在成绩考核、资质检验的过程中予以体現,应当成为政府结合我国网民的年龄、职业分布現状而展开网络群体性事件及其传播治理的参考策略。

(三)行为策略

行为策略主要涉及如何有效将网民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言论行为引导至有益于矛盾化解、秩序维护的方向发展。这一策略主要面临以下任务:第一,回应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合理利益诉求。网民主体的社会地位、年龄结构等特征反映出目前我国网络传播主体在現实社会中所处的相对弱势地位,从而使其在現实社会中利益诉求的话语权力受到较大的限制,但信息网络的出現则为其提供了一个更为公平和主动的利益表达及诉求渠道。因此,当网民自身或获知他人利益受到侵害时,現实传媒掌控能力的局限迫使其抛弃传统的信息传播以及寻求利益关注的途径,转而在更为便利、自主性更强的网络空间还原現实、表达期待,从而在目前网络传播中出現“信访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現象。而政府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行为策略的首要要求,就是要正视并回应上述現状,并积极介入到有关事件的网络信息传递过程中,并在信息获知、传递、查实、反馈等各个环节给出明显的政府介入及关注的标识,从而获得网民在有关信息传播过程中的支持和配合从而避免事态的恶化。第二,维护网络传播的基本秩序。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及其传播过程中,政府部门保护网民的知情权、表达权、批评监督权至关重要,但这些权利的维护必须要以不影响他人相关权益实現为前提。因此,政府一方面固然不能通过封堵、过滤等方式制止信息的交流;但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有效措施,制止会对他人及社会秩序造成严重伤害的信息传播乃至网络暴力的出現。其中的重要工作,就是要及时制定并监督实施有关网络传播的基本法制规范。就我国群体性事件集中多发的現状而言,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突发事件信息管理条例》,对政府在以群体性事件为代表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理与善后过程中的信息角色、信息责任与信息管理职能等予以具体的规范,对于包括网络群体性事件在内的相关事件应急处置及其信息公开将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四、结语

在论及人类的网络传播行为时,有学者指出“人性的‘潘多拉’盒子在被数字化再度开启时,天使与魔鬼可能一道进出,翩翩共舞”。[7]而网络群体性事件及其信息传播则将这一人性的两面性上升到干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层面。因此,在現代群体性事件及其相关信息传播的应对过程中,作为治理主体的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信息传播主体——社会公众及其网络化身即“网民”的作用,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在理解网民的現实分布、心理及行为特征的同时,冲破以往政府信息化治理过程中盲目的设备化、技术化及数据化迷思,回归事件发展及其信息传播的主体性本源以开展有效治理。

参考文献: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 计报告[EB/OL].(2011-07-19)[2011-12-25].http://www.cnnic. cn/research,1997-2010.

[2] 唐斌.群体性事件的网络传播与政府干预分析[J].河南师范大 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1).

[3] 林凌.网络群体事件传播机制及应对策略[J].学海,2010,(9).

[4] 张健挺.网络暴力、信息自由与控制——传播速度的视角[J].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

[5] 毕宏音.网民心理特点分析[J].社科纵横,2006,(9).

[6] 李良荣.新闻学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223-226.

[7] 刘守芬,孙晓芳.论网络犯罪[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5).

[责任编辑、校对:杨栓保]

推荐访问: 探析 网民 治理 特性 策略